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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宣传录音

发布时间:2022-07-11 07:03:25

1. 2022年禁渔期是什么时候结束

2022年禁渔期持续至6月30日24时,部分地区会持续到7月31日。

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类型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内陆水域禁渔规定的,渔业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特别指出,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的“禁渔期”宣传活动,全力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重点打击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要强化执法保障,增强安全意识,突出重点部位布控查控,抓现行、打团伙、除源头。要严格依法办案,精准打击犯罪,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禁捕工作“禁得住、稳得住”。

2. 四川禁渔期新规定2022

四川2022禁渔期新规定如下:
(一)在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游钓、扎巢取卵、挖沙取石作业等影响水生生物繁殖的活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收购、加工在天然水域捕捞的渔获物;
(三)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禁止制造、销售、宣传使用禁用的渔具。

3. 云南省玉溪市珠江禁渔区的划定

实施珠江禁渔制度的文件。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珠江禁渔期制度要求,做好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珠江禁渔期工作,华宁县农业局根据省、市、县有关实施珠江禁渔制度的文件精神,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设立永久性禁渔期制度标志石碑,张贴禁渔期制度通告,发放禁渔宣传册(单)和县政府实施禁渔通告,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禁渔信息,创新工作模式,聘请渔政协管员,深入重点捕鱼群众家中,讲解通告,做到预先劝止,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等措施,使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野生鱼类资源得到有效养护。

4. 2022年大洪湖有禁渔期吗

有禁渔期,大洪湖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上旬到11月下旬。
1月19日,洪湖市召开2022年第一次全市长江禁捕工作推进会,通报前期禁捕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全市长江禁捕工作。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吴长红,副市长万凯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强化节日期间禁捕政策宣传、巡查值守、执法监管和打击力度,确保禁捕工作不松懈、不反弹,我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组织开展长江流域禁捕冬春“雷霆行动”。此次行动从今年元旦开始至3月底结束,重点打击各类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整治市场及餐馆销售江鱼、湖鱼行为,取缔非法网具和钓具售卖点。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团伙,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及大湖水生野生动物产业链、利益链,力争办理1至2起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并通过“五大行动”有效遏制非法捕捞现象。

5. 禁止捕鱼的宣传标语有哪些

1、长江禁渔,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全民动员,同心协力,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

3、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

4、保护长江,从我做起!

5、十年禁捕万世福,确保渔民退得出。

6、捞一网资源枯竭,退一捕海阔天空。

7、为鱼儿留条生路,为子孙留条后路。

8、禁捕退捕护生态,强化执法保成效。

6. 禁渔四清四无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四清指“清江、清湖、清船、清网”;四无指”无渔船、无渔民、无网具、无生产“。

法律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黄河禁渔工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黄河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而实施的一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沿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好黄河禁渔期制度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提前部署、抓好落实。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公安、工商、财政、民政等多部门参与的更广泛和更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执法监管、民生保障、宣传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制度首年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做好宣传教育,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让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早部署、早落实,是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今年是黄河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一年,沿黄各级渔业部门要抓住制度实施前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对制度实施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群众、渔区相关行业对制度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政策实施阻力。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确保渔区稳定。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禁渔秩序

沿黄各级渔业部门要对标《“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农渔发〔2018〕4号),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黄河禁渔执法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按时调度执法行动数据,确保各项禁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对辖区内禁渔期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密切做好省际间交界及共管水域执法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和交叉督察,确保执法成效。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7. 禁止电鱼炸鱼宣传音频

电鱼器一般由蓄电池、逆变器、整流电路组成的。一般这种设备在网上有售,理论上任何功率大小的都可以,只是作用范围的问题。友情提示一下:电鱼是违法的。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而且也会误伤下到水中的人、家畜、家禽,危害公共安全。这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国家有很多法规都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建议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进行电鱼行为。
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且有责任和义务向渔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这些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报警电话110。

8. 禁海捕鱼期是什么时候2022

2022年禁渔期从5月一号开始持续至6月30日24时,部分地区会持续到7月31日。

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类型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内陆水域禁渔规定的,渔业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特别指出:

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的“禁渔期”宣传活动,全力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重点打击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要强化执法保障,增强安全意识,突出重点部位布控查控,抓现行、打团伙、除源头。要严格依法办案,精准打击犯罪,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禁捕工作“禁得住、稳得住”。

9. 长江禁渔十年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长江十年禁渔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一、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

长江禁渔令生效后,江面上的“正规”渔船没了,但不少“三无”船只仍然在江面上大摇大摆,尤其是那些船尾拖着“电拖网”,或船头伸着长长“触角”的电鱼船只,对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非常之大!十年禁渔,不能只是禁了“有证”的渔民,而让这些非法捕捞者钻了空子!

长江禁渔期是不可以钓鱼的,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接下来十年的禁鱼期,看似这让很多渔民都失去了收入,但其实在当今的社会之下,机会有很多,即使不靠捕鱼为生,但还可以选择其它的出路,例如说可以通过水产养殖,这不但成为了渔业资源的保护者,而且还不用在每天靠着运气去捕鱼,养殖也就有了固定的资金来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10. 落实餐饮环节长江禁捕相关规定情况内容

摘要 为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的工作部署,团结市场监管所于8月3日起在辖区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销售和加工制作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专项检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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