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
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总纲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
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
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
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
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
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1949年
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
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
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
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
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
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
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
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
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
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
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
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
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
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
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
,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
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
固,更加发展。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
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
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
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根
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
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
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
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
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
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
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
务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
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
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
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
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工作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
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
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
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
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
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
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
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
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
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
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
行监督。
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
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
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协助国家机
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
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
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
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
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
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
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
教育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
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
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
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
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
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
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
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
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
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
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
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
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
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
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
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
,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
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
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
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
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
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
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
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
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
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
、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
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
题。
第二章组织总则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
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
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
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条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
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
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
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
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
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
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
,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可以声明保留。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
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
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
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
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
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
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
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
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
请求复议。
第三章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
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
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
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
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
下列职权: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
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
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
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
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
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下列职权: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
实施;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
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三、组织实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
体会议的决议;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
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六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
秘书长;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
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
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
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
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
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地方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盛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盛
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
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盛自治区、直辖市、自
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
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
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
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
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
常务委员;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并
通过有关的决议;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
,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
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
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
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
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
会议的决议;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
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六、决
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
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
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
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
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
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
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
议通过后实行。
Ⅱ 如何做好政协新闻宣传工作
当前,如何坚持以中共中央[2005]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努力为各级组织参政议政服务,并为广大成员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舆论导向和精神动力,这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民主党派的新闻宣传工作是统一战线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围绕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在中共有关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认真落实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统一宣传口径,严格宣传纪律,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做好民建的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点,切实加强与统战宣传部门和社会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沟通多党合作宣传工作的情况,重点宣传民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活动和重要议案、提案的情况,及时报道各级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服务社会的重大活动,积极反映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做到贴近中心会务、贴近会员、贴近生活,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成效。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两点”认识:一是特色工作要重点宣传。每年的“两会”是民主党派成员向社会反映参政议政工作成果的最具有特色的新闻热点,做好“两会”的新闻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宣传部门,只有及时与新闻媒体保持联络、及时沟通、传递信息,才能在各级人大、政协会上参政议政的活动,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二是日常活动要经常宣传。围绕年度中心工作,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也非常重要。各级宣传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捕捉新闻热点的敏锐性,认真撰写新闻稿件,及时把有关情况报送各级主流新闻媒体,同时,广泛开展会内宣传,只有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渠道,做好日常活动的宣传工作,才能达到鼓舞人、激励人的目的。
目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存在三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社会新闻宣传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中共中央统战部、宣传部、对外宣传办公室[2003]49号《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的意见》已下发两年多了,各地在贯彻落实上发展不平衡,力度不够大,使民主党派的社会宣传工作处于被动地位。如:在《人民政协报》“统战新闻”版上和《团结报》上的稿件录用比较难;在省级党报和省级电视台上的报道也比较难。
2.宣传队伍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省各市级组织负责宣传工作的人员少、头绪多、压力大,加上业务培训工作的不到位,使各地宣传工作差距比较大。对此,如何加强宣传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捕捉新闻热点的敏锐性,熟悉掌握新闻稿件编写的技巧性等等,显得更加重要。
3.宣传工作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我省各地新闻宣传工作发展不平衡,会议性报道比较多,先进人物报道比较少,特色宣传报道处于一般。特别是新闻宣传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参政议政工作,如何把我会参政议政的工作更快更好地宣传出去,扩大民建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目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省市机关之间、机关处室之间工作互动机制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宣传工作的表彰激励机制。
针对目前现状,我们提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中共《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的意见》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精神,围绕“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突出抓好宣传参政为民、宣扬先进人物的新闻报道,努力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扩大宣传途径,积极创新宣传形式,把新闻宣传工作搞得既生动活泼,又富有亲和力,争取把我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具体的工作措施主要有以下五点:
1.建立工作互动机制。今年,我会将探索建立以省市组织宣传职能部门为抓手、基层支部为单元、骨干会员为基础的宣传工作互动机制。主要是做好三个层面的工作:省、市委机关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交流,做好宣传工作的筹划、组织、协调、落实,达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目的。市级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支部宣传委员,加强联络与沟通,积极抓好宣传工作的落实,达到上下协调、工作联动的目的。机关、基层支部宣传委员,要充分调动骨干会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第一线的基础作用,动员他们积极参与新闻稿件、社情民意的撰写工作。通过逐步建立省、市、支部宣传工作的互动机制,努力形成由机关、基层、骨干会员组成的宣传工作网络。
2.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关键在于人,首先要建立健全一支政治素质好、理论功底强、业务水平高的通讯员队伍,人员主要由机关干部和热心会务工作者组成;其次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并不定期地进行培训,加强新闻理论、新闻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培养良好的新闻敏感性,及时提供新闻线索,努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今年5月上旬,我们利用召开《江苏民建》创刊10周年暨100期笔会的契机,进行了宣传工作骨干人员的培训,邀请民建中央宣传部、民建中央信息中心、《人民政协报》社、《民讯》编辑部的有关同志,进行以会代训,一方面着力提高我省宣传队伍撰写新闻稿件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加强中央、省、市组织宣传部门的工作联系,为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完善表彰激励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我会对各省辖市委、省直工委的新闻宣传工作,实行了量化考核,修订了评比表彰办法,完善了激励制度,改进了工作方法,并对各地新闻宣传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的情况,每年两次在常委会上进行通报,有效地促进各地新闻宣传工作的落实。目前在我省已逐步形成良性互动竞争态势,推动着各市组织新闻宣传工作的良好发展。
4.扩大会外宣传途径。根据《民建中央关于加强联络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我会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举措、调研成果、重大活动和消息等,开展与新闻单位的联谊活动,努力构建比较通畅的新闻宣传途径和领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大众传媒具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重点抓好在《人民政协报》、《团结报》、《新华日报》、《江苏政协》、《挚友》等媒体的投稿工作,及时向我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提供重要的新闻线索,努力做好多层次、全方位的新闻报道工作。
5.创新新闻宣传形式。就是要做好民建联系经济界人士的特色宣传报道工作,对民建界别各级政协委员就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问题所提出的提案,要进行系列化的宣传报道;对民建企业界成员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系列活动,要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对各级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的系列主题活动,也要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并要在原来文字、图片等静态宣传的基础上,逐步采用DVD光盘等动态宣传,努力把新闻宣传工作做得更加具有时代的特色。
总之,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真正做到电台里有声音,电视里有图像,报刊上有文章,网络上有信息。我们认为:一是要有各级组织的正确领导,二是要有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三是要有各级宣传部门及骨干会员的共同努力,特别是负责宣传工作的同志,要加强责任心,增强敏锐性,把握规律性,提高主动性,争做宣传工作的有心人,做有成绩的人,不断开创我会新闻宣传工作的新局面。
Ⅲ 工资集体协商八个流程
法律分析:1、成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决定》(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工会委员会推荐并公示产生出五名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3、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公司总经理为企业方协商首席代表,产生五名企业方协商代表。?4、职工方向企业方就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5、企业方就职工方提出的要约书内容,提出要约回复,同时建议工会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要让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既共享发展成果,又共担管理责任。?6、根据职工方与企业方商定的正式协商时间,做出《工资集体协商报告书》,上报兴东方公司工会。?7、召开动员会,在职工中进行宣传教育活动。?8、召开专题报告会,介绍本年度工资调整方案、财务收支预算报告。?
法律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Ⅳ 平等协商会议分为哪几个协商阶段
在充分准备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双方代表轮流主持,其程序是:
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则形成正式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鉴字。如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在协商过程中,工会方协商代表应灵活运用协商的方法和技巧,即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行政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以求得共识,使双方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实现共赢;不仅应坚守工会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够预测企业行政方面可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工会方协商代表不仅应审时度势,力求主动,而且应通过内部团结显示团队的集体力量;不仅能够倾听和甄别对方的观点,而且能够在出现重大分歧或发生争执时,积极建议休会,以便做出新的对策选择。总之,在协商过程中,工会方协商代表既要善抓时机,又要把握火候;既要方法对头,又要技巧娴熟,才能使协商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Ⅳ 一年中有几个与法制宣传有关的日子
四个,分别是:消费者权益日、全国土地日、国际禁毒日、律师节、全国法制宣传日。
1、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6月25日:全国土地日
“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3、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每年的“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各级政府都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及其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4、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
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2001年12月04日是第一届全国法制宣传日。同时该日期也是国家宪法日,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普法措施
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期间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经验,继续抓好各项普法活动的深化。抓好重点阵地。普法期间,要继续巩固和发展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办好专栏、专刊和各类法制宣传教育专题节目。
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普法网站建设,推动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六五”普法的重中之重。
Ⅵ 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和作用
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作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并且能够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共商国是,从而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
(6)协商宣传期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相关法条: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照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充分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Ⅶ 协商是什么意思
协商:协调,商量。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
一般来说,协商是在争议发生之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在生活领域,协商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润滑剂。
在政治领域,协商则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
Ⅷ 宣传时效问题
你好。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原则,你有权利要求返现。因为他立的牌符合了合同法上的要约,你的购买是承诺,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建议你把证据保存下来,现协商解决,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Ⅸ 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政协全国委员会开展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 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3)国家财政预算;(4)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5)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6)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7)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8)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9)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10)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11)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12)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13) 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4)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