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辩论:广告的利弊
正方: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 反方:中国台湾世新大学
南方网讯 一晃,这赛事已到A组初赛最后一场。离比赛开始还有一段时间,只见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队和中国台湾世新大学队早已分别坐定正、反方席。正方要辩“广告有利于大众消费”,反方却要为大众消费揭广告的“黑”。
要辩得这广告到底对大众消费利也不利,且看几位提问嘉宾发镖,便知是如何的不可开交。
上届最佳辩手余磊盯准了反方3号辩手黄执中,开问便道:“刚刚在您的陈述当中将两方关系比作法庭中的原告与被告,而法庭中的原、被告是根本对立的,那么您认为在今天,我们厂商和消费者的关系的主要矛盾是根本对立还是相辅相成呢?如果是根本对立,为什么到今天为止所有的商家都知道顾客才是上帝呢?”这一镖,台下掌声四起,正方队员的表情里也含有几许得意。
只见黄执中徐徐起立说道:“您刚才提的这个问题在广告学里也有很长时间的争论,我方在辩论中认为,在现代商业社会,商家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就要使商品流通,降低囤积,他就要借助广告刺激你去花钱。倘若顾客原本有对商品的需求,商家便借广告刺激你增强这个需求,比如说,你原本就开车,他会提醒你,你的车旧了,是不安全的,为了安全你应该买辆新车;倘若你原本没有这个需求,他就让你产生这个需求,他告诉你,你去年买的那个绿衬衫早不流行了,今年流行红色,为了追赶流行你就要不断地购买新产品。因此,在利益竞逐上他们是根本对立的。”余磊似有几分满意,微微点头。
却说王蔚清向正方4号选手杨昶发出一镖:“你刚才在立论的时候说,广告能全面传递信息,同时你也承认广告只报喜不报忧。那么你能举出一条既报喜又报忧的广告吗?如果不能,请问只报喜不报忧的广告传递的信息是全面的吗?它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那杨昶言道,这广告倒还真有一个,说是美国有一种药物饮料,所打广告乃“良药苦口利于病”(大意如此),告诉你这个药苦不好喝,乃忧;但对你身体有好处,此乃喜。但是广告其实大可没有责任去告诉消费者“忧”,商品广告乃告知消费者特点,就像飞机有1%出事率,那航空公司打广告总不会说你很有可能成为那1%。
却说这辩场上“打”得甚欢,正方不时从身后抽出各种广告彩页,反方也将桶装方便面带了来;正方陈词擎出一张大纸,列举反方“谬论”。虽有这十八般兵器,倒只是各自挥舞得起劲,十几个回合下来,基本上只是各说各的,互不相让。所憾正方立论尚未讲完,且对提问过于躲闪,生生让反方中国台湾世新大学队领先40分,进入半决赛,与马来亚大学队叫阵去了。(
㈡ 豌豆思维因违反广告法被罚款,你还知道哪些广告乱象
大街小巷到处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广告的说辞也极富诱惑性,所以广告乱象的现象也非常多。豌豆思维也因为涉嫌广告乱象而被罚款
很多保健品的广告也存在着不符合事实的现象,像之前的脑白金广告,电视台每天都轮番的播放,脑白金北辰的功能,实际的效果却没有宣传那样好,所以它的广告的宣传力度越大,它的功效被放大了之后,顾客用了之后并没有发现这么好,所以现在也倒闭了,后来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产品,比如说王老吉凉茶,还有霸王洗发水都是广告很猛,实际很烂的产品,还是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看待这些广告,找寻适合自己的产品。
㈢ 辩论赛 广告的弊大于利
从虚假广告方面阐述,比如混乱市场,夸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还有以央视标王拖垮秦池为例阐述增加产品成本,使企业经营者过于迷信广告,忽视产品品质,导致企业破产。
再就是过多的广告和华丽的包装必然使陈本过高,最后还是消费者买单
㈣ 椰树集团官微再发争议广告,此次的宣传广告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其广告内容不仅涉嫌虚假宣传,而且也会有损社会公德。更重要的是,其宣传的内容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并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因为该公司并未严格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其内容的确无法获得我们的认可和支持。
椰树集团曾经因广告内容而受到处罚,但其不仅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而且也不能更改其广告的方向和内容。更有甚者,其不仅不知悔改,反而更加肆无忌惮。该公司又因其广告而登上热搜,因为其内容存在诸多不妥之处。
最后,该广告较为庸俗和恶俗。任何一家公司都应当对其广告负责,而且也需要严格审核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流程,但该公司却屡次触碰消费者的底线和法律的红线。就普通人的角度而言,公司在宣传的过程中应当对我们负责,而且也需要保证其宣传内容的合理性。但事实上,这个公司的行为的确有损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而且也是不正当竞争理念的体现。
㈤ 论名人广告的优势和存在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一:名人广告的势:
1、将受众对名星的关注转移到对产品的关注,提高产品关注度和知名度:就现在看来,名人广告对产品的宣传作用是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名人通过其本身的广泛的知名度来引起观众的注意,利用人们喜欢明星、崇拜明星、模仿明星的心理,吸引广告受众。
2、利用受众对名人的喜爱,让消费者爱屋及乌,增加品牌的喜好度:很多消费者因为对代言的名人的喜爱而选择该产品,这便是名人广告的另外的一个重要作用,影响消费者的观念和为。
3、通过名人的形象魅力,强化品牌形象,从而有效增加了品牌的信誉度和名誉度:由于明星的特殊地位和富足的生活水平,其日常用品被理所当然的定义为高档消费品,从而对产品的信誉度和名誉度有很高的提升。
二:名人广告的弊端:
1、由于名人有较高的夺目率,往往会分散人们对广告商品的注意力,容易喧宾夺主, 调查结果发现,在名人广告中,记住名人形象地占82%,记住产品商标名称的占49%,记错或混淆商品形象的占45%。数据表明消费者更容易记住明星的个人形象,而却忽略了商品本身。
2、如果名人与广告产品无任何内在的或明显的联系,会形成牵强附会、不可信的感觉,一些企业经常会找一些与之毫不相关的明星代言,使得名人广告的可信度和影响力下降。
3、名人的不良形象波及企业:明星个人形象参差不齐,一旦其社会名声不好,可能会波及产品,因而对商家来说,选择合适的名人很重要,否则可能会存在隐患。
4、名人广告容易本末倒置,广告质量差强人意,广告内容缺乏新意:名人广告将重心都花在了名人身上,对广告的创意等方面关注不多,广告质量很可能不高。
5、每个名人都有喜欢者和讨厌者,因而,名人广告也有可能导致一部分讨厌该名人的消费者不愿意再选择该品牌。
规避风险的方法:
1:名人代言广告宣传要在整个品牌战略的基础上进行,同事考虑成本和效益.
2:构建名人广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市场调研找到适合自己的明星代言人。
3:增强广告创意,让消费者乐于接受。
4:建立名人代言的预后方案,防范因名处理人本身问题给代言品牌造成的风险。
5: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能力。
㈥ mcn在推广时需要防控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mcn机构对外寻求品牌合作方时,需要以书面方式签订下相关的品牌合作、推广引流、品牌直播公关款项结算等协议,用清楚明晰的合同约定尽可能规避风险;第二,推广产品时需要注意广告用语,避免虚假宣传及误导、欺诈消费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㈦ 如何预测商家投放广告的风险
一、广告效果的评估主要内容有
广告计划在取得预定的广告目标上是否有效,所获得的广告效果能否可以用计划外的其他工作来替代。
广告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超出计划的作用。
广告活动的实施是否最大效益地使用了资源(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接触广告信息的目标消费者的数量 ( 即广告的接触率 ) ,注意和理解了广告信息的受众数量;
接受了广告内容改变态度、意见、观念的目标消费者的数量;
按照广告导向采取了行动的消费者的数量和重复采取类似行动的消费者数量;
达到预定目标与否等等。 评估广告策划活动效果的客观标准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心理效益,以经济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心理效益。 广告策划的直接目的是经济效益。一个广告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看它的经济效益。
这方面的衡量指标有:
( 1 )广告是否培养了新的公众需求市场,发挥了市场扩容功能;
( 2 )广告是否激发了公众的需求欲望,有效地引导公众产生购买行为;
( 3 )广告是否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 4 )广告是否突出了本企业商品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提高了公众的指名购买率;
( 5 )广告是否增强了商品的营销力,扩大企业的销售量。
二、从财务角度将企业广告投入风险分
偿债风险
企业的偿债能力能够反映企业的生存能力,也是评价企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只有生存,才能获利。企业偿债能力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就处于稳定状态,财务处于良好状态。反之企业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存在风险。企业在广告投入活动中巨额投入将会占用大量的企业资产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的影响,从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偿债风险。企业偿债风险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①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②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和己获利息倍数。
营运风险
现代管理科学认为,企业资产只有在周而复始、迅捷不绝的运动中才能实现较高的收益,营运能力指标是用来衡量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的财务比率,各项资产的周转速度越快,利用该项资产赚取收入的能力越强。在企业的广告投入活动,企业如果没有有效进行企业资产的合理安排,过多或者过少安排广告投入数额和比例,难免会对整个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产生不良影响,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的广告投入风险,营运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评价企业营运风险的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等。
盈利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为了获取最优利润。企业广告投入活动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获取利润。因而,企业广告投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一系列经营政策和决策的最终结果反映,是反映企业在广告投入活动中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水平高低的综合性指标,它既能评价广告投入活动获利能力的高低,又可以对成本费用的控制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衡量。显然,从财务角度来评价企业广告投入的风险,盈利风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评价企业盈利风险的指标主要包括: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总资产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等。
发展风险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只有发展才能生存。发展集中体现在资本的增加和利润的增长。企业的广告投入客观上存在着投入效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财务角度上来分析,这种影响在广告投入风险上就主要体现为企业的发展风险。评价企业发展风险的主要指标包括:总资产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和资本积累率等。
㈧ 网络广告面临着哪些法律问题及如何解决
您好,网络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广告是一个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规定,一方面,网络广告在实质上和传统的广告别无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又难以对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对策,这些问题主要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网络广告的特征、规则与传统法律制度的交叉和冲突是主要原因。在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网上传播的多样性导致清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的难度。尽管《广告法》已有清楚的定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告与信息、宣传、事实、表扬文章等的区分,本身就存在着难度,加上网上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在网上交易信息往往又与广告信息混合或并行进行,在一条信息中可以混杂有或隐含有广告的成分。这种以非广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广告内容的宣传,就是隐性广告。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广告标记,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也使国外、境外通行的做法。例如《欧洲共和体关于电视广告的统一规定》第13条中明确规定,“为避免广告与节目混淆不清,不仅要对广告加上明显的标志,还必须同节目的图像、伴音分离。”《国际商会广告行为准则》第11条规定,“任何广告不管使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是清晰可辩的;当一则广告在含有新闻或文章的媒介上发布时,它应该轻而易举地被人做是广告。”英国广告活动准则关于广告标志的规定是:“广告的涉及和表达应使人一目了然就知道为广告,而不需要认真研究后才能辨别,”巴西广告自律守则第六节关于广告的识别中规定:“任何广告不管是形式还是其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清晰地表明其特征,”澳门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信息不论在其传播时使用任何工具,应该可清楚地作广告的识别。在传统的媒介上出现的隐性广告比较容易识别,而因特网上的隐性广告很难区别。有人说网上有一种不可忽略的力量是信息的全面影响。某些信息从某种程序上已经广告化了。比如看到一个旅游景点的报道,你也可以说它是广告,因为在事实上它在推广那个景点。
隐性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网络新闻发布的广告。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论,但广告在网络新闻中存在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ISP、ICP在事实上炒新闻以外,还有知名度较高的ZD-NEWS等专业网站。由于这类网站拥有特定的阅览群体,专业化程度较高,能与其保持一定的关系是企业所希望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网络新闻与网络广告的界限。
(2)BBS上发布广告,主要以论坛讨论问题的形式出现。商业网站在主要上开辟专业论坛,讨论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之类的问题,经常可以发现企业“使托”现象。广告主以网民的名义故意在论坛上提论题,讨论一番,以兜售自己。
(3)联合品牌网站发布广告,即几家广告客户与网站结合为合作伙伴,通过网站提供商品信息,如制药商甲,希望向心脏病患者推出新药,并收集病人与医生交谈的资料,于是与某知名网站乙合作,建立了一个有关心脏病的网站,提供病例、数据、预防措施,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信息。关心健康的浏览者蜂拥而至,纷纷索取该公司的小册子。并愿意接受乙所作的有关心脏病市场调查。媒介权威用“商业化信息”或“品牌新闻”之类的名词来诠释。而理论界友人认为这种广告形式把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混为一体。要加以限制。
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定位问题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出现困难。在传统煤体广告环境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区分是清晰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三者的区分日益模糊,经营网络运营的ISP和提供信息服务的ICP他们既拥有传统煤体的传播平台,同时也集广告代理、制作和发布于一身,在这种情形下,使我们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去理解和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三种角色。另外,企业自由设立主页或站点进行自我宣传,任何登陆某一站点,发布广告或类似的宣传信息,对此如何管理是面临的新课题。
三、网络广告发布主体和渠道的多样性,广告发布地域无边界等特点使广告管理困难,引起管辖权问题。传统广告由于制作和发布广告的主体有限,发布的空间或地狱有限,无论是对广告内的管制,还是对许可或登记均可以实现。而对于网络广告而言,不仅存在难以计算的发布主体和渠道,而且不分地狱界限的限制,这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在某中程度上难以完全实现。基于网络的超地狱性,它还导致法律适用和行政管理权的冲突。传统广告由于受国界的限制,一般由国内法管辖,即使发布跨国广告,也是或由本国或由他国法律管辖,一般不会发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而网络广告则不同,从客观上看,由于网络广告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无法将其分割为几个部分,又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使洋法律使用上出现困难。有的广告主、发布者故意利用各国的差异,利用网络的超地域性,规避一国法律,违法发布某些网络广告。
四、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厉害关系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网络诱饵广告
所谓诱饵广告,指的是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者对商品数量、日期有显著限制二在广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顾客购买其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广告。因此作为诱饵商标,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商家实际上不能销售广告中的商品;2、商家实际上根本不想销售广告上的商品;3、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服务在供应量、期限或者相对交易人等方面有所限制,但是广告中故意不做出说明。在这几种情况下,商家的实际目的不在于销售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只是希望借此机会将顾客引诱到他的商店或网站,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说服顾客买其他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某些顾客的善良心态,软硬兼施,迫使顾客购买他本来并不想购买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这类广告在传统广告中也存在,但在网络广告总表现的更为频繁,其影响范围也更为广泛。根据2000年6月25日星期一,北京电视一台的《晚间新闻》报道,美国为了打击网上诈骗活动,联邦贸易委员会专门设立一个网站将诈骗性网站链接,输入到其数据库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600家诈骗性网站被输入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数据库中。
(二)、网络广告价格紊乱
1997年中国网络广告刚起步的时候,虽然网络广告主局限于几大工厂厂商,但可以供选择的媒体数量有限,所以基本出于供求平衡的局面。风险投资商对中国市场的广泛切入导致最近两年来,从ICP模式赢取网络广告媒体网站大量增加,而市场对网络广告的宣传与舒服工作却越来越急于功利。这种情况反倒让广告主产生了疑惑,很多广告主对投放网络广告并不怀疑,但实在无法从五花八门的网站和频道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组合。这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导致了价格的混乱。目前无论一个ICP的站点是否知名,在定价时候都保持了很好的默契,但是各个ICP的销售人员为了能拉住客户,增加业务量,在谈判的时候各显神通,价格折扣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业内人士称,即使你们的价格已经几重折扣不能再低,客户却认为可能还有降低的空间。据调查在1999年达成的网络广告交易中最高的CPM水平曾达到900元人民币(幅面较大),而已468 60标准尺寸出现的一个网幅广告,甚至可以以6至10元人民币的CPM销量,两者的相差近一百倍。这样畸形价格差距让广告主满腹疑惑,并在情理之中。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网络媒体价格的不稳定,严重偏离价值规律,表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用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网络广告的类型中,我们介绍了网络关键字、词网络广告的特点。埋没技术是关键词检索功能所必需的;虽然行为人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技术本身却是无可厚非的,只是有一些人不正当的利用此项技术。所以埋没行为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其本质区别在于谋求的利益是否正当。
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可能涉及对驰名企业的商标及其他标志的特殊法律保护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目前,对驰名商标给市场扩大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特别是19993年底乌拉圭回合结束后达成的世贸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只是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为突出。1996年8月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停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负责认定和进行管理。这些规定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近几年来驰名商标网上侵权纠纷的屡屡发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适用何种法律已成为迫不及待的课题。
与上面相对应的就是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埋没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如何适用法律?
不论是对上述驰名商标或企业的埋没,还是对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埋没,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存在着“客观上使消费者误以为埋没行为人与驰名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的所有人只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但如果没有这个客观事实,在网络广告种埋没他人驰名商标的,应如何处理?这是反商标淡化行为。
所谓“淡化(dilution)”是指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不会导致混淆何消费者误认,但是减损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何广告宣传价值,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不再将驰名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比如说“罗西尼”这个驰名商标,如果市场出现了“ 罗西尼”汽车,“罗西尼”电视机,“罗西尼”矿泉水,“罗西尼”巧克力等产品,可以说过不了几年也就没有人将“罗西尼”商标与“罗西尼”手表的商标的所有人联系起来了。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是“淡化”行为的一种较为典型的形式。长期的“淡化”行为甚至使一个驰名商标变成通用名称。比如“乐凯”与“柯达”竞争:“柯达”想整“乐凯”,它弄一个国内的出版公司或者收买国内的文人,在写书时特别是统编教材;解释乐凯是什么时,写成“乐凯”是胶卷的别称。以后别人上商店去买胶卷可以说成买一卷“乐凯”,买“柯达”牌“乐凯”,逐渐地“乐凯”的商标“淡化”了。这种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的不当埋没行为,客观上极有可能达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结果,而且,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此行为造成影响的传播更便捷,另外,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埋没的内容还可能是著名虚构人物,著名企业家或上市公司的简称。在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
(四)、链接(Hyperlink)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超链接可以跳过他人站点的主页,直接访问站点的重要内容或者将他人页面的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用户也将因而不能接触他人站点、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这样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自己主页上的广告。
(五)、通过抄袭剽窃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主要是剽窃、抄袭他人网站的设计思想、主页的排版布局、网页内容。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见的是类似于近似商标的行为,仅做小的修改,使浏览者误以为此网站为彼网站,以提高点击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网络有奖销售广告的法律问题
有奖销售广告,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中奖式有奖销售。
网络广告发展到今天,通过奖励的方式以达到和提高预期的广告效果的方式还是司空见惯的。
在国外,在线奢侈品零售商Ashford在圣诞期间的促销活动之一是,凡在该网站商购买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手表,就可以获得一只Montblanc牌签字笔,。这一活动总投资不到100万美元,轻易地收回了投资。该网站还成功地举办了一次钻石抽奖活动,准备了一块价值1000万美元,达15克拉的钻石。任何访问者经过注册均可参加抽奖,在网站内购物可以获得自动注册的优惠;据了解,该网络公司推出的有奖活动,一等奖是一居室现房加上装修,价值使20万元左右;二等奖使“吃一辈子白米”,以五十年计算,一天一斤白米总值约2至3万元;又如某综合网站为了提高访问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主,每天向访问者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访问者每月通过抽奖即可获得一部国产汽车或免收某房地产公司按揭首期款8万元人民币。这类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常见的。在此类情形中,网主通过网站访问人数、广告电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而网民无须向此网站支付任何费用。这种形式也易导致恶性竞争,使网络公司都在鱼类上进行竞争,必将导致网页内容的下降,既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
四、虚假广告
所谓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主利用虚构的事实进行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信任,从而称为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顾客。例如,其房地产网站的广告介绍说,某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如何如何好,北临某商业文化中心,南接某大道,西靠文化大城,多路公交车经过。而实际上该小区离这些地方还有一大段距离。再例如,某网站上登出了著名演员巩俐想希望小学捐献口服液的广告也是子无虚有的虚假广告。
五、欺诈性广告
所谓欺诈性广告指的是广告主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而刊登的广告。它和虚假广告的区别就在于,虚假广告发广告主不是想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而只是想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而欺诈性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例如北京泰可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了一家“中国财税信息网”。网站的宣传材料上说“中国财税信息网”的建立,得到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将国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列为顾问单位。网站欺诈性的广告行为工骗取了1,200多用户高达331万元的所谓信息服务费。
六、滥用名人肖像广告。借用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和政界名流的名声来扩大企业的影响,似乎是一种时尚,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名人都是老百姓家喻户晓的,至少是许多人都听说过。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具有教强的亲和力,容易被百姓接受,因而容易产生较好的宣传效果。但是将名人的肖像用于企业的商业广告宣传,应当事先取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非法使用,侵害他们的肖像权。目前有些网站尤其是个别中小型网站,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于是不经过名人的同意,擅自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名人肖像,通过扫描并加以处理,当作成自己网站的网页或宣传动画,以对自己进行宣传,扩大自己的影响。
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解决“隐性广告行为”的思路
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是其互动性。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是被动接受的,在这一点上与网络广告是不同的,由于网络广告的这种互动性的存在,造就了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性、虚拟性也就是网络环境的价值所在。所以有人把它的这一特性叫做“反媒体性”。如果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行为,特别是对“隐性广告行为”将有可能无意中扼杀或限制了网络的互动性,这对网络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观念还是停留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当他们进入了网络虚拟环境时仍不知觉。这时,由于网络环境的互动性,给他一种客观真实的感觉,而实际上虚拟的毕竟还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所以采用一律禁止这种“隐性广告”的做法来规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消费者辨认,但是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原因是,造成消费者容易对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两个方面的。一是网络环境中的互动性和虚拟性所形成的客观上的确,二是消费者的确观念还停留在“现实中”,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了不得虚拟世界所形成的消费者主观上的。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我们并不是要淡化法律规范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规制,而是要考虑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针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监管要适当放宽。
从主观角度去改变消费者对网络环境的观念,用放宽的方式来从客观上规制行为,是解决“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两个途径。
二、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及职责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确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而在网络环境中标,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也就是可以说发布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这时再严格区别广告的确发布者和广告的确经营者的意义也就相对淡化了不得。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确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这种恰当的确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禁止的确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采用。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但对于在网上发布广告的确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确内容。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确数量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由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可以在国家工商局建立一个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只要是授权发布广告的确,用特殊的确标记贴在广告上,然后在案发布的同时自动地传到这个中心自动“报备”。没有“报备”都可以认为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无资格经营的,但“报备”不等于说是“审批”。“报备”是一种资格认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种备案。
㈨ 做生意有什么风险
一、营销战略风险
市场营销是做生意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赚大钱的关键环节。生意人要想经营成功,就要有正确的营销战略,也就是说,必须以消费者为中心,在还没有生产之前就该将销售问题考虑周全:要明确产品有没有市场,有的话,市场又在哪里,这些市场中哪些最适合自己,如何才能满足特定的市场要求。假如把握不好这些,没有目标市场,无的放矢营销,那再好的产品都可能沦为废品。
二、品牌塑造风险
品牌是生意做大做强的强大动力和武器。对于生意人来说,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重要,而拥有市场的惟一方法就是拥有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品牌。品牌是企业的生命,生意人一定要好好保护,切不可只图一时赚钱,忽视了对品牌的保护。
三、销售渠道风险
在以客户为中心的竞争时代,“渠道为王”的说法早已流行多年。销售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办事处到处都是。但这种渠道的负面影响很大。如渠道的主要成员经销商店大欺客,“挟网络以令厂商”,不仅和厂家讨价还价,还控制销售政策,层层加价,顾客怨声载道。真可谓是“成也渠道,败也渠道。
四、经销商管理风险
有些大经销商“店大欺客”,在和厂家谈判时,总想争取最大优势,很多时候,即使厂家已经让到了底线,经销商还在不断苛求。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往往不能融洽,甚至产生严重矛盾,最终导致区域市场崩溃,对此风险,生意人不得不防。
五、广告宣传风险
在产品宣传中,广告作为主要手段已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应用。不可否认,广告宣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产品带来很好的营销效果。但是,凡事有利也有弊,商业实践中,已经有许多企业因过分注重广告的宣传而使企业衰落,生意人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
六、销售管理风险
生意做到一定规模后,一定会拥有自己的销售队伍,销售队伍必须有一定的规章与制度,因为销售队伍中的每一个成员都直接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来约束他们,销售队伍就会如同一盘散沙,毫无目的和计划,也没有纪律约束。这样一来的结果就是,企业永远不能获得良好的销售业绩,而企业的形象也会受到严重破坏。
七、关系营销风险
公关是市场营销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实际操作中最棘手的“热山芋”,公关并不是有些人想象中的拉拉关系,喝喝酒那么简单,任何企业必须重视公关的重要性,以便使自己的营销活动达到目的。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总想通过歪门邪道搞公关,这样的企业不可能在市场上得以长久立足,而且还会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惩罚。
㈩ 重拳出击整治医美广告乱象,医美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看颜值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很在意自己的颜值,希望光鲜亮丽的出现在大众的面前。要是对自己的身材或者是容貌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就会想方设法去改变。很多人都选择了整容,整容是让自己变美最快的方式,但是整容也是有风险的,很多人整容失败不仅没有变美,反而越来越丑。在公共场所,比如地铁或者是公交站牌处,都可以看到有很多医美广告。
虽然现在是看颜值的社会,但是也不要想着只通过整容就会让自己变得很完美。要是身材不好,可以选择减肥,通过锻炼的方式让自己的身材变得更好。现在很多人整容导致大家看上去长得都差不多,没有辨识度。也有一些人在整人的过程中由于意外失去了生命,这都是惨痛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