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职业推广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执业推广内容如下:
(一)律师执业推广的原则和权利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二)律师广告规范
1.律师广告的主体和内容。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2.律师广告的原则。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2)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3)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4)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5)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6)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3.律师广告的禁止。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1年的。
(三)律师宣传规范
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规定
2. 为什么律师或律所不打广告,不搞宣传
律师或者律师可以依法打广告,有搞宣传,但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而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 另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3. 怎么理解律师宣传规范"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这个法律根本已消于无形。但在广告形式上还是要讲究的,不宜直接做广告。
培利法务管理就是专为律师做宣传的。可以参看《中国法务管理网》联系他们
4. 律师、律所不能打广告宣传吗
可以。
依据律师执复业行为规范
第十制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5. 征询律师广告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6. 律师有哪些宣传的办法
网络、媒体等》》》》》
7. 请问律师把别人之前卖淫的事实宣传出去犯法吗
把她卖淫的事到处宣传,是犯法的。首先,这种宣传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宣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这属于民事责任。其次,这种宣传她的隐私的行为,还构成侮辱,轻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重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8. 律师能做广告么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对于律师及律师所
做广告的问题, 我国广告法、律师法及 律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均
未禁止, 并且还赋予其依法进行适当宣传的权
利。 规范! 第四十三条规定, ∀ 律师、律师事务
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
业特长: 1. 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
方式以普及法律, 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推荐自
己的专业特长; 2. 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即便是这种宣传方式,
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限制。应
当说,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诸如广告内容不得包含关于办案结果的承
诺性内容, 不能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
体、中介机构有特殊关系等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合理的, 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规范! 第二十一
条规定: ∀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
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 不能利
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二十六条规定, 律师
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
做虚假承诺。第四十四条规定, 律师不得利用
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
自己的专业能力, 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从目前
报道来看, 对该管理办法的矛盾似乎是集中于
律师个人能否做广告, 包括在媒体上公布个人
电话等问题。对于这种行为的限制, 符合 规
范!第十五条关于∀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
受委托#的规定。
9. 律师为何不可在看守所发广告
不适当行为。
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以外,特别是在相关司法、监管场所周边违规竖立广告牌,设立办公点、接待室进行不适当宣传,承揽业务,属于不正当承揽业务的行为。个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时仍无视行业的相关规定,发布不适当或不真实的信息,甚至以明示或暗示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更多业务,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律师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