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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的宣传

发布时间:2022-05-06 13:52:46

㈠ 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其中“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

(1)社区矫正法的宣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㈡ 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㈢ 为什么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要论文

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2009-06-09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期,笔者随区司法局领导就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和今年全面铺开后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本辖区25个乡(镇)司法所、13个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法庭,深感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现结合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一、现状表象根据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绵阳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绵综办[2009]3号)文件精神,今年游仙区25个乡镇司法所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社区矫正办立即专题研究,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认真部署,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四家共同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并就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程序、方法和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月中旬至5月上旬四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又以派出所为片区分别到刘家、玉河、魏城、小枧等25个乡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现场交接,在接交中按摸底清理人数应交接114名矫正对象,实际接收34名,提前介入接收1 名,本次总计接收35名。我区先前开展试点单位已接收15名,目前,全区共计接收矫正对象50名。如今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正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二、存在问题:通过对矫正工作全面铺开的情况掌握、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的调查以及对矫正对象的走访,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执法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7、158、159条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监管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知,但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致使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司法助理员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从事矫正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期;二是司法助理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通过短期培训难以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三是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名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矫正对象,但目前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难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三)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四)专项经费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区财政的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很少,难以满足矫正工作日常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宣传力度不够。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策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探索中摸索着前进,而如何解决传统与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做扎实,使该项工作稳妥、有序地推进,针对上述问题,就下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保障历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一名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作遵循,就会使矫正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可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并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二、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从事矫正工作中要扮演 “社区服务者”和“社区警察”的双重角色,而要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要定期组织矫正工作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对专职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管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制作、传送、查找、归档等能力方面的培训;二是对业务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明确责任,增强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主动的要批评教育,表现极差的要严肃处理;三是“走出去请进来”。在管理业务上要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聘请有关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优秀者作辅导,以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全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造就一支专业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著社区矫正优秀成果。三、健全完善部门工作机制,是开创矫正工作新局面的有效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该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都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上要紧密衔接,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首先明确联席会由区综治办牵头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会议通报该季度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交流各自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措施;二是健全部门衔接制度。在衔接工作中,公、检、法、司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衔接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矫正对象矫正宣传及时到位、法律文书及时到位、依法享有权利准确到位;定期核对矫正对象人数,防止衔接脱节,不出现脱管、漏管;对有影响力的矫正对象四家联合进行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在部门联动中还可以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确定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公安干警和一名司法干警组成的“四管一”矫正工作者队伍。法院应根据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注明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二是判决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社区矫正协议书,并通知该矫正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接受人员;三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四是加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方式、重新犯罪改判、减刑等管理。检察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前、后的监督力度,定期巡访,防止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所配合,开展好日常的考核,主要帮助查找脱管、漏管人员的查寻工作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处罚申报工作。在这种整体联动的衔接机制形成后,切实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对矫正人员的管理、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条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特殊专项工作,如何让这一新生事物在传统与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中取得发展,并将该项工作做好、做实,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并在经费、人员、装备上给予保障。一是经费到位。从现有制度来看,当前监狱执行刑法,中央每年是按罪犯人头给监狱拨付一定经费,而社区矫正工作从中央到地方没有明文规定应如何给予财政保障,唯一有规范性文件明确∶“社区矫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如何列入?没有给财政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就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象征性的给一点经费,连资料的编印费用都不够,就不用说组织矫正对象开展相关活动。因此中央财政应根据监狱的预算,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必用经费,根据各地情况出台强制措施要求预算经费必须到位,或者直接由中央财政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下拨各矫正机构进行专款专用。只要有了稳定的、专项的财政经费,社区矫正工作才得以扎实、有序、有效地进行;二是人员到位。现在基层司法所除个别司法所所长是司法行政编制外,其余大多数属乡镇编制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属于乡镇聘用人员编制,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动频繁,难以有效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司法所本身就有九项工作职能,再加上要抓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和包村工作,特别是由于灾后重建任务加重,以及近年来上访案件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增加,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领导把这些问题都交给司法所,司法所本身工作任务已经十分繁重,必然牵扯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如今增加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如果体制不改变,力量不加强,司法所的任务就会不堪重负,势必会影响工作效果。因此必须由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区委和乡镇党委、政府解决人员不够的问题;同时也可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向上级主管局争取在本系统内调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调整充实矫正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专人管、专人做,才会让该项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三是装备齐全。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给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地位,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统一配制服,方便其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工作中难免发生矫正对象恶性行为发生,威胁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因此,应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人身安全保障。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同度在宣传的方式上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是利用公共场所集中宣传。每年以综治宣传月、“科技四下乡”活动为契机,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专门印发宣传资料先后在辖区内的名胜景点、各乡镇的“赶场会”举办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发放资料,现场解答咨询;二是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本系统内进行学习宣传,让机关干部、职工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性质、目的和意义;三是深入就近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将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居)民手中,提高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编发简报专题宣传。由区社区矫正办牵头负责编发简报、专题片等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投稿,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那种固有的传统刑罚执行观念得到扭转:使一些“放虎归山”、“养虎为患”的错误观点得到纠正;使以人为本,文明、理智和人道的现代刑罚执行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有效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

㈣ 2021社区矫正法

法律分析: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㈤ 2.根据《社区矫正法》,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如何参加教育学习

通过设立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月,开展专题宣讲和先进典型评选活动等内容。

重点加强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参与单位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宣传;通过设立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月,开展专题宣讲和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以及发挥法治宣传文化品牌作用。

发挥社区矫正中心宣传阵地作用,以及充分运用传统媒体优势和新媒体平台作用,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提升社会效果;认真做好日常学习宣传,将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列入年度普法和“法律明白人”培训内容,加强理论课题研究,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5)社区矫正法的宣传扩展阅读:

《社区矫正法》学习的相关要求规定:

1、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2、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3、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㈥ 如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1、在立法上确立调查评估制度,制定调查评估办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社区矫正法》等形式,将该项制度纳入法律规定。用法律形式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启动程序、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使该制度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办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避免调查评估中的漏洞、随意性和不严谨性,使调查评估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2、加大调查评估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宣传,打消群众对被告人或罪犯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熟悉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向调查人员全面地反映被调查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使调查评估客观真实,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准确裁量刑,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科学矫正提供有效的依据。3、统一文书格式,规范调查评估的时间、范围、内容。调查评估相关文书属于法律文书,应当对社会调查评估相关文书进行格式统一、内容统一,使调查评估内容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时间,提高评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人民法院或监狱要进一步简化有关文书的传递和审批程序,尽可能的提前发放评估委托函,社区矫正机构要通过快捷的方法传递法律文书和工作指令,减少上下传递行程。

二是明确调查评估范围,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对被告人或罪犯实施社会调查评估必须从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原工作单位,所在村村民、受害人家属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相关单位调查为准,减少评估工作的片面性,提高评估的可靠性。

三是明确评估内容,体现评估调查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调查评估可使用制式表格,如:《社区调查移送表》、《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地区情况调查表》等制式表格,内容可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需说明的问题以及可能采取的帮教措施,体现评估报告的严肃性、规范性。

4、扩展调查评估方式方法,力求调查广泛深入。在实地调查时,应做到广泛、深入。在现有司法所自身力量比较薄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借助基层群众组织如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全面掌握对象情况。对调查收集的意见,要统一整理、综合评估,并经集体研究形成结论性意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加强审核、进行把关,杜绝调查人员一人下结论的现象。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组织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居民召开听证会或征询专家意见。要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或罪犯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罪犯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产生,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之目的。调查中力求减小影响面,避免大张旗鼓,全力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或罪犯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这些调查环节中的排斥性和负面影响。 5、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成果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在坚持依法审理原则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参考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报告建议,不能将调查评估仅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机械性程序,并流于形式。即使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报告建议与法院庭审可能作出的判决相悖,法院也应该对审前调查报告中作出的建议进行斟酌,在认真分析利弊,充分考虑监外执行可能达成的效果上合法采纳,避免发生先决定后评估的现象。这样调查评估的法律性、严肃性、必要性才能得到维护。6、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调查评估的执法责任。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责任第一”的意识。实行目标管理,通过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制度》,设定既符合法定权限,又符合实际需要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后,细化工作规程、质量、时限和标准,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案件,具体到每个人,定案定责。完善考核措施,对于出现问题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轻则与评先树优、年终福利待遇挂钩,重则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评估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为了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安全性、严肃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时要严格遵守由两人进行调查,禁止出现一人代办调查的现象。8、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大社区矫正工作投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装备、经费的匮乏是困扰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力度,以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㈦ 对社区矫正法的认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3条。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㈧ 关于新社区矫正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思想汇报有什么影响

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内容细化为近一个月生产、生活情况及活动范围;家庭关系状况,网络(一零三思想汇报)指导帮写。轻松解决只需要一杯饮料的价格。网络上的范文只能是用来参考,每个缓刑矫正人员所犯的错误不一样,家庭结构,工作生活也不同。而且你写完上交的思想汇报会存档案,检察院会到司法所督查思想汇报是否按要求写,很多网络抄的后面被警告,由普管变成严管,得不偿失。
与周边邻居、朋友相处情况;对所犯罪行或接受思想教育及公益劳动后的认识;参加公益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和遵守监管规定等情况;今后悔过自新、回报社会打算等情况。
进行汇报时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反映自己的真实情况或真实想法,要有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签字。思想汇报至少每月一次,由本人送交到司法所,如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到位,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对其实施惩戒措施。

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宣传挂图

看似还没出版吧

㈩ 社区矫正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5种罪犯。
二、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工作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
1、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对象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但是在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政府发文,只有“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及2009年出台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美国,许多州制定通过了自己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以俄勒冈州举例来看,该州的《社区矫正法》就矫正机关设立、矫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县与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关系都做了详细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及早出台切实可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规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对现在的《刑法》、《监狱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改;二是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明确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
2、基层司法单位和法院的衔接不够完善。比如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人民法院在判处生效后七日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局基层单位邮寄相关法律文书,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比如基层法院在判决缓刑的时候,经常出现被判处缓刑人员不到居住地或者变更居住地以逃避矫正等问题。对于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议法院明确送达日期,通过法院快递的方式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送达司法局或者学习一些区县法院的做法,判决文书及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可以由司法所当庭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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