❶ 電子商務交易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賣方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需承擔3項義務:
1、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
提交標的物和單據是電子商務中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為劃清雙方的責任,標的物實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應當明確肯定。如果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法未做明確規定的,應按照有關事同法或國際公約的規定辦理。
2、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
與傳統的交易相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賣方仍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並承擔標的物的權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義務,並以此保護買方的權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對標的物的權利,向買方提出收回該物時,賣方有義務證明第三人無權追索,必要時應當參加訴訟,出庭作證。
3、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
賣方應保證標的物質量符合規定,賣方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或雙方約定的質量標准,不應存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瑕疵,也不應出現與網路廣告相悖的情況。如果賣方在網路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應事先向買方說明。賣方隱瞞標的物的瑕疵應承擔責任。但買方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購買,則賣方對瑕疵不負責任。
由於賣方原因而造成的違約,買方有一些補救措施。
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賣方不交付標的物或單據,或交付遲延;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以及第三者對交付的標的物存在權利或權利主張等。當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買方可以選擇以下補救方法: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交付替代物或對標的物進行修理、補救;
2、減少支付價款;
3、對遲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損失賠償;
4、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❷ CIF術語中,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與義務是什麼
CIF賣方責任與義務:負責租船訂艙,在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貨物裝船後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貨運保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CIF買方責任與義務: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接受賣方提供的單據或電子訊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2)電子商務中賣方的義務是什麼擴展閱讀
OB和CIF的區別
1、港口性質不同
FOB後的港口指賣方所在國的港口,而CIF後的港口指買方所在國的港口。
2、費用構成不同
FOB是成本價,也叫離岸價,就是貨物的出廠價+出口報關貨物裝到買方特定船艙中產生的一切費用+自己的利潤。CIF則是在FOB價格的基礎上再加上海運費和保險費。
3、保險費的支付和辦理不同
FOB保險由買方辦理,賣方應於裝船前通知買方;CIF保險由賣方辦理並支付保險費,賣方按合同條款,保險條款辦理保險並將保險單交給買方。
4、租船訂船不同
FOB價格由買方特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貨代公司安排船運,買方能否及時租船訂艙,會影響賣方的及時交貨以及銀行交單等。CIF價格則由賣方自主選擇船公司或貨代公司。
5、裝船通知告知買方時間不同
FOB規定裝船通知應在裝船前告知買方,裝船內容、裝船細節以便買方有充足的時間辦理貨物海上保險。而CIF是由賣方投保,可在裝船後幾天內告知買方裝船通知。
❸ 買賣關系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買賣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出賣人權利及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該項義務由兩個方面的內容組成:(1)交付標的物。(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質量要法度將會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一義務被稱為物質的瑕疵擔保義務。
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52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鋇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和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這一義務稱為出場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違反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在傳統民法上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
4、附帶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以外的有關單和資料。與買賣合同標的物相關的其他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保修單、發票、檢驗單證、檢疫單證、保險單、質量保證書、裝箱單等。
二、買受人權利及義務
1、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有及時檢驗義務。當呈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內時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後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在這特定情況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並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
❹ 電子商務銷售和服務企業的義務是什麼
電子商務含義:
電子商務是指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構成要素:
四要素:商城、消費者、產品、物流。
1、買賣:各大網路平台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吸引消費者購買的同時促使更多商家的入駐。
2、合作:與物流公司建立合作關系,為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提供最終保障,這是電商運營的硬性條件之一。
3、服務:電商三要素之一的物流主要是為消費者提供購買服務,從而實現再一次的交易。
❺ 賣方應該承擔的義務包括
那要看你的合同屬於什麼類的。
有E、F、D、C四組不同的類型,買賣雙方的義務都不同的。
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主要看交易合同中約定的交貨條款。
主要的,賣方負責按時按質按量交貨,買房按時付款。至於運輸,保險,進出口清關等方面的義務,完全決定於貿易條款。
賣方:
1.保證貨物質量,數量(遵照合同條款)。
2.及時裝運,並給與買方急事充分的通知。
3.及時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4.及時報關報檢(以免過期)
5.如果是CIF或CFR及時保險,核算運費。
6.准備好票據或同等法律效力的電子版本。(匯票,提單,必要的保險單啊,。。。。)
7.及時到銀行辦理押匯,或憑借信用證結匯。
買方:
1.及時付款贖單
2.及時辦理各種進口手續
賣方人員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如果賣方簽買賣合同後反悔,屬於賣方單方面違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讓我們根據法規進行分析:
1、若買方上訴法院,可能判決強制過戶給買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買方不接受協商,可以上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必須履行購房合同。當買方滿足以下5個條件時,也可主張強制過戶:
a.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b.購房人具有購房資質;
c.購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貸函已下發,部分法院也會支持過戶;
d.售房人構成根本違約,即售房人明確表示不賣的證據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證據材料;
e.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是,法院是否會判決強制過戶,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定,並且如果法院支持買方訴訟,買方還可以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盡管違約金酌情承擔,但屆時真是得不償失了。
二手房出現質量問題需要冷靜分析責任承擔問題,再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賣家需要承擔責任,其實賣家承擔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是:
1、如果賣家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那麼就可以要求賣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質量問題嚴重,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2、如果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但出賣人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則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3、如果是房屋存在隱蔽瑕疵,如並非出賣人在裝璜、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出售一方對此是知曉的,否則出賣人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結合自己的情況,屬於賣家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那麼可以要求賣家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選擇協商調解的方式,也可以選擇訴訟等途徑,要求賣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自己相應的損失。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二手房,在進行出售的時候隱瞞房屋質量問題,那麼賣家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情況特別嚴重,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房屋存在隱蔽瑕疵那麼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❻ 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利
❼ 賣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交付標的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
形式:★現實交付,實際交給買方;★擬制交付,標的物憑證交付;★簡易交付,
合同成立前已在買方處;★佔有改定,出賣後再借給賣方使用;★指示交付,標的物處於第三人佔有。
2、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轉讓的所有權是完整的,第三人無權對標的物行使權利。
權利瑕疵的類型:標的物全部或部分屬於第三人所有;標的物上有第三人的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有第三人的承租權存在(買賣不破除租賃)。
★物的瑕疵擔保:標的物本身存在缺陷。
要件:瑕疵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責任;瑕疵是買方不知道的,而且無過失;買受人應踐行檢查通知義務(如未約定檢驗時間,有保質期的按保質期,沒有的為 2 年)。
❽ 淘寶賣家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提供優質的商品和貼心的服務。遵守淘寶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創造出良好的購物環境。
❾ CIF中買賣雙方的義務是什麼
買方
⑴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後一切風險
⑵負責裝船後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賣方
⑴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
⑶辦理保險,支付保費
⑷辦理出口
⑸提供相應單據
❿ 我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義務是什麼
我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義務: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
1、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3、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5、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