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基金设立情况,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第六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第八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九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第十条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第十一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拨付。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Ⅱ 道路救助基金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精心谋划救助基金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促使救助基金在江苏省尽早顺利实施,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办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等六厅局制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Ⅲ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缩写CS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北新华街45号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
(二)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
(五)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 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二) 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
(三)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 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
(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开展技能培训;
(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
(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
(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
(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道路救助基金怎么办什么样的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在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主要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可以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最终是要向责任人追偿的。
Ⅳ 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一、社会救助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但由于是以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及状况为出发点,因此并非所有的对象能够享受社会救助的标准。可按造成贫困的原因分,也可按救助对象的年龄分。
有资格享受社会救助主体: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三、社会救助的内容
(1)贫困救助。城市确保最低生活,救助方式有定期定量及临时救济两者兼而有之;农村以临时救助为主。
(2)灾害救助。城乡都有。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拨款;
其他来源:慈善机构提供的慈善基金、各级各类单位组织的帮困基金、信贷扶持、国际援助等等。
五、社会救助对象的资格审定
1、社会救助申请制:指需要救助的家庭应当向有关社会保障机构递交申请书,填写清楚家庭人口数、无劳动能力人数、工作人数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以作为社会保障机构审批救助的根据。
2、社会救助调查制:社会保障机构在受理了社会救助申请后,向申请家庭以及其所在社区和工作者单位进行详细调查。
Ⅵ 如何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监管难点在哪里
难点:
(一)医疗救助资金大量闲置与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二)随意改变救助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救助范围,有失公平
(三)救助程序执行不严格,救助档案资料不全。在医疗救助的审批、审核中,工作人员很少按规定入户核查,仅凭一些证明和药费单据就直接进行审批。
加强措施:
(一)加大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医疗救助管理的透明度。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要执行到位,必须先宣传到位。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三)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大量医疗救助资金沉淀闲置而困难群众又未得到及时救助的怪现象,相关部门要重点关注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Ⅶ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据了解,在3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后短短一周内,紫金保险就在全省各市以及52个县(市)及部分远郊区铺设了73个受理服务网点,实现了无盲点全覆盖。在此基础上,迅速启动并实现了受理网点职场的标准化建设,实现了标牌、承诺、硬件、话术和操作流程“五统一”,基金政策、垫付申请流程及服务承诺统一在受理网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迅速开发并成功上线了基金管理系统、96019咨诉管理系统,从省到市、县(市)建立起与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密切沟通机制,对全省受理专员进行了密集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在全省各市实现了基金运行宣传的全覆盖。《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及殡葬机构,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以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下,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垫(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丧葬费用。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首先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或丧葬费,只有在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均无力支付该费用,且受害人符合《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救助基金才予以救助,而不是只要符合《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的三种情形基金就予以垫付。
Ⅷ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
(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开展技能培训;
(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
(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
(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
(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Ⅸ 深圳市慈善会的工作回顾
(一)规范募捐管理,提升劝募能力
1、募集善款是开展慈善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两年来,我会通过“劳务工关爱基金”、“雏鹰展翅”计划、 “临终关怀”计划、“慈善教育”等各项慈善救助募捐活动,以及设立冠名基金等形式,共收到社会各界捐款近3.7亿元人民币。特别是在“印度洋海啸”、 “南粤水灾”和 “广东水灾”赈灾活动中,积极筹集善款和价值过千万元的物资,为受灾国家和地区灾民奉献深圳人民一片爱心,并获市政府表彰。
2、“冠名基金”的实践取得初步成效。
我会为社会各界搭建参与慈善建设的平台,大力推设慈善救助基金用于企业指定的慈善捐赠项目,爱到社会好评。目前在我会设立的慈善救助基金有:“南太奖学金”、“阳光医院复明计划基金”、“桃源居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基金”、“港澳政协委员慈善基金“、“深圳商报慈善基金”、“募师支教基金“、“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基金”等。
3、“突出募集资金前提,树立经营慈善理念”。
宗衡市长和德成会长都强调各级慈善组织要善于开发社会慈善资源,建立募捐激励机制,开拓更加有效的募捐形式和途径,形成相对稳定的慈善资金来源。市慈善会进一步推动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募捐救助活动,担当国家民政系统慈善募捐、慈善基金筹资及投资的创新实践,积极与中华慈善总会等规范的国内外慈善组织运作开展慈善项目合作交流,积极与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慈善募捐的运作模式、捐赠方式和劝募方式,以平等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募捐机制,提高社会化筹款能力,增强深圳的社会救助能力。
(二)实施慈善救助,创新慈善项目
遵照“党和政府最关心,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原则,市慈善会过去共投入救助资金超过1.8亿元人民币,实施了多个大型的救助项目,其中部分品牌慈善救助项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1、救灾济困:在2006年特大自然灾害赈灾活动中,我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给我省和市内受灾灾民拨款1亿多元, 有力地支援灾区人民重建家园。
2、慈善助医:我会设立“劳务工关爱基金”,为非深圳户籍的劳务工提供重大疾病救助,先后共有175人获得救助,金额达162.2万元。与此同时,该基金联合市卫生局发动医院加盟,等额放大救助额度,目前已有22家医院加盟。同时,推出劳务工子女唇腭裂和肢残救助项目;资助市妇联开办的外来女工流动学校项目,开展对劳务工的心理咨询与疏导;资助市总工会开办的农民工学校,免费为农民工提供300个中专学位、300个职业技能培训学位和200场素质教育讲座;与阳光医院合作设立“阳光救助基金”,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工程;与富士康集团合作救治4名白血病患者等。
3、兴教助学:一是继续开展“雏鹰展翅”计划。该计划自2004年发起实施以来共资助深圳户籍低保家庭的大学生1403人次,资助金额404万元;二是设立“南太奖学金”,深圳南太集团在我会设立第一个慈善冠名基金,每年向深圳大学提供400万元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三是富士康集团捐款1000多万元用于开展图书开发、“设立奖学金”、援建学校等近10个项目;四是积极开展“募师支教”项目,设立“募师支教”冠名基金;五是开展“慈善教育计划”和“学生慈善一元捐”等兴教助学项目,在西藏、贵州援建了10所“深圳青少年希望小学”。
4、其他救助项目。我会开展“临终关怀”计划,为临终人士提供从身体护理到心理疏导的人文关怀,至今共551人获资助,资助金额合计55.1万元;此外,设立“丹丹爱心基金”富士康通过我会捐资60万元,在河源援建两所敬老院。
(三)弘扬慈善理念,树立慈善品牌
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氛围,需要提高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的支撑,需要慈善宣传的引导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推动。我会加大慈善宣传力度,主持编制“深圳慈善榜”,《晶报》特别安排200个版配合宣传,唐码广告公司也捐出100辆大巴广告位作为公益慈善通途;我会还积极创新慈善方式,《深圳商报》提供100个广告版,将广告收入捐给慈善会,成立“深圳商报慈善基金”,民润超市60多家门店加盟“慈善超市”,都从多渠道实现了社会资源与慈善理念的有机结合,并营造了“慈善就在您身边”的良好氛围;2007年我会向福利彩票公益金申请100万元,开展公益广告宣传,以提高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和了解。随着深圳市慈善大会的召开,国际慈善论坛、大型慈善义演晚会,特别是社会各界积极倡议的“鹏城慈善奖”的设立,将把深圳的慈善宣传与激励工作推向一个新高潮,树立鹏城慈善品牌形象。
(四)完善组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构建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把慈善事业延伸到基层,合理运用我市的慈善资源。目前宝安、龙岗和盐田三区已正式成立慈善会,其余各区的慈善会都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中;同时加强慈善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奉献爱心。
各级慈善机构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募捐渠道,在募捐接收、基金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和费用开支等各个环节上加大管理力度;要加强和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与国内外先进慈善机构的交流,拓宽思路,改革业务和管理模式,提升慈善组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品牌形象。
Ⅹ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
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
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