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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路护路宣传教育

发布时间:2022-05-23 22:50:54

『壹』 小学生爱路护路必知

爱路护路“不字歌”、“三字经”

爱路护路“不字歌”

爱铁路 保安全 铁路法 学仔细
过道口 不着急 不抢行 不钻杆
列车过 不击车 不哄抢 不扒车
列车停 不围车 不叫卖 不钻车
道心上 不玩耍 不行走 不乘凉
路基旁 不放牧 不晨练 不采石
不捡炭 不取土 不乱倒 不搭建
钢轨件 不能卸 不偷盗 不买卖
防护栏 不破坏 不爬越 不涂抹
毁铁路 法不容 酿苦果 终自尝
惜铁路 如生命 护铁路 齐创建

爱路护路歌

昔日井冈摇篮路,守着金山难致富。

老区脱贫苦无路,今日公路进农户。

井冈儿女奔小康,农村建设大跨步。

政府花钱修通路,人人有责来管护。

人民公路不爱护,损人害已没好处。

路边农户都爱路,大路畅通才致富。

不乱摆摊不堆物,不倒垃圾不晒谷。

杂物莫往公路丢,占道经营交通堵。

路上乱堆诱事故,责任追究要记住。

公路设施要爱护,交通标志固原处。

桥梁涵洞要坚固,不要破坏草和树。

搭棚建房傍公路,建筑红线要留足。

桥涵水沟不能堵,排水畅通路基固。

搭接公路先申述,安保措施不含糊。

标牌设置有法度,安全视距不容阻。

埋设管线先告诉,跨路设施批准做。

挖掘公路要止住,履带机车莫上路。

行车安全不糊涂,损坏公路要赔足。

超限运输要根除,子孙走得万年路。

破坏公路要严处,提醒大家莫损路。

公路畅通心畅舒,交通安全万家福。

人人都把路来护,家家幸福代代富。

创建安全文明铁道走廊三字经

爱家乡,爱铁路,爱公物 互尊敬,互帮助,互勉励
铁路通,百业兴,人民兴 铁路法,牢牢记,永遵循
铁路线,不毁路,不闹事 铁路边,不乱采,不乱堆
搞创建,党政抓,领导带 创走廊,全民动,联队防
要稳定,先宣传,再教育 要平安,综合治,多手段
走廊内,治安稳,运输畅 保铁路,维治安,任务重
铁卫士,尽义务,做贡献 勇斗邪,勇开拓,勇争先
不怕苦,不怕累,讲奉献 为国家,为人民,立新功

『贰』 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内容是什么

一、严禁破坏、攀爬、钻越铁路防护栅栏、防护围墙,严禁在铁路边玩耍、逗留。

二、严禁在开放式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玩耍。

三、严禁击打列车,严禁在铁路钢轨上置放道碴等障碍物。

四、严禁拆盗、损毁或移动铁路设施、设备、安全标志。

五、严禁在电气化铁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放风筝、气球。

六、严禁攀爬铁路桥梁,严禁在铁路隧道两端的平台上玩耍、逗留。

七、严禁钻越车底、爬乘货车、跳车等危险行为。

八、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禁止在铁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放牧牛羊等牲畜。

『叁』 爱路护路内容是什么

爱路护路内容路边农户都爱路,大路畅通才致富,公路连着你我他,爱护公路靠大家,爱路护路,人人有责,爱护脚下公路,方便你我出行,你拍一,我拍一,爱路护路争第一,一米一里都是情,一寸一步都是爱,和谐人车路,路政伴您行。

西藏爱路护路模范乡镇是为了做好爱路护路的宣传,增强公众认知和认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于2019年5月路政宣传月期间,西藏自治区路政管理局在西藏公路系统组织开展的活动 。

工作目标

按照总体规划分类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起组织完善、机制健全的工作体系,主体明确、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线上专业防范线下义务巡视关键路段重点监护三位一体的联防体系,精简实用统一规范的基础资料管理体系,营造平安和谐的铁路治安环境,实现全年奋斗目标。

『肆』 如何做好爱路护路宣扬教育工作

1、开展以“知路、爱路、护路”为题材的板报及铁路安全常识竞赛,让各社区的居民家庭人人参与,各尽所能,通过此类活动,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爱路护路宣传氛围。从而增强居民的铁路护路意识和自觉地遵守铁路有关规章.

2、各社区组织辖区内居民宣讲铁路法律法规、铁路安全常识以及爱路护路的重要意义,作法律知识讲座和铁路护路知识讲座,用一例例鲜活的案例,宣传铁路安全常识,教育居民,使居民明白了诸如扒乘列车、在铁路上摆放障碍物,在钢轨上行、坐、卧、戏耍打闹等行为都是不安全的,也是违法的,向居民灌输爱路护路知识,让居民自觉遵守《铁路法》,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他们的爱车护路意识,共同维护好铁路治安秩序,保证铁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的人生安全。从而使提升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树立了他们珍爱生命、远离危险的安全意识,对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伍』 爱路护路手抄报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铁路运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陆』 爱路护路宣传标语有哪些

1、 国民铁路人民爱,护好铁路为人民。

2、 以人为本,以车为本,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3、 创造畅、洁、绿、美、安的公路环境。

4、 依靠科技,促进公路管理现代化。

5、 以人为本,促进公路服务人性化。

6、 弘扬“铺路石”精神,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7、 献出您的爱心,共创文明大道。

8、 公路整洁,有您一份功劳。

9、 草木也有生命,请君脚下留情。

10、文明始于足下。

『柒』 爱路护路宣传标语

1、 创建文明路,致富奔小康
2、 以人为本,以车为本,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3、 创造畅、洁、绿、美、安的公路环境
4、 依靠科技,促进公路管理现代化
5、 以人为本,促进公路服务人性化
6、 弘扬“铺路石”精神,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7、 温馨210、312、307……,伴君一路行
8、 公路整洁,有您一份功劳
9、 草木也有生命,请君脚下留情
10、文明始于足下
11、献出您的爱心,共创文明大道
12、愿文明畅洁的公路,给您的出行带来好心情
路政宣传标语
1、 治理超限运输,维护路产路权
2、 占(利)用公路设施必须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3、 国道两侧20米范围内不得构筑建筑物
4、在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5、 路政事案举报电话:(区号)———( )
6、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7、 贯彻落实《公路法》,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8、 爱护公路设施,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9、爱护脚下公路,方便你我出行
10、 想致富,爱护路
11、有困难请拨打路政电话(区号)———( )
12、不可解体的超限运输车辆请按规定办理通行证
13、公路损坏,百业受害
14、爱护公路设施,就是关爱健康
养护宣传标语
1、 精修细养,确保畅通
2、 加强管理,促进养护生产规范化
3、 施工带来不便请原谅
4、 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捌』 简述如何做好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工作的最新相关信息

1、开展以“知路来、爱路自、护路”为题材的板报及铁路安全常识竞赛,让各社区的居民家庭人人参与,各尽所能,通过此类活动,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爱路护路宣传氛围。从而增强居民的铁路护路意识和自觉地遵守铁路有关规章.
2、各社区组织辖区内居民宣讲铁路法律法规、铁路安全常识以及爱路护路的重要意义,作法律知识讲座和铁路护路知识讲座,用一例例鲜活的案例,宣传铁路安全常识,教育居民,使居民明白了诸如扒乘列车、在铁路上摆放障碍物,在钢轨上行、坐、卧、戏耍打闹等行为都是不安全的,也是违法的,向居民灌输爱路护路知识,让居民自觉遵守《铁路法》,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他们的爱车护路意识,共同维护好铁路治安秩序,保证铁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的人生安全。从而使提升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树立了他们珍爱生命、远离危险的安全意识,对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玖』 写一片 关于爱路护路、珍爱生命、维护安全的作文350字。

汽笛一声鸣,火车在铁路上飞奔,一条钢铁巨龙出现在中华大地上。是它为我们提供了方便,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便利。它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铁路。
在祖国的西部有一座雪域圣城拉萨,在没有修筑青藏铁路之前,它是我国唯一一座没有通火车的城市,使许多物资运不进拉萨,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之处。2006年7月1日,一条举世瞩目的钢铁巨龙盘旋在青藏高原上。他突破了生命的禁区,穿越戈壁昆仑,飞架裂谷天蜇,为促进高原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如果没有铁路,我们的祖国就不会有繁荣富强的今天,不仅这样,还会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首先煤炭运不出去,工人们就生产不了钢铁,我们就不会生产出飞机和一些军用武器。这样解放军叔叔就就没办法保卫我们的祖国。不仅这样,我们很多行业都不能正常运转。
所以从先在开始,我们一定要挑起爱路护路的责任,从小培养爱路护路的责任心。首先我们要做到不损害公路设施,不在公路上打地洞,不把下水道井口打开,从而造成交通事故,使路面坑坑洼洼。护路的方法有,如果见到公路上有垃圾应在车辆较少是清理垃圾。如果井盖掀开了主动合上,如果旁边有人有意要破坏公路设施,一定要上前阻止。
翻开地图,看到纵横交错的铁路,使我想到了这样一句话‘交通是经济之母,铁路是经济之父。’他是我们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同学们听了我的描述,你们一定有许多感想。让我们一起呵护这条苦不堪言的铁路吧!

『拾』 "铁路:爱路护路安全教育"学习心得

爱护铁路之心得体会
(班级 姓名)
铁路是人民经济的动脉,它在我国建设中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爱护铁路,如果没有这些动脉,我们的生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我们穿的,用的,玩的,都离不开火车运输,我们出去游玩时,也要乘坐火车,所以铁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我们能经常听到铁路上发生的交通事项。例如:在此1998年5月8日,王某在穿越轨道时,被解体作用业的流放车轧断大腿,造成终生残疾。有些人,为了贪小便宜,破坏铁路,拧铁轨上的螺丝钉,后果不单是火车被毁,还造成受伤或死亡,值吗?
同学们,珍爱生命,爱护铁路,让我们行动起来,参与到爱路护路的行列中吧!让我们树立一个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使列车畅通无阻地驶向祖国各地,为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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