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美国国会听证会有什么实质作用
恰逢美国国会召开听证会来了解日本丰田公司的汽车召回事件,顺便了解了一下美国国会的听证制度。 国会听证会,是有国会听证会制度的国家中,在初步研拟立法政策时收集与分析各界意见资料的一种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权听证会(一种参议院特有的听证会)、立法听证会、监督听证会、调查听证会或者由前者合并举行的联合听证会,皆有相同的准备流程与规则。听证会通常包含证人的口述证词及国会议员对证人的质询。听证会类型:立法听证会 委员会会为了可能成为公开法条的的措施或公共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会提供一个可以让来自不同背景的证人表达事实与意见的论坛,证人包括国会成员、政府官员、利益团体及学者精英。所以公民的权益也可能直接或间接的被提出的意见所影响。监督听证会 监督听证会是用来复审或研究一个法条、议题或活动,并且常聚焦于联邦计划的品质及政府官员的表现。此听证会也协助确保行政单位在执行法律时能符合立法原意及行政政策能反映公共利益。监督听证会时常在追求政府运作效率、效能与经济性的提升。监督工作在委员会中占了主要的分量,举例来说,在 1996年5月8日这一天里,美国参议院能源暨天然资源委员会为了探讨近日油价的上扬举行了监督听证会,政府事务委员会为了美国联邦国税局相关事务举行了监督听证会,美国参议院卫生、教育、劳工暨退休福利委员会为了实施家庭与医疗假法举行了监督听证会,美国参议院印地安原住民事务委员会为了最近涉入印第安人赌博的一个最高法院案件举行了监督听证会。许多委员会监督相关立法听证会中既有的计划,或者在例行再授权一个计划时扮演监督的脚色,所以监督听证会可能会与立法听证会一并举行。调查听证会 调查听证会与立法及监督听证会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不同之处在于举行此种听证会是为了表达国会要调查的决心,通常是在于政府官员在执行其政府职能有错误之嫌疑或公民活动表达需要立法补救之时。国会的调查职权是广泛的,并且从早期共和制度之时开始已经行之有年。在美国历史中最具指标性的调查有美国信贷公司丑闻、蒂波特山丑闻、陆军-麦卡锡听证会、水门事件及伊朗门事件。因此调查听证会往往帮助立法机关去揭露问题的所在。另外,司法行动将可能优先于国会的调查,或与听证会同时进行,或遵循听证会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同意权听证会 为总统提名而举办的同意权听证会是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参议员之咨询与同意(advise and concent)的职责,每个参议院委员会在不超过本身权责范围之下举办对总统提名案有其行政及司法之地位的同意权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往往提供人们一个监督被提名人部门与机构的机会,而大部分的同意权听证会是例行性的,有些则是为了任命与提名有争议性而额外举行的。类似的,在宪法的规定之下参议院也必须对行政单位与外国政府签订条约的批准与否实行同意权。举例来说,在1999年10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与美国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对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召开了听证会,在同一年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也开了有关于批准与爱沙尼亚、委内瑞拉、丹麦等多国的税务条约举办了听证会。虽然这种听证会并不如所谓的同意权听证会那么多,但这些听证会让参议院能依其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在公共政策的领域扮演重要的角色。现场听证会 现场听证会是在美国国会所在的华府之外的地点举行的国会听证会。
⑵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内计划经济在国内占主导地位,反映在行政领域就表现为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或命令性计划等,这也影响了行政机关长期以来轻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观点。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及于关注,知情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认识,听证制度作为公民了解政府有关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实践中未得到有效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
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其余尚处于立法实践阶段,这就使得有些行政机关对其持漠视的态度,该听证的未听证,或者无故拖延听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视态度,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执行状况不理想。
2、行政首长制在听证过程中仍占主导地位
目前,学者们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听证笔录是否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从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则来看,听证笔录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行政机关系统长期奉行行政首长制,在听证结束后,行政决定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行政首长的裁决。另一方面,听证后采纳证据、认定事实仍不能避免,原因在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总体素质较低,要完全依赖于听证过程中质证的证据做出行政裁决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听证意识有待相对较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的“听证会热”为我国听证制度作了一次广泛的宣传。不尽人意的是这些听证会在举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违反听证程序的做法,媒体对听证制度认识上存在误区从而导致了错误报道,混淆了广大人民对听证制度的认识,误将听证会等同于一般的座谈会,这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进一步规范听证会的制度刻不容缓。同时加强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总体素质也十分必要。
4、对听证主持人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障
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他与程序公正紧密相关。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所强调的,“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主持的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决一样,行政官员在听证中所做的裁决也必须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做出。如果审讯官或者行政机关受到法律偏见的影响,那么行政裁决则是无效的。”为了确保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首先必须在制度上确保其能独立地行使有关听证的权利,这就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强和确保听证主持人法律独立性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听证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员队伍自身的整体素质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对听证制度的一些完善
1、广泛开展全民听证制度的宣传活动
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行政庭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即时反馈给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决听证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广泛代表性的难题,另一方面听证主持人可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前做好准备,从而在听证过程中正确地引导听证会的顺利进行,实现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与效率的。
2、建立相应的违反听证程序的救济制度与之相配合
有权利就有救济,否则权利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保障。在实践中违反听证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二是在听证中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针对此,笔者建议,可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完善其相应的救济法律制度。
3、确保行政听证制度法制统一性
程序的价值在于落实法律的执行,在以《行政处罚法》为突破口的各种单行行政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相应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出发点不同,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因此在将来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基本原则、基本步骤等做出详细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四、从宪政角度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宪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以文章上部分为基础,对我国听证制度做一个简单的评价。
(一)听证会和公民基本权利
举行听证会,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为会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为意味着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限制。从法理上说,法律应尽可能扩大公民的自由,对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应该充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表现为对当事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时由于公权力本身的局限,特别在经济领域,需要注重个人自治。听证会制度,在行政权力扩张的背景下,无疑成为克服公权力运行缺点,保障个人权利和发挥个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协调
尽管听证会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但是听证会本身并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机会均等、多数决定原则之上的决策程序,而听证会只是政府机关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正因为如此,听证会的运作过程与民主的运作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比如,民主决策过程由投票产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样的投票权,而听证会的参加人由政府机关选择,参加人以其专业知识而不是投票权影响决策;民主必须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策,而听证会完全有可能采纳少数派的意见。这样,听证会的参加人构成及其专业素质对于听证会的成功与否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以摇号、抓阄、抽签或者选举等“民主”方式选择听证会的参加人,首先就是对听证会程序与民主程序的一种误读和错误嫁接。
实际上在听证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过于追求对公权力的限制,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对个人自治的过分张扬,也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此,必须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协调。协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违宪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在违宪审查中,判断某一个涉及对基本权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权力行为是否违宪,通常采取的标准是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理论,即在正当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础上,把对某一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所获得的利益和由于该限制所丧失的利益进行比较,在可以判断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的情形下,才对该项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在听证制度中,主要通过听证程序的设置和听证者的意见对行政决策的拘束力来实现的。
(三)听证程序的意义
即使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里,由于人性和利益的驱动,我们很难确定的说某个行政行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如卢梭所说,“一个国家官员代表了三种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团的,一是国家的”。行政权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它的扩张必然引起人们的担忧。由于违宪审查的事后救济和非专业化特点,听证制度迅速发展起来。但另一面,与违宪审查相比,听证制度中对公权力的限制理性化较低,在听证中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不同于司法。即在违宪审查中,被法院认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在听证中被否决(当然听证参加者不具有决定权),原因在于听证结果是意志自由选择下的结果。
⑶ 听证会申请人最后陈词怎么写
没有呦,你只能参考了
由于近年来,高峰寺村土地征用或是流转较多,大量出现了失地农民。面对没有土地的农民,就等于失去了几乎生活和经济的主要来源,而且现主要实行集中安置,就算有一定的土地,由于路远年老,也无法耕种,只好任凭荒弃。因此,出现了比较多的零收入家庭。为此,村委会在民政干部收到的8份低保申请中,认真讨论、反复斟酌,全部提交到低保听证会上投票通过。
2010年4月10日,在高峰寺村的会议室里,举行了2010年上半年低保听证会,听证会评议人员由村里的镇人大代表2名、驻村民警1名、社长代表2名、社员代表2名、党员代表2名、低保户代表2名共计11人组成,听证会由村主任主持,村民政干部介绍他所调查的申请人家庭情况,社保员做会议记录。
先由申请人当众简要说明自己申请的理由,然后评议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提问。提问后,申请人退出会议室,由村民政干部介绍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最后由评议人员自行打分。经过5户家庭的陈述,最后统计最高票数是11票,5人全部都通过。
村主任在最后的总结中强调:村委会将此结果及时上报,并对全部申请人做特别要求,凡申请通过的,要签《承诺书》,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此低保金只作为生活费,而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一经调查核实清楚,将立即取消他的低保资格。自2009年举行低保听证会以来,村里有关低保的争议减少了。建立这样的听证制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核心,主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也在村里形成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村里低收入家庭能在能保尽保的情况下,享受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共产党的关心。
⑷ 如何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规有序信访 纪检监察
在信访理念深化上创新。一要充分认识到,在现阶段,信访问题是回避不了的,要坚持以举轻若重、积极主动的态度抓信访工作,在没事的时候把没事当有事来对待,在有事的时候把小事当大事、把易事当难事来对待。二要深化“群众信访是对党和政府信任”的认识。将信访当做检验党委和政府工作“成色”的一个标尺,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对待,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人员稳定在当地。三要深化“抓信访也是抓发展”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信访工作做好了,才能有更多精力来谋发展、抓发展。
在信访宣传导向上创新。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加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树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的观念。同时,采取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方式,加大对信访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促进信访秩序好转。此外,要引导群众结合实际,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他维权方式。
在信访秩序规范上创新。一方面,要规范信访流程,及时为信访人提供相关信息,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巩固信访成果,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同时,坚持原则,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对应该解决但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及时疏导;对少数群众的不正当、不合理要求,要旗帜鲜明、及时答复。另一方面,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好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机制,对按规定已终结的事项,信访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否则不予接待、转办和答复。同时,在处理具体问题上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既要积极稳妥地帮助上访群众解决问题,又要避免无原则乱开口子,防止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在信访疑难会诊上创新。一是实行部门联合会诊。要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的作用,变信访部门“单打独斗”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职能部门联合会诊,切实解决信访疑难杂症。二是实行听证答询会诊。对有些重大疑难重复访案件,可以举行信访“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代表和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由有关部门现场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三是实行上级权威会诊。建议省一级设立集调查、仲裁等为一体的信访终结工作权威机构,专门负责疑难信访案件的终结确认,切实解决非正常访、重复访等问题。
在信访回访救助上创新。一是对息访罢诉的信访人员及时回访,注意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提高工作质量,巩固调解成果。二是积极探索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相结合的办法,帮助困难信访群众,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减少对抗性,增进和谐度。三是建立感化机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筛选确定一批特殊疑难信访案件及需要救助人员,解决一些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让信访人员在人文关怀中息访罢诉。
在信访工作推进上创新。切实把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至村(社区)和基层组织,坚持下访、接访群众,“零距离”倾听群众呼声,最大限度地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继续抓好信访工作“三项制度”(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制度、信访问题通报和谈话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的落实,对具体信访件要落实到人。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小问题拖大造成矛盾升级、激化的,要启动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⑸ 公务员正确对待群众意见有什么意义
首先,要努力创造一个容易让人接近、容易让人敢于畅所欲言的局面和宽松环境,形成一种下边的同志敢于同领导争论问题的氛围。而我们现在有些领导,很少征求群众意见,就连群众通过书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也不看一眼。我想,暂且不谈这些意见对不对,起码我们这些领导对待群众意见的态度是不对的。它与我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格格不入的。
其次,要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勇于向领导提意见的人心无余悸,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倾吐自己的肺腑之言。当然,群众意见也并非都是正确的,片面性、甚至错误也是难免的。这就要求我们当领导的高瞻远瞩,宽宏大度,并对那些片面性、错误的意见给以及时地纠正和正确引导,切不可一听逆耳之言,就火冒三丈,“闻过则怒”,堵塞了群众言路,影响了群众路线的实行。
再次,要讲真理,不要讲面子。我们共产党人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我们的一切都是为着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只要对人民有利,不管是什么人提的意见,我们都应愉快地接受。我们的先辈们,为了人民的利益,把鲜血和生命都奉献出去了,难道我们为了人民的利益,连自己这点面子都不肯丢弃吗?
然而,我们今天有些领导者对群众提的意见,认为是找岔子;还有的害怕人多嘴杂,说多了“不好收拾”,丧失领导威信,丢了自己的面子。这些领导听不进群众意见,要面子都不要真理,根本不懂得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群众意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问题上,必然是束手无策,无所作为。
八、做好群众听证会工作要注意哪几点?
(一)有为了人民的思想
从我国听证会制度诞生的历史来看。听证会就是为了党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听取公众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听证会是我们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个税修正案的立法听证会,就直接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个税起征点,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为人民在第二次收入分配中更好地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护人民的利益。
同年重庆市召开的网上立法听证会,网民剑指的“野蛮暴力执法”等一百多条建议和意见最终被采纳,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在今后工作中的执法行为,保障人民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听证单位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听证会成了一个无用的摆设,听证会上没有为人民群众说话的代表,没有体现老百姓利益诉求的声音。这些都是与听证会的宗旨格格不入的。政府的听证单位负责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认真态度对待听证工作。
(二)做好听证会工作要依靠人民
只有把人民的力量调动起来,把人民的声音、人民的智慧汇集起来,听证会才能召开的有声有色,听证会的生命力才会展现出来。要依靠人民首先要保障人民的事前知情权,不要让听证会成为一次“秘密会议”。
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把听证会的议题、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单,听证材料等及时公布出来,让广大人民群众“看个明白”。如果老百姓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老百姓对听证会的热情和积极性从哪里来呢?以人为本的听证会又从何说起?
我国很多城市的价格听证会子所以面临公众质疑,大有声誉扫地之虞与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是分不开的。要依靠人民做好听证工作,选好代表非常关键。
美国著名的肯尼迪听证会的成功就是得益于高素质代表的参加。一个政治觉悟高、专业知识强的听证代表一方面能忠诚地为人民服务,讲出代表人民利益的话,另一方面又能从全局的高度,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的听证代表正是人民所要推选的代表。我们要通过民主推荐、委任等多种方式选好人民的听证代表。
(三)加强听证会宣传力度
近年来一些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来路不明”,备受质疑。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职业听证人。据《新安晚报》2007年4月28日报道,安徽省合肥市物价局4月18日在合肥物价网上公布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名单上,消费者代表共有八人。其中,曾以消费者代表身份参加过其他听证会的就有四人。
一些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在遴选程序、标准、数量和比例上都不明确,有的代表在开会之前仅做了小范围或比较肤浅的调查,有的甚至没有进行调查,代表性不强。
另外,部分听证会主办方在会前就和代表达成了默契,一些与政府部门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或团体没有充分发言权,甚至无缘与会。应该说这类现象比较常见,为此就必须加强听证会宣传力度。
(四)最大程度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调价的企业,不应把选择涨价当作首选,即便非要调价,也须最大程度公开相关信息。一些垄断企业申请调高公共用品价格时,理直气壮,以成本压力增大为由,但涨价不能是唯一的选项,申请涨价起码做到三方面,一是完全而准确地公开成本、公开家底,以接受公众检验和质疑;二是降低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垄断行业的高薪酬、高福利向来为人腹诽,经营压力增大应先拿自己开刀;三是提供平衡的服务,如果提供的服务质量差,更没有理由涨价。
当下,不少公共产品为垄断企业所掌控,其动辄以亏损为名而行涨价之实,已久为公众所诟病。垄断企业依靠其垄断特性,往往是挟持性涨价。因此,为避免贻人口实,申请涨价的企业必须率先提供翔实的信息,如此方有可能减少公众的不满。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保持不偏不倚
媒体报道,郑州热力价格听证会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内幕”:2008年9月21日,郑州物价局还没有接到供热企业调价申请、“初审意见”还没有作出是否听证决定之前,就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了此次热力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并于9月26日作出了价格成本监审报告,程序严重颠倒。
实际上,在一些地方举行听证会时,价格主管部门坐偏了位置。其实,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物价局完全有权力对调价幅度过大、调价频率过快、调价依据不充分的调价方案,建议纠正或暂停价格调整。但一些物价部门偏偏默认或者推动一些企业提出的涨价要求。
当然,需要明晰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涨价方案都不合理,也并不是说听证会不能听涨,问题是,要涨也要涨得合理,涨得明白,不能使听证会徒有其表。
同时,如果企业确属经营困难,如果不涨价会造成两败俱伤,企业生存不下去,公众享受公共用品的质量难以保证,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积极介入,加大财政投入。
还需一提的是,政府要加大补贴,比如就在各地纷纷进行热力价格听证,要求涨价之际,北京却声明居民供热不涨价,原因就在于北京政府将拿出二十二亿元对该市居民供暖实施补贴。
此外,我们还有创新发展听证会制度,召开电视直播听证会,网上听证会,从专业学者中选主持人等,让人民在听证会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展示。
总之,只要我们在思想上对听证会工作重视起来,行动上坚定起来,心中时刻装着人民,紧紧地依靠人民,听证会就一定能体现其宗旨,发挥其作用。
⑹ 2018年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型每个部门是一样的么
国考面试有很多部门是独立出题,独立组织考试的,比如海关、国税、铁路公安等部门,其实这种独立考试本身就意味着出题过程中会涉及一些专业问题,或者说考官希望考生在答题的过程中能透出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一类:非专业题
你是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国税局准备开个餐厅,在方便员工就餐的同时也提供周边群众前来就餐,餐厅开办的前期准备工作交由你来处理。你会怎么做?
这道题目看似是非常像专业题,因为有国税背景,但是我们仔细阅读会发现很难从国税专业的角度来答这道题,因为让你处理的是餐厅开办问题,国税局的餐厅和普通政府机构的餐厅不存在多大区别。所以这是一个挂着羊头卖狗肉的非专业题,按照普通的政府机构开餐厅来答这道题即可。不少考生为了体现自己的专业优势,在这种非专业题目上生搬硬套一些专业知识,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第二类:半专业题
对于一些重大的政策和制度,国家会举行听证会,邀请群众参与,但公务员不能被选为听证会代表,你怎么看?
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考察考生综合分析能力的题目。答题时我们可以阐述清楚听证会的意义之所在,以及这个政策中只邀请群众参与但是公务员却不能选为听证会代表的不妥当之处以及良苦用心,最后绕到这个政策归根结底的原因其实还是为了不让听证会流于形式,最后落实观点中要涉及如何做到不让听证会流于形式,这是最基本的答法。但是考生们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体现出专业特点,比如听证会代表的选择上面兼顾进出口报关企业、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多方主体,分别请AA、A、B、C、D五类企业进行听证;比如听证会宣传方面,可以在海关总署网站上、直属海关网站、隶属海关网站上进行宣传包括代表选定之后的公示等。这就是半专业题目,可以巧妙的在一些答题点上插入专业知识。
第三类:专业题
在西方征收遗产税是普遍的现象,有的国家遗产税率甚至达到50%以上。现在社会上都在说,我国也要征收遗产税了,对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这就是一道非常专业的国税题目,需要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是无法答好这道题目的。首先需要考生知道什么是遗产税,其次要知道遗产税征收的意义之所在,另外还需要知道既然遗产税有不少好处,并且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普遍,为什么在我国却才开始谈论这个问题,以及在我国遗产税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对于考生们而言,尤其是非此类专业的考生而言,无疑是个比较大的难点,但是所幸的是这类非常专业化的题目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小的。
国考面试中,各部门主要都会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有些题目的考察目的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不同的部门因为工作性质考察的专业问题会不同
⑺ 什么是听证、座谈对话制度和民主质询制度
一、听证和座谈对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生产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是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车间班组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中应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有的单位的一些车间在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实践中,针对车间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学习借鉴政府部门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时的听证办法,在出台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办法、规定时举行类似的听证活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就办法的实际运行中的一些情况认真听取职工意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还有的车间在制订出台收入分配、奖惩、竞争上岗办法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办法、规定时,同职工群众进行座谈对话,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不仅使出台的文件符合实际,大家满意,而且将讨论完善的过程,变成了宣传发动的过程,和谐融洽干群关系、调动大家积极性的过程,更有利于办法的实施。可以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二、民主质询职工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行政领导提出质询,是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赋予职工代表的权力。行政领导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并回答问题,是应有的义务。有的单位成功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将其不断地推进完善,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尝试。
三、助理厂长一些单位在民主管理和实践中还创造了职工代表担任助理厂长、职工代表担任驻厂联络员等参与管理的形式,请职工代表参与日常的决策和管理,强化职工群众与领导者的沟通与理解。
⑻ 国会听证词是什么意思
以下是美国国会听证制度,其实所有具有此制度的国家的听证制度都是类似的,可以以此来做参考!
美国国会听证制度是美国国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是指国会的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就某个具体问题举行公开会议,传唤或接受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知
名学者或某些公民个人与会,并听取他们提供的证据和意见。
听证制度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实现不同利益集团或潜在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它们与国会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第二、在听证过程中对公民进行教育、宣传和说服;第三、在听证这种“半仪式化”的活动中,调解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消除安全隐患,从而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国会听证大致分为四类:一是立法性听证,即就国会立法进行事先听证;二是监督性听证,即国会参议院在行使人事同意权、批准人事任命时举行的听证会;三是审查性听证,主要目的是对政府工作进行审查;四是调查性听证,一般针对某个具体问题进行,通常由国会某个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来主持。
国会举行听证会若不涉及到国家机密问题,一般会对外界公开,允许媒体进行报道。
⑼ 日媒:日本政府将就腾讯投资乐天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意义是啥
其实账目的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收集各方的意见以及建议之类的,而且这也是为了能够是一个公司和企业能够更好的走下去的一个方式。相信大家在网上也是看到了日本政府将就腾讯投资乐天举行听证会的这件事情。所以很多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就是举行听证会的意义是什么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我看来,其实我觉得举行听证会他就可以把自己的消息给发布出来,同时也能够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有就是能够让对方为自己提意见,看是否自己存在问题。
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一个公司还是一个企业,我们最主要的就是要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只有听取别人的建议以及听取别人的想法之后,我们才能够形成一个更加符合人们心愿的那种想法的东西出来,才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所以在我看来,我觉得这本身也是一个比较科学可取的一种方法。
⑽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区分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是指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板、公示卡、微机触摸屏、电子屏幕、公示宣传单、办事指示卡等多种形式,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公示出来。公民在了解政策的有关规定后,可以就此发表意见,提出建议。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是基于公民享有知情权是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与基础。
社会听证制度主要是以举办听证会为方式,让公民积极参与决策机关的决策方案的拟定和修改。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定的决策方案存在哪些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