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围绕公平秤三个字写一条不超出十个的标语
诚信公正 标准度量
B. 公平秤有镇宅的作用吗
迷信的认为有。有人云“信则有,不信则无。”
拓展知识;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如果真的绝对公平了,反而是另一种不公平。人生来就要享受很多的不公平:出生背景不同、家庭关系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这些不公平甚至是上帝给你的,你想不要都不行。最让人感到心里不平衡、最要命的是:从前跟你在一个锅里吃饭的人,今天吃的和你不一样了。一起工作他升官了,同样做生意他发财了,都没有背景关系他却事事顺利、你却处处碰壁……
中国有三位先贤到留下了关于公平的精彩论述,见下:
本身世界就不是不公平的,也不可能公平。
其实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首先,没有人愿意来维持这个公平,其次,即使有人愿意也没有人有这个能力,再次,即使有人愿意也有这个能力,他也没有这个时间,把世上人一一称过。
所以就有了际遇这种说法。因为同做一件事,有人直上青云,有人苦痛挣扎,使人长叹却又无奈,只能归之于际遇。
而有人对这不公平是极看不开的。“豁达”二字易书难行。所以庄子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墨子著《非攻上》。而刘基有《卖柑者言》。
附文:
《庄子·胠箧》:偷钩的要处死,偷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
非攻《墨 子》
现在有一个人,进人家果园,偷人家桃李,大家听到就谴责他,上面执政的人捉获就惩罚他。这为什么呢?因为他损人利己。至于偷人家鸡犬大猪小猪的,比进人家果园偷桃李更不义。这是什么原故呢?因为他损人更多。如果损人越多,他越是不仁,罪越重。至于进人家牲口棚,牵走人家马牛的,这比偷人家鸡犬大猪小猪更不义。这是什么原故呢?因为他损人更多。如果损人越多,他越是不仁,罪越重。至于杀无辜的人,剥下人家的衣服皮袄,拿走戈剑,这比进人家牲口棚牵走马牛又更不义。这是什么原故呢?因为他损人更严重。如果损人越严重,他就越不仁,罪越大。现今天下君子,都知道这些事,说它们不义。今天最不义的事,是进攻别国,却不知道谴责,反而称赞它,说它是义。这能说知道义与不义的分别吗?
杀一个人,说它不义,一定构成一个死罪了。如果照这个说法类推下去,杀十个人,十倍不义,必定构成十个死罪了;杀一百个人,一百倍不义,必定构成一百个死罪了。今天最不义的事,是进攻别国,却不知道反对,反而称赞它,说它义。这是确实不知道进攻别国是不义的,所以把称赞的话记载下来传给后世。如果知道它是不义的,那还有什么理由记载不义的事传给后世呢?
现在有人在这里,见一点黑说是黑,见一片黑却说是白,那么一定以为这人是不知辩别黑白的了。尝一点苦说苦,尝多了苦却说是甜,那么一定以为这个人是不知辩别苦甜的了。今天干小的坏事,能够知道而且谴责它;干大的坏事,攻打别国,就不知道谴责,反而称赞它,说它义;这能说知道辨别义与不义吗?由此可知世上的君子,分辨义与不义是多么混乱啊。
卖柑者言
杭州有个卖水果的人,擅长贮藏柑橘,经过冬夏也不腐烂,拿出它们的时候还是光彩鲜明的样子,玉石一样的质地,金灿灿的颜色。放到市场上,卖十倍的价钱。人们争相购买他的柑橘。
我买了其中一个,切开它,像有股烟直扑口鼻,看它的里面,干得像破烂的棉絮。我对此感到奇怪,问他说:“你卖给别人的柑橘,是将要用来装满在盛祭品的容器中,供奉神灵,还是招待宾客的吗?还是要炫耀它的外表用来迷惑傻瓜和瞎子的吗?你做这种欺骗人的事情实在是太过分了。”
卖柑橘的人笑着说:“我从事这个行业已有好多年了。我依靠这个用来养活自己。我卖它,别人买它,不曾有人说过什么的,却唯独不能满足您的要求吗?世上做欺骗的事的人不少,难道只有我一个吗?你没有好好的思量啊。
现在那些佩戴虎形兵符、坐在虎皮上的人,威武的样子,好像是捍卫国家的将才,他们果真能给出有孙武、吴起的谋略吗?那些戴着高帽子,拖着长长带子的人,气宇轩昂的样子像是朝廷中有本事的人,他们果真能够建立伊尹、皋陶的业绩吗?盗贼兴起却不懂得抵御,百姓困苦却不懂得救助,官吏狡诈却不懂得禁止,法度败坏却不懂得治理,白白地浪费国家粮食却不懂得羞耻。看看那些坐在高堂上,骑着大马,喝着美酒,吃着美食的人,谁不是高大的外表,令人敬畏,显赫过人,值得效仿?可是无论到哪里,又有谁不是外表如金似玉、内心破败得像破絮呢?现在你看不到这些现象,却只看到我的柑橘!”
我默默地没有话用来回答。回来思考这卖柑人的话,觉得他像是像东方朔那样诙谐多讽、机智善辩的人。难道他是对世间邪恶现象激愤痛恨之人吗?因而借托柑橘用来讽刺吗?
综观三位先贤文章,你应该对公平有比较客观的理解了吧。
C. 沈阳市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计量准确,维护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公众贸易中使用、经销衡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包括于洪、东陵区的城区部分)公众贸易中禁止使用和经销杆秤;郊区、县(市)禁止在商业企业、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车站、医院等宣传品单位和地区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第四条凡销售以重量结算的商品的商业企业、粮店,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的开办者和柜台、摊位的出租者(以下简称开办者和出租者)必须在交易场所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平秤或公正称重秤。第五条开办者和出租者应当禁止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衡器。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上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在公众贸易中继续使用杆秤的,没收杆秤,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销杆秤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杆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不设置公平秤或公正称重秤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仍不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开办者和出租者违反第五条规定,明知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衡器而不予以制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第八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D.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市区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集贸市场,是指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批发、零售市场,交易点,早、夜市。第三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坚持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在本市市区集贸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设集贸市场。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对集贸市场内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集贸市场的设置,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第八条集贸市场的设置,由主办单位提出,经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后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集贸市场须设置标志牌、行市牌、公平尺、公平秤、宣传栏、监督台、垃圾箱、公厕。
固定经营者在一百户,流动摊贩在五百户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须设市场管理所。同时,根据需要可设公安派出所、税务所、金融服务所、市场服务部等管理服务机构和安全消防设施。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公用设施和经营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占用。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经营设施,只准用于经营,不准改做它用;需要改建、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经营与贸易第十二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登记,按指定地点、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亮照经营,并固定摊位,只挂摊位证,佩戴统一标志。第十三条农副产品、工业产品,除国家、省规定不允许上市的,均可上市。第十四条出售大牲畜,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并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出售计量器具,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第十六条在集贸市场行医,须持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的旧农机,旧自行车、旧机动车或者贵重的旧物资,须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市场出售。第十八条从事食品、饮食的经营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合格证,按规定着工作服。
经营食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上市商品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牌价的商品,执行规定牌价;规定实行浮动价和最高限价的商品,不准超出浮动价和限价范围;国家放开价格的商品,随行就市,买卖双方议价。第二十条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法纪,服从管理,文明经商,公平交易,依法纳税、缴费。第二十一条商品交易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计量器具。第二十二条下列物品不准上市:
(一)反动、诲淫诲盗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国家和省规定不准经营的食品;
(三)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不准上市的其它物品。第二十三条严禁赌博、测字、算命。第二十四条严禁缺尺少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第二十五条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咨询及其它形式的服务,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文明管理。
集贸市场实行管理人员、办事程序、工作纪律、收费和处罚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的商品交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交额收取市场管理费,大牲畜、工业品不超过百分之一,其它商品不超过百分之二。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价值在二十元以下(含二十元)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E. 公平秤称公平要想公平到公平
只是一个样子罢了!
F.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市区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集贸市场,是指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批发、零售市场,交易点,早、夜市。第三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坚持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在本市市区集贸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设集贸市场。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对集贸市场内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集贸市场的设置,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第八条集贸市场的设置,由主办单位提出,经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后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集贸市场须设置标志牌、行市牌、公平尺、公平秤、宣传栏、监督台、垃圾箱、公厕。
固定经营者在一百户,流动摊贩在五百户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须设市场管理所。同时,根据需要可设公安派出所、税务所、金融服务所、市场服务部等管理服务机构,并配置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公用设施和经营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占用。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设施,只准用于经营,不准改作它用。第三章经营与贸易第十二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登记,按指定地点、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亮照经营,并固定摊位,只挂摊位证,佩戴统一标志。第十三条农副产品、工业产品,除国家、省规定不允许上市的,均可上市。第十四条出售大牲畜,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并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出售计量器具,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
*注:本条中关于“出售计量器具须持技术监督部门证明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停止执行。第十六条在集贸市场行医,须持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的旧农机,旧自行车、旧机动车或者贵重的旧物资,须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市场出售。第十八条从事食品、饮食的经营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合格证,按规定着工作服。
经营食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上市商品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牌价的商品,执行规定牌价;规定实行浮动价和最高限价的商品,不准超出浮动价和限价范围;国家放开价格的商品,随行就市,买卖双方议价。第二十条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法纪,服从管理,文明经商,公平交易,依法纳税、缴费。第二十一条商品交易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计量器具。第二十二条下列物品不准上市:
(一)反动、诲淫诲盗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国家和省规定不准经营的食品;
(三)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不准上市的其它物品。第二十三条严禁赌博、测字、算命。第二十四条严禁缺尺少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第二十五条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咨询及其它形式的服务,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文明管理。
集贸市场实行管理人员、办事程序、工作纪律、收费和处罚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