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积极宣传保险反欺诈宣传
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全行业都要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保险机构效益,而且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因此对今后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具体要求和做法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系统规划。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行业内外的方方面面,各单位必须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反欺诈制度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险机构要承担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反保险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控体系进行规划,从公司治理层面开始,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技术手段和优化资源配置。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和专业委员会等形式搭建反欺诈工作平台,提升反欺诈工作效能;学会要组织行业积极开展反保险欺诈的理论研究,探索反保险欺诈工作的规律。
二是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当前,保险欺诈案件多发、形式多样,应突出重点惩治的原则,将“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这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欺诈行为列为反欺诈重点。监管部门应加大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在案件管理和风险防范中有责任的,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险机构应以防范欺诈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欺诈,坚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内部发生的欺诈,要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积极开展欺诈风险警示教育。行业协会应探索重点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适时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推动反欺诈工作“三步走”:今年从夯实基础入手,建立体系、健全制度、加强宣传;明年将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为重点,着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今年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反保险欺诈工作任务比较多,各单位一定要抓紧落实。
三是注重方法,务求实效。不同类型的欺诈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成因,各单位应加强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欺诈工作。治理机会型欺诈以预防为重点,保险机构应探索推行投保、索赔反欺诈提示等制度,行业组织应加大对消费者宣传教育力度,切实防止投机性的保险欺诈行为;治理职业型欺诈以打击为主,监管部门应加强行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联合查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上,要分清责任,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贻误工作良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是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反保险欺诈工作点多面广,各家公司、各个地区面临的反欺诈形势和任务各有不同。前一阶段,行业在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强化区域合作、加强反欺诈技术运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阶段,我们要在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创新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适用行业实际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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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伪造假保单的后果
法律分析:伪造假保单构成保险诈骗罪。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如果所犯数额较大,将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行为人所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 保险业非法集资宣传月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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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理公司伪造保险单
根据平安保险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第一节嘉奖
第七十一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
适当嘉奖:
(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
(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
(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为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贡献的;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
(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
(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
(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业务人员有符合上条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奖励;
(二)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机会;
(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
(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二节罚则
第七十二条业务人员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
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
(一)代签名
业务员在投保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
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警告一次;业务员
代客户签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误导客户
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
2.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
3.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
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有以上各种行为之一发生,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不实告知:
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向新进业务人员做不实说明使其对公司组织规定及各项制度产生误解,唆使新进业务员对客户做不如实告知导致纠纷的,警告一次。
(四)冒名顶替体检:
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公司,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参与保险欺诈
擅自以公司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或擅自与客户签定附加合约,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与客户签订投保申请(倒签单),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公司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
除不可抗力外,业务员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当天下班前缴交给保险人,如因故未能及时缴交,则应于次日或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缴交,否则视为滞留保费。
除不可抗力外,业务员应将客户的溢交保险费、保险金、解约金、贷款或其他款项,于当天转交给客户,如因故未能及时转交,则应于次日转交,否则视为滞留保险金。滞留保费、保险金的给予记过一次;若无合理理由,滞留保费超过七个工作日、或滞留保险金超过七天的,除追扣滞留款项本息,解除代理合同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擅自更改客户投保资料业务员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挂单行为发生挂单行为(私下转让保单),当事双方警告一次。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代理合同。
(九)客户投诉
1.对客户服务态度不良,或违反公司的新契约、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管理规定,对客户服务质量不良,警告一次;因上述行为导致客户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代理合同。
2.业务人员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客户资料,导致投诉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代理合同。
(十)强制或引诱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户资料、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
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的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或用不正当手段唆使客户修改有效契约、改投新契约,或以回佣或其他利益诱使客户投保或使之撤销、终止任何保险契约,或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或泄露客户个人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等有关资料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破坏公司形象未经过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公司的各类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的;未经公司许可授权非本公司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的行为;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的;擅自以公司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的;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误导应聘人员的;业务员如与客户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不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问题,却故意散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在职场内吵架,参与打架,公然侮辱公司上司、同仁或客户、准主顾的;诋毁同业、同事,或为其他保险机构经办、销售保单的,或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代理再保险业务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者;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业务员个人信息不真实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一经发现,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其推荐人警告一次。
(十三)同事之间的不规范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警告一次;遭投诉的,记过一次。
(十四)恶意投诉
为达某种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公司员工、业务同仁、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违反业务管理规定
1.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的,记过一次。
2.接到保险单正本(含保单回执)、新契约审核函件,若无合理理由,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的,警告一次;投保人签收保单30日内,若无合理理由,业务员未将保单回执交回公司的,警告一次。
3、收取客户押金,垫付客户保费并引起纠纷的,警告一次;打白条收取客户保费的,记过一次;开具阴阳收据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4、无故不接受公司业务检查,或经业务品质稽核人员提出改正意见仍无明显改善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抵制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的电话回访工作,或被客户投诉后不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
(十六)凡在考核、晋升、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已获取资格外,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以虚增业务为目的,故意使销售的保单于犹豫期内退保的,记过一次;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的类似行为,解除代理合同。
(十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疾病生故,经查销售过程有过失的,记过一次;若有故意行为的,解除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八)业务人员参与同业挖角活动的,一经发现解除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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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为达业绩让员工做虚假保单合法吗
是违法行为,伪造险种骗保费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销售伪造保险单涉嫌骗保,骗保是违法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虚假订单将直接影响销售人员的业务素质,严重者将直接取消代理商资格。虚假订单不仅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会产生负面影响。这也是对推销员和保险公司声誉的致命打击。
6. 星火保免费赠送百万保单是骗局吗
星火保免费送百万保单是骗局,涉及虚假宣传。
时代的发展脚步非常迅速,国内的每个行业也不甘落后,因此迅速占领市场,推销自己的产品。但是有的商家在宣传商品时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的目光,因此虚假宣传。导致许多消费者在接触到真相以后都很愤怒,而且我国监管部门也会对此类公司做出惩罚。此类虚假宣传在保险行业非常盛行,有许多小的保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经常会喊出免费赠送保单。而且往往这些保单的保障额度都很大有上百万,因此许多不知情况的消费者就会上当受骗。
7. 我爸买了个泰康人寿鑫享人生的保单,每年交3万,交15年后,每年可领3万到我99岁,这种算虚假宣传吗
不算虚假宣传,可以在签合同的时候好好看看有没有这项条款,再进行签字。
泰康人寿(全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由陈东升于1996年8月22日在北京创立。
其已发展成为一家涵盖保险、资管、医养三大核心业务的保险金融服务集团,秉承着“服务公众、回馈社会”理念,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曾荣获“年度最佳寿险公司(2018TOP金融榜评选)”,位列2020北京民营企业百强榜前十名。
企业业务:
以个人保险为核心,团体保险、银行保险和续期业务齐头发展产品涵盖少儿、女性、医疗、养老、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分红、投连、万能保险等各方面。
投资业务名列行业前茅,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 三大事业部相继成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之后,泰康人寿对公司愿景进行重新定位 ——致力于把公司建设成为“最具亲和力、最受市场青睐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
2006年3月23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营业,它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在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是国内债券市场、存款市场、基金和股票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8. 保险 非法集资 宣传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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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团购车险安全吗
可以团购,团购车险不复杂,投保人只需要参加团购提供汽车牌号、交强险投保状况等,就可在车险团购网站上购买汽车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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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有两面性,对于车险团购来说也不例外。随着车险团购的兴起,人们不仅要享受车险团购的好处,还要警惕车险团购带来的一些风险。
消费者在团购车险时需要警惕的几种情况:首先是虚假宣传。团购车险往往注重低价促销,但产品往往存在诸多局限性。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会发现里面有可疑的东西,损失往往是支出的数倍。
第二类要警惕的问题是假保单,有一些团购网站收了车主的钱,提供假保单,等车主发现问题,网站早已人去站空。还有一方面要警惕的是一些网站组织团购的目的并非卖车险,而是收集资料,他们利用这些资料向保险公司出售。
虽然团购是现在非常流行的购物方式,且团购保险具有一定的优惠,但是我们还是需要谨慎选择。奶爸建议,在目前车险团购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最好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购买网上车险,以规避自身利益。最后汽车保险对于车主而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大家一定要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