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1、根据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来看,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具体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
3、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
4、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
6、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 最新三项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1.延长分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实施期限
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有不同的减免政策和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
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
2020年各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以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将按规定正常调整。
3.允许作为个人参加保险的人员在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49号)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③ 2020年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社保阶段性减免政策,但是具体减免方案和实施办法每个省份不同,具体可以看当地社保局的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④ 天津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1、高度重视,坚决执行减免政策;2、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3、密切跟踪,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法律依据:《天津市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机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组成市返还工作组。市返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有关部门自文件下发15个工作日内,应成立区返还工作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返还工作组负责制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返还工作组负责企业初审推荐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企业用工、稳岗情况,做好资金预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各区推荐的企业计划新建或改扩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年度天津市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市商务局负责提供相关受影响企业名单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建设和维护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为各成员单位查询和审核用人单位信用记录提供平台。
⑤ 2021年小微企业还会减免单位社保缴费吗
1、社保减免是阶段性政策
今年年初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主要是为应对新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经营冲击。即通过社保费减免,有效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显而易见,政策是阶段性的。而且,今年5月份,国家又将于2020年6月到期的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保三险费用政策的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在中小企业有了较长时间的恢复经营缓冲期之后,政策再行延期的可能性不高。
法律知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⑥ 疫情期间公司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阶段性减免。阶段性减免的政策,是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这三项减免是为了减轻性关系型对企业的影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是普及性的,不需要做任何申请。阶段性减免的工作由社保部门来做。国家规定,中小微企业2~6月份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可以减免,国务院明确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统筹部分。大型企业2~4月份,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可以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⑦ 明确了!重磅消息:2022年社保继续减免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消息:由于疫情的原因,考虑到很多企业经营压力比较大,国家针对的推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并且这项政策延长到2022年4月30日。那么社保费率降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就来聊聊关于社保减免政策的那些事,其内容如下:
1、社保减免政策,这是怎么回事呢?
2、用人单位社保费减免了,跟我们个人职工有什么关系呢?
3、除了社保,我们还能买什么保险给自己和家人保障?
⑧ 2021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失业保险:降低费率,再延长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
2、工伤保险:考虑到部分企业压力很大,规定阶段性降低费率,延长1年,也是到2022年4月3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⑨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到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到2020年12月结束。也就是说,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是这次企业社保免征执行期延长至12月底的新政策。国家推出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
法律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显示(除湖北省),从今年的2月开始,根据实际情况,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和工伤)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而对于大型企业或其他单位而言,这三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少一半,不过减征期限缩短至不超过3个月。简单理解,中小微企业在2-6月负担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全部减免。而大企业是2-4月,减免一半。而今年的5月底,更是再次明确提出:免征中小企业,延迟到今年年底(第一个时间点)。
⑩ 社保减免
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据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廷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