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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宣传

发布时间:2022-05-06 11:44:02

1. 如何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强调宣传、服务、检查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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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购买健康险的四个新理念分别是什么

不管什么新理念,一定要注意保险的最原始理念,就是保障,任何理念,没有了风险保障,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现在很多业务员重点推销的都是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这里的保险其实已经脱离了保险的基本概念,每年交费很高,得到的保障很低,重点宣传的是多少年后可以得到多少钱?大大偏离了保险的基本功能

3. 宝宝健康保险宣传语

近八成家长为子女投保
在参加调查的86位家长中,有18位并没有为子女投保商业险,占总人数的20.9%。少儿险主要分为少儿医疗险、少儿意外险和少儿教育储备险三大类,在投保的68位家长中选择单纯医疗险的仅有两位,选择单纯意外险的则有6位,60位家长则选择了复合型保险,占88.2%。
复合型医疗保险的险种很多,有的险种长达20年,有的3年即可返现……即便已经给孩子投了保,很多家长表示仍然不清楚各险种的优劣以及是否真正适合孩子。高丽敏就是其中一个:“我所获得的保险知识主要来源于保险推销员,虽然也查阅了一些资料,但还是稀里糊涂的,我觉得差不多就投了。”
投保储蓄险不是越早越好
有的保险公司打出这样的广告语:零岁是投保最多的单个年龄段。所以,投保要趁早。蔚夏萍在孩子一出生就投保了一份教育基金险,每年缴保费5150元,缴费至儿子18周岁。投保后,儿子在18岁时可获得3万元的成才保险金,22岁可获得3万元的立业险金,25岁可获得4万元的安家保险金,若儿子25岁或之前不幸身故,家人可以领取一定的身故保险金。
蔚夏萍认为,保费每年都在涨,提早给孩子投保就可以少交一点保费。但是某保险公司资深专家王平表示,乍一想,每晚一岁投保,费率会涨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但因为缴费期限缩短了,如果晚一年或晚两年投保,总保费只是稍微多出一点点而已。
换个角度说,保险精算师在设计少儿教育储蓄险产品时,每个年龄需要多少保费,都已经是综合考量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性别、教育金返还时间和数额等各项因素的,不大可能出现“哪个年龄投保就特别划算”这样的事情。之所以,每个年龄投保价格都有所差异,体现的只是不同年龄的各种保险因子不同,而非报酬率差异有多大。
储蓄险期限不宜过长
有很多家长爱子心切,希望早早给孩子准备好未来成年后的保险,这其实是不正确的。
乔娜就给儿子购买了一款成长型保险,每年保费约3000元,15~17岁每年返1500元,18~20岁每年返6000元,25岁时返还15000元,60岁再返还15000元。
王平表示,不要为孩子买期限太长的保险,最好买到孩子大学毕业的年龄就行了,其后的保险应当由孩子自己承担。“因为通货膨胀因素的存在,今天为孩子投保五六十年后返还10万元甚至更低额度的满期保险金的保险产品,几十年后,这笔钱的购买力在人们的生活中很可能只是杯水车薪。”王平说,另外有的家长为孩子选择高额险种,“其实,少儿险的保险金额不一定要高,重要的是在孩子每个成长阶段都有所保障。”
购买保费赦免附加险
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如果您因为种种意外而失去缴费的能力,比如孩子的教育金保险,如果父母发生意外,孩子未来的保费怎么办?保险合同中有一种“保费豁免”条款,就是针对这种情况。
父母为子女投保,父母是投保人,子女是被保险人,如果选择附加豁免保费条款,当父母发生身故或全残事故时,剩余的保费就可以不用缴纳,但是子女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豁免保险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同时也体现了寿险的意义和功用。
孩子最需要医疗及伤害险
上述观点主要针对的是教育储蓄险,实际情况也是,很多父母花大量资金为孩子购买教育储蓄险,却不注重购买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孩子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生病住院的概率比成人要高很多。
理赔数据显示,在0~18岁儿童的理赔案件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和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类型的理赔案占比超过70%。0~6岁儿童因疾病发生理赔的比例最高,占比超过80%,并且其中将近一半的理赔原因是支气管炎和肺炎,平均每次的理赔金额在9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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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健康产品销售话术

1.个人形象的包装另外,营销员要根据所拜访对象的不同,选择好适合自己的衣着,包括衣服的颜色、款式以及服装的搭配等。举个例子来讲,你约了客户在某个宾馆会面,那么,你就可以西装革履,打扮得体面一些,展现给客户你精神抖擞、意气风发的一面。假如在农村展业,面对的都是朴实的农村人民,此时你的穿着要尽量朴素大方得体,也就是所谓的入乡随俗,让对方感觉到你看上去比较随和,很容易与人相处,这样才不会形成一个很大的反差,农村的客户才会乐意接受你,从而产生好感,达到签单的目的。2.建议书的包装我们在销售寿险产品时,通常根据客户的需求、客户的年龄以及实际收入,设计一份建议书,供客户参考。这份建议书也不能平平淡淡只用几张纸草书一番,而应该加封面包装,封面上应打印专呈×××先生,或×××女士(小姐)等,有条件的尽可能彩打,使建议书既美观又大方,而且你设计的方案也确实真心出于对客户的全方位保障的考虑,从这份建议书的设计上体现你的周到,使客户从心里觉得在你这里投保放心、安心。3.观念的包装营销员观念的正确与否是关系到这个人的保险单能否签成的大事,所以我们寿险营销员,一定要注重好自己观念的包装。我们不少营销高手,在与客户谈保险时,总是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想出从不同的角度去说服客户的观念,用他们认为能让客户主动购买保险的保险观念,采用巧妙的方式向客户宣传保险,使经过营销员精心“包装”的保险观念,在宣传中潜移默化地感染客户,使客户在短时间内产生购买欲,并愉快地签下保单。4.话术的包装保险营销离不开巧妙的话术,巧妙的话术是销售保险产品的法宝,因此包装好我们的语术,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寿险营销员要针对不同的产品“包装”好不同的话术。例如对某种寿险产品的包装话术有:1、与同业同类产品相比价格最低,保障最高;2、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力补充;3、大病两倍保额给付,雪中送炭;4、保障功能全面,解决后顾之忧;5、既有保障又能避税;6、善用借款功能,解决不时之需;7、生命有限健康无价;8、一生康宁常相伴,几度风雨坚如磐;9、不怕赚不到钱,就怕治不了病;10、有什么不能有病,缺什么不能缺钱;11、保一赔三,稳赚,一生一世安康;12、康宁健康险,医疗新概念,患病领两倍,合同继续延;13、健康时可以少喝一瓶酒,生病时无法少吃一瓶药,提供保障多,身故还有钱;等等。上述经过包装的话术,我们在展业时不能面面俱到,还应该根据不同的客户,适当选用精心包装的口头话术,做到通俗易懂,使客户了解所销售的产品的优点。5.小礼品的包装在我们平时的展业中,为了得到客户的好感,增加营销员与客户之间的感情,尽快促成保单,经常采取的一种方法就是向客户赠送一些保险公司的礼品,如印有公司字样的雨披、雨伞、钥匙扣、计算器、领带等等。这些小礼品在我们送给客户时,为了使小礼品显得昂贵和漂亮一些,我们可以将小礼品送到礼品店里去包装一下,并附上一些吉祥的话语或问候语,让客户拿到小礼品时感到很体面,心里高兴,那么你的签单也就成功在望。6.保单的包装与客户谈成一笔保单后,保险公司不久便会正式出单,就是封面了,不少讲究的客户,总感到比较单调,特别是一些大的客户,当拿到我们营销员送去的他们花几千元乃至几万元购买的保单,总感到缺少些什么,这就需要我们营销员学会包装好自己所做的保单,尤其是有些客户为其他人买的礼品保单更要注意这一点。其方法是,买一个保险公司专门订制的契约材料袋或塑料文件袋,将保单装入袋中,使客户感到保险公司和营销员都想得很周到,感觉很舒心。当然对客户用于送礼的礼品保单就要专门到礼品店去包装好,再送给客户,这样让客户送礼时感到保单既美观大方,又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礼品。5,农村推销保险最重要的是你要取得农村人的信任,让他们感到您的确是在为他们的生产生活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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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
(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
(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
(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
(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
(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
(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
(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
(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
(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
(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
(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
(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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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什么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突出健康保险保障属性,适应健康保险经营和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从健康保险定义分类、产品监管、销售经营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规范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经营和理赔行为,鼓励健康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
拓展资料:
1.在概念定位方面: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在产品规范和经营销售方面,明确经营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推进提升经营专业化水平;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明确各类健康保险产品的产品特点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将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应用于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
2.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遗传信息或者基因检测资料;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
3.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各项要求,做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7. 健康保险广告语

2016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年度主题为——“@保险,一切更简单”。

8. 怎么推销两癌健康保险

可以推销两癌健康保险的方法如下。
尽量宣传两癌带来的危害,以及买保险对于两癌的优惠。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要套路买保险的人群,这样就会收获好的口碑。
有好的口碑就会带来好的收益。

9. 我国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包括

一、我国健康保险现状
健康保险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目前我国人口呈现老龄化趋势,出生率、死亡率双低。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其所面临的健康风险更加严重,因而其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比其他年龄段的人群要大的多。我国目前就医成本相对较高,社会保险无法全面满足人们的需求,人们也希望寻求除社会保险之外的补充,这使得健康保险在我国有着较大的潜在需求,健康保险的保费也在逐步的增加。作为附加险种,健康险的保费占全年总保费的比重依然较低,对总保费收入的影响较小。尽管健康保险作为附加险种,占总体保费比重较低,但其在国内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的潜力。
二、我国当前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同质化水平过高
首先,我国险企对于健康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精力投入到健康保险新产品的开发中,而只是机械的将国外的健康保险产品引进中国,在保险额度、费率、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等方面稍作修改,投放到保险市场进行销售;此外,国内同类险企之间的健康保险的产品同质化水平较高,一家险企研发出一款新的保险产品会引得其他企业跟风,竞相推出相似度极高的产品,抢占市场份额。因而,健康保险市场尽管数量众多,但大同小异,无法满足客户的真正需求。
(二)险种存在方式单一
健康保险主要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于保险市场之中,依附于主险的存在而存在,保户只有通过购买主险,缴纳一定的保费,才能享有健康保险所带来的保险保障。此种存在形式严重影响健康保险发挥自身的保障职能,不利于健康保险在国内市场更长远的发展。
(三)现行社会制度对健康保险的阻碍
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与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责任方面存在重复,根据经济学原理,两个相互替代的商品之间总是此消彼长的。然而,商业健康保险应当成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而非替代品。社会医疗保险在全社会的大面积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健康保险在国内市场的推广,成为健康保险在国内市场的发展的阻碍。现如今有必要加大健康保险的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健康保险的基本知识,使群众认识到健康保险的重要性。
三、健康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边界
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在只能上应是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构建出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边界,在保险责任方面互为补充,避免在保险责任等方面产生重复,影响保险发挥最大效用。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在构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作用,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将政府与市场的手段相结合,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同时明确政府和市场的界限。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精力加大财政投入;对于高端消费者的需求则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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