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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剑宣传页

发布时间:2022-07-22 14:43:35

A. 宣传击剑运动,有哪些好的途径

击剑

在做热身运动的时候,注意动作不可过大,动作的幅度可以从小慢慢变大,在频率上也是如此,注意弓步的热身练习不可过多,容易造成拉伤,在热身运动时不可在身体疲惫的状态下进行。

击剑运动主要是剑来攻击对方身体的有效部位来进行得分,虽然剑为钝头,但是因为安全性的考虑。击剑运动员都会穿着专业的击剑服、击剑面罩、手套等来保护自己的身体。

B. 中国国家击剑队的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击剑协会”,简称中国剑协。英文为CHINESE FENC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由全国各地击剑协会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团体。本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击剑活动及国际击剑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击剑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关心支持击剑事业的各界人士,指导发展我国的击剑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击剑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击剑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剑联和亚洲剑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击剑运动,积极组织并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击剑活动,加强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击剑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三)拟定有关击剑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击剑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击剑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五)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击剑比赛。
(六)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击剑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非经营性活动,为击剑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击剑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本协会只承认上述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击剑协会,而该击剑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所批准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全国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须由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击剑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拨款;
(四)体育竞赛、培训等活动的收入及有偿咨询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击剑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 最近电视上播的那个奥运宣传片中,在击剑比赛里为对手系带子的片段是什么比赛

2004年,雅典抄海林尼克击剑馆,奥运会女子重剑半决赛,34岁的法国老将莫琳·纳吉与年仅23岁且第一次参加奥运会的尼西玛交手,交战中尼西玛比赛服上的带子意外地脱落了,纳吉没有理会裁判员的阻止,坚持帮尼西玛系上带子,之后才重新开始比赛.

D. 中国击剑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击剑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FENCING ASSOCIATION,缩写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热爱本项目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全国本项目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击剑活动,推动和普及本项目运动发展,不断提高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加强与世界各地击剑界的联系,增强国民体质,推动全民健身,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击剑运动,积极组织并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击剑活动,加强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击剑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三)拟定有关击剑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击剑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受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制定击剑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五)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击剑比赛。
(六)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击剑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非经营性活动,为击剑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九)研究和监制与击剑运动有关的器材和设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举办(或承办)该地区(行业)本项目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二)申请承办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代表本团体组队参加本项目各级各类比赛和活动;
(四)从事本项目相关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本团体的保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及本团体认可的国际组织的章程、规程、规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八)积极开展各类比赛和活动,努力提高本项目运动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通过本团体的徽标、旗帜、口号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应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比赛及相关收入;
(七)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八)广告赞助收入;
(九)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 发展击剑运动,我们应该怎么做

如果要发展生产击剑运动的话,应该要做一些什么事情才能够有效果呢?接下来我来说一下几个主要的方法途径。

一.引入教练

首先,如果说是要在击剑方面实力上的发展,那么我认为是可以去引入一些优秀的击剑教练来培训的。因为如果想要提升实力的话,那有别人来对你进行教导进行引导,这是最简单最快捷有效的方法。因为自己去进行研究的话,远远不如别人直接告诉你效率来得快。所以说如果要增强自己的实力,发展自己的实力,那么最有效的就是引入一些优秀的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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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为了更好地发展击剑体育项目,我国做了哪些宣传

一、宣传击剑运动的文化精神内涵

我们不仅要看到击剑运动外在独具个性的优雅技术动作和内在智慧的战术意识体现,还要注重培养学习者对击剑运动历史文化的了解,及其内在精神品德的培养。起源于欧洲的击剑不是一味的暴力厮杀,其内在的“骑士精神”同样也是一种民族精神,是欧洲民族的绅士文化的基础,体现出优雅的贵族气质,勇敢不羁但又谦虚有礼的绅士风度,所以击剑同样也是一项内外兼修的运动。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下,我们要寻找到两者的契合点,将运动项目的文化内涵融进整个击剑的推广工作和具体的体育教学工作中来。

G. CCTV5击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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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宣传击剑运动,国家做了哪些努力

序言:不知道大家喜不喜欢看击剑运动,每次看着运动员们穿着厚厚的服装,然后去攻击对方。很多人不太喜欢看击剑,因为对于击剑了解的特别少。相信许多人在了解完这项运动之后,会爱上它。并且国家是有许许多多优秀的击剑运动员的,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在宣传击剑运动这方面国家都做了哪些努力?

三、媒体的宣传

对于推广击剑这项运动媒体的宣传,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效果,现在许多人都喜欢看新闻,如果可以发布一些高质量的宣传击剑运动的新闻,相信很多人都会爱上这项运动。同时学校可以进行一些击剑比赛,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对于小学生来说也可以培养他们的体育精神。特别是击剑运动,相信在以后会有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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