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禁烟令内容是什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Ⅱ 控烟宣传标语
控烟宣传标语有:
一、点燃快乐,熄灭健康。
二、吞云吐雾,君子不为。
三、烟雾燎燎,无人亲近。
四、无烟世界,关怀你我。
五、不要吸烟,宝贝亲亲。
六、烟雾缭绕,有碍健康。
七、为您健康,请勿吸烟。
八、此情此境,烟火勿用。
九、为了健康,请勿吸烟。
十、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十一、吸烟禁止,环保安全。
十二、为人为己,远离烟害。
十三、绿色环境,健康呼吸。
十四、烟草是毒,健康是福。
十五、无烟净土,烟民留意。
十六、烟雾缭绕,危害不小。
十七、可以无烟,真的禁烟。
十八、无烟地带,健康常在。
十九、香烟存包,火机入袋。
二十、此处无烟,君子风范。
Ⅲ 控烟宣传教育内容是什么
吸烟有危害,不仅仅危害人体健康,还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任何有组织生物体只要还有生命迹象就必须要呼吸,呼出体内的二氧化碳,吸入空气中的氧气,进行新陈代谢,以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
被动吸烟指生活和工作在吸烟者周围的人们,不自觉地吸进烟雾尘粒和各种有毒物质。据国际性的抽样调查证实,吸烟致癌患者中的50%是被动吸烟者。
吸烟的误区
抽得少,就不会影响身体健康这是一个很普遍的想法,但是却是错误的,因为吸烟本身是一个毒素不断积累的过程,每个人体质不一样,爆发的时间也不一定。
很多人认为吸烟最大的危害是尼古丁,实际上,尼古丁只会让人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真正带来伤害的是香烟的燃烧产物焦油、烟气、一氧化碳等,以焦油为例,卷烟在不完全燃烧的情况下产生的焦油含有16种致癌物质,4000多种烃类物质、硫化物等的混合物。
Ⅳ 控烟宣传教育内容有哪些
控烟宣传教育内容:
一、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约有7.4亿不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
二、中国每年因吸烟死亡的人数逾100万,超过结核病、艾滋病和疟疾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
三、现在吸烟者中将来会有一半因吸烟而提早死亡,吸烟者的平均寿命比不吸烟者缩短至少10年。
四、烟草烟雾至少含有69种致癌物。
五、烟草制品中的尼古丁可导致烟草依赖,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成瘾性疾病。
六、吸烟及二手烟暴露均严重危害健康,即使吸入少量烟草烟雾也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七、二手烟暴露没有安全水平,室内完全禁止吸烟是避免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
八、在室内设置吸烟区(室)、安装通风换气设施等均不能避免二手烟暴露的危害。
九、不存在无害的烟草制品,只要吸烟即有害健康。
十、“低焦油卷烟”、“中草药卷烟”不能降低吸烟带来的危害,反而容易诱导吸烟,影响吸烟者戒烟。
十一、吸烟可以导致多种恶性肿瘤,包括肺癌、口腔癌、鼻咽部恶性肿瘤、喉癌、食管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肾癌、膀胱癌、宫颈癌、结肠直肠癌、乳腺癌和急性白血病等。
Ⅳ 控烟的措施
2011年8月13日,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官方网站上,通知公告栏中一则发布于8月8日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大卷烟包装警语标识力度的通知》挂在首页上。《通知》中提出了修订要求,即加大警语字号,撤销英文警语,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要足够明显、醒目。
从具体操作上,要求卷烟条包的字体高度不小于6.5毫米,卷烟盒包的字体高度不小于4毫米,这一标准原来是2毫米。撤销的英文警语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中的另一套中文警语替代。同时,将量化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的色差值。
《通知》表示成立卷烟包装标识审核专家小组,对各烟企完成的新包装标识进行审核。从2012年4月1日起,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卷烟一律采用新的卷烟包装标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约束领导干部吸烟行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等控烟政策,为控烟立法提供了依据,明确表达了中国控烟的政治意愿,立法控烟已成社会共识。
立法控烟建议:尽快制定国家级无烟环境法律法规,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国家级无烟环境立法应按照《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禁烟范围应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单人办公室、餐饮及娱乐场所等;为有效实施该法律,应制定有效的执法机制,配备专职的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加大控烟宣传力度,形成积极的控烟氛围;政府财政应给予控烟工作一定数量的经费投入,鼓励多渠道筹措控烟经费;鼓励社会组织、民间社会等参与并监督控烟执法工作。
2014年3月8日,深圳控烟正式进入开罚期。2014年3月8日六大执法部门出动执法人员出动2464人次,监督场所3083家,一共处罚37名烟民,现场罚款1850元,所有的罚没款项将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支配。市控烟办提醒市民,只要在禁烟场所内吸烟被执法人员发现,就会被直接当场罚款50元。
2014年11月24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
禁烟扩至室内所有公共场所
《条例》明确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其中,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
未设室外吸烟点视为全面禁烟
根据《条例》,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等一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条例》同时提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提高烟税 新西兰:每包20支标准包装的卷烟价格在2013年1月1日上涨至16新西兰元(合10欧元),这是每年提高卷烟税的四年计划生效后的第一次提税,该计划将把烟税至少提高40%。慈善机构戒烟组织称,由于通胀因素,卷烟税的提高幅度为11.1%,即每包标准包装的卷烟价格提高1.60新西兰元。每包25支装的卷烟价格提高了2新西兰元,提高到20新西兰元。新西兰计划在未来3年内,加上通胀因素,每年把卷烟税提高10%。
菲律宾: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征烟酒“罪恶税”后,当地的烟草价格几乎翻番,而增加的税收部分将被投入医疗保健计划中。政府制定的目标是低价香烟税收为12比索,高价香烟为25比索,基本上等于原烟价的1倍。在2017年以前,菲烟税将逐步提高到每包26比索(1比索=0.0244美元),也就是每包卷烟的售价将调高到约52比索。
印度:印度政府正在考虑对烟草产品和酒精再征收一种税——所谓的“罪恶税”。被指定的罪恶税,将被用于为2012年-2017年的第十二个5年计划期间的部分卫生预算筹集资金。印度国家发展委员会在12月27日举行会议,对这个提案进行了讨论。
土耳其:从2013年1月1日起,土耳其开始对卷烟增税。根据土耳其政府的增税计划,烟草税将从原来的80%上调至81.6%,这将导致卷烟价格上涨5%-10%。增税开始后,菲莫公司成为第一家宣布卷烟价格上涨的公司,把所有产品的零售价格增加1土耳其里拉。
冰岛:自2013年1月1日起,冰岛卷烟再次上涨,涨势已持续6年。2008-2012年,烟草税分别提高了12.5%、15%、10%、7%和5%,2013年初将提高20%,使每包烟的价格提高108克朗(约合0.83美元),达1200克朗(约合9.26美元)。
白俄罗斯:政府从2013年1月1日起,将烟草消费税率提高50%至100%。根据价格范围,过滤嘴卷烟的消费税率将提高55.6%至110%。卷烟和斗烟以及雪茄的消费税率将提高66.7%,而小雪茄的消费税率将提高73.8%。 禁烟令 相对于提高烟税和实行平装法而言,禁烟令的出台和实施可能较为顺利和更容易些。大多数国家会采取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禁令、采取图片警语等措施,还有一些国家如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禁止gutkha烟和嚼烟的生产、销售和推广等。
阿联酋:2013年1月1日后,不带有图片健康警语的卷烟将被禁止在阿联酋公开出售。不遵守这项法规的人将面临严厉处罚。处罚的严厉程度可能从处以15万迪拉姆,一直到“将产品逐出市场”不等。
欧洲:2013年,欧洲委员会提议制定一项禁止所有加香卷烟和薄荷卷烟的法令还提议,所有在欧盟内制造的卷烟直径必须为7.5毫米或更大。这项提案还会对包装产生影响。根据提议实施的新法,卷烟包装表面的75%也必须覆盖健康警语和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的图片。
韩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所有国家公园都被指定为无烟区。被发现吸烟的游客将被处以10万韩元的罚款,相当于价值40包卷烟的罚款。被发现在相同区域重复违法的人,可被处以高达30万韩元的罚款。国家公园内只是禁止在休息室、休息区、停车场和疏散地吸烟。从2012年11月开始,已有超过300名国家公园的游客被抓住在禁烟区内吸烟,并且被罚款。
印度:印度奥里萨邦政府将对guthka烟及含尼古丁成分的嚼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全面禁令。卫生和家庭福利部长Damodar Rout在宣布该禁令时称,最高法院和各高等法院之前曾命令各邦实行这种禁令,因为含尼古丁成分的咀嚼型masalas烟引发了例如癌症等疾病。
澳大利亚:从2013年1月7日开始,禁止在游戏场、公共汽车站、运动场、游泳池和所有公共建筑物的入口处吸烟。
Ⅵ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第六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
(一)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公安、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店)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条 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机场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Ⅶ 控烟工作计划、制度、总结
沙王桥养护管理站2005年 控烟工作总结
2005年,我站大力开展控烟工作,积极宣传吸烟的危害,在有关公共场所开展干预工作,有效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对控烟工作的认同度。
一是结合“行动”的有关会议,要求“行动”各成员部门在各自线条内通过会议、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宣传。我站按照部署,积极响应,并在各科室及会议室张贴禁烟标志,开展禁烟工作。
二是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印发控烟手册等手段加强大众传媒的宣传,使我站职工及家属院居民对吸烟危害健康有了一定认识。
三是由单位控烟小组领导牵头组织“5.31”无烟日宣传咨询活动,组织家属院居民在门口张贴无烟日主题,向过往群众分发控烟宣传资料。
四是控烟小组领导认真落实单位及家属院控烟健康教育,开展“创无烟单位”活动,成立有关机构,结合健康教育课向全体职工讲授有关知识,并明令在我站所管辖区内全面禁烟。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沙王桥养护管理站计划
今年,我站要深入开展控烟工作,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的认识和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对控烟工作的认同度,在有关公共场所开展干预工作,保障群众健康水平。
1、要求“行动”各成员在各自线条内通过会议、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宣传,并在会议室及办公室内设禁烟标志,要求会议室及办公室禁烟。
2、由我站控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5.31”无烟日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在家属院门口发放宣传资料加强大众传媒的宣传。
3、由我站领导小组下发上级提供的各种控烟宣传资料,并积极协助各控烟部门,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4、要求各科室落实控烟健康教育,并积极开展“创无烟单位”活动。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沙王桥养护站2006年控烟工作计划
为了创造良好的控烟环境,教育职工养成不吸烟习惯,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响应政府号召,争创无烟单位,现制定2006年控烟工作计划。
1、 单位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网络细胞工程组织,由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部门分头实施。
2、 各科室及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3、 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控烟活动。
4、 积极开展控烟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倡议书等各种形式,加强控烟教育,提高控烟知识。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沙王桥养护管理站2006年控烟工作总结
为了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戒烟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达到健康的生活目的,我站在控烟小组的领导下和市上控烟组织的关怀支持下,遵照“一切为全民健康”这个宗旨,狠抓控烟宣传。
1、 狠抓宣传,普及提高干部职工居民戒烟意识和水平。
2、在戒烟知识宣传方面,主要围绕戒烟方法,吸烟对自己和他人造成的身体危害,进行全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的利用散发戒烟倡议书等各种形式,对干部职工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控烟知识。
在抓控烟教育工作中,我们仅抓了以上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控烟工作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力争在新的一年把工作做的更详细,更扎实。二00六年十二月十日
沙王桥养护管理站2007年控烟计划
为进一步巩固创卫成果,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水平,全面提高职工的生活和环境质量,推进健康教育工作扎实开展,根据市爱卫会工作和要求,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控烟”工作计划。
一、 目标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控烟”活动,达到营造健康的环境,培育健康的理念,优化健康的设施、完善健康的服务,拥有健康的人群的目的。使干部职工掌握有关的控烟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增强卫生意识、创建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形成一定的健康行为规范,介导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 计划安排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爱国卫生月“控烟”、“禁烟”的工作活动和世界卫生日为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强烈的工作氛围。
2、加强职工的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治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3、加强对公共场所控烟宣传,巩固控烟成果。
4、定期组织健康教育档案培训,随时检查。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Ⅷ 上海市控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一)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 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 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 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Ⅸ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旅游、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机场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Ⅹ 什么叫控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02月23日 10:10:11 星期二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网站
(2009 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 一 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 三 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 四 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五 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 六 条 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 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第 七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第 八 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 烟斗。
第 九 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 十 条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 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 十 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 十 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 十 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 十 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 十 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 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 十 六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
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第 十 七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第 十 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 十 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二 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
第 二 十一 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 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 二 十二 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第 二 十三 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二 十四 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二 十五 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