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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宣传

发布时间:2022-05-26 14:46:24

1. 云南省玉溪市珠江禁渔区的划定

实施珠江禁渔制度的文件。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珠江禁渔期制度要求,做好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珠江禁渔期工作,华宁县农业局根据省、市、县有关实施珠江禁渔制度的文件精神,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设立永久性禁渔期制度标志石碑,张贴禁渔期制度通告,发放禁渔宣传册(单)和县政府实施禁渔通告,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禁渔信息,创新工作模式,聘请渔政协管员,深入重点捕鱼群众家中,讲解通告,做到预先劝止,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等措施,使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野生鱼类资源得到有效养护。

2. 为落实好禁渔,从保障民生角度政府应采取哪些措施

加大禁渔期和禁渔区巡查力度,坚决打击顶峰而上的不法分子
加大渔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引进新的鱼类或藻类的优良品种,同时改善鱼虾贝类的生存环境,加大增殖放流的工作力度。
加大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严格审查涉海工程项目,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加大社会保护蓝色海洋的宣传力度。
大力发展远洋捕捞,到国外找资源。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科 学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 长江禁渔十年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长江十年禁渔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一、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

长江禁渔令生效后,江面上的“正规”渔船没了,但不少“三无”船只仍然在江面上大摇大摆,尤其是那些船尾拖着“电拖网”,或船头伸着长长“触角”的电鱼船只,对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非常之大!十年禁渔,不能只是禁了“有证”的渔民,而让这些非法捕捞者钻了空子!

长江禁渔期是不可以钓鱼的,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接下来十年的禁鱼期,看似这让很多渔民都失去了收入,但其实在当今的社会之下,机会有很多,即使不靠捕鱼为生,但还可以选择其它的出路,例如说可以通过水产养殖,这不但成为了渔业资源的保护者,而且还不用在每天靠着运气去捕鱼,养殖也就有了固定的资金来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4. 为什么长江要“十年禁渔”

长江要十年禁渔的原因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但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的水域环境破坏的越来越严重。

目前,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所以实现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禁渔期设置十年,才可以让它们繁衍两三代,这样他们才会数量的恢复,个体也能越变越大,也才能出优质的好鱼。

而以往三个月的禁渔期,生长的鱼还不够三天捕捞。

5. 长江上游禁渔八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长青渗油浸鱼八个禁严禁内容是什么?禁止。电麻鱼。镜子放药药鱼。禁止放碗碗鱼。

6. 禁渔四清四无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四清指“清江、清湖、清船、清网”;四无指”无渔船、无渔民、无网具、无生产“。

法律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黄河禁渔工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黄河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而实施的一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沿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好黄河禁渔期制度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提前部署、抓好落实。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公安、工商、财政、民政等多部门参与的更广泛和更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执法监管、民生保障、宣传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制度首年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做好宣传教育,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让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早部署、早落实,是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今年是黄河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一年,沿黄各级渔业部门要抓住制度实施前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对制度实施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群众、渔区相关行业对制度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政策实施阻力。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确保渔区稳定。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禁渔秩序

沿黄各级渔业部门要对标《“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农渔发〔2018〕4号),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黄河禁渔执法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按时调度执法行动数据,确保各项禁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对辖区内禁渔期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密切做好省际间交界及共管水域执法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和交叉督察,确保执法成效。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7. 国家怎样做才能确保十年禁渔顺利进行政治主观

想要确保禁渔政策能够有效顺利进行,个人觉得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个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老百姓明白禁渔的目的和作用。
二是制定出台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周边区域内有可能会出现的破坏禁渔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警示。
三是调整周边区域的产业结构,对从事渔业人员进行培训转产,让他们拥有其他可以谋生的手段。

8. 禁止捕鱼的宣传标语有哪些

1、长江禁渔,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全民动员,同心协力,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

3、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

4、保护长江,从我做起!

5、十年禁捕万世福,确保渔民退得出。

6、捞一网资源枯竭,退一捕海阔天空。

7、为鱼儿留条生路,为子孙留条后路。

8、禁捕退捕护生态,强化执法保成效。

9. 什么是禁渔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禁渔制度:
禁渔制度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活动期间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禁渔制度的内容:
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同时因区域不同,规定的禁渔制度略不相同,比如,长江流域调整禁渔期制度如下:
1、扩大了禁渔范围,覆盖了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禁渔区具体为: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2、禁渔时间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延长,统一了长江上中下游的禁渔时间,并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具体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3、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同时规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专项捕捞管理规定批准。
4、通告要求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三、禁渔期划分标准:
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亲体是捕捞资源的基础,过少必然对后备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规定亲体进入产卵期后为禁捕期。稚、幼鱼是捕捞资源的补充来源,成熟后构成补充群体,是捕捞丰歉的决定因素,因此多将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国际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邻水域对某些捕捞对象,如鲸类、堪察加蟹等,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上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禁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 2月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禁渔期的规定,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置渔具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海南岛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 6月30日等,禁渔期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良好作用。

10. 2022年禁渔期是什么时候结束

2022年禁渔期持续至6月30日24时,部分地区会持续到7月31日。

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类型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内陆水域禁渔规定的,渔业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特别指出,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的“禁渔期”宣传活动,全力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重点打击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要强化执法保障,增强安全意识,突出重点部位布控查控,抓现行、打团伙、除源头。要严格依法办案,精准打击犯罪,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禁捕工作“禁得住、稳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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