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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宣传图

发布时间:2022-06-28 10:31:43

1. 做车险怎么发朋友圈

恭喜你进入保险行业,这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行业。发朋友圈是有技巧的,不能乱发,否则很容易被拉黑,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头像和名称做好塑造,有一个专业的形象。少用一些动物、山水的图案,这样与身份不符合。
二,尽量不要发保险产品,这个社会最不缺的就是保险产品,大家都讨厌被推销,朋友圈发这些会拉低你的形象。
三,选择一个有内涵的主题或图片,用一句有点软广告的技巧,告诉所有人,你进入了这个保险行业。
四,用感谢信的方式也行,感谢这么多年一直照顾和关注你的亲戚朋友,因为有他们,你才能这么优秀,才能得到成长,现在你进入保险行业,将会一如继往的用真诚、服务等等服务你的朋友(找一下你身上的优点写上去,没有优点也要找一点,呵呵)
好了,就说这么多,开启你的保险朋友圈首秀吧......
愿你在保险业坚持底线,尊重专业,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保险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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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初平安车险推出的“信任赔”是什么真的和宣传的一样快吗

多年不出险的客户会得到平安车险授权的信任额度,发生单方事故后可通过好车主APP或者微信“平安车险理赔助手”小程序使用“信任赔”服务,自主上传照片后通过智能定损直接获取信任额度内的赔付款,方便快捷,中间省去了很多传统车险的报案、查勘定损、核赔支付等环节,理赔特别的快,跟宣传的一致,只不过信任额度的大小是跟车险的出险情况等等因素有关,说白了就是优质客户才有的福利,但是额度可以通过参与好车主活动提升,这一点跟信用卡有点像,还是很不错的。

3. 什么是车险炸保行为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起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中国保险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有发展前途的市场。然而,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中国保险事业正遭遇越来越多的骗赔风险,骗赔之于保险公司,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二号杀手”。骗赔:保险业的一颗“毒瘤”保险骗赔,最早源自英国的人寿保险,到如今已演变成威胁世界保险业的头号公害,是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即使在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上,大规模、有组织的骗保行为也屡见不鲜。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保险的广泛普及,骗保的技术也就更高明、更具隐蔽性,众多的保险骗赔已经演变异化成一种复杂的商业经营活动。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保险索赔的支出有15%~30%往往落到骗赔者手中。在“9·11”事件以后,骗赔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令各大保险公司大伤脑筋。在我国,尽管缺少对整个保险行业遭遇骗保的具体统计数字,但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骗赔现象正趋于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保险赔偿金中,至少有20%被恶意保险客户骗走。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骗赔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据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保险公司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平均约为保费收入的10%至30%,某些保险险种最高可达50%。大量有组织的骗赔行为,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负担,也给人民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寿险业:机关算尽血案连连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由于保险产品保险人与保险标底相分离的特点,一些人便不择手段钻空子,为了骗取保险金甚至不惜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甚至谋财害命,酿成了一起又一起血案。广州市花都一名男子做梦也没想到,他的妻子竟“悄悄”地为他买下了保额为100多万元的意外险,为骗保,朝夕相处的妻子邓秀琼竟起了杀机。2003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和毛某死刑。邓与丈夫曾某婚后感情不好。邓连续三年为曾某买了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底,邓觉得时机已到,决定干掉曾某骗取保险金,随后找到毛某一起作案。2003年1月2日晚,邓秀琼与毛某骗曾某喝下他们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曾某因药力发作昏睡,邓、毛两人遂将曾某推入鱼塘,致曾死亡。2003年1月24日,川航一架由重庆飞往成都的客机在降落前,一犯罪嫌疑人引爆装有炸药的易拉罐,疑犯被炸伤,乘客和机组人员均无伤亡,飞机内部受损。经警方侦查,赵某炸客机的动机是试图以自残的方式骗取高额航空保险赔付。赵某乘机前买了赔额为40万元的航空保险以图实施骗保。案发后,他交代看到电视台报道关于乘客航空保险的赔额由20万元升至40万元的消息,遂萌生炸机自残骗取保险金的念头。2003年3月15日,四川省双流县发生了一起杀替身、毁面容,企图骗取150万元保费的恶性案件。37岁的高某从2002年下半年起就为自己在4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人身意外保险,总保额高达150万元。2003年3月10日,高某见一找工作的女子身高、体貌特征与自己差不多,将其带回家做保姆。第二天,高某将保姆带到理发店让其理了一个跟自己一样的发型,并让保姆换上自己的衣服。3月15日,高某带着保姆开着借来的奥拓车驶向双流县一乡村道上将其杀死,又用车碾轧死者头部,直到面目全非,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讯录等物塞进保姆衣兜,制造了自己死亡的假象。高某事后交代,目的“是要获得保险公司的巨额赔付”。2003年7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和盗窃罪判处农妇千菊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月,千以其丈夫常某的名义给其公爹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骗取保险金,同年8月23日晚饭时,她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放入公爹的饭碗中,致使其公爹当场中毒死亡。后通过关系骗取保险金33256元。之后,千某无意中将此事告诉了与其关系暧昧的本村农民常某,而常某便以此要挟千菊平,向千索要钱财。为杀人灭口,2002年7月6日晚,千将常某邀请到自己家中,在常某酒中放入“毒鼠强”,致使常某中毒身亡。2003年9月5日下午,北京朝阳刑侦支队接到一年轻女孩的报案:她的母亲身中数十刀死在家里。经警方侦查,杀人者正是女孩的继父程某。为了骗保,程某在两月前与王敏领了结婚证后的第二天就为王敏办理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都是程某。如果王敏死亡,程某就可以获得高达200万元的理赔。保险办妥后,程某开始计划如何干掉王敏。9月3日上午9时许,程某雇用杀手将王敏杀死,作案后两人逃离现场。2003年12月28日晚8时,商洛市公安机关接到下湾村农民魏某报案,称当晚7时许他驾驶自己家的农用三轮车与妻子换粮食返回途中遭遇3名歹徒抢劫,妻子被乱石砸死,歹徒逃离现场。据警方调查,杀人凶手正是死者的丈夫魏某,因夫妻两人长期关系不和,魏某产生了杀人恶念。在杀害妻子前的两个月,魏给妻子买了近20万元的人身保险,企图“一箭双雕”,没想到,弄巧成拙。……车辆险:骗赔的“重灾区”从当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机动车辆保险既是财产险市场的“龙头”,也是骗赔的“重灾区”。由于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花一元保费可以得到几十甚至上百元的保险金,有的人就挖空心思在这上面做文章,其中不乏靠骗取保险金而发家致富者,以至于“骗保专业户”这样的怪胎不断涌现。39岁的丁某原是武汉市某公司职工,从1998年到2001年,他找几个司机作“搭档”,先让司机报假案,再通过假证贩子伪造资料,一手策划了22起“交通事故”,骗取车险赔付款43万余元。其中有一辆车连续4次骗保,平均二、三个月就要保险公司赔一次,而被骗的却是同一家保险公司。2003年6月,合肥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跨省诈骗案。2002年4月,犯罪嫌疑人谢某购买了一辆别克商用车,他分别在沈阳、长春、济南、合肥、南京等地的19家保险公司为这辆车投保。据公安部门审理:2002年6月起,谢某驾驶这辆车多次在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浙江、云南等地利用“事故”,编造不同的虚假原因,并提供虚假事故证明材料、汽车维修发票等向这19家保险公司索赔,共作案48起,骗取保险费49.7万余元。案发后,警方从谢某家中搜出了200多个假印章,从交警部门到汽修厂到零部件商店,应有尽有。北京市王氏兄弟利用自己开汽车修理厂的便利,在3年时间里,先后“导演”了90余起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保50余万元。通常是先将修理厂里待修车辆的某些部件更换成旧的或废的,然后开出去碰撞诈骗保金,最后再将原部件换上,别人的待修车辆成了他们用来“表演”的道具,为了真实,他们自己常常撞得头破血流,甚至险些搭上性命。机动车保险骗赔案件的增多,常常使保险公司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据报道,南京各保险公司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就少保甚至不保出租车险,2004年干脆停办了出租车的相关险种,甚至第三者责任险这一强制险种也不办了,保险公司此举令南京众多出租车车主忧心忡忡,因为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是过不了年检关的。南京目前有出租车近8000辆,每辆车一年的保险费约5000元,面对这样一块“肥肉”,保险公司也无奈。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其原因是出租车出险后赔付太多,而有关部门在出具保险索赔所必需的事故证明和材料时随意性大,客观上纵容了恶意骗赔。据透露,目前出租车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已达到了130%,其中个体出租车的赔付率更是高达200%,对于出租车险,保险公司几乎是亏本经营。据保险界专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骗赔的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编造假案。投保人在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有意编造或制造险情,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黑龙江省一个“骗赔高手”,凭着对保险法规及相关赔付业务的熟悉,自1998年至2002年,5年间“丢”了5辆投保的高级轿车,从当地保险公司骗赔了近百万元!通常是买来车后去保险公司投下巨额保险,然后在他的司机开车出外办事时,他悄悄跟在后面,司机把车停下离开后他就用自备钥匙打开车门,将车盗走转手卖掉,再让司机出面去报警,他到保险公司索赔。低值高保。投保时有意使保额大大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故意出险后再以投保时的保额向保险公司索赔。重庆金某用7万元买了一台旧“标致”轿车,而后向保险公司投了15万元的保险,并增设了“自燃”险种。一段时间后,自以为时机成熟,便将车开至偏僻处时,泼上燃油后拿打火机点燃,制造了“自燃”的现场,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头投保。同一辆车多处投保,一旦出险便同时向多个保险公司索赔,或有意制造险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3年1月21日凌晨,福建省泉厦高速公路,一辆“奔驰”500型轿车冲撞防护栏“自燃”烧毁。经调查,这是一起有意制造险情,借以骗取保险金的案件。2002年6月16日和2002年12月底,车主谢某在福建省两个城市的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了143万元。事发当天,谢某就打电话分别向两市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相应的索赔手续。更离奇的还有,同一辆车,同一场事故,却先后在10个保险机构获赔34次,骗取保险金额达141万元。加大险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得到保险赔偿金。有的修理厂甚至故意加大险损。一般情况是,车主将车放在修理厂离开后,修理厂就将报修的车进行二次撞击,这样,原本几百元的损失,修理厂可以向保险公司报到几千元甚至更高。而车主对此一无所知,车主往往得到的是小头,而修理厂则狠狠地“宰”了保险公司一把。移花接木。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定的,一些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往往采取“调包”的手段。如李某没有驾照,出了交通事故,便找有驾照的任某顶替,找保险公司索赔。险后投保。即在机动车辆已经肇事或受到损失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通过索赔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河北肥乡县一个体司机驾驶的一辆货车出了车祸。为达到骗赔的目的,该司机就补办投保手续,几天后再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肥乡支公司报案。好在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戳穿了这个骗局。遏制骗赔:路在何方?保险骗赔是一个比较复杂、难以彻底根除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通过司法部门的协助,希望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效果不尽如人意。面对这样一种“顽症”,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奏效。构建“正规军”与“地方部队”相结合的防范机制。据报道,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立了一些直接服务于保险业务的调查机构。如湖北随州市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侦探所”和“保险责任司法技术鉴定室”、上海的安达保险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的“斯缔尔”商务调查机构等,其职能就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调查保险理赔中的疑点,既为保险公司理赔澄清案情提供依据,又为公安、司法等机关惩治犯罪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据《重庆经济报》报道,2003年6月,重庆一家财险公司的老总怀疑营销员与客户暗中串通“吃”公司,便委托一家商务调查机构调查,经过几次暗访,调查公司就报告了营销员与车辆修理厂虚增定损的“猫腻”,结果保险公司只支付了500元调查费就立刻堵住了漏洞。某寿险公司曾接到一起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报案,尽管支付了高额赔款,但是保险公司觉得事情有些蹊跷,遂委托一家调查公司进行调查。私家侦探几经周折从投保人的远房亲戚处打开了缺口,证实被保险人残害胞姐骗取保险金的真相。实际表明,这些机构对于预防和遏制保险欺诈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反欺诈尤其是保险欺诈,已被很多国家列为独立的犯罪,它从一般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或调查机构、信息中心等参与防范。目前,我国亟须发展这种非政府的调查机构,把那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这些机构去做,这既弥补了政府机构某些不足,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又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加快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增加保险反欺诈中的科技含量。当务之急是要打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实行客户投保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要大力开发运用类似银行信贷客户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系统的保户信息查询系统,一个客户在A保险公司投保或有了不良记录,B保险公司就能在网上查到,从而避免重复投保、多头索赔等问题的发生。尽快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防范骗保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我国不少省市的保险公司也实行了保险“黑名单”制度,某些客户或相关单位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就成为重点监控的风险客户。如北京对出险率过高和信誉不佳的汽修厂进行了重点监控;2003年,天津11家产险、寿险公司经过协商,建立了一个风险客户资料库,各家保险公司将有保险诈骗劣迹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记录在资料库里,供其他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查询参考。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如果发现客户曾经在其他保险公司有过诈骗行为,就会特别慎重,可能会提高收费标准,提出一些苛刻条件,或者是不予承保。向公众传播正确的保险知识和骗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人对保险的认识存在片面性,认为投保可以生财,保险就如同赌博或者是一条快速致富的路子,因而才会去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加强保险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客户讲清楚保险方和被保险方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客户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严格履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减少保险欺诈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业遭遇骗保“寒流”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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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车险还可以用现金吗

没听说过不能交现金,选择什么方式付款是投保人的自由,车险公司理应尽可能地满足投保人的要求。不过,现在买车险都是网上办理,使用支付宝或是微信付款,保险公司人员制作好保单,直接发送给投保人,投保人根据指引签字确认就可完成投保。
商家拒收现金后果如何?央行再次表态!
1月21日,央行发文称,将严肃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去年第四季度,央行依法对16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其中,中国人寿、大地财险、平安财险和新华保险均因拒收现金“吃”下监管罚款。
新浪金融研究院发现,保险公司拒收现金被罚现象尤为集中。某健康险公司区域销售总监表示,目前该公司保费的支付方式大都以银行转账和其他线上支付方式为主,使用现金较为“困难”。
事实上,自2018年起人民银行就多次发文强调现金支付的地位。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此外,有网友在微博评论称,并不清楚对拒收现金行为的举报途径,希望社会各界加以宣传。
央行同时表示,下一阶段将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深入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核查相关线索,对核实为拒收现金的行为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险企拒收现金行为集中 有销售人员称使用现金“较为困难”
2020年岁末,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公布多张罚单,对包括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北纬路营业部在内的多家公司拒收现金行为进行处罚。
其中,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北纬路营业部被处罚款50万元,相关责任人张莉对拒收现金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罚款5万元。
同年12月18日,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对平安财险雅安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万元,处罚缘由为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相关规定。
据悉,上述公告的出台旨在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此外,中国大地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此前也皆因拒收现金被罚。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保险公司拒收现金被罚现象尤为集中。随着数字化的大规模普及,加之疫情影响,保险业务线上化进程加速推进,不少保险公司还“试水”直播带货,产品从销售到核保的全流程都可以在线上完成。而在产品销售的支付环节,现金这一最传统的方式似乎已逐渐退出了大众的视野。
新浪金融研究院从一位健康险公司区域销售总监处得知,目前该公司保费的支付方式大都以银行转账和其他线上支付方式为主,使用现金较为“困难”。另一位财险公司销售人员则表示,“部分中老年客户在办理车险等业务时还会使用现金缴纳保费”。中国人保APP截图
此外,新浪金融研究院通过中国人保APP咨询在线客服获悉,目前该公司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线上支付。客服同时提醒,可在APP测算保费并提交订单后,尝试选择上门支付方式。 监管多次规范现金使用 部分网友表示不清楚如何举报
去年11月,一则湖北宜昌老人冒雨用现金交医保被拒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在被爆料的视频中,工作人员面对冒雨前来缴纳医保的老人却表示,“不收现金,要么告诉亲戚,要么你自己在手机上支付”。
针对不少机构和个人“排斥”使用现金的行为,监管部门迅速出台一系列举措,保障人民群众“安心”使用现金。
当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各类日常生活场景中,必须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
不久后,人民银行下发2020年第18号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提出有关事项。
其中,针对现金收付服务主体规范,公告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其中,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涉及现金收付及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金融机构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事实上,自2018年起人民银行就多次发文强调现金支付的地位。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去年12月16日,新浪财经《央行研究》专栏刊登了《现阶段保留现金使用的必要性研究——基于普惠金融和消费者保护视角》一文。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在研究文章中指出,要大力规范支付机构的营销宣传行为,防止过度夸大“无现金社会”而误导商户和消费者,避免将现金使用与非现金支付对立起来,避免给特殊群体带来“拒绝移动支付就寸步难行”的认识误区和被排斥感。
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也引发了不少消费者的“共鸣”。21日晚间,“央行严肃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话题词冲上热搜。不少网友在吐槽自己曾经遇到拒收现金糟心事的同时,也提出疑问,若遇到上述行为如何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曾发文指出,鼓励公众通过12363公开电话、人行政务值班电话和其他方式投诉和举报拒收现金行为,人行成都分行将立即受理并及时处置。同时,引导公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保全证据,有效维权。
此外,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还提示,公众或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公众维权时,既要关注拒收现金问题,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5. 4s店要车险批改验证码是干什么用的

确认是当事人。

在车险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车险批改验证码是用来核对保单真假的,每一份保单的验证码都是唯一的,只有通过验证码才能查询保单是否为真。

车险批改一般是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车辆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车险批改并不影响保险责任效力,批改期间的出险事故,保险公司照样赔付。

(5)车险宣传图扩展阅读

4s店要车险批改办理提供资料:

1、提供办理人员的身份证。

2、委托批改说明书。

3、投保险人的身份证。

4、批改申请书(自然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提供。

根据不用的批改类型,应提供不同的证明,证明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后的内容,在批改之前最好给保险公司客服去电话一面遗漏。

批改时要注意的事项:

1、在有赔案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险种的批改(这个险种在放生赔案),需要理赔流程结束后方可批改。

2、部分险种已经完成年赔付的不能批改,如:划痕险。

6. 车险骗赔案件的主要特征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同其他民事欺诈案件相比,保险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两个显著特点。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其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为欺诈而在购买保单上的准备

这类保户购买保险,并非为了获得一般的保险保障,而是企图通过廉价的保险以攫取不义之财。因此,他们购买保险,是经过筹划和准备的。

1.超额保险,即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主要发生在财产保险中。其形式比较简单,主要是夸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除把别人的一些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投保,或者谎称委托保管有他人的许多贵重物品外,还常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据和证明,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取比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更高的保险赔偿。

2.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利用重复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复保险时不将保险金额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又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同样,这种欺诈行为多发生在财产保险中。由于重复保险多是蓄谋已久,且隐蔽性极高,很难被保险人发现,欺诈的成功率较高。

3.不实告知,根据保险经营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一范畴包括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有利与不利的事实,以便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和保费与保险金额的高低。很多保户出于某种目的或在较低的缴费水平上获得较高的保障程度,往往采取虚报,“漏”报或“错”报等手段提供假的证明资料欺骗保险人。

(二)非保险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

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欺诈形式。主要是当未参加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欺诈者便想方设法地将其“转化”为保险标的,并提供相应“证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另外,当保险标的发生之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引起时,被保险人往往提供虚假证据,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骗取保险金。例如,进出口公司在出口产品时,投保了海上货运险,后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发生霉变,损失较大,该公司就伪造了运输途中遇雨受潮的证据,并就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伪造损失

伪造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并未发生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行为。例如,在一起谋划的盗窃案中,保户事先将被保险物品从房中搬走,然后制造假证,井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四)夸大或扩大损失

夸大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制造伪证,虚报损失。但这种欺诈手段比较低劣,容易被保险公司发现。

扩大损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的保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火灾不进行抢救、发现盗窃不及时报警等。

(五)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

这―欺诈手段比较简单。例如,某车主未投保车身损失险,因一次意外事故发生全损,于是便通过关系补办了保险手续,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这种欺诈虽然经常发生,但只要保险公司严格承保手续,及时进行查勘,是完全能够防止的。

(六)损失处理中的欺诈

这一形式的欺诈基本上是一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很多保户无论在报告保险标的损坏程度、数量或毁损的价值、被盗的财产,还是为了弥补自负额的影响或是作为未足额保险的对策,甚至仅仅为了从保险公司榨出一点点钱,早已成为司空见惯之事。

(七)关于欺诈人

改革开放以来,私有经营者队伍扩大,他们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诈骗转移经营风险,谋求非法所得的案件不断增多。加之我国个人寿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在人身保险中骗赔案也与日俱增,这一点尤其要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

另外,在人身保险业务中,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还存在一些独特的欺诈方法。例如,被保险人伪装自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死被保险人等,在此就不一一介绍了。

四、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的防范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密切配合。

(一)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保险欺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保险公司比其他任何时候都有利于分辩良莠的机会。因此,当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应严格审查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对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以避免保险欺诈的发生。

(二)完善保险条款,剔除欺诈责任

通过制定保单除外责任条款或限制承保范围条款,进行责任限制,以减少或剔除可能会有道德危险卷入的部分。进行风险控制。但是,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列明保险欺诈是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在保险实务中,有时欺诈行为的实施并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纯粹是第三者。例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因船东欺诈导致的货损,依我国保险条款,仍属保险责任。尽管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取得向船东的代位求偿权,但对船东欺诈的代位求偿权,通常都是无法行使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选择一个合格的船东是投保人的义务。因此,将船东欺诈所产生的风险一概内保险人承担,也是有失公平的。因此,笔者以为,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应将保险欺诈作为除外责任在保险条款中列明。

(三)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素质

理赔是保险经营中的重要环节,搞好理赔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对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搞好理赔,须做到以下几点:

1.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借助专业代理人公司和求助专家理赔小组。经验表明,专业代理公司和专家理赔小组更有利于提高承保和理赔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相关成本。因他们与保险公司相比,有充足的时间、充足的资金、丰富的资料和相应记录,与罪案检查当局有良好的关系,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

有资料显示,实行保险经营专业化是十分有效的。例如,美国一个以年薪50万美元聘用了保险欺诈专家小组的保险公司,粗略地计算了一下,每年节省开支近400万美元。

2.现场查勘,严格审查。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应尽快尽可能地进行现场查勘,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对保险金请求人所提交的有关单证,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属实。
有损失查勘中,最有用的帮助是列一张“欺诈标志”明细表,它会对各类业务作出勾勒,对检查保险欺诈是否在策划或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早些提供线索。明细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索赔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一张投保了3万元的家庭财产险的保单,一个因摩托车被“盗”而提出2万元的赔偿就不足为信。

索赔时间的选择:发生在被保险物品贬值或滞销时期的火灾或盗窃尤其应引起注意。是否有犯罪记录:对于警方或公估人“似乎熟悉”的人,可能为欺诈案件提供线索。

财务及经营状况:对于陷入债务危机或糟糕市场销售形势而出现商品积压情况下的火灾,并就此提出赔偿要求,就值得怀疑。

损失前后的行为:在欺诈案件中,损失前后保户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可疑行为,如长期拖欠保费的突然交付,令人怀疑的早期索赔、声称文字资料的全部损失、拒绝与警方或保险公司积极合作等。

3.建立核赔制度,实行理赔监督。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必要时还要经过专家论证;同时,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之责任,还要追求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从严治司。

(四)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监控

保险公司要对所有员工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把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首先,应进一步端正领导人员的指导思想,转变经营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努力提高认识、分析风险的能力,自觉克服“重业务承保,转风险防范;重速度发展,轻质量管理”的不良作风。其次,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工作的职能。再次,要搞好业务培训,使全体员工尤其广大营销员都能知法、懂法、守法,井把个人利益同公司的整体利益联系起来,从基本上规范市场行为。

(五)建立资料基地,发挥信息职能

信息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保险信息是保险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实践证明,将与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保险资料基地,对防止欺诈案件的发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保险信息的管理和保险人之间的资源共享提供了条件。保险资料基地的建立,不仅有肋于个体保险公司了解他们顾客的历史,同时也有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业务联系,提供相应服务,这对防止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六)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法制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对保险欺诈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的重要武器。保险公司一方面要积极宣传《保险法》,增强保户的法律观念,树立守法意识,提高保户执行《保险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决不能怕失去保户而姑息迁就,甚至明知是保险欺诈,还搞通融赔付。

(七)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首先各保险公司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但是,防范保险欺诈,仅靠保险公司的单方面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一方面,法律部门要加强立法,从严执法,这是遏制保险欺诈的有力保证;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坚决制止并惩治不正当行为。

7. “新冠险”不保湖北人 吉利借疫情营销再引争议

政府为新冠状肺炎的患者提供全额报销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疫情所推出的任何商业保险都是在借机发国难财。

“聪明”的吉利,宣布联合天安财险推出3000万份“疫安心”免费保险,明确称该险种除湖北籍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含外籍)均可领取,但这个几乎不会有任何赔付的灾难营销秀,引爆了吉利旗下吉利、沃尔沃、领克、几何四个品牌及董事长李书福的公关危机。

公开信息显示,“N95汽车”概念最早是从吉利汽车开始。2月4日,疫情导致多个省、市推迟复工日期。此时,吉利汽车公开表示,前期投入3.7亿元人民币,研发一款具备预防病毒功能的“全方位健康汽车”。自吉利做出此举后,引发车企纷纷跟进。不少车企均对外宣称研发“防病毒”汽车,甚至有车企表示自家产品具备N95级别防卫。

实际上,包含吉利汽车在内的大多车企的原理是通过升级空调滤芯,开发新的智能空气净化系统,来实现阻隔和过滤细菌和病毒通过进风口进入车内,以此达到“车用N95级别”过滤的目的。然而,在10万-15万级别的不少车型中,空气净化装置均有配备,甚至全系标配。这一屡见不鲜的配置在疫情阴影下迅速蹿红,但这一配置真能防病毒吗?

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认证”)推出了中国首个CN95认证(即汽车空调滤清器过滤效率分级认证,以下简称“CN95认证”)。科德宝micronAir官方随即发布了一封致致中国汽车滤清器行业的公开信,信中称:我司已经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滤清器委员会秘书长确认,这个汽车“口罩”N95级认证标准既不是汽车行业标准,也不是中汽协滤清器委员会的团体标准,就是该测试机构自己企业的标准。

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汽车企业如果能够借助“N95”这个热词切实提升车内空气质量是值得提倡的,重金投入并研发具备病毒防范功能的“全方位健康汽车”更是值得被点赞,但企业在借助“N95”进行宣传时,还应更加谨慎、更加精准,否则不但起不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还容易招致并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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