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
骗局其实是很难打击的,运营者的信息是秘密。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提示: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以“金融互助”为名,承诺高额收益,引诱公众投入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名目繁多。常见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区”、“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
二、发展迅速。依托互联网,通过网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开宣传,波及范围广。
三、迷惑性强。有的打着“境外名人”旗号,声称以“摧毁不公正世界金融体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创建普通人的社区”为目标,通过建立所谓“公平、公正、互惠、诚实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让社会公众通过资助别人从而得到更多人的帮助。同时妄称“经过市场检验,已在多个国家成熟运作多年,拥有全球数亿会员”等等。
四、利诱性强。宣称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费注册后,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可提现,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无手续费。此外,参与者发展他人加入,还可获得推荐奖(下线投资额的10%)、管理奖(根据会员等级确定相应比例)等额外收益,发展人员无上限、返利无上限。
五、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币圈比特币之家网也曾报道过多个类似的虚拟货币传销骗局,可以去查阅一下。
2. 监管“升格”震慑违规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再强化
2021年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着《办法》的实施,消保工作将内嵌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对监管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的机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但是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中,涉及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此外,还存在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人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的《办法》面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一、与互联网平台等合作需加强消保管理
为更好地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该负责人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二、监管评价要素由6项构成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其中,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等情况,权重为10%;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权重为25%;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权重为30%;教育宣传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权重为10%;纠纷化解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权重为25%;监督检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三、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60分以下为四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实施消保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以及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可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据悉,银保监会每年将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
3. 新《广告法》今起正式实施,哪些互联网金融宣传语或违反规定
1-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要求,有些已经开始陆续将网传的极限用语撤掉。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2-金融理财产品充斥着“稳赚不赔” “高额收益” “安全无忧”之类的承诺。比如对于招商理财类广告,明确其不得对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4. 保险推销员在我买过保险给送的同号珍藏钞和给我发了200元红包算违规吗
保险推销员送礼品给你不算违规,可是发红包给你就是违规了。
保险销售宣传负面清单中规定:保险营销宣传的“九不得”。
1.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2.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销宣传活
应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不得超出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3.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不得引用不真实的资料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不得虚假陈述历史业绩
不得承诺能达到某种收益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4.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的方式宣传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可能存在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5.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政府金融部门为某种产品提供保证
6.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应当通过着重标识对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视频、音频应当采取能够被明显注意的形式告知免责类信息
7.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弹窗要能一键关闭
不得允许从业人员编发或转载未经政府审核的信息
8.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营销信息
电子信息应当标明拒收的方式
9.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银保监负责营销宣传监管机构违者必罚!
1.情节轻微的,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3.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惩办!
综上所述:保险推销员给你发红包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属于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了,所以是违规的。
5. 互金协会上线举报平台 未做风险提示可被举报
举报范围
侃财妹了解到,该平台具体可举报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与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6类。
其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可举报的范围包括14种:
1. 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 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 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 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 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 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 违规债权转让。
11. 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 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 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举报平台特别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有以下行为也是会被举报的:
1. 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 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 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 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举报相关说明
举报平台除了对举报范围做了明示,也对举报人做了相关要求。其中,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到时平台会要求你上传身份证照片。同一举报人每天最多可提交5件举报。
举报人提交举报信息后,平台会生成举报查询编码,举报人可通过举报查询编码查询举报信息接收情况。而举报平台会在接受到举报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侃财妹这里要提醒举报人,举报不同投诉,要求描述机构具体违规行为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最后,互金举报平台已开通,侃财妹就想问问各大平台,你怕了么?!
6. 据报道,京东金融因不良广告被罚40万,京东金融此前还因何事被处罚过
最近京东金融关联公司新增加了一则行政处罚,而这次的行政处罚,主要原因是因为京东金融发布的广告宣扬过度消费等不正确导向,在我们社会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价值观问题,所以对于京东金融关联公司罚款40万元的金额。
其实我认为借贷平台对于一些困难的人来说是挺有必要存在的,但是如果接待平台想要用这样的方式来诱导年轻人,超前消费,那是非常不正确的,超前消费很有可能会让还不上贷款的年轻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引导大家超前消费的这部分广告以及公司也应该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7.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铜仁市万山区2021“黔盾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集中整治方案
摘要 一)开展广告宣传规范行动。对在遵新闻媒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开展集中预防性谈话,督促其规范投资或集资类广告的查验、核查程序,积极履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等法定责任。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为重点的非法金融活动集中宣传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和《条例》的公益宣传,推动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家庭;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引导社会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牵头单位:市处非办;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文体旅游局、遵义银保监分局、人行遵义中支、各县政府)
9. 金融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金融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帐、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四)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