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传销和促销一样吗
传销非法,促销合法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促销的概念
就是营销者向消费者传递有关本企业及产品的各种信息,说服或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以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企业所从事的这种市场营销活动叫做“促销”。企业的促销活动与其他的市场营销活动如产品决策、价格策略的选定、分销策略等有所不同。上述一些市场营销活动主要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或者在营销者与营销者之间进行。而在促销活动中,要向消费者宣传或介绍其产品,说服和吸引顾客来购买其产品,所以参与促销活动的双方是营销者与购买者或潜在的购买者。
促销实质上是一种沟通活动,即营销者(信息提供者或发送者)发出作为刺激物的各种信息,把信息传递到一个或更多的目标对象(即信息接受者,如听众、观众、读者、消费者或用户等),以影响其态度和行为。譬如,某媒体上发出了这样一条广告语:“金兔绵羊绒毛衫——男士的毛衫!”显然,当消费者阅读到这一广告语,立即就可获得如下信息:该毛衫的品牌是金兔牌,是上海一著名品牌,产品质量可信赖;毛衫原材料采用的是绵羊绒,属高档产品;产品是适合秋冬时令的服饰。
⑵ 网络营销是传销吗
根据你自身的条件来分析、该模型用的是三阶系统等腰梯形,。
这个行业存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管我们是否理解、是否接受、是否关心。
它的确在安静地存在着,无论人们喜欢也罢猜疑也罢,高兴也罢,恐惧也罢是不是非法的,
也没有法律,钻了空子,走一条灰线模式是好的,但是像海市蜃楼,成功率不到2%.它是像社保一
样,通过一个平台把社会零散的资金通过市场倍增原理集中起来,按照一定比例重新分配,让介
入的人按先后顺序,和能力大小逐步快速富裕起来,终极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全、面、了、解:10-40.--.--60..--.-.06.--.00--交~~流.,,.....
、、全、面、了、解:10-40.--.--75..--.-.11.--.88--交~~流.,,.....
很多人一直以为网上所写的这些都是负面报道,都是宏观调控。
那么请让我请问你:我负面报道什么了?我宏观调控谁了?我是中央派来的么?我没事我调控你
干嘛? 说穿了,谁都不会阻止你去发大财,你赚了钱你给我买一根冰棍了么?没有!但是如果
你亏了钱,那是你自己的损失啊朋友,又影响不到我。 而我说出真相,无非就是不想让你吃我
吃过的亏,遭我遭过的罪,受我受过的伤,捡我捡过的菜叶子……
虽然你我未曾谋面,也素不相识,更没有血缘之亲,肌肤之亲,但我觉得,至少我们是同胞,我
是应该告诉你:
、、全、面、了、解:10-40.--.--60..--.-.06.--.00--交~~流.,,.....
、、全、面、了、解:10-40.--.--75..--.-.11.--.88--交~~流.,,.....
这不是基地,这是墓地;这不是花坛,这是祭坛。今天我既然敢在这里码字发帖,我就有能力和
能量将行业向你透述清楚。而要达成这件事,需要我们彼此的信任和坦诚。
⑶ 世界通得营销模式是不是非法传销
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情况
一、公司简况
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是由戴兵(又名施永兵)创办的一家从事命名为“Link-world”手机软件开发和无限流媒体平台建设与广告业务推广的IT增值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世界通”),2007年11月注册于香港。其主业之一是打造一个全新的广告经营市场,从事全球性的广告业务经营。
世界通公司的发展规划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广告平台建设时期(到2009年底),需要招商并由代理商点看广告创造点击率。本阶段的广告多系免费发布,点看广告的报酬主要由销售软件的收入支付。这就好比某些企业在其产品未被知晓和认可之前往往不惜代价无偿赠送一样。例如中央电视台介绍的野猪养殖户免费请人吃野猪肉,用蛆喂鸡的养殖户免费给人送优质鸡蛋,还有许多酒店开业时免费请朋友、同事、熟人赴宴等等。但这只是最初阶段,广告平台搭建完成,即停止招商。第二阶段进入广告正式经营期,同时其他增值服务也随之开展并延续与第三阶段的业务相伴发展下去。广告正式经营后,点看广告的就主要是手机用户了,点看广告的回馈来源于广告业务收入。
它的软件销售方式是多级代理制,每张软件卡售价999元(人民币),从零售商到3级、2级、1级、县级、市级,各级别代理商享受不同的价格优惠或者叫折扣,即从9折到4.5折。为了鼓励代理商协助公司招商,尽快扩大软件销售量,公司根据代理商介绍的新代理商购买的软件数量给予介绍人一定比例的“招商补贴”,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广告宣传费和劳务费等。世界通的“Link-world”手机软件具有目前为止其他软件所不能实现的功能,例如收看视频广告,压缩通讯流量节省通讯费用(80%),单向视频通话等,以后逐步升级还可以实现双向视频通话、远程监控等功能。两年多的时间,公司在海南省的海口市、憺州市和吉林省的长春市建立了三个分公司;在大陆二十多个省、市和外国部分地区招收了32万软件代理商,创造了近26亿元的产值。在谋求和获得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不忘回报国家和社会,2008年四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司总裁戴兵率领80多名国内外代理商赶赴灾区参加救援和募捐活动,代表公司为江油中学重建捐助200万元;在募捐现场,代理商捐赠了20多万元。在2008年的亚太华商领袖(博鳌)论坛上,公司总裁戴兵郑重承诺发起建立“世界通慈善救助基金”,公司每销售一张软件提取一元钱做慈善救助基金。2009年2月,公司向海南琼中大墩小学捐助10万元,3月初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1000万元,4月份以后又向长春市几所学校捐款支援学校建设。这些活动充分彰显了世界通公司和它的总裁的社会责任心。4月份戴兵又参加了2009年亚太博鳌论坛,6月中旬应商务部邀请参加了国家经贸洽谈团随胡锦涛主席出访东欧多国,出席了两个经贸洽谈会。可见世界通公司在国家乃至世界经济活动中已具有了何等地位和分量,由此可展望到它未来的发展前景。
世界通问世以来,社会上充满了对它的争论,赞赏、反对、恶意攻击贬损的都有,认识、接受他的人和关注它的媒体也越来越多,特别是进入2009年后,一些有影响的媒体如《经济参考报》、《国务院内参》、《科技日报》、《国际商报》、《人民日报》等都纷纷载文介绍并高度评价世界通的营销模式和创新精神;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诸多电视台也对戴兵的创业活动和创业精神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正是因此,从2009年4月份起到6月低,公司的软件销售量从200多万张陡增到480多万张,比此前一年多时间增加了一倍多。
至2009年6月底公司被捣毁之前,代理商应该得到的回报,只要申请提取的,公司除了扣除手续费外,都如数支付。
二、遭遇查处
2009年7月1日,镇江市公安人员突然对该公司的几个分公司同时进行查处,捣毁了该公司,案由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办案机关多次通过媒体公布的信息看,他们认定的理由有:
(一)、认为符合传销特征
1、认为世界通对代理商收取“入门费”;
2、它的代理商有多个层级;
3、认为代理商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即靠人头费获利;
4、不承认世界通的软件是商品,所以才认为是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
(二)、主观推测结果
1、认为当时还没有广告业务,以后也不会有,所以不会有经费来源;
2、认为看世界通广告的人都是为了赚钱才看的,所以不会有广告效益,进而也不会有商家让世界通为其做广告。
他们根据这两点,推测世界通必然发生资金断链。
三、客观事实
(一)、它的营运模式与《禁止传销条例》所列举的传销的表现形式是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似是而非的“入门费”,确实存在的多个层级。但是又有本质区别:
1、代理商并不只是靠发展人员获得收益,也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每个代理商购买了公司软件(使用权)后,在5年内即使一个人不发展,只要按约定点看广告,就有稳定的收入(即每张卡每天3元)。虽然协助公司招商可以享受一定补贴,但那并不是人头费,其中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一部分属于实支费用的补偿(因为协助招商需要付出一定劳动和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工作室租赁费、水电费等等),跟国家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一样。事实上政府招商引资对引进了资金的人也在按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报酬。
2、传销活动发展人员是无止境的,越多越好。而世界通招商是有计划的,达到一定数量就要停止,事实上到2009年6月底前公司已经先后通知广西的玉林、河池地区停止招商,云南、宁夏的部分地区停止招收2级代理商。而1级代理商则早已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招收。
3、传销活动中上、下线之间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自始至终的利益关系,相对地位也是永恒不变的,所以会形成金字塔结构。而世界通的代理商之间介绍人与被介绍人不存在永恒的利益关系,后者或者下级随时可能赶上或者超过前者或者上级,一旦后者或者下级超过了前者,相互之间就没有了利益关系,所以也形成不了金字塔结构。
4、传销活动大多没有商品,纯粹靠拉人头挣钱;有些虽然有商品,但都没有什么使用价值,而且要价很高,根本销售不出去。而世界通具有货真价实的商品,就是“Link-world”软件,它不仅经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其市场价格为1119元,而且确有前面介绍过的先进功能,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和抢占市场的能力。所以,一些执法人员不承认该软件是商品或者否定其功能,是完全违背客观事实的。
5、传销活动中发展人员是强制性的,而且往往带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世界通虽然采取给予补贴的方式激励代理商协助公司招商,但绝无强迫之意,是否协助招商,全凭各人自愿,事实上很多代理商就没有或者很少协助招商,但他们仍然有一份稳定的收入。
(二)、一些执法人员的那些主观推测是完全背离客观事实的,其原因是对现代市场的不研究、不了解。
1、世界通在当时还没有有偿广告业务是很正常的,因为它还处在广告平台搭建时期。公司对外宣传并没有隐瞒这种事实,说的就是免费播放广告,待广告平台建成后才会招揽有偿广告业务。这种发展过程是任何企业都不可越逾的。试想一个工厂还没有建设起来,它能有客户吗?但是如果以它建设期间没有客户就断定建成以后也不会有客户,那显然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唯心主义观点,即禁止地、孤立地看问题的形而上学论。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处理问题,所有的企业都将被扼杀于建设时期,因为这期间它们都只消耗而没有收入。
2、世界通不仅会有广告业务,而且将抢占全球的巨大广告市场,因为它的广告具有巨大优势。与在其他媒体做广告相比,在世界通做广告要实惠得多:
第一、费用便宜。人们知道,报纸、杂志刊登广告,收费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它的发行量,不管订阅者是否看了广告,广告费是要照收的;电视台发布广告,收费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收视率,不管观众是否看了广告,广告费也照收。只是这些钱没有支付给收看广告的人而全部进了报社和电视台的钱柜而已。这样,与所支付的广告费相比,是广告的效果差而费用高。例如,在中央电视台做一款高档轿车广告,是按该台节目在全国的收看人数收费的。但是,收看该台节目的人有多少人会看这条广告,即使看了这条广告,会有多少人对这款汽车有兴趣呢?起码少年儿童、青年学生、花甲之余的老人、残疾人、无业可就的人群、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生活水平还在小康以下的人群是不会问津的。但是电视台计收广告费却是把这众多的人群都算上了的,与广告的有效率比较,费用是非常昂贵的。世界通的广告就不同了,它可以根据商家的要求只发给对其商品或服务有需求可能的人。仍以高档轿车广告为例,世界通可以只发给经济收入很高具有购买能力的人和经济实力雄厚的单位以及轿车经销商。因为世界通公司拥有其所有软件用户的信息,能够做到这一点,这是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这样,该高档轿车广告费的有效率就大大提高了,能够以最少的钱获取最大的效益,所以是非常便宜的。可见,一些执法人员所担心的会出现无限多的人都来点看世界通的广告,广告主无法承担无限多的广告费的问题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第二、方便收看。世界通广告瞄准的是即将广泛推广使用的3G手机用户,所以称无线流媒体广告。从报纸、杂志上看广告,需要提前订购或临时购买,在电视上看广告需要在固定的场所和时间,都有诸多不便,如果在野外、旅途,就无法看到。而手机是随身携带的,装上世界通软件随时随地都可以收看广告,对于经常在外跑采购、搞推销、搞市场调查的人特别实用。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广告的社会效应。
第三、商家对广告发布的对象可自主选择。因为世界通的广告可以分区域分人群发布,商家就可以根据其商品或服务所适应的地区和人群,要求有选择性地发布,即使面向全国或全球的广告,也可以只对某一类或者几类人群发布,完全可以避免花冤枉钱。
第四、计费透明。在世界通做广告按点看次数收费,被点看次数网页上有记录,计费依据准确。商家也可以随时通过网页查看自己的广告被点看的次数,费用多少心里明白,还可以随时叫停或要求继续播放。同时还可以通过查看点看广告人对广告的评价,了解广告及其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被认可和欢迎的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避免或减少对客户的侵害。由于世界通广告是按商家要求只向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有需求的人群播放,世界通软件的用户可以免受许多像电视节目中那些自己不喜欢的广告的骚扰侵害。而且看广告是自愿的,看了还有收益,没有兴趣的可以不看。所以它的广告不会遭到厌恶而只会受欢迎。
从这些分析可知,到目前为止世界通是最具创新、最具活力,对商家最实惠的广告平台,它会逐渐将大量的广告业务吸引过来,这将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从手机换代趋势看,待世界通广告平台搭建起来,也就是2011年左右,3G手机也就基本在全国乃至全球广泛使用甚至普及,正好广泛推销世界通软件。据悉,目前中国手机用户近7亿,全球约30亿。就算有50%是3G手机用户,世界通软件只要占有5 %的份额,全球就是0.75亿。这么大的用户群以及公司拥有的他们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资源,加上软件的各种功能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它创造的社会财富不难想象。
四、从《刑法》第224条规定看,世界通的总裁戴兵等人的经营活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特征。
1、他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刑法第224条列举了几项具体犯罪,按照犯罪的小类型它们都属于合同诈骗罪。该条对各项具体犯罪构成有个总的要求,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组织、领导传销罪增加在这一条中,显然也是把它归于这一类了,那么它也必须符合该条总的要求。但是,从办案人员公布的情况看,戴兵等人虽然承认有某些欺骗、夸大的宣传行为,但其目的只是为了使软件销售得快一些,企业发展得快一些,赚钱快一些,而并没有以非法占有、骗取财物为目的。如果他们有那种目的,必然随时隐匿、转移资金、财产。可是公司销售软件的收入,他们除了用于兑现承诺回馈代理商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一些社会慈善事业外,都保留在公司(有办案机关扣压、冻结的近10个亿元为证),他们既没有隐匿、转移,也没有挥霍浪费,这也能证明他们不具有非法占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同时也不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事实。公司的对方是它的所有代理商,在公司被捣毁之前,代理商应该得到的回报,只要申请提取的,公司除了扣除手续费外,都如数支付,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没有代理商告过公司和戴兵他们。至于09年7月1日公司被捣毁以后代理商既得不到收益又讨不回投资,那不是公司和戴兵的责任,任何一家企业一旦被国家机关捣毁,都必然是这种结果。如果把这个责任硬扣在世界通和戴兵等人头上,那就是有意嫁祸于人。
2、戴兵等人的经营活动也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单项规定的特征。《刑法》修正案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规定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从这项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本罪应具备的六个要素或者称特征,其中有四个是本质性的:第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就是说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都是幌子,或者根本没有商品或服务,或者虽有商品或服务但并未真正销售或提供,或者借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名强行收取高额费用,例如有的酒店强行收取所谓酒水“开瓶费”,有的黑社会势力向商贩收取所谓“保护费”,有的人知道别人有了官司,以可以找人帮忙摆平为借口而索要所谓疏通关系费等等,法律对本罪的规定是以此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不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而是实实在在地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那就绝不能构成本罪。第二、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第三、骗取财物。所谓骗取,必须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和行为。第四、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项规定中关于罪行构成要素的表述部分共110多个文字,中间没有一个句号和分号,这说明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的任何一句或一段话都是不能单独适用的。以上所列举的构成要素,也必须全部具备,缺一项不可。而且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本质特征是发展的人员是以再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如果不发展人员就不会有收益,所以必须发展人员。而戴兵等人的经营活动显然不具有这几个本质性特征。第一、不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而是实实在在地在推销商品即自己研发的手机软件;同时也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如设计、制作、播放广告,组织必要的培训,向代理商支付报酬和补贴等等。第二、虽然公司的代理商有多个层级,但并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前面已经说明)。而仅仅有多个层级也是不能构成本罪的,现在许多商品的销售商都有多个层级,例如几乎所有的白酒销售都是多级代理制。第三,既无骗取财物的故意,也无骗取财物的事实(前面已经说明)。第四、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事实。办案机关虽然多次通过媒体把戴兵他们的“罪行”说得很严重,但是却没有列举出任何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事实来。
五、对办案机关依据的证据的效力的质疑
从办案机关通过媒体和他们自己口头向社会(包括告知代理商)公布的证据看,那些证据几乎都无有效的证明力。
1、他们声称国家工商总局已对世界通定性为传销,但依据的却是工商总局直销管理局对下属业务部门的一个答复。第一、直销管理局只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部门,并不能代表工商总局;第二,那只是一个内部文件,只能对它针对的部门的活动起作用,对社会和公众不具有效力;第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一切针对全社会和公众的文件,都必须经过公开发布方能生效。该文件并未公开发布过,也不能发生效力。第四、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一个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必须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这个涉及到世界通公司定性的文件并没有经过法定的必经程序,所以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就没有证据效力。第五、那个文件最后有一段内容说:公安机关对世界通公司已按涉嫌传销查处,要求工商部门积极配合。这本身就说明了并不是工商总局定的性。所以,办案人员以此向社会说明他们查处本案是有依据的,完全是拉大旗作虎皮,既恐吓代理商又欺蒙社会和各级政府各级领导。
2、声称戴兵等人已经供认犯罪事实。事实上戴兵等人供认的只是在宣传上有夸大和欺骗成分,某些操作有违规行为。但那些行为并不足以证明他们已经构成犯罪。事实上市场上的各种广告没有哪一家哪一条不带夸大或者虚假成分的,但有谁被按犯罪处理了?至于说他们已经承认自己在做传销,那就更不能作为依据了。一是他们都是普通百姓,甚至连普法教育都未很好地接受过,根本就不可能知道何为传销,所以他们如果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传销,那必定是受办案人员反复“教育”“熏陶”的结果。向其他代理商收集的类似证言也大致如此。二是一种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只有用法律作衡量标准,而不能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怎么说的为标准;三是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有被告人承认,但无其他证据证明,也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3、至于原来给世界通做过法律论证的某些成员对他们原来论证意见的否定,如果承认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证明力,那也是极其微弱的。因为证人证言在6类证据中本身就是效力最低的。因为作证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环境会随时改变他的证言,根本就没有稳定性可言。
⑷ 营销与传销各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除了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外)
营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⑸ 市场流行的3800元属于什么销。直销,营销。或者非法传销
是最典型的非法传销。
传销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六大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传销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
⑹ 非法传销与合法营销怎么区别怎么个概念
要知道传销和营销的区别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传销什么是营销
营销是: 营销理论的提出最早出于距今100年左右的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菲利蒲.科特勒被誉为营销学之父,他提出了最早的营销4C理论,是现代营销的基石,4C包括(产品,价格,促销,渠道), 从这4点出发,研究衍生出新的营销方法,提出新的观念-是生产什么卖什么??还是市场上需要什么生产什么.继而就出现的市场调查,市场细分,市场定位等新营销概念.
营销简单的说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市场上的需求,并用科学的方法(有效的4C操作等)来生产出适销对路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以使企业用科学的方法获得发展!营销是战略战术的结合.
现在仍有很多人将营销理解为促销,这是极片面的!
传销是:是向别人高价销受产品为由,向别人收取资金,然后传销网络中的成员层层提成以达到将资金距为己有的目的。特别提醒的是传销是违法的。
⑺ 营销和传销性质是一样吗
不一样, 营销是对整体而言包括商品的供.产.销的整个过程,而传销只是一种销售手段,在国外传销是国内的销售,传到中国来了就成了不合法了。中国的销售跟国外的传销是一个意思只是代称不一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