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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要点及其解读
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本次《消法》的修订新增条款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3条,实际增加8条,新增11个条款当中,有4条关于经营者的义务,有3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有3条关于法律责任,还有1条是关于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本文从消费者权利保护、经营者义务责任、规范网络购物三个层面在新《消法》中选取了10个最具代表性的修订要点,进行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
十大要点:
1、增加消费者的隐私权
2、增加商品的召回制度
3、增加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倒置
4、进一步完善了三包制度
5、增加消费者的后悔权
6、对格式条款加大了制约力度
7、增加网络第三方平台的先行赔付和连带责任
8、增加惩罚性赔偿
9、加重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宣传中的赔偿责任
10、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的义务
1、增加消费者的隐私权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法条解读]:
(1)新《消法》明确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利确定下来,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
(2)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第29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
(3)第50条、第56条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2、增加商品的召回制度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
(1)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2)新《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民事责任(第55条2款);规定了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行政责任(第56条);规定了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刑事责任(第57条)。
3、增加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条解读]:
按照现行《消法》的规定,当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商家才承担退换货义务,即“谁主张,谁举证”。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1)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的商品范围: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2)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要由经营者花钱对商品进行鉴定,之后检测证明是谁的责任,则有谁承担责任。
(3)若属于商品质量本身问题,那么退换货的运费由经营者承担。
4、进一步完善了三包制度
※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法条解读]:
(1)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即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优先选择退货。
(2)扩大了三包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仅涉及电视、洗衣机、空调、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20多种的商品,新《消法》将范围扩大至所有商品。
(3)对三包期限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日,而不是过去说的自开具发票之日起的七日。
(4)运费的承担:经营者承担运费等必要费用。
5、增加消费者的后悔权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条解读]:
(1)后悔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
(2)“七天无理由退货”,而不是无条件的退货。即退货的前提必须是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而商品的完好,仅指商品本身不存在损坏、污染、使用,不影响二次销售。因此,商品被拆开包装不能算作商品不完好。
(3)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的5种情况: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4)退货运费:若无事先约定,消费者必须承担运费。
(5)货款的返还时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6、对格式条款加大了制约力度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条解读]:
(1)新《消法》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即在网站的前台规则、消费者的注册协议、使用网站提供的某种服务时消费者遇到的相关协议里,要注意使用醒目的字体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
(2)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相应情形,即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要注意网站的前台规则、与消费者相关的协议、页面产品的广告语中有无此种格式条款,比如“本解释权归XX所有”、“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
(3)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7、增加网络第三方平台的先行赔付和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
(1)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相关真实信息的前提下,要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消费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则应当按照承诺履行。
(2)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明知或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销售者或服务者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8、增加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解读]:
(1)提供了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现行消法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高至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即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
(2)规定了最低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则应当以500元为标准赔偿消费者。
(3)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除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9、加重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宣传中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
新《消法》强化了广告发布者的责任。第一,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第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0、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的义务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❹ 国美 家安保,为什么我的延保一年意外险,国美不给保呢我感觉国美电器就是个大骗子。
家安保就是骗子
2009年3月16日买了海尔A600笔记本,当时参加了国美315活动优惠,国美称整机保修三年。买了之后,销售人员向我推销其家安保服务,称买了之后,可以整机再延长保修,并且意外也保修。我就买了470,延长2年的服务。销售人员称整机就可以保修5年了。2012年6月,不小心碰坏了液晶屏,去国美找售后,客户称我的家安宝从购买之日起算起,就是2011年3月16日结束。已经无法保修了。家安保说明是从厂家保修之日结束后算起。怎从销售之日算起了。既然厂家整机保修3年,特安470元保保修2年,并从销售之日算起,就是重复了。我买了家安保就等于白出了470.强烈要求国美退还470元,杜绝虚假宣传。
家安保回复我说,是从销售之日算起两年。并且说从没有说过从厂家保修期终止之日算起,可我有其宣传资料: 1 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如何定义?‘家安保“延展保修服务计划从生产厂家的保修服务终止之日开始,现在成了从销售之日算起,明显虚假宣传。
❺ 我昨天也在国美电器被什么美的答谢会骗了,买了净水器
08
1.通过集会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打电话告知我们去国美参加答谢会领取奖品,去了成净水器和净化器推销会,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说别家产品每年需要更换一次滤芯,他家产品4年更换一次,经查实一般合格净水器最多1-2年就要更换净化器,而且看了他家说明书,其中有些滤芯要5个月就要更换。 2.声称未经上市的产品来提前销售:让顾客做为宣传大使帮忙做宣传便宜销售,称2019年10月才会上市,以此解释消费者无法在网络查到产品信息。同时上国美官网上查询,这款产品早就有了,未上市的产品提前上市本应违法违规,在现场做实验,把猪肉,香菜,青瓜,水果,通过净水器净化以的进行测试,说可以净化激素,生长素,什么什么素之类的,为了全家的健康着想,很值3.销售质次价高的产品:商家声称原价6998元,现场价只要3998元,同时搭配送不知什么牌的几千的负离子空气净化器,一千多的家教机器人学习机,破壁料理机,还现场抽红包,红包就是现场赠送的产品,说是买一台净水器配送四大惊喜优惠,说的大家都很心动,现场很多人包括我立即扫码买单,一经查实同类型产品该价格已属偏贵,产品质量也无法证明优于知名品牌产品,使用寿命担忧。 4.网上查询来看受骗群众已经比较多,大家反映的骗局基本一样,心想会不会上当受骗了,马上打电话过去,那边一个女的接电话,听到说退货退款,马上语气凶巴巴的变态已经下班了不退,说什么搞活动概不退货,又没强迫你们买,超级气人,本着对国美的信任,用国美周边品牌充当驰名商标迷惑老人等弱势群体,实属愤慨。我现在要求退货。
❻ 谁知道国美苏宁联想笔记本电脑 G510处理器i5. 显卡2Gcpu主频2.5硬盘500G报价是多少
个人建议别买。i5cpu虽然不错,但是显卡位宽没有说明,而且也没有说明内存条,主要是硬盘容量太小和cpu完全不是一个档次…个人感觉应该在3400到3800之间略坑
❼ 国美在线的商品标题写着14寸的笔记本,到手后是14英寸的,这算不算虚假宣传
你好,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你可向消协投诉,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❽ 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2014年2月28日到3月2日期间,国美渭南分公司开展电视促销,并制作了促销广告。3月2日,消费者购买了一台促销的50寸电视。消费者后来发现,宣传中电视规格50寸,但实际不足40寸,并存在其他问题,随即向物价、质监和工商等部门举报。国美渭南分公司被认定在经营中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构成价格欺诈、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随后,消费者将国美渭南分公司告到临渭区法院,要求判对方返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临渭区法院审理认为,国美渭南分公司在涉案商品销售过程中采取非法计量单位“寸”,与商品实际规格尺寸不符,还有其他问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且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并予以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015年12月14日,临渭区法院一审判决,国美渭南分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5665元,并按价款3倍支付赔偿金16995元。国美不服上诉。2016年3月22日,渭南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美渭南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商家要求消费者退还电视等主张不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党小兵
成立时间:2008-04-08
工商注册号:61050220000014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恒基商业中心
❾ 每年的315打击的什么平台
2010年315期间,在网络购物方面,货不对版成为网购头号关注问题。2011年315期间,拉手网等网站的诚信问题受到关注并被曝光。2012年315期间,团购网站高朋网销售假天梭表,以及凡客诚品、当当网等电商平台的“购物返券”涉嫌违规促销等问题被曝光。2013年315期间,网络虚假宣传问题被曝光。2014年315期间,亚马逊美讯官方旗舰店、当当网美菡美妆化妆品专营店上均出售了假冒产品。2015年315期间,对电商平台的关注减弱。但该年电商平台假货问题受到媒体广泛关注。2016年315期间,O2O外卖、二手车电商、跨境电商和国内网购等四个领域里的消费问题企业进行深度曝光,并对饿了么、车易拍、淘宝、大众点评等公司做了点名。2017年315期间,一些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销售来自日本核辐射区的食品。其中,有棵树旗下的进口母婴用品供应链平台深圳海豚跨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榜。2018年315晚会已经结束,今年尚没有电商平台“中枪”。尽管电商缺位央视315,但电商消费维权的行动永不会停歇,电商中心启动“315网络消费维权月”主题活动,通过投诉协调、法律援助、专题曝光、数据报告、系列报道、电商快评、评测榜单、工商消保协同、媒体评论、全媒体发布等多元化、立体化方式直击,重点关注国内各电商平台,为全国电商用户“保驾护航”。此外,3月13日,依据第三方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原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受理的全国数百家各类电商全年度真实用户投诉案例大数据,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 )发布了《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全文下载:http://www.100ec.cn/zt/17jcbg/),该报告半年发布一次,迄今为止已连续发布13次,被业内普遍视为“电商315风向标”。通过对全国数百家零售电商全年度真实用户投诉案例大数据分析,依据反馈率、反馈时效、满意度等多项指标的模型评估,报告公布了“2017年全国综合零售电商平台用户满意度TOP10榜”,其中苏宁易购、拼多多、唯品会、京东位列前四名,获得“放心购买”评级;闪电降、亚马逊中国、返利网分别位列5-7名,获“谨慎购买”评级;而国美互联网(国美在线)、当当网、淘宝/天猫各项指标均落后行业平均水平,获“不建议购买”评级。报告公布了“2017年全国垂直零售电商平台用户满意度TOP10榜”,其中网易严选、途虎养车网、美囤妈妈、贝贝网位列前四名,获得“放心购买”评级;莎莎网、乐视商城、小米商城分别位列5-7名,获“谨慎购买”评级;而优购网、好乐买、天天网各项指标均落后行业平均水平,获“不建议购买”评级。报告公布了“2017年全国跨境电商用户满意度TOP10榜”,其中蜜芽、网易考拉海购、丰趣海淘位列前三名,获得“放心购买”评级;86mall、洋码头、西集网、海狐海淘分别位列4-7名,获“谨慎购买”评级;而宝贝格子、达令、小红书各项指标均落后行业平均水平,获“不建议购买”评级。报告公布了“2017年全国生活服务电商用户满意度TOP15榜”,其中网络糯米、阿卡索外教网、携程、易到用车位列前四名,获得“放心购买”评级;格瓦拉、美团点评、途牛、马蜂窝、同程旅游、大麦网、艺龙、摩拜单车、饿了么分别位列5-12名,获“谨慎购买”评级;而飞猪、去哪儿网各项指标均落后行业平均水平,获“不建议购买”评级。报告公布了“2017年全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满意度TOP10榜”,其中优分期、易宝支付、拍拍贷、分期乐位列前四名,获得“放心购买”评级;中行聪明购、来分期、建行善融商分别位列5-7名,获“谨慎购买”评级;而工行融e购、翼支付、趣店各项指标均落后行业平均水平,获“不建议购买”评级。此外,报告还公布了“2017年度全国TOP10热点被投诉物流快递服务企业”榜单,海带宝22.50%、转运四方15.63%、快鸟转运7.50%、天天快递6.88%、百世快递6.88%、天马迅达4.38%、申通快递4.38%、顺丰速运3.75%、韵达速递3.14%、百通物流3.13%,入选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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