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闻单位可以对企业刚刚敲定的价格表进行宣传报道吗
新闻舆论具有传播快、辐射广、影响大等特点。根据我国《价格法》第37条的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在价格监督方面新闻舆论发挥着特殊作用。价格监督是价格工作的“推进剂”,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照妖镜”。价格表是公司产品的定价,是要面对广大消费者的,不是商业秘密,新闻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实践中新闻单位可能通过定期报道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例,通报专项检查情况等形式对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督。企业应当对其正当的行为予以支持,共同维护和谐的价格体系。
❷ 价格法上三大类价格违法行为一般是指
价格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
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
注意价格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法律依据】
一、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
《价格法》将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为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一)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四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按照规章而由一定的会员所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活动的组织。
(二)其他组织。指具有一定生产能力,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
(三)个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
2.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
二、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价格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哪一类价格违法行为的过程。
(一)价格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
确定一种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首先要明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调了药品的零售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降低药品价格,就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据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确定其价格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不合法”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宪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是虽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其基本原则是明确的,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这些基本原则不一致;三是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超越其职责范围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这种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不合法的。
(二)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
这是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第二步,在确定违反了有关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后,就要确定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具体是哪一条;再有就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定性,是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如:经营者违反规定乱收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列举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注意价格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具有约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时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生效时间。我国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自发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采取了这种办法。
二是公布或者发布后某一特定时间生效。即公布或者发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时间才生效。法律、法规通过后是立即施行还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施行,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具体内容、所面对的社会环境等情况而定。如《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由于《价格法》突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较以前的《价格管理条例》有了较大突破,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认真学习,做好各方面准备,需要广大经营者领会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实施前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普遍了解。
三是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处罚规定没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一般来说,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其生效前发生的,属于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关系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规均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一般不对其发布前的行为产生约束。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价格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即价格违法行为从1999年8月1日以前一直延续到8月1日以后的,可以适用处罚规定;二是对于1999年8月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在程序上适用处罚规定,即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责令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的2‰加处罚款。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决定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原则上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但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修改决定公布施行之日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三、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价格管理相对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过程。准确计算多收价款的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主要介绍三类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数量认定
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15项。其多收价款的计算如下: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2.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4.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5.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6.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7.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8.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
9.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
10.分解收费项目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标准)×数量;
11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12.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13.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15.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提供服务应收费标准)×数量。
16.其他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获得的多收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算办法。
没有违法所得的,主要有低于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价格和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两种表现形式。考虑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应当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给社会的稳定甚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影响。因此规定,对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而无违法所得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主要有:
1.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2.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
3.低于最低保护价获得的多收价款=(最低保护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于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对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本规定中最重的,对无违法所得的,所处罚款是罚款中最重的。
(三)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数量认定
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可以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两种。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低价倾销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价格串通致使商品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哄抬价格致使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上涨后的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欺诈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歧视而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下面重点介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价格违法所得的数量认定:
1995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差价率或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过,就属于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其价格违法所得的计算如下:
1.多收价款=(实际价格-市场平均价格)×数量;
2.多收价款=(实际差价率-平均差价率)×经营额;
3.多收价款=(实际利润率-平均利润率)×经营额。
这里的“市场平均价格”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价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润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四)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行为的数量认定
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
❸ 如何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对规范整顿教育、医疗等民生行业的收费情况等起着重要性的作用。例如:
开展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保障惠农政策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依法查处乱收费现象、提高标准、自立项目等问题。
开展教育收费检查,保证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避免边免费边乱收费的情况发生,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现象,以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对县城以及各乡镇医疗机构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及中标药品核定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招商引资条件,着力营造宽松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如国土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问题;交通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客货运经营权许可费用等问题;城建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污水处理费等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发挥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的支撑作用。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节日期间,组织检查人员,开展粮油店、集贸市场、客运市场、超市、医院、加油站等价格执行情况价格检查,检查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按要求明码标价等问题。节日期间,保证“12358”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对违反价格政策的经营者依法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予以公开曝光等。其次,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重点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最后,积极推进明码标价工作。继续按照“分行业、按系统、重规范”的总体要求,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大力推进明码实价。
加大价格举报工作力度,发挥化解民怨、民难的窗口作用依法行政,取信于民。价格举报时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窗口。必须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举报属实的情况坚决依法查处。秉承“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强监督、创品牌”的新思路,强化举报服务功能,全力打造“12358”价格投诉举报品牌,构建“12358”业务管理网络平台,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实现价格举报智能化受理、举报信息自动化处理和流转、查询以及价格信息动态发布,有力促进价格举报管理业务运作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数据传递网络化、统计分析科学化。始终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举报中心“12358”二十四小时值班,快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提升服务水平,快速处理群众投诉,为群众办实事。
作为基层价检部门,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对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很重要。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各界对物价工作的了解,基层物价部门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价格法宣传,通过有力宣传提高群众的物价观念,让群众更加了解物价工作的性质、更加支持基层的物价工作。
提高认识,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检查统计报表分析和总结汇报材料,对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认真查处、及时反馈。严格执行物价检查人员守则和廉洁自律的规定,维护物价检查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必须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认真完成各专项、重点检查任务,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创建规范物价检查活动,不断提高检查队伍素质,培养过硬作风,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战斗力。
❹ 价格法律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一、《价格法》概述
市场的核心是价格,《价格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对人的效力方面,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的三种基本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是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的形成途径来划分的。
二、市场调节价及特点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种市场调节价的特点是:
第一,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独立主体即经营者制定的,这种独立市场主体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他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决定自己经营商品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四,市场调节价又是经营者依法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指导价及特点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持点:
第一,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即政府和经营者,其中第一主体政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即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先制定一个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三,政府指导价是两个定价主体结合的产物。
四、政府定价及特点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单一主体而不是双重主体,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是同一主体。
第二,政府定价也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进行,定价权限和范围也在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政府定价是政府作为单一定价主体而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它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相对稳定,不像市场调节价那样可以随行就市,也不像政府指导价那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五、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规定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经营者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六、价格监督检查及主要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组织对管理相对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价格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宣传国家价格法律和政策,保证其贯彻执行;(2)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价格改革和管理任务的实施;(3)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4)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5)加强领导,改进工作,搞好队伍内部建设。
七、价格监督检查遵循的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中的职权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应该拥有相应的职权。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查询、复制资料及核对银行资料;(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4)先行登记保存。
九、经营者应如实提供价格情况和有关资料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仅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且应配合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这既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又是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经营者自身的利益。
❺ 价格欺诈属于虚假宣传吗
肯定属于,比如这次的360和苏宁的网上价格大战,搞价格欺诈已经被那个什么部门给批评了,背后有没有那个那个就不知道了,但至少说明这是非法的行为,是虚假宣传。
❻ 被职业打假人利用价格法敲诈 你如何应对
最近有一则新闻,说的是一个客户在天猫上买了一家天猫店的产品,然后打电话给这家天猫店说这家天猫店的价格涉嫌欺诈消费者。这个消费者没有在天猫店上投诉而是直接打电话给了工商局投诉这家天猫店。隔天之后,工商局直接打电话给天猫店的店主,说这家天猫店的店铺违法了价格法被客户举报了,工商局说,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起码要罚款5万以上,然后工商局的人建议这家天猫店店主跟客户协商解决。店主然后就跟客户联系,结果是这样:客户说你的产品涉嫌价格欺诈,要赔偿1万多元了事,否则工商局处罚的话,会赔偿更多。
遇到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作为天猫店主来说,你咋办?
首先,价格法适用于任何的店铺,你需要熟悉价格欺诈的各种形式
不管是开实体店还是虚拟店铺,店主一定要熟悉价格法,并且要熟悉何为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
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
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
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
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
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
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
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以上是价格欺诈的10常见的表现形式,一旦涉及到以上的形式,工商局发现的话,都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你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比如敲诈定罪、勒索罪等等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犯罪形式。
开店,最担心的就是遇到职业打假人,而且是那种狮子大开口的职业打假人,这时候就需要自己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赔偿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一旦索赔超出限制,那就是敲诈勒索,因此建议开网店的店主,要多看法律方面的知识。
最后就是,开网店,定价什么的,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胡乱定价,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
❼ 请问~关于价格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谢谢,急
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了。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对于
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
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正在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法
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
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我国1 9 年
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
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
核心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通过价格调节来
实现。价格法的根本作用是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
成,维系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
公平竞争环境。
价格法的制定与颁布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
保障。它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
调节价,既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
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
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
行了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些都有利于企
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价格法不仅规范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而且规范了
政府的价格行为。它明确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
定价的范围,定价的方式、程序及原则,这有利于提高
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它还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
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家将市场价格总水
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一系
列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
稳定。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
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
之一。它严格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牟
取暴利以及变相涨价、乱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
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给
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它赋予消
费者参与政府定价的权利,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更
要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它明确消费者有
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
举报,并受到价格部门的保护。消费者在价格方面的权
利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这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
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建设又向前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
定,价格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方面
的关注。要使这部法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
用,关键在于贯彻执行。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价格主
管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价格法的活
动,使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学习、
宣传,了解、掌握、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
义务,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❽ 店家一开始一个价钱付完钱后涨价违法吗
如未明码标价则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表现形式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❾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❿ 价格法规定哪些属虚假宣传商家不能使用
虚假宣传《价格法》涉及很少,《广告法》详细一点,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