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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宣传片

发布时间:2022-05-08 23:54:02

Ⅰ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
(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
(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
(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
(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
(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
(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
(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
(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
(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
(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
(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
(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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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全民医保到底怎么办理

全民医保了,您该如何参保?2007-12-715:23:02发表评论-老年人只有年龄在60周岁以上,没有工作单位、工作场所的老年人才可以参加问:我母亲今年64岁,太原市户籍开放后,我在8月把她的户口迁到了太原,她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吗?答:既然户口已落在太原市,就属于城镇居民医保的范围,可以参保。问:我的婆婆今年84岁了,没有退休工资和养老保险,这种情况能参加医保吗?答:可以参加。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直接办理。各级财政一年补助120元,个人需要缴180元。问:我今年60岁了,单位破产后一直没有工作,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吗?答: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在太原退休,现在回到临汾老家。该怎么参保?答:应该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临汾看病,回太原报销。问:我今年50岁,没有工作,是否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答:政策明确规定,只有年龄在60周岁以上,没有工作单位、工作场所的老年人才可以参保。您这种情况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残疾人员如果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免费参加问:没有工作的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可以参保吗?答:如果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免费参加居民医保。国家对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的补助标准会相应高一些,可携低保证和残疾证到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问:我是一名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怎么参保?到哪里参保?答: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具体参保办法要咨询民政部门。问:我的孩子今年20岁,是个残疾人,怎么办理居民医保?答:可携带他的手续进行残疾人等级鉴定,并开出相关证明,符合条件的才能办理相关事宜。问:我儿子今年29岁,没工作,他有病不能工作,是否可以参加医保?答:我们还是鼓励他去找工作,如果有病,可鉴定伤残标准。如果是重度残疾,可到社区参保。一位读者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问,城镇居民医保不管什么病都可以报销吗?“住院费,起付线以上可按比例报销”-灵活就业、无业人员医保还处于就业年龄段的中年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办理医保。或者尽量就业,参加职工医保问:女儿是外地户口,但是在太原自己搞个体生意。怎么参保?答:到太原市医保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问:2000年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现在自己干,是否还能办理城镇居民医保?答:如果你现在没有单位,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补办。问:中年人失业没有医保的,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吗?答:还处于就业年龄段的中年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或者尽量就业,参加职工医保。问:我妻子36岁,是无业人员,这次能不能办医保?答:此次城镇居民医保是针对6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的,范围以外的其他的人,我们还是鼓励去参加工作,通过灵活就业的渠道去解决问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可享受啥待遇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针对住院患者和门诊的大病进行报销。其中,门诊规定了3种大病问:我想了解这次医保的报销种类,请问在哪里能拿到宣传资料?答: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为患者住院费用和门诊的大病进行报销。其中,门诊规定了3种大病。在太原市医保中心有宣传资料,可以到那里查询。问:想问一下,城镇居民医保方面的起付线是什么意思?答:根据医院的级别不同,起付线有所不同。根据太原市的有关规定,一级医院的起付线35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线是550元、三级医院的起付线是750元。起付线每年设一次。如果住院期间所花费用不超过起付线,需要市民自行负责;超过起付线后,由医保中心按照比例报销。问:不管什么病都可以报销吗?答:有具体的规定目录。只要是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都可以按比例报销。-试点城市以外人群怎样参保根据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在太原和阳泉试点,其他市还未开展问:我是忻州的,怎么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答:根据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在太原和阳泉试点,其他市还未开展。问:我有个亲戚户口在阳泉,在咱们这里办理了暂住证,应该在哪里上医保?答:应该在户籍所在地,也就是阳泉参加保险。等户口落到了太原市,然后在太原市再进行缴费。正常的老人每年缴180元,小孩缴40元。从办理登记的第二个月开始,就可以享受。问:农村的孩子怎么上医保?医保能报销门诊的账吗?答:农村的孩子可以参加新农合,不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不支付普通门诊费用。-怎样为孩子参保携带户口本及复印件和2张一寸照片,到社区办理问:婴儿能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如何办理?答:只要为婴儿上了户口,就可以登记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拿户口本前往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即可。同时,应该密切关注社区的通知,或者直接前往社区询问相关事宜。孩子每人每年100元,国家负担60元,个人只需缴40元。问:孩子今年上高三了,16岁,怎么参保?答:可到学校参保,也可前往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办理。问:小学生在学校办理的36元的保险是不是和居民医保一样?答:那个是商业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不是一回事。问:儿童怎么参保?答:应携带户口本及复印件和2张一寸照片,到社区办理。每年需缴纳40元的费用。问:我儿子在太原上中学,今年18周岁,过年以后就要超过18周岁了,还可以参保吗?答:正在上中学的孩子,如果年龄超过18周岁,还可以继续参保。问:孩子参保后,所缴费用要从父母的职工医保卡账户中扣除。如果父母都没有职工医保卡,怎样为孩子缴纳医保费用?答:可前往户籍所在地社区,直接缴纳现金40元就可办理。问:孩子上高中,怎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如果现在给孩子办了城镇居民医保,以后参加工作了,单位再给办理,两个保险是否会冲突?答:高中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由学校统一办理。此外,高中生毕业后,就不能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了,所以和今后单位的职工医保并不冲突。问:一个亲戚的孩子今年17岁,身体有病,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答:可以,只需要拿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件就可以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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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医保办公室的好人好事

身边的好人好事
“团结奋进,互助友爱!”这不是挂在单位宣传栏上的横幅,也不是天天挂在嘴边空喊的口号。而是深深种植在办公室每一位成员心中的信念,是办公室每一位同志用实际行动来践诺的真实写照。
积极筹款献爱心
我院干警房洪涛的幼小的儿子不幸患上白血病。为了帮助他们一家度过难关,为了挽救幼小的生命,办公室的同志们在谢主任和吴主任的带领下,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慷慨解囊,积极捐款,表达了自己的一片深情。
“轻伤不离火线”
吴军是办公室的副主任。在去年年底各种事务繁忙的时候,被抽调编写我院的工作规划,与同事们一道谱写着宝检规范化管理史上最光辉的一页。在那段繁忙的日子里,他每天除要完成大量的调研、信息等本职工作之外,还要和编委的同志们一起对全院七十余个制度、规则、办法反复揣摩、研究、修改。也是在那个紧张的时候,他病倒了,连续几天高烧不退。但他白天瞒着科室坚持工作,下班自己跑到医院去输液,为的是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在周六周日和还和同事们一道加班加点工作力求使全院的工作规范精益求精。同事们得知他连续发烧几天后,劝他请假休息,他朴素的表示:“现在工作这么忙,不好意思请假,坚持一下不碍事儿的。”后来在院领导的关心下,吴军才休息。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谢主任每次在办公室会议上都要强调的智慧、勇气和责任。我理解室领导这样做的美好愿望和良苦用心。他是想让我们在生活中养成有责任有爱心对社会负责的人。在工作中养成一种职业责任感和对事业的高度忠诚。让我们成为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可以被委以重任的人。也正是如此,我身边的他(她)们用实际行动认真诠释着自己的那份智慧、勇气和责任——团结、互助、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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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你认为国家出台的农村合作医保实际上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了吗

我这有篇,恭你参考,希望可以帮助你
太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调研报告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家乡湛江市太平镇农村医疗改革现状和现存主要问题,探讨目前情况下制约太平镇新型农村医疗推广的主要因素,并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促进农村医疗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革探索
一、调研背景
在一份课题组调查报告中,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李培林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买房贵、上学贵、看病贵等问题,这可以称之为新的民生三大问题。
二零零五年十月,我打了一个电话回家,家人谈到当时在全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竟强制村民都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将以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为由,不给村民办理未婚证、贫困证等证明。我觉得这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于是立项对家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做一次寒假实践调研。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义
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难看病及缓解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重要手段,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切实保障广大农民身心健康的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小病补偿为辅,体现互助共济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摘自太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在哪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的合作医疗相比,它有“新”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一是统筹机制新。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加大了筹资力度,提高了抗风险能力。二是管理机制新。在加强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还邀请农民代表加入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资金监督管理。四是国家政策长期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开始先试点,后推广,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摘自太平镇造甲村村内事务公开宣传栏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方式和使用途径
各级财政补助人均共35元(具体情况见上面第2点),农民筹资人均15元,合计50元,列为统筹经费作住院补偿基金。这样实际上农民只要交15元,最高可报4000元;大病、特困还可申请加报3000元,共7000元。
——采访太平镇造甲管区党支部陈秋文书记
4、住院的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以及门诊费减免要求
起付线:乡镇200元,市级以上(含市级)500元;
报销比例:乡镇50%,市级以上(含市级)30%;
封顶线:4000元。大病救助3000元;
门诊减免: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本镇卫生院直接享受本户的门诊挂号费减免。辅助检查优惠20%。
特别地,对住院分娩的顺产产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乡镇50%、市级以上(含市级)30%,每人每年200元封顶。
——采访太平镇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
5、哪些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以上医院、中医院,保健院,区内各乡镇卫生院。
——采访太平镇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
6、哪些行为、疾病、药品、检查不列入报销范围
(1)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服毒,酗酒、自然灾害、打架斗殴,戒毒发生的医药费用。
(2)性病、器官移植、视力短矫正、气功疗法、美容整容、矫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工器官、假肢、各种康复器械、保健性营养疗法的费用。
(3)各类滋补、营养药品:口服液、丸、人参、三七、天麻、中草药材泡制的酒制品、除氨基酸以外的高蛋白质药品。
(4)CT、核磁共振、彩色B超、激光治疗费、挂号费、病人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出诊费、会诊费、手术陪护费、麻醉保险及体检费。
——采访太平镇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紧迫性
1、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中国的医疗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条件差、设备少、水平低,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农民患病在当地难以得到有效治疗,要到外地、到大医院就诊,不仅造成了看病困难,也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从太平镇整体实际情况来看,全镇只有一家镇级卫生院。根据走访太平镇部分自然村得到资料显示,以前各村还可以存在赤脚医生开的私人诊所,但是前几年由于发生过几起赤脚医生误诊导致病人死亡的严重事件,引起社会的关注,市政府发文进行全面整改乡镇卫生医疗机构,于是镇政府一刀切地关闭了绝大部分私人诊所,没有关闭的政府也大大提高了开办私人诊所的门槛,从而导致镇里的医疗卫生资源急剧减少。这样农民看一般的小病都要到镇上去买药或就诊,更不用说大病,明显地,这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生活负担。
2、农民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
到目前为止,农村还没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正在试点并进行推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还不高,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80%左右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甚至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二。
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前,太平镇务农人口就是这样的,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全部要靠自费看病。有些贫穷人家得了小病还可以上山摘中草药来疗治,而得了大病,往往在卖完家里一切家当后,只能流泪放弃了治疗,把还生的希望寄托给了迷信。
3、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严重不足与药品流通秩序混乱
农村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靠向群众就诊收费维持运行和发展的。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收入,违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出现了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而有些药品经销企业靠回扣销售药品,加之以药养医的机制导致某些医疗大开处方,卖贵重药,加重农民医疗负担。
据反映,太平镇绝大部分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收费和药费持高不降。在采访过程中有村民反映,有些医生甚至做出如此缺德的事情:有些病人的病不是难治,而医生缺偏偏弄一些无关紧要、“不痒不痛”的药方给病人吃,吃了几个疗程挣够亏心钱后再给病人开正药。
四、探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及建议
1、宣传方法不够合理并且宣传力度不够
首先是在向农民宣传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我通过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宣传的方式不应该书面和官方化,而是通俗易懂些,贴近农民。因为农民文化水平毕竟有限,他们不会关心合作医疗制度是什么重要手段,是什么最终体现,是什么重要内容;他们只关心与他们息息相关的事情,比如它能够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宣传中没有让村民们真正了解它能够给他们带来什么切实好处,那么村民的参与积极性肯定不高,反而认为又是政府在以什么名义敛财,往往会以抵触的心理对待。
其次通过与村民访谈,我还觉得相关工作人员在宣传这种新型制度的力度不够。村民还不是很清楚这种制度的内容以及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假如村民在符合报销的情况下由于不懂具体的操作过程,导致医疗费用报销不了,这反而会加重农民的经济负担。而农民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缺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新型的制度推广肯定只会昙花一现。
因此,在向村民做宣传工作时工作人员务必注意以上两方面,多多向农民宣传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并且时时刻刻以农民利益为重,让他们清楚实施新制度的每一个过程,让农民在参加合作医疗过程中真正体会到它确实能够带来好处。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的手段欠妥当
在进行调研之前我就打听到村干部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导致一部分村民产生抵触心理。农民有权根据情况选择拒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尽管它已经经过全国试点实验,但对其他地区农民来说还是不熟悉的。而对刚过温饱奔小康的村民来说,手头毕竟还是较拮据,每人每年15元还是挺大的一笔开支。
我觉得解决这一难题应该从源头做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是由市级牵头,以区级、县级以及县级市为单位,根据各自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施行。先来看看湛江市市级制定施行方案的总体目标:
明确了加大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力度的措施。一是要求2006年全市各县(市、区)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06年以后,根据取得的经验和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和制订新的政策措施,力争到2010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再来看看湛江市某个县级单位是怎样施行的:
会议对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部署,并总结了去年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经验,分析形势,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加温鼓劲,从现在起突击25天完成2006年农民参合覆盖率达到70%的目标任务。
会后,各镇立即行动,先后召开三级干部大会进行动员,并与各村委会签订工作责任书,涌现出轰轰烈烈的宣传发动局面。硇洲镇宣传发动抓得早,而且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走村串户,宣传发动工作相当深入细致。东山镇工作思路清晰,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拿出18万元,扶持全镇中小学生、五保户参加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全镇覆盖率在70%以上。东简镇善于抓两头促中间,先从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100%完成的龙腾村委会做示范带头作用,同时抓好比较落后的龙水村委会。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形势一片大好,轰轰烈烈。但是透过现象背后,深入到农民群众中,我们还是体会到事实上存在不少严重问题。通过采访在太平镇造甲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线工作人员和部分村民,我了解到一线工作人员在上级下达的重大任务面前不容怠慢,否则将受到扣奖金、工资,甚至降级或辞退的严重处罚。于是他们动用几乎所有用得上的法子确保下达任务100%完成,于是出现“制村民都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将以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为由,不给村民办理未婚证、贫困证等证明”的怪现象。而从部分村民反映中知道村民有不满的怨气。一些村民子女比较多,得交一大笔钱,加上临近过年,每个地方都需要钱,手头更加紧张;一些村民不清楚这个新制度则认为这是村干部敛财的新花样。另外,在大部分农村推广新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存在双重收费现象。也就是一些村民担了教师等职务,在他们所属单位就已经参加了医疗保险,但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硬性要求他们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通过这些事实的背后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农民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需要一段时间和适应的过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个新事物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那么怎样才能很好地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广起来呢?我认为一是源头市级单位不要在推广探索阶段就把目标定得过高。这样会让下级和村民有较好的承受和适应过程,并且可以使推广过程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身边能够给推广新制度带来积极作用的典型事例加大宣传。在工作中可利用在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的群众进行现身说法,使宣传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打动农民群众的心,从而增强宣传新制度的实效。三是把好群众医疗费报销关,管好用好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保农民应该得到的报销一定可以拿到手,杜绝虚假事件发生,从而使新制度深得人心,获得广大村民的拥护与支持。
3、资金监督管理不够透明,参与农民应该有知情权
资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在加强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还邀请农民代表加入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资金监督管理。但是事实上不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农民代表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种种压力,从而失去应有的监督权。所以应该让全体参与农民都拥有知情权,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使得农民相信并拥护这种新制度。一种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各方面的监督下定期公布其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得资金使用渠道彻底透明化。
4、报销的范围不够大,参与农民受益空间仍受限制
从不列入报销范围来看,农民从中得到的好处还是较小的。比如交通事故,这种事故农民损失将是很严重的,但没有列入报销范围。经过采访了解到,交通事故一般有赔偿方,就没有列入报销范围。但是假如没有赔偿方呢?我想可以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逐渐放宽报销的范围。毕竟如果农民花大钱的地方反而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销,就会使得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没有新的特点和强大的吸引力。
五、结束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3年经过全国部分地区试点、2005年开始初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初步检验和证明它是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利于我国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和不断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它在施行的开始阶段并不是顺利的,一定会存在很多现实问题,这需要在推广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可行性方法。我相信它在我们党和人民的不断努力下,将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险事业改革中一个成功的典范,将为当前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事业添砖加瓦。
致谢
在本次实践调查过程中得到了湛江市太平镇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太平镇造甲村村委、太平镇调浪村村委、太平镇吕宅村村委等以及其部分村民的热情接待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湛江市太平镇政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一线资料
2)湛江市卫生信息网——湛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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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亲戚问要不要刷视频广告啥的月入六七千,要提供身份证,医保,手机号啥的

不要听信他们的,不要占小便宜,吃大亏,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Ⅵ 零售药店医保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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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
(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
(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
(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
(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
(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
(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
(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
(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
(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
(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
(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
(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发
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Ⅶ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详细资料

建议去当地医保网站查找。

Ⅷ 医疗保险

您是哪里的人?
这是河北省的,供你参考:
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在校大学生和已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
第七条 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家属子女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捐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保险待遇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时,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移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集中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新生儿和新转入市区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户籍新迁入本市的居民,自户籍(学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已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 保障范围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学生儿童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意外伤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根据劳社部发[2007]37号文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乙类”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先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它具体标准尚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的成人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万元):
(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的起付标准的75%计算。
(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万元):
(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与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按成人居民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赔付,最高赔付额为7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用;
(四)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
(五)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六)成人居民意外伤害和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服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辖区内符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定点服务业务。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定,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后,方可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和转诊制。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时,应首先到所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须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逐级转诊转院意见。转往市外的,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人员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衡,须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等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补办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经批准后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免征税费。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依照法规和政策收支、管理和运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财政补助基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常住户口地的确认;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人员的身份认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实行社会聘用管理。社区或学校按参保人员3元/人年标准给予经办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反馈参保人员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Ⅸ 怎样写医保宣传员获奖感言

首先,要扼要表达一下自己的获奖心情;
其次要简单而全面地对你获奖给予过帮助的师e多a联量de多量量b米米电米受米惠米联少多少a米量米惠米联米受米f晓受晓晓晓晓晓电米联晓晓米受长、父母、同学、朋友甚至观众(要具体看你得的是什么奖而定)等等;
第三是要阐述一下自己对未来的目标或设想,表示要再接再厉,争创好的成绩,并希望他们继续支持你;
最后,要面带灿烂的笑容,对聆听你获奖感言的在场的人们的衷心感谢!
要条理清楚,简单明快,饱含感情,用词要字斟句酌,不能有错漏。

X年X月X日X时X分X秒,时间,人物,地点。XX的天气迎来了我拿奖的时间!!
我今天能拿到这个奖...........抽泣...............挤眼泪.............抹眼泪...................................是公平的!!!!!!!
我多么地努力啊,才拿到这个伟大,英明,神武的领导(拍拍马屁,还可能当即升职哦!!)颁的奖~~~~~~~
首先,我要谢谢爸爸XXX(名字),谢谢妈妈XXX,谢谢姐姐XXX,谢谢妹妹XXX,谢谢弟弟XXX,谢谢表姐XXX,谢谢姑妈XXX.........
谢谢~~谢谢~~谢谢大家~~~

受、别裁心曲为风雅,教益多年是吾师(马屁型)
电、风雨兼程又N年,一弦一柱写华年(感慨型)
晓、三分傲气十分骨,一样黄花百样开(原创型)(放心使用,不收你版税)
联、人于虎豹丛中健,天在峰峦缺处明(牛X型)
多、青衫磊落又何如,初踏山河志未舒
七尺男儿三尺剑,两肩明月一肩书
纵令鬓发经霜老,犹然襟抱涉世初
独慕逍遥五湖客,烟波斜照任沉浮(还是原创型)

获奖感言十大攻略
受.啰哩巴嗦型
感谢××组委会、感谢××传媒、感谢喜爱支持我的观众(奔儿,一个飞吻);感谢制片人,投资了这么一部好片子;感谢导演,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感谢剧组的所有演员,是你们给我力量创造好这样一个角色;感谢幕后的每一个工作人员,摄像,没有你,就没有我的荧屏形象;我要感谢灯光、化妆、音响、道具、剪辑、剧务……门口看车的、早上开灯的,晚上锁门的。我要感谢我的妻子(现任),是你的理解才有了我今天的成绩;感谢我的大儿子、二女儿、小儿子、小女儿……我要感谢我的老师,小学的、中学的、幼儿园的,大学就免了,因为我还没上过。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是你们生了我、养育了我;我还要感谢——啊,算了,要感谢的人太多太多,为了不耽误时间,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说了。(就差没感谢他们家的大狗小狗了,大狗看家护院,小狗给他带来无尽的欢乐)

点评:想的很、很、很周全,被念到的人很、很、很感动,但是——浪费时间,就等于浪费多少米、图财害命!喂——观众都快睡着了!

电.全面概括型
(深情地、含情脉脉地)感谢在我的一生中我遇到的每一个人(双眼不停地放电)。

点评:爽,全面,不会有漏项,估计连卖菜的都算上了,但——不分主次,等于没说。

晓.内敛型
要感谢的人很多,我就不在这里说了,所有感谢都在心中

点评:节约时间,不会遗漏谁,因为根本就没说谁,观众不知道要感谢谁,恐怕只有自己和对方心知肚明。

联.朴实型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大家会对我那么厚爱……这个奖项我拿了是很开心。

点评:没有直接感谢任何人,却表示了对大家的感激和感恩之情,实在!

多.最节约型
手拿奖杯后,面对话筒(不是观众):“谢谢。”然后一脸的惆怅,无语。

点评:酷就一个字!

米.幽默型
谢谢妈妈,也谢谢外祖母,生了我妈妈。

点评:没有诚意,耍宝才是目的!

少.现实型
感谢颁奖的嘉宾,感谢在场的朋友。

点评:与其感谢一些场外人士,不如直接让眼前的人听了高兴。

量.忘乎所以型
拿到奖杯,高喊“我是世界之王!”(说完,台下一通瓶子乱扔,知道了什么叫众矢之的)

点评:谦虚有时还是必要的。

惠.激动型
非常高兴得了这么重的一个奖。(哭了)

点评:奖杯太重了,后悔没找搬运工。

受零.动作型
手举奖杯,面向观众,双膝下跪,喜极而泣。

点评:此时无声胜有声……不过,一个铜奖没这个必要吧,这不是给获金奖的出难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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