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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违法事例

发布时间:2022-08-14 01:39:29

⑴ 试着举一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列子

上海九峰生物销售的北虫草商品外包装宣传产品具有保肺益肾、止血化痰等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⑵ 举例虚假广告的案例

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介绍“老倪膏药”(医疗器械)功能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宣传违法事例扩展阅读:

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⑶ 关于虚假宣传的案例

专卖店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职能部门可以对生产厂家和专卖店进行处罚。
2、消费者可以要求专卖店赔偿。
3、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专卖店可以向厂家追偿。

⑷ 求一个违反广告法司案例

案例一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案例三案情摘要:某制药厂新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介绍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印刷厂采用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并委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传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现这种药品不仅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点评: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2)处以50000元罚款。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五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6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⑸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有哪些

一、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介绍“老倪膏药”(医疗器械)功能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上城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该广告内容含有“全杭州最强中考科学名师团执教”等绝对化用语,同时含有“中考承诺班”、“承诺考上前三/前八(杭二、学军杭高)”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保证性承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

三、温州乐清协和中医门诊部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且无法一键关闭的网络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己网站页面上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并且广告页面无法一键关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

四、浙江速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构数据的网络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页面发布的广告含有“专注口腔护理66年”、“专注电动牙刷工艺66年给儿童贴心呵护”、“送孩子一个无蛀牙的欢乐童年”、“5600次/分钟带来更高洁净力,清洁菌斑不留死角”、“快速洁净,5600次/分转速”等内容。

有关数据未表明出处,并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9.7万元的处罚。

五、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构荣誉称号的网络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页面上,虚假宣称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荣誉称号,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

六、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其商品的美誉度及市场竞争力,在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固泰居家日用专营店”店辅网页上发布虚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专利证书”、“拥有国家实验室标准的检测实验室”等内容的图片资料进行虚假宣传。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构成了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内容,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七、杭州巨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湖州市吴兴区代理销售湖州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当事人在售房大厅发布海报广告,含有“钱途无限,托管十年,以商铺总价100万为例,第一年租金收益为6%,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收益为7%,第四年、第五年租金收益8%”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八、桐乡市鼎阳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商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生产的桑果酒的纸质手提袋上,宣传“主治阴血不足而致的头晕目眩,耳鸣心悸,腰膝酸软,须发早白,消渴口干,大便干洁等症。桑果的功效:补益肝肾,滋阴养血,对乌发有特效,息风,清肝明目,解酒,改善睡眠,提高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美容养颜,降低血酯,防癌”等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处罚。

九、上海恒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的宣传纸上,印有“恒雀财富,有抵押、有担保;恒雀财富向您承诺,如有借款人违约,公司法人全额回购!试营业期间可享受15天活动产品利息10%,本公司年化产品收益达15.5%”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处罚。

十、丽水鼎腾挖机配件经营部发布使用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部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内容为“你去问问***,三一挖机强不强;你去问问***,三一挖机行不行”的户外广告,同时含有“全国销量第一”的绝对化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

(5)宣传违法事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3、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5、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浙江省工商局公布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⑹ 自称“国饮”,永和被罚30万,有哪些违法广告的经典案例

在社交平台上发生了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这样的一件事情,那么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事情了?


通过此类事情,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一些相关规定是非常严格的,无论是任何品牌都不能随意地用“国”字来打招牌发布广告了,因为如果说有相关广告用“国”字来打广告,就会对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产生负面影响。

⑺ 虚假宣传的相关事例


SK-II事件的风波还未完全平息,宝洁再次陷入了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危机中。宝洁公司的“潘婷”洗发水、“海飞丝”洗发水、“舒肤佳”香皂和“佳洁士”牙膏涉嫌虚假宣传,宁波工商部门已经对这四大品牌进行了立案调查。
宁波工商认为宝洁四大品牌涉嫌虚假宣传
负责此案件的宁波市工商分局郑主任证实了,其下属的宁波市鼓楼工商所确实已经开始对此案件进行调查。郑主任介绍,宝洁的问题是工商部门通过平时的广告检测所发现的,加上有消费者投诉,产品没有达到当初宣传时的效果。在鼓楼工商所下发给宝洁公司的询问通知书称,“潘婷”洗发水包装说明显示,其产品能“帮助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复受损发质的同时,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但该所认为,洗发液并不一定能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而“海飞丝”洗发水外包装上写着:“产品中的片状晶体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于头屑产生的根源,能帮助更有效去除头屑及防止头屑再生”。但是,该品牌产品曾接到过当地消费者投诉,称使用此产品几年后,头皮屑都没有消失。另外,受质疑的内容还包括“舒肤佳”香皂以及“佳洁士”牙膏一些宣传用语。
宝洁公司称有足够材料支持其宣传用语
对于宝洁公司接受调查一事,宝洁公司大中华区对外事务部经理张群翔表示,接受工商的质询并不是意味着宝洁公司的产品就一定存在涉嫌夸大宣传的问题。宝洁所有品牌的广告宣传用语都有科学的依据或数据支持,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同时,所有广告宣传用语都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规法律,凡是必须经过权威机构认证的均有相关机构认证。现公司正在着手准备材料,相关书面材料将于2005年6月27日准备就绪,届时将派专人去宁波海曙工商局(鼓楼工商所上级单位)面谈解决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发令严厉整顿广告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将处以广告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忠律师介绍,目前国内的保健、日化用品普遍存在使用范围和功效扩大的问题。而在上个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会议,下发了要严厉整顿广告市场的精神。纷纷传出企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与政府投入监管的力量加强有直接关系。

⑻ 沪工商发布11件虚假广告案例 互联网公司"上榜"

据了解,此次曝光的多个广告案例中,除虚假或贬低他人等违法行为外,还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案件已经成为仅次于虚假广告的第二大广告违法行为,2016年被处罚款合计2209万元,占广告案件罚没款总量的25%。此次曝光的“澳佳宝”广告,则是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即在普通商品广告中违法使用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用语、与药品或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此类违法广告常见于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或化妆品等商品广告中,多发于网购平台,是第三大广告违法行为。

佳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属于普通食品的营养补充剂广告中,含有食品或其主要成分可以预防、治疗相关疾病的内容,如“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成人关节炎辅助治疗”等用语,同时还宣称“澳佳宝是澳洲排名第一的膳食营养补充剂品牌”,均构成违法使用禁止性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款34.66万元。

此外,此次曝光的8件违法广告案例涉及互联网媒介,互联网广告已成为广告执法的主要内容。据统计,2016年本市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告案件数和罚没款分别占总量的63%和54%,同比分别增长64%和126%,2016年全市监测互联网广告155万条,占监测总量60%,本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在查的广告案件中,互联网广告占85%。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内容确定为互联网广告。此次曝光的网络和搜狗平台的付费搜索广告案例,相关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均未有效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致使虚假违法广告产生。

如,网络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发布未经审查的南浦妇科医院、徐浦中医医院、安平医院、川沙天狮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广告,并且相关搜索关键词所指向的是上述医疗机构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内容。当事人被依法处罚款2.8万元,相关医疗机构亦因违法医疗广告被依法处罚款共4.6万元。

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接某自然人冒用上海海博搬场公司名义发布“海博搬场”广告(经查证,该公司已在广告发布的9个月前注销),后又将搜索关键词和相关广告内容修改为“大众搬场”,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发布,被依法处罚款1.03万元。

上海市工商局表示,上海广告市场秩序总体稳定可控,但虚假广告、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等违法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部分企业缺少对广告法律的重视和了解,而相关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对企业信用带来不利影响。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对包括自媒体在内的互联网广告给予高度关注,严格执行《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强化广告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⑼ 谁能给我提供一些关于2007年电视广告的违法案例

奥悦心宝 作为保健用品,在广告中宣传疗效■广告内容未经审批,所称国家专利是产品外观专利■曾因虚假宣传被河南、山东、上海等地工商机关查处

近段时间来,一种标称由吉林省爱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奥悦心宝,在广西南宁市的一些报纸上刊登广告,称“佩戴1—3个月,心脏类疾病好了,心率失常、心绞痛、心肌梗塞再也不会发生,心脏病康复了”。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该产品是保健用品,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所称获得的国家专利是产品的外观专利。有关医学专家表示,奥悦心宝不可能治愈心脏病。

广告称不吃药也能治好心脏病

“不吃药也能治好心脏病”,奥悦心宝的广告称,该产品“由富含33种微量元素的天然深山元素石、天然矿物质、高密度活性材料经国际最新绿色能量技术相结合而成。佩戴体表,通过体温激发产生治疗作用”,能“彻底治愈心脏病”。

按照广告上的说法,奥悦心宝能持续发射出8-15微米的高频生物能量波,渗透人体深部,唤醒休眠生物酶,使心肌细胞处于活跃状态。然后通过生物能量波特殊频率的震动,修正心肌细胞分子的运动频率,达到正常值,并为已激活细胞补给充足能量。最后,奥悦心宝发出的缓释活性能量波,迅速调整微循环,对心脏长期养护,使心肌恢复自主抗击病变机能,心脏病完全康复。

为了说明奥悦心宝的功效,该产品的广告列出了治愈心脏病的时间表,将从佩戴当天见效到第10天、第20天的效果一一列出,直到3个月后“心脏类疾病好了,心率失常、心绞痛、心肌梗塞再也不会发生,心脏病康复了”。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该产品除了“天然深山元素石、天然矿物质、高密度活性材料”3种材料外,没有添加中、西药物成分在内,其批准文号“吉卫健用字2005第004号”表明,这个产品是普通的保健用品。

这样一个挂在胸前的保健用品,真就具有“彻底治愈”心脏病的功效?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奥悦心宝的厂家,一位自称姓曾的女士表示,属于心脏类型疾病,奥悦心宝都可以治疗,且效果不错,她随后又称“先天性的心脏病可能治愈不了”。

该广告有多处涉嫌违法

调查中记者发现,在一份彩页宣传单上,“奥悦心宝获得国家专利”被放在了突出位置。该产品的促销人员告诉记者,奥悦心宝获得国家专利的理由是因为可以治病。记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数据库进行检索后发现,奥悦心宝的专利是产品外观专利,其名称为保健饰品。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科长陈合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奥悦心宝的广告宣传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即将非药品作为药品宣传。按照职责划分,食药监部门不能对“健”字号的产品进行查处,因此,对于奥悦心宝的违规宣传行为,他们会通报给卫生部门。

记者从广西区卫生监督所了解到,目前,卫生部门只受理医疗广告的审批。该所许可管理科林科长告诉记者,除药品外,其他产品在广告中宣传疗效,都是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行为。由于奥悦心宝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一个佩戴在外的保健用品,卫生部门在查处时面临难题。林科长表示,目前国家只有“卫食健字××年××号”的批准文号,审批权限在卫生部,我国并没有保健用品的批准文号,奥悦心宝的批准文号是由地方批准的,对于这种文号下的产品该如何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南宁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奥悦心宝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且要对产品的性能表述清楚。如果不看产品实物,对于奥悦心宝的广告,很多人都会认为它是药品而非保健用品。另外,奥悦心宝获得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其在广告中没有表明是何种专利,这也是违反《广告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因为发布虚假广告,奥悦心宝曾先后被山东、上海、河南等地工商机关查处。

保健用品彻底治愈心脏病不可能

中华医学会广西心血管学会常委、广西区江滨医院心一科主任段小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奥悦心宝广告中称3个月治愈心脏病的说法不科学,更不可能彻底治愈心脏病。

段小嬿说,心脏类疾病包括的种类很多,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褪行性心脏病、病毒性心肌炎等等都属于心脏类疾病。这些疾病的发病机理不一样,比如冠心病,是由于长期服用高脂、高糖、高蛋白食物,加上运动量过少,导致冠状动脉壁增厚所引起,而病毒性心肌炎则是由于病毒引起,导致心脏功能的改变。由于引发疾病的原因不同,治疗这两种心脏类疾病采取的措施和用药也是不同的。因此,一种药物说能治愈某一类型疾病,这种说法本身是不严肃的,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基本的医学常识,何况奥悦心宝不是药物是保健用品。

段小嬿告诉记者,由于人的体质不同,即便是患同样类型疾病的病人,在治疗上也是有区别的。从专业的角度看,疾病的治愈分为临床治愈和彻底治愈,目前没有药物能彻底治愈心脏类的疾病,只能说通过药物治疗让临床症状消失和基本功能恢复,更别说一个保健用品了,它所称的“彻底治愈心脏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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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悦心宝广告屡被查处

记者在互联网上检索后发现,2005年以来,奥悦心宝广告因夸大宣传等原因屡被相关部门点名批评,各地工商机关也陆续对相关违法广告进行了处罚。

■2005年11月,河南省漯河市纠风办、市工商局联合对当地媒体违规发布药品广告进行了查处。该市某电视台于10月初在不同时段播放奥悦心宝等广告中均出现了明示或暗示具有“确切疗效”、“彻底根治”等夸大保健疗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已构成发布虚假夸大广告的事实。漯河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已收缴两台违规广告收入6800元并处罚款。

■2006年5月,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卫生等4部门联合曝光了10起典型虚假广告,其中对奥悦心宝做出自2006年5月20日至2006年11月19日期间禁止在潍坊市各级新闻媒体发布广告的处罚。

■2006年6月,云南省云县工商局在电视媒介广告监控中发现,奥悦心宝保健品,在没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批准文号情况下以治疗心脏新药品、专家形象、断言治愈率等虚假性广告宣传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云县工商机关要求当地电视台停播奥悦心宝保健产品电视广告,并对奥悦心宝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2006年7月,江西省上饶市工商、卫生、纠风办等9部门联合发布虚假广告处罚公告,奥悦心宝以“心脏病不吃药也能好”不科学的语言,欺骗、误导消费者,被处以1400元罚款。

■2006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发布《广告检测情况通报》,奥悦心宝健康用品广告,超出其核准的功能宣传“改善心率不齐,改善心肌缺血、心脏康复”,以非药品宣传疗效误导广告受众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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