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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宣传单

发布时间:2022-05-30 05:13:27

Ⅰ 散发揭露小三传单违法吗

散发揭露小三传单违法吗
刑事辩护310 次阅读
律师解答

刑事辩护法律团队
回复于2019.03.04
咨询我
这样是不可以的,小三知道的话,可以告你侵犯别人隐私,想要惩治小三,维护自己的家庭,需要智取讲究方法,具体私加问我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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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公搞外遇。小三存心破坏我的家庭。所有证据都有。我可以做传单到处散发吗?这犯法吗?
您好,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建议您向法院起诉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赔偿。
立即提问徐婕律师团队等4位律师已解答
您好,我有一笔钱去年就没收到,多次打电话反被无理蛮横后挂断,在微信群里找他人前他又装可怜,这次我又打电话他变本加厉耍无赖,本来我想收不到也不能再低三下四了就怒骂他的情况下录音了,录音是想揭露他在人前的伪装,没想到我不再求他的情况下他反而承诺了还款时间,现在又到了他的承诺时间,他又变卦了,我给他说那天最先他耍无赖和后面承诺的货款我都录音了,我告诉他要在人前揭露他的嘴脸,结果他反而说我违法了,现在我还倒好怕了,不知道我是真的违法了吗,会被判刑吗,
一般不会有刑事责任。 欠款可以通过起诉来收
立即提问李锦程等4位律师已解答
发传单骂小三第三者插足违法吗?
具体事宜电联或来所沟通,专业团队为您服务
立即提问苏任远等2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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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宣传单违法吗
要看你散发的是什么内容的传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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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传单的形式揭露一个人是个欺骗感情的人违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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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传单内容就是骂小三不要脸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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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在小三上班地点,贴她丑闻的传单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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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传单有哪些? 违法张贴和发传单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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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面与女人非法同居品行恶劣,还发现裸露聊天记录发传单揭露是否属于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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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律师个人宣传单

在这个阶段我非常建议你去法lv教育网的法律实务讲堂去学习,其开通的律师实务课程请到的是京城久负盛誉的律师讲授的多年办案经验和技巧,相信听听这些课程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Ⅲ 急!现在律师好做吗

不好做,理由如下:
1、民众的法律思想基础差: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致使广大民众不相信法律,倒相信“青天大老爷”。出了案子,不找律师,却喜欢拉关系,走后门,比人脉...信人治,不信法治。
2、法制现状不尽人意。a)法律漏洞多,表现在许多法条存在不确定因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法官的裁量并不是依情节裁量,而是依人情裁量;另有许多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规定的,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法制建设的历程不长,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看起来是钻牛角尖的问题,其情形远比法律规定复杂得多,最高法建议引进判例法的效力,但毕竟任重而道远。b)法官的素质差,许多法官自以为是“官”,对律师轻则呵斥,重则赶出法庭。c)律师的执业环境恶劣,许多律师正常执业中被公权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如王一冰律师,他被权力机关污告“连续四次被当事人性贿赂”,事实上他多年前就已失去性功能,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这名律师被羁押一年多后才释放,随即携同为律师的妻子双双出家。再如李庄,明眼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但竟被判刑!即使是四级律师,对基层法院的一个书记员都要点头哈腰....d)普法教育失败,民众对律师不理解,致使律师一方面被公权力打压,一方面被当事人误解:两面受气。
3、法治让位于人治,法制要“服从大局”。
4、律师的案源少。中国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万分之一,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案源问题仍是律师执业中面临的头痛问题,许多律师不得不雇人到街头发宣传单......
5、律师收入低。(这个同上条有关联)同样是中国的法律制度问题,绝大多数律师的收入不抵公司中的中级白领,更比不上公务员。
6、中国律师“处在最黑暗的前沿”,集团势力的倾轧,最容易把无权无势的律师变成牺牲品。
7、律师口碑差:愚民不理解律师,骂他们是讼棍......的确有少数的律师是唯利是图,但他们往往是被逼出来的,因为他们也要吃饭,也要向老婆/老公交饭钱......
总之,外表风光的律师其实是一肚子苦水,我有一个朋友放弃教师的职位去做律师,现在悔得肠子都青了,却又骑虎难下......

Ⅳ 我要寻找新闻夜航罗景昕的联系方式,我想请他帮助我们的家庭走出困境,因为他给森耀律师事务所做的广告代

你现在是什么情况 ?孩子的伤怎么样了。森耀律师事务所就是个骗子,森耀骗你的钱给你退了?

Ⅳ 七种律所知识营销途径,律所如何选择

何谓知识营销?知识营销即针对目标市场的需要,通过相关知识的有效传播,比竞争者更有效、更准确地向目标顾客提供所期待的满足,从而实现自身的市场价值和知识的社会价值。 一、律师事务所知识营销传播途径选择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在确定知识营销的途径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第一、法律服务的业务领域和律师事务所自身的经济实力; 第二、目标客户群体及 其接触媒介的倾向与习惯; 第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方式的规范;第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心理倾向。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分析以上因素的 基础上,结合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目标,科学地确定知识营销的传播途径。 二、律师事务所知识营销传播途径 (一)电视访谈 电视广告有综合视觉、听觉的效果, 富有感染力,能引起高度注意,触及面广,但成本很高,瞬间即逝。电视对于传播新的知识理念、接受法律服务的观念是很好的媒介,但对于详细传播律师事务所的 文化内涵、服务质量等是远远不够的。律师借助电视媒介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法制栏目介绍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分析法律现象,普及法律知识。 律师借助电视媒体专门制作相关节目进行知识传播,需要花费不菲的费用。最好的做法是成为电视媒体希望就某个事件获得专家意见时的专家。但是这样 偶尔在电视媒体上的现身,只能给老客户以更强的信任感,而很难对大多数潜在客户产生较深的印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其它媒介的长期配合,不断成为新闻问题 中的明星专家,才能发挥显著的作用。 (二)报纸杂志 报纸和杂志在知识营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报纸不仅具有灵活、及时、本地市场覆盖面大、可行性强的优点,而且可以根据律师业务领域的特点来选择 版面和规格。报纸非常适合说明性、知识教育性的内容,可以详细表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内涵、律师的业务水平、对某问题的研究深度。对于一些专业报纸, 还可能与新闻或相关行业事件相结合来说明法律问题,使传播的知识以及与知识相关的法律服务更能被客户接受。杂志(尤其是专业杂志)一般都较有权威性,而且 复制率高,有利于长期保存。杂志,特别是专业杂志的阅读者一般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对专业知识较感兴趣,所以杂志是律师知识营销过程中较为专业的传播知识的 途径。 针对不同杂志期刊的特点,律师应该撰写不同类型的文章。如,大众型报刊杂志,律师应该以提供实用性的知识为主,以“如何做…”等指南式的小文章 吸引普通读者的关注。对于专业型报刊杂志,律师可以撰写更有理论深度的文章,因为这些媒介的受众大多有过该领域的知识训练,他们需要的是在法律的角度加深 对该专业问题的认识。 (三)广播 广播虽然只有声音,不如电视那样引人注意,但它作为一种大众性的宣传媒介,具有地理方面的优势,而且成本低廉。广播是一种互动效应好、有利于感 情交流的知识传播途径,律师与潜在客户双方可以通过热线电话进行直接沟通,律师能够较为详细地向客户传授与相关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题讲座,收集潜 在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信息,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在选择广播作为知识营销时,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宣传时段。通过广播进行知识营销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也能采取一些激励措施使潜在客户更多的参与其中,使传播内容的可信度更强,更富有感染力。 但广播的受众层次可能较低,他们关心的问题以普通民事纠纷或轻度刑事犯罪为主。这些潜在客户带来的业务,能够收取的费用有限。在中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大城市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以及案源不是太充分、需要积累客户口碑的律师,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方式。 (四)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传在近年来已成为知识营销的重要途径。专题讲座对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他不仅需要自己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要能深入浅出地把这 些知识面对面传授给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潜在客户,并传达出个人的人格魅力。组织一场专题讲座,要经过联系场地,组织听众,进行演讲,事后宣传等环节,这一 过程对于律师的组织能力、知识技能、演讲水平都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专题讲座是律师与潜在客户面对面沟通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潜在客户对你教授的知识感兴 趣,需要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他一般都会在讲座之后留下来与律师进行进一步的咨询。 相比律师专门组织专题讲座来说,利用其他机构组织的活动,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相关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发表专题演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知识传 播方式。如,可以参加目标客户群体组织的研讨活动,或者政府机构、学术团体等组织的研讨会。参加它们组织的研讨会除了成本较低之外,还可以借助这些它们的 声望获得自己的权威性和形象。问题是这种他人组织的研讨会使律师受限制较多,发言时间、场地和设备、参与程序都不能随心所欲,影响发言效果。此外,还可以 考虑与相关行业的行业协会、各地商会等民间或半民间组织联系举行讲座,这样既配合了这些组织的工作,帮助它们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同时也能以较低的成本聚合 听众,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专题讲座必须考虑讲座听众的需要。在举行讲座之前一定要分析讲座听众的类型和他们所需要的知识,在选题的时候要从客户的角度问自己:这个问题重要吗?还有什么没讲到的?提供的知识及时吗?这些听众是不是听到其他人讲到过?然后,按照客户的需要撰写讲座提纲。讲座完毕之后要通过相关媒体,将讲座的信息或演讲的大概内容传播出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网络 知识经济时代,律师知识营销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信息网络技术介入知识传播环节,从而导致新的传播手段即网络化传播的出现。网络已成为知识营销 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进行知识营销,方便、快捷、有效,其优势十分明显。它具有及时性和互动性,能够提供给客户及时充分的法律知识,同时实现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直接沟通。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相关各种知识信息,使客户可随时调阅检索。 网络化的知识营销方式主要有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博客等几种。 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可以建立专业性、学术性的法律知识信息平台,客户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查询到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的文章,特别是本所律师撰写的法律文章。律师事务所网站也可以提供自制法律期刊或法律指南手册的电子版,给客户一些基本的法律讯息或常识。律师事务所网站还可以就一些基本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将这种咨询意见公布在网站上,以有助于以后的潜在客户查询法律信息,并了解到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的重视。 律师博客也是一种很好的网络知识营销方式。律师博客最大的特点是个人性,非常有利于律师个人的知识营销。因为博客文章大多是博客作者自己撰写或收集的,反映了博客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客户直接了解到该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质量。在这里律师营销网提醒律师博客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要专业化,集中于某一领域的研究;二是 要以原创为主,反映自己的研究状况;三是要兼顾学术性和通俗性,注意符合一般客户的理解能力;四是要注重跟网友的及时沟通。 (六)自制法律期刊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计法律期刊发送给客户,保持律师事务所对客户利益的持续性关注,同时还能促进潜在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兴趣。法律期刊可以让 律师事务所与明确的客户直接交流,提醒客户全面了解你擅长的业务领域,介绍你所在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资讯与理论知识。 法律期刊成败的关键在于:(1)法律期刊能否提供读者感兴趣的信息;(2)法律期刊的心思是否及时;(3)法律期刊的信息是否丰富;(4)法律期刊提供的信息能否引导读者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正确的评价。 针对重要的客户或者客户群体,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制作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期刊,以有效的满足他们对知识的需要,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这比泛泛地提 供大众化的知识,传播效果更明显,更有利于巩固这类重要客户对事务所的忠诚。由于他们能给律师事务所带来较大的收益,所以这种专门性服务额外消耗的成本是 值得的。 法律期刊的发行次数可根据律师的研究能力、时间、精力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确定。不一定需要定期定期发行。发行次数不可以过于频繁,因为这样 律师事务所可能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文章;发行次数也不可以太少,因为这样法律期刊内容的及时性和延续性就会大打折扣。建议至少应每季度发行一次。 法律期刊的传播方式可以采用纸制材料的发放或通过邮局邮寄。目前采用更普遍的方式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或在律师事务所网站提供下载服务。在网上提供电子版本的法律期刊,对律师事务所来说成本比较低廉,对客户来说能及时收到且存储方便。缺点是国内许多客户尚未形成收发和阅读电子文件的习惯。在可 能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事先询问客户对收取法律期刊方式的要求,以符合客户习惯的方式发送法律期刊。 (七)指南手册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以往办案的经验,总结出大部分客户通常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常见的问题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是一些比较基础的知识,你通常都是免费向遇到类似问题的客户告知的,并暗示客户可以向律师购买服务接受进一步的帮助。 指南的内容,一是要具有实用性,二是要具有针对性。比如,对商业企业,你可以提供《如何避免劳动纠纷的十种方法》或《消费者索赔的七种应对之 道》;如果你以办理离婚纠纷为主,你可以提供《离婚时家里什么财产可以归您所有》;对合同纠纷,你可以撰写《手把手教你发现合同陷阱》。 你可以将这些指南印刷成小册子或者宣传单。一旦客户上门需求帮助,或者电话咨询,你就可以向他们发放这些小册子或宣传单。在律师与潜在客户交往 的各种场合,客户若想你询问某些问题,你可以在口头作出解答后再赠送这些书面指南。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各种媒体表示律师事务所提供这些指南,希望有需要 者联系律师索取。 当潜在客户收到律师的资料之后,他们可能立即打电话给律师,跟你预约见面;他们也可能没有立即这么做。毕竟对很多人来说,作出聘请律师的决定需 要一定的时间考虑。也可能很多人获得指南后暂时就能自己解决某些问题而不需要求助律师。别太担心。一旦他们有了真正的纠纷,他们第一个想到的一定就是你。 而且你的时间可以集中用于能够带来更多律师费的真正的纠纷,而不是提供简单咨询这种耗时耗力且收费低廉的工作。 以上是律师营销网对于律所知识营销的一些理解及看法, 更多关于律师网络营销的知识,欢迎点击进入>>律师网络营销怎么做才有效果?

Ⅵ 谁能帮帮我啊,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册里都应该出现那些内容

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走过了整整27年的历程,在这27年的历程当中,律师业在立法、管理体制、业务领域、人员素质及社会作用的各个方面取得巨大成绩,成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队伍中的主力军。而辩论大赛不仅能够展现我省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展示律师的辩论才华、专业素质和精神风貌,还有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有助于全社会了解、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同时,还起到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正是带着这个思想,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特举办“江苏省第二届律师辩论赛”,以实践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展示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庆祝《律师法》颁布10周年暨全国律师协会成立20周年,展现我省广大律师的精神风貌和业务水平,为10月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选拔优秀人才。

这是一次没有硝烟的屏上论战
这是一次没有败者的语言决斗
这是一次没有结论的论辩之战

赛事安排及奖项设置
本次辩论赛共举行14场,其中:8月19、20日小组第一轮复赛7场,决出8支队伍进入下一轮比赛;8月27日第二轮决赛4场,决出6支队伍进入总决赛;9月2日第三轮总决赛共3场。
本次比赛设团体特等奖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优秀奖6个,组织奖3个。个人每场比赛设“优秀辩手奖”1名,共14名;14场比赛设最佳辩手奖、最佳专业知识奖和最佳风度奖各1个。这是一场法理的雄辩
这是一场公平的较量
这是一场才华的展示
这是一场智慧的碰撞

主办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教育电视台
江苏省律师协会

承办单位
江苏省律师协会
协办单位

呵呵……这是我们这的,给你做个参考

Ⅶ 我们部门想搞个法律宣传活动,怎么宣传才最好

我们律所可以跟你们部门合作,既有扎实的理论又有生动的案例,有利于达到较好的宣传效果。

Ⅷ 律师事务所宣传册应该由哪些内容请列个大纲

封皮--名称--标识---口号
主要合伙人介绍,
主要合作企业和成功案例简介
主要承接业务,服务内容,
地址,联系方式

Ⅸ 律师发行名片违法吗

不违法。发名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广告,毕竟名片不是宣传单。

Ⅹ 金才律师事务所也骗了我,我们应该怎么办

律师事务所骗了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

《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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