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9月1号房产契税新政策
2、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意味着1%和1.5%税率的优惠将成为过去式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解释说,关于今年契税法正式实施后,对个人住房继续执行优惠政策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这要看相关部门是否会对此进行调整。税务立法后,相关的调整将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更加规范,同时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等实际情况;
3、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解读:2021年9月1日新《契约法》没有调整契税税率,1997年起实行的条例标准就是3%-5%,只是各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了调整。《契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转移设定不同税率,各地都有自己的裁量权,由《条例》变为《契税法》,有利于约束房地产交易行为,但不代表契税要上调或下调...根据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中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地方授权事项已经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征管准备工作就绪。契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至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地方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法律依据】《契税法》
❷ 契税法来了,这些税收优惠跟您有关!
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买卖房子是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契税法的颁布,很多人担心买房税收负担会不会上升?夫妻间房屋权属如何变更?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买卖房屋税收政策那些事儿。
一、契税政策
问:小李打算今年购置一套新房,契税法2021年9月开始实施,是不是契税税率要涨啦?
《契税法》并没有对税率进行调整。只是因为《契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标志着咱们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对税率具体实施的调整,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个人购买住房需要缴纳契税,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第一条具体内容是: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小张一家四口(夫妻 两小孩)名下有套房产,这是小张婚前买的住房,想在婚后加上老婆名字,这种情况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来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者另一方所有的;或者原来是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简单点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因此小张夫妻婚后房产证上夫妻加名、减名、变更比例,都不需要缴纳契税。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房屋权属比例变更,那就属于房屋产权转移的行为了,需要按变更的比例计征契税。
问:江苏省内居民拆迁后重新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增值税政策
问:王老汉打算今年要卖一套2014年购入的南京二手住房,总价230万,他能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王老汉出售的房屋属于购买超过2年的住宅,因此这项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林先生准备出售名下唯一住房,该房2013年购入,应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林先生符合免税条件,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小赵夫妻俩决定离婚并且房子归小赵,小赵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通过离婚方式分割房屋产权,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赵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南京税务
❸ 释新闻|《契税法》来了买房契税要上涨放心,缴的钱不会变
张均斌/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8月13日报道,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于涉及到个人买房成本问题,契税法的税率问题备受关注。
目前,个人买房实际所缴契税税率为1%-2%,而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因此,公众纷纷表达了对“契税上调”的忧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这是对契税法的误读,事实上契税法基本平移了现有的契税暂行条例,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而且1%等优惠税率还会延续,购房者不会比之前缴更多的税。
我国早在1950年就开征了契税,现行的是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明确契税税率为3%-5%。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8月11日,契税从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而税率依然维持在3%-5%。因此,与现行契税法规相比,新法并未调整契税税率。
至于现行买房实际所交契税税率1%-2%,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的规范性文件(财税〔2016〕23号)明确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
这项契税优惠政策实施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并没有截止时间。因此契税法实施后,这项优惠政策是否实施将会由财税部门明确。施正文表示,契税法中一些条款表明上述优惠税率还将延续。比如契税法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其实就包括了刚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施正文解释,原来的优惠其实就是对刚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给予的契税优惠,因此契税法明确了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其实意味着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还会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财税〔2016〕23号》是共同存在的,两份文件并不冲突。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关于明年契税法正式实施之后,是否还继续实行个人购房的优惠政策,要看有关部门是否会调整优惠政策,目前还没有明确。税收法定之后,相关调整将会在法治框架下更加规范,同时也会考虑房地产市场等现实情况。
“契税是一个小税种,但因为涉及到房产土地交易,所以大家特别关心。”蒋震表示,契税的立法精神是希望根据经济社会运行,特别是房地产形势的变化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无论是之前的暂行条例还是如今的契税法,这个立法精神是不会变化的。
他认为,短期来看,契税法较之暂行条例时期不会有大的变化,“它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延续”。未来,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前提下,给地方一定因地制宜的权限是必要的。蒋震说,各地的土地市场、房产市场不尽相同,想更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是值得研究的。
(原题为《现行契税优惠政策未变 契税法不会增加购房成本》)
❹ 新版契税法政策出台,其中有什么“真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众多民法法律中是最为民众所熟知的,毕竟和买房有所关联,近日,国税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并宣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消息一出台,第一时间被大家讨论起来,甚至许多房屋中介也开始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宣传优惠税率将被取消,宣传着有的没的号召大家抓紧这一年窗口期,否则后悔都来不及,可是事实真的和他们传播的那样吗?契税法出台后,其中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所以这次重新颁布契税法大家无需过于担心而急于买房,这次最重要的目的,还是增强约束力而已。
❺ 《契税法》来了,中介朋友圈称契税要涨,真相呢
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被通过,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12日,就有中介在朋友圈释放“房价要涨,契税要涨,1%、1.5%契税成为历史,买房要趁早”的消息,但是,事实上,多名业内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到明年才正式实施,而且不涉及税率调整。
契税法不涉及税率调整
此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共计十六条,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征管工作实践,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时间等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有关契税税率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税率调高了?并非如此,实际上,我国契税税率一直就是3%-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之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
某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从政策文件看,这是税收法定的政策规范,政策内容与契税暂行条例无任何变化,不代表契税征收上涨或者下调。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具体征收层面,另一则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的规范性文件(财税〔2016〕23号)明确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
那么,这就是说,虽然规定契税税率是3%-5%,但是各级政府在实际执行时按照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以北京为例,首套购房90平方米以下,征收1%的契税;首套购房90平方米以上,征收1.5%的契税,二套购房征收3%的契税。
“从全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普遍是三个阶梯,即首套普通住宅的征收1%契税,二套普通住宅的征收1.5%契税,无论首套还是二套的非普通住宅的征收3%契税,基本没有按照5%征收契税的。这在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规定,不存在征收5%或提高的一说。”某研究院智库中心总监严跃进表示。
严跃进还说,可以看出,一些中介借此次契税税率事件来怂恿购房者加快住房交易的现象开始增多,所以需要明确的是,此次税法到明年才正式实施,而且不涉及税率调整。这是今年下半年稳定住房交易和市场预期所需要做的内容。
多地年内出台契税补贴政策
从执行层面来看,今年多地出台了契税补贴的相关政策来刺激刚需购房者的购房需求。
今年2月,衡阳市住建局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提到,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即二手房)所缴契税税率为1%的,政府全额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1.5%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2/3对购房人予以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2%以上(含2%)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根据广西钦州市的政策,今年3月在钦州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100%;4月购买,补贴比例为80%;5月、6月购买,补贴比例为50%。
此外,今年6月,郑州多个地区也发布了《关于商品房契税缴纳奖励办法的通告》,涉及多个区域,购房者最高可获得契税总额20%的补贴。
“就今年的政策内容看,契税政策更多强调的是契税补贴,所以也谈不上契税税率提高一说。”严跃进说。
明确夫妻之间产权变更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也规定,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是否意味着契税法免征范围扩大了?某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分析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契税法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明确提出了免征,而这些法条的确在原暂行条例中并没有体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张波表示:“婚姻存续期间的免税原本就有,只是没有体现在暂行条件中。本次法律只是做了统一性明确。”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局
❼ 契税法9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些什么呢
引言:税务是非常重要的,跟税务有关的规定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契税法在9月1号就要实施了,那么这部法律规定了什么呢?
实际上实施契税法是非常有好处的。而且在本次契税法中,对于税率没有明显的调整,还是原来的范围,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征税也做了一个详细的规定。征收契税其实是可以用二手房的市场交易更加规范的,因为很多人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就会考虑到契税契税的征收,也防止了有一些人炒房。在新的契税法实施之后,有些人也会享受到契税法带来的变化,所以说一定要及时关注。
❽ 9月1日起新契税法来了,刚需房依然享有契税优惠。
凤凰网房产讯 从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开始施行。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
上图:宁波二手房买方契税表
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仍将持续,依据为2016年2月17日当时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中明确的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契税法》和23号文是共同存在的,两者并不冲突。契税法施行后,不会影响原本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9月1日以后依然按照23号文件的优惠标准执行。
❾ 契税法来了!这几点你必须要真懂!
对于老百姓来说,买卖房子可是大事,而这种不动产的买卖就会遇到契税。一个小小的税种,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牵动着社会方方面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契税的变与不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税率提高了吗?买房要多缴税吗?契税要怎么收?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业内人士。
税率并未上调,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契税法一出台,“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条文引发人们对“契税上调”的担忧。按个别房产中介的说法,要赶在明年9月1日前买房,否则光契税损失就有可能高达数万元甚至更多,不少购房者疑虑购房成本是否会增加。
在契税法之前,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就已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最近的一次房地产契税税率调整是201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为何不按实际情况确定税率?
从实际情况来看,契税税率尚未突破3%。那么此次立法,为何不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税率,比如1%到3%,而是3%到5%?
首先,作为住房领域重要税费项目之一,契税对于调节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功能,无论上浮或者下调都有其特殊意义。
“以买房为例,契税上调有助于遏制频繁买卖,但过高又影响市场交易和人员流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契税法既为现行的优惠政策延续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给地方政府留下了授权空间。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其次,契税法税率在幅度内的决定权依然在地方政府。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说,总体来看此次契税立法是“税制平移”,只是在表达技术上更加规范,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王建凡说,契税法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新变化体现时代新特点
施正文介绍,契税法紧跟时代步伐,将社会新变化纳入法律条文中,体现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比如对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表述,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支持;对非盈利性的学校等免征契税,有利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施正文说。
此外,契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也意味着,对于以上事项的税收优惠,契税法授予了国务院相应的减征或免征税权。”李旭红说。
同时,契税法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纳税人个人信息不泄露;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等规定,都契合了现行社会发展规律。
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契税税率为3%至5%,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