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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医社保

发布时间:2022-06-23 10:18:26

A. 如何宣传医保政策

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方式具体如下:

一是成立医保政策宣传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科室负责人具体落实的分级管理模式。

二是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宣传工作方案》,按科室职能分工将宣传任务分层分解,确保落实到位。

三是开设宣传专题专栏。通过电视台、公众信息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开设宣传专题专栏,全方位、多渠道进行医保政策宣传讲解;

四是印制群众通俗易懂的宣传单。以医保参保改革、支付方式改革、经办方式改革等为重点,在编制宣传单时,一改以往生涩难懂的“官样语言”为通谷易懂的“平民语言”,便于群众深入理解和吸收医保政策。

五是编印医保办事指南。梳理25项医保业务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及前置条件编印成活页,放在医保服务大厅、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供群众索取。

六是通过电视解答群众质询,面对面电视宣传活动现场解答医保报账、异地就医、医院药店监管等群众关心关注的医保问题。

七是开展医保服务协议专题讲座。组织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分管院长、医保科长以及医生代表参加医保服务协议专题讲座,重点对主协议、补充协议中各定点机构最容易忽略的条款进行深入讲解。

八是拓宽咨询通道。通过设置医保政策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信箱和借助社保查询平台主动接受群众咨询。

医疗保险是保障人民医疗的基本保障,每一个人都避免不了生病住院,所以医疗保险政策的及时普及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帮助大家知道政策、了解政策、运用政策,从而享受政策带来的福利,充分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另外,各地可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宣传。

B. 催缴医保宣传标语

催缴医保宣传标语如下:
1、 医疗保险进万家,政府关爱你我他;
2、一份补贴一份爱,居民医保真实在;
3、居民享医保,政府给补助;
4、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平安和谐新郑;
5、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6、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7、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8、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C.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
(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
(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
(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
(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
(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
(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
(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
(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
(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
(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
(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
(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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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何加大农村对社保的宣传教育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现在情况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相对落后,广大的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活情况和生老病死大多数都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国家深化对本文由手机论文网http://m.lw54.com收集整理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城乡的协调发展。
1.1农村的社会养老措施不理想
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来看,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用所占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有十分之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的扩大,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够重视,尤其是贫困偏远地区。民政部自1986年起就开始对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解决。在各个地区的试点活动逐步开展,虽然表面上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开展的不错,但是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的方面开展的并不理想,参加保险的人数并不够多,推行的也不够全面,经过了好多年的开展和运行,仍然只有12%的农民参加到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活动中,仍有88%的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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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村医疗保险系统不完善覆盖率低
虽然很多地区努力恢复合作医疗,但是由于缺少国家给予的经济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规范,所以恢复的情况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峰期,合作医疗人口的数量也十分低、覆盖率也不够广泛。另外,根据我国卫生部的调查显示,有86%的农民还是没有任何的社会医疗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时候是自费。
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农民仍然是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的。
2.现行的农村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够合理,没有体现全社会的责任,在保险金的基础上,坚持以个人的纳税为主,集体的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的扶持原则。这样的规定下,使国家所体现的责任过小,对农村建设的投入过少,这样使农民和贫困地区没有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社会的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获得的渠道也狭窄,与城镇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差距过大,而且,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合作医疗、低保、特困户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救济。
2.2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不够科学
现行的农村保障项目管理十分混乱,规模不够科学规范,存在管理体制不合理、保障资金成本高和基金运营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低还集中体现在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多是从地方征缴、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导致我国农村基金的使用存在着很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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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从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情况来看,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虽然在过去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条文规定,但是大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的、存在漏洞的,没有形成有机合理的法律体系。我国迄今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找到一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条款,没有完整、可造作性强的程序。
3.如何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
3.1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开
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 社保政策宣传的信息

1、加强新农保政策宣传。
2、加强便民为民服务。为保证完成参保缴费工作,社保局版应充分发挥村权干部和社保所信息员的作用,利用他们掌握第一手资料,熟悉辖区基本情况的优势,进村入户做宣传、做动员,并现场办理参保手续,既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又真正让农民在家门口实现参保。
3、加强乡镇场信息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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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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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努力实现市委十次全会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编写了本宣传提纲。
一、建立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农民工大多从事脏苦险累工作,疾病是他们的最大威胁之一。农民工一旦患大病,不仅其生命健康受到伤害,也会给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带来经济负担,由于无法承受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用辛苦的汗水换来的收入可能因为一次疾病就消耗殆尽,甚至还欠下一笔债务,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定《暂行办法》,是我市贯彻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惠民富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工办的一件好事。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减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负担,确保农民工患病时得到及时救治,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大连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哪些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为便于加强对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社会保险已纳入市建委统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会保险未纳入市建委统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
三、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季度(建筑施工企业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四、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何时能享受待遇?
由于农民工大多数是在城乡之间往返就业和居住,具有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特点,这次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的特点是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满3个月,即可享受大病医疗。停止缴费或欠缴费用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3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疗、肾透析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农民工医疗费支付标准,按照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来确定累计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1、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3、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含2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含4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含6万元)。
(三)农民工因特殊情况在异地治疗的,需在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之内,通知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1、异地治疗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2、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20%;
3、探亲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4、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个人负担比例20%。
(四)农民工按《暂行办法》办理参保,不建立个人账户,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六、哪些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规定的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未列入我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七、农民工如何就医?
农民工参保缴费满3个月后,可以持卡到我市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农民工医疗保险手册、农民工医疗保险证和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并将其存放在医疗机构住院处。
八、农民工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农民工出院结算时,患者本人或家属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结算清单》予以签字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自付和自费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九、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丢失怎么办?
如果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在使用中不慎丢失,农民工可拨打96500自助语音电话挂失,挂失后,持丢卡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或其业务网点补办。
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或不按时足额缴费,农民工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争议影响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农民工已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理参保手续的今后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继续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保缴费。在《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经与农民工协商,也可按照《暂行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十二、用人单位何时、到哪里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季度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到辖区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网点办理参保手续,分别为:高新园区3号楼,电话:84820900;软件园企业服务大厅(大连数码广场1号),电话:84756457;甘井子行政大厅(甘井子区劳动保障局二楼),电话:86586693。

G. 深入开展社保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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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范围要面向社会,全面覆盖
1、强化内部工作人员的宣教。
2、强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宣传。
3、强化全社会的宣传。
二、宣传对象要划分类别,区别对待
1、对普通公民。要着重强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基本性质,宣传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使得广大劳动者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等,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这一特点,是国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根本保证。
2、对企业主。我们要从社保制度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企业与社会的依存关系;从参加社保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做强做大企业等方面进行宣传,消除经营者思想包袱,提高参保积极性。
3、对参保个人。则要侧重于参加社会保险可享受什么待遇,参加社保后退休工资如何计算,缴纳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与养老金的关系等,与员工有切身利益的方面开展宣传。让参保人真正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事,是“保障年老基本生活、解决后顾之忧的长期投资;是一种没有风险的、高回报的投资”。同时通过宣传,要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的处罚办法,促使其履行缴费义务;使广大劳动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形成督促单位参保的压力。
三、宣传模式要有所创新,感召力强
1、以媒体宣传、网上宣传、举办现场宣传会、以及召开党政领导座谈会、制作播放电视专题节目等形式进行宣传,还可以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宣传,通过发放享受社保费待遇一览表、知识竞赛、文艺晚会等文艺形式宣传,使社会保险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2、广泛、有效地进行宣传,是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工作的必然手段,我们必须用竞争、市场的眼光看待目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形势,不能“养尊处优”地等、靠、要。充分发挥广告效应,可以通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制作电视广告或者其它节目形式,对社会保险基本政策进行宣传、广而告之。
3、要坚持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善于站在缴费人的角度审视问题,把缴费人急需知道、最希望知道的问题作为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出发点认真加以解决,重点加以宣传,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一方面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依法诚信参保缴费的先进典型,营造依法诚信参加社保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拒不参保或欠缴保费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予以曝光,定期进行欠费公示,以案说法,教育广大参保人员。通过正反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出一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光荣,拖欠和拒缴社会保险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H. 到企业宣传社保政策

你需要自己改动下,里面的很多话你能用上。为推动我市民营私营企业参保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民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全市开展民营私营企业社会保险扩面“百日攻坚”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任务1、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民营私营企业单位个数及未参保企业数、从业人数(在岗在册)等基本情况。2、了解掌握民营私营企业未参保的主要原因,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3、组成联合工作组,主动上门扩面,依法宣传企业参保缴费义务和责任,动员业主及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4、探索工商、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社保联动举措,整合资源,多管齐下,建立民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长效机制。二、实施范围全市民营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列入本次扩面范围。各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民营私营企业参保扩面工作。劳动保障、工商、地税、财政等部门各负其责,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三、实施步骤总体上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9月上旬~9月底):调查摸底和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依托地税、工商部门的组织资源,分区分片到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私营企业实际用工人数和经营状况,及时建立民营私营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第二阶段(10月中旬~10月下旬):政策制定和舆论宣传阶段。出台相关政策:(1)针对当前民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影响社保关系建立等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政策规定;(2)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研究出台“预缴保费、强制参保”办法;(3)根据企业缴费能力情况,研究出台“费税并举”政策,企业只要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参保缴费,实现“费、税”同步征收;(4)建立民营私营企业参保缴费制约措施,出台出国考察、评优评先等方面“一票否决”制度。宣传方面:制作大型户外社保公益广告,在市各大新闻媒体发布民营私营企业参保公告,公布参保方法和举报电话号码;印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等社保政策法规宣传材料,营造民营私营企业参保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充分发挥群众自下而上的推动作用。第三阶段(10月下旬~12月上旬):扩面攻坚阶段。以地税部门的组织机构网络为依托,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为主力,通过上门宣传、依法告知、强制征缴和限期结算等程序,加大扩面参保攻坚力度,使我市民营私营企业参保工作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进步,努力提高民营私营企业参保覆盖率。扩面办公室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加强对扩面征缴工作的指导,整合资源,集中人力,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第四阶段(12月中旬~12月底)扩面总结。主要工作是:各区对扩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扩面办公室。市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对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检查,及时通报和表彰“百日攻坚”扩面情况,并制定和完善民营私营企业扩面参保的规范性文件,建立非公经济组织参保扩面的长效机制。四、组织领导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为保证对民营私营企业参保工作的领导,市区分别成立民营私营企业参保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参保扩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民营私营企业参保扩面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2、部门协调,形成合力。民营私营企业参保扩面工作在我市是首次,面向全市所有民营私营企业,范围广、工作量大。为确保扩面工作顺利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财政、地税、工商、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抽调人员参加民营私营企业参保扩面工作组,形成统一协调的工作合力。五、几点要求1、明确目标责任制,建立扩面工作长效机制。此次扩面活动的总体要求是“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面铺开、分片包干、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将扩面工作与劳动执法检查、工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并建立民营私营企业参保扩面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参保扩面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带头深入用人单位督促参保。2、强化政策的严肃性,依法处理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8号)精神,新成立的民营私营企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已成立但尚未参保的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补办登记手续,依法参保。民营私营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年检、税务验证换证时必须出具社保登记证件。凡证件不全或缴费不足的,工商、税务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足费用,逾期不办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或不予发照、办理年检。3、建立扩面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扩面联系单等形式,及时沟通扩面工作情况。在扩面活动期间,各经办机构要将本部门的开展情况以《扩面联系单》形式及时上报,市扩面办公室及时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扩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扩面活动开展情况。4、部门联动,整体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民营私营企业的参保扩面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广泛宣传发动,把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1)地税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私营企业的管理,落实户管责任制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摸清底数,分解扩面征收计划和实施管理。(2)充分发挥街道、社居委面向基层的特点,积极上门宣传,强化街道社区工作组织网络,推进个私民企社保全覆盖。(3)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共同做好我市民营私营企业参保扩面工作,努力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解除其从业人员后顾之忧,坚决杜绝参保不缴费、扩面不增收,确保此次参保扩面工作收到实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I. 如何向员工宣传社保

当然是实例介绍啦,发生在身边最好,主要宣传医疗和养老方面的好处,,,,
还有就是对比的案例,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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