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行业企业宣传片制作中,宣传片画面需要突出的要点有哪些
1.、突出金融产品卖点
写策划文案前,要对金融产品整体情况做全面分析归纳,反复演绎,才能突内出金融产品卖点,容最有效的金融产品宣传片是注重用户体验,理解用户的核心需求,视频要真实,旁白要简洁。切记,不可在产品宣传片中堆砌太多的东西。
2. 开片吸引人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难就难在一开片就要抓住观众的心。一个精彩的片头,是策划者的惯用手法,通过可视化信息展现给观众,能快速吸引着观众的眼球,就能让观众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有兴趣、饱含热情的去欣赏金融产品的功能和作用
3. 真实的画面
产品宣传片是用来做营销的,所以要摆事实、讲功用,真实的视频画面比旁白声音更重要,旁白的作用是用来辅助画面,配合观众理解、对画面扶持、解释画面所表现的内容;所以,金融企业宣传片拍摄视频画面越真实越好,能实拍的画面就尽量实拍.
Ⅱ 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可能存在什么风险
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各类互联网平台及机构在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时,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
银保监会提醒,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银保监会强调,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以上内容参考:澎湃新闻-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银保监会发布提示,“三看一防止”避开陷阱
Ⅲ 金融产品推介宣传时需要注意哪些合规规范
依法合规经营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的保专证,更是金融企自属我发展自我保护及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所在。
因此,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才能确保我们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提高员工思想素。
Ⅳ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吗
理论上抄是不可以的袭——2011年8月28日,银监会以2011年5号令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说的是“具体”产品,而且只是管理办法,实际监管又是另一回事了。
Ⅳ 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什么金融机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卜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向消费者披露,不得作虚假宣传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Ⅵ 金融机构不可使用怎样的宣传
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Ⅶ 保险推销员在我买过保险给送的同号珍藏钞和给我发了200元红包算违规吗
保险推销员送礼品给你不算违规,可是发红包给你就是违规了。
保险销售宣传负面清单中规定:保险营销宣传的“九不得”。
1.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2.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销宣传活
应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不得超出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3.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不得引用不真实的资料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不得虚假陈述历史业绩
不得承诺能达到某种收益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4.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的方式宣传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可能存在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5.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政府金融部门为某种产品提供保证
6.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应当通过着重标识对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视频、音频应当采取能够被明显注意的形式告知免责类信息
7.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弹窗要能一键关闭
不得允许从业人员编发或转载未经政府审核的信息
8.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营销信息
电子信息应当标明拒收的方式
9.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银保监负责营销宣传监管机构违者必罚!
1.情节轻微的,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3.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惩办!
综上所述:保险推销员给你发红包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属于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了,所以是违规的。
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金融舆论导向,创造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对外宣传,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一种宣传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金融对外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行(公司)对外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室)或研究室。各行(公司)或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行(公司)或下属部门及职务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接受记者采访,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统一安排。邀请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记者采访,须征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外交部同意;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记者采访,由各行(公司)外事部门或对外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第五条各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对外宣传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
(二)对未正式出台、发布或制定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的具体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闻媒介透露。
(三)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不得对外透露和公布。
(四)已经批准的事项,由各行(公司)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对外发布,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发布。
(五)向新闻媒介提供或在文章中引用金融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金融经济管理暂行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有关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数据,必须以各行(公司)公布的为准。
(六)新闻媒介对有关各行(公司)的不实报道以及在公众中的无根据传闻,各行(公司)有义务予以澄清;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七)各行(公司)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举行活动需要对外宣传时,应事先协商并统一口径。
(八)在对外宣传和行文时,各行(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一律不得简化,全称为:××××银行(公司)××分行(分公司)或支行(支公司),不得使用××省(市、县)××银行(公司)字样。第六条各行(公司)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各行(公司)可以制订适合本行实际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Ⅸ 怎样做好基层金融宣传工作
其实,做好基层金融宣传工作,就是做好新产品的推广,让等多的人知道新版产品、了解新产权品、喜欢新产品、接受新产品。
不要把宣传工作局限于机构内部和有限区域,应走向新产品更大的受众区域,深入社区一线、企业一线。印制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布置宣传橱窗、户外广告多种形式皆可并用。
Ⅹ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哪些互联网金融宣传语可能要被禁了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互联网金融的宣传语要避免以下极限用语: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还有金融理财产品充斥着“稳赚不赔” “高额收益” “安全无忧”之类的承诺也要避免。
对于招商理财类广告,明确其不得对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