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苏州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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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苏州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
注:如住的是三级医院。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❷ 2022年虹口区医疗保障局开展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是什么时候
虹口区医疗保障局开展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是4月份。
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以“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保监管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通过宣传解读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与配套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集中宣传月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人人知法、人人守法”良好医保监管环境,掀起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的热潮,持续出重拳、出硬招、打硬仗,坚决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❸ 我们要怎样向身边人宣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条例
摘要 亲你好,怎样向身边人宣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出台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状况,对今后的工作有了明确的指导: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现场咨询等形式进行。活动现场,宣传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保政策问答手册》等宣传资料,向广大群众宣传新出台的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参保、分级诊疗、异地就医等问题,并针对群众关注的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了答疑解惑。定点医疗机构还现场为群众提供了免费的诊疗服务。
❹ 如何宣传医保政策
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方式具体如下:
一是成立医保政策宣传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科室负责人具体落实的分级管理模式。
二是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宣传工作方案》,按科室职能分工将宣传任务分层分解,确保落实到位。
三是开设宣传专题专栏。通过电视台、公众信息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开设宣传专题专栏,全方位、多渠道进行医保政策宣传讲解;
四是印制群众通俗易懂的宣传单。以医保参保改革、支付方式改革、经办方式改革等为重点,在编制宣传单时,一改以往生涩难懂的“官样语言”为通谷易懂的“平民语言”,便于群众深入理解和吸收医保政策。
五是编印医保办事指南。梳理25项医保业务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及前置条件编印成活页,放在医保服务大厅、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供群众索取。
六是通过电视解答群众质询,面对面电视宣传活动现场解答医保报账、异地就医、医院药店监管等群众关心关注的医保问题。
七是开展医保服务协议专题讲座。组织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分管院长、医保科长以及医生代表参加医保服务协议专题讲座,重点对主协议、补充协议中各定点机构最容易忽略的条款进行深入讲解。
八是拓宽咨询通道。通过设置医保政策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信箱和借助社保查询平台主动接受群众咨询。
医疗保险是保障人民医疗的基本保障,每一个人都避免不了生病住院,所以医疗保险政策的及时普及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帮助大家知道政策、了解政策、运用政策,从而享受政策带来的福利,充分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另外,各地可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宣传。
❺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
(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
(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
(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
(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
(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
(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
(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
(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
(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
(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
(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
(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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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我们要怎样向身边人宣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条例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❼ 医保政策宣传活动方式
法律分析:发放各类宣传资料、环保袋、小礼品等,接受现场咨询。通过此次集中宣传活动,让更多群众了解到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变化,对异地就医、特殊疾病管理、特殊人群服务、医疗救助等医保政策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提升了群众参保、续保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打击欺诈骗保,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意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❽ 医疗机构是怎样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
(一)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
第九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❾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详细资料
建议去当地医保网站查找。
❿ 如何加大农村对社保的宣传教育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现在情况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相对落后,广大的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活情况和生老病死大多数都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国家深化对本文由手机论文网http://m.lw54.com收集整理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城乡的协调发展。
1.1农村的社会养老措施不理想
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来看,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用所占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有十分之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的扩大,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够重视,尤其是贫困偏远地区。民政部自1986年起就开始对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解决。在各个地区的试点活动逐步开展,虽然表面上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开展的不错,但是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的方面开展的并不理想,参加保险的人数并不够多,推行的也不够全面,经过了好多年的开展和运行,仍然只有12%的农民参加到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活动中,仍有88%的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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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村医疗保险系统不完善覆盖率低
虽然很多地区努力恢复合作医疗,但是由于缺少国家给予的经济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规范,所以恢复的情况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峰期,合作医疗人口的数量也十分低、覆盖率也不够广泛。另外,根据我国卫生部的调查显示,有86%的农民还是没有任何的社会医疗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时候是自费。
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农民仍然是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的。
2.现行的农村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够合理,没有体现全社会的责任,在保险金的基础上,坚持以个人的纳税为主,集体的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的扶持原则。这样的规定下,使国家所体现的责任过小,对农村建设的投入过少,这样使农民和贫困地区没有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社会的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获得的渠道也狭窄,与城镇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差距过大,而且,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合作医疗、低保、特困户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救济。
2.2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不够科学
现行的农村保障项目管理十分混乱,规模不够科学规范,存在管理体制不合理、保障资金成本高和基金运营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低还集中体现在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多是从地方征缴、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导致我国农村基金的使用存在着很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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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从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情况来看,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虽然在过去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条文规定,但是大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的、存在漏洞的,没有形成有机合理的法律体系。我国迄今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找到一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条款,没有完整、可造作性强的程序。
3.如何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
3.1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开
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