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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宣传发

发布时间:2022-04-16 04:15:26

❶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详细内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❷ 测绘法宣传资料

201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颁布实施八周年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实施五周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测绘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总结验收之年。为进一步加强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测绘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工作的认识,为测绘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就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
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推进数字城市建设,提升测绘公共服务水平。
主要宣传内容是:围绕测绘事业发展呈现出的新局面,结合推进数字城市建设、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等内容,重点宣传测绘在服务城市发展、方便人民生活、应急保障服务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基础测绘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展示数字城市对促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发挥的重要作用,展示全省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增强全社会测绘法制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宣传时间
测绘法宣传日定于8月29日。

❸ 测绘公司 广告语

经天纬地分毫必争,
测宇绘宙一点不让。

❹ 宣传工程测量的广告语,要简短点的,谢谢大家了,,

专业测量,至臻服务

❺ 测绘技术与市场的共同发展

1 引言

测绘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国防建设的基础性学科,是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测绘工作广泛应用于地质矿产勘查、城市建设、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科研与试验以及空间技术等诸多行业。而在许多工作中,测绘工作都是走在最前沿,成为一切工作的基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测绘主管部门一直都十分重视测绘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给测绘科学技术和市场开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全国城市化发展脚步加快,基础测绘与专业测绘等各方面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随着测绘管理进一步灵活,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测绘市场进一步开放,给测绘单位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和市场商机,也使测绘单位技术力量得到了加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设备装备实力也大大提高,实现了从手工化、光学化到数字化、信息化的质的飞跃。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的发展就是一个有力的见证。

2 回顾历史,百废待兴,测绘先行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可以说是紧随共和国的脚步而成立的老单位。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初期,正处于百废待兴的时期,国民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各种资源和能源十分贫乏,要开发它们必须首先从基础地质测量工作开始,而各种专业技术和生产施工设备都得依靠前苏联。例如我们现在采用的1954年北京坐标系实际上是从前苏联远东一等锁相连接而引入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家基础测绘工作已逐步展开,作为我们有测绘能力的单位开始在国家基础测绘工作上发挥重要作用。翻开“安徽省测绘资料目录”就可以看到,从1963年起,我们就相继进行过国家三、四等三角网和水准等基础测量工作。例如1963年的濉溪童亭三、四等插网,1965年宿县桃园三、四等网,1966年青疃至板桥三等水准测量等等,总共有几十项基础测绘工作。而要完成这些工作,首先需要花大气力去建造测量标志,采用的是原始的光学仪器,使用起来很不方便而且很笨重,野外观测要看天气,观测一个三角点等个把月是常有的事情。室内计算全靠人工查表,计算过程十分复杂,这样还容易产生许多不应有的错误,造成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十分低下,重复劳动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就是采用人海战术,原有两个测量队和一个航测内业队,总计100多人,而每年的工作量却完成得很少。手摇计算机问世后,只能减少一点内业工作的难度,但外业工作没有得到发展,仍然是普通光学仪器统领天下。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大量的工作还是手工进行。同时由于体制的问题,大多测量单位还是处于等、靠、要的状态,加之国家及各行业的基础测量和专业测量工作量减少,相应的投入就随之减少,许多测绘单位出现了萎缩甚至消亡的现象,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十分缓慢,而当时国外测绘技术的发展却已悄然而起了,有些测绘专家曾说我们至少比国外晚20年。1983年,我们引进了一套瑞士DI 20红外测距仪时,都曾在煤田物探系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令人羡慕不已。要发展,首先就应该发展科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个行业的长久不衰。

3 紧跟形势,加快发展,开拓市场

改革开放以后,国民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全国各地特别是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陆续建立,市场经济形式也在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逐步取代计划经济模式,国家对测绘市场也逐步开放,并配套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沿海各发达省市也制定了适合本区测绘工作的管理条例。这样,为各测绘单位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加强专业技术联系等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促进了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彻底改变了原来测绘单位“等、靠、要”的旧观念,让大家知道,只有走向市场,才是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

20世纪90年代初,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测绘专业率先走向社会测绘市场,主要目标是浙江、广东等沿海开放省市。而测绘是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没有过硬的技术,没有好的人员素质,没有好的仪器设备,没有好的管理方法,要想在市场上立足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为了能找到项目,为了能干好项目,我们采取了“内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做法。我们首先从提高自身素质开始,从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生产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坚持投入资金配备仪器设备,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形式,抓紧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技术质量管理上,我们严格坚持“三级检查,二级验收”的质量管理制度,即自检、互检、专职检和分队、大队验收,在质量上层层把关,严格管理。有了好的仪器设备,有过硬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测绘产品,否则,用户是不会认同你的成果的。在对外业务联系上,我们本着“诚实守信,用户至上”的原则开展工作,一方面严格执行当地有关测绘管理条例,服从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以虚心、真诚和踏实认真的态度来感动用户。俗话说“一回生,二回熟”。我们的市场人员经常不辞辛劳,千方百计联系客户,上门了解他们目前要做什么,即将要做什么,宣传我们能做什么,回来后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对策,把握市场策略。洽谈项目时,我们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为前提、真心诚意做好服务为准则、严格履行合同为目标,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接到项目后,认真设计,精心组织施工,通过严格的生产技术及质量管理,提供的产品均一次性通过甲方验收,多次受到外省测绘主管部门质检站好评。1992年,我们在浙江某市完成1∶500地形测量工作后,一炮打响,先后完成了多个市县的测量项目几十个,足迹几乎遍及浙江全省,有的项目是用户主动要求我们承担的,因为你的工作他放心,你的产品他称心。近10多年来,我们在浙江一直都有项目陆续开展。

通过多年来的摸爬滚打,我们的测绘技术发展了,测量人员素质提高了,市场闯开了,单位的知名度也进一步提高了,进而也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瞄准高新,发展科技,拓宽市场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将会十分广泛的应用于各行各业,测绘当然也不例外。与此同时,美国副总统戈尔1998年提出“数字地球”的构想后,在全世界广泛引起强烈的反响。在我国,“数字省”、“数字城市”的口号也陆续提出,加之改革开放20年成果显著,原先比较发达的有较厚经济基础的沿海特区和开放省市率先进入数字化、信息化,而测绘必然是“数字省”、“数字城市”建设的主力军。

面对这样的形势,1998年,我们安徽物测队新领导班子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方面”的发展构想,其中“一个中心”就是以煤田物探和测绘两大主业为中心,而测绘作为重要一部分,就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我们首先从最为熟练的地形测量入手,进一步投入资金,配备了全站仪、计算机、成图软件等,积极培训技术人员,加紧联系项目,以我们的技术优势、设备优势和前期市场优势,在浙江、江苏等地数字化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先后完成了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数十个,进一步拓宽了外省测绘市场,同时也彻底告别了依靠普通光学仪器施工的历史,全面进入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

在生产技术管理上,我队1999年顺利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使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进入21世纪后,随着能源需求量加大,全国煤炭行业普遍升温,各大煤炭企业加大了煤田地质勘查工作力度,进而使煤田物探勘查专业测量工作量增大。为了适应新形势,我们不惜投入重金,相继添置了动、静态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扩充全站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更新测绘软件,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引进测绘专业院校毕业生,以壮大测绘队伍,提高测绘技术力量。过去,我们在两淮和苏鲁平原地区进行物探测量工作时,只能用常规作业方式进行,现在发展到能在山区、水上等特别困难地区的物探测量施工,全站仪和GPS大有用武之地,先后在微山湖、新疆、内蒙古等复杂地区完成地震勘探测量工作十几个,而且都是数字化成果,使成果质量和作业精度大大提高。目前,我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已稳居全国煤田物探测量队伍之首。

在市场开拓上,搞好市场营销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宣传自我的重要途径,也是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为此,我们一改过去项目信息都是单线联系的形式,率先在全国煤田物探测量单位中成立了自己的市场营销队伍,在上海、北京、新疆、内蒙古、山东、宁夏等省设立驻外办事机构,以扩大我们的营销队伍,并以此为基础向全国辐射,形成了一个几乎覆盖全国的市场信息网络。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市场知名度,扩大了我们的影响力,也拓宽了我们的信息渠道。2004年,我们所签订的物探、测量项目合同中有近一半是由驻外办事机构获得的,工程价款近4000万元,呈现出产值产量成倍上涨的势头。这就说明,搞好市场营销是每个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有了市场,你才能有项目,才能创造效益。

为了保持我队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又成立了战略发展部,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当今社会地质测量市场形式,分析市场动态,确立市场策略,以保证不失时机的采取市场措施,更加准确的把握市场脉搏。

通过多年来的不断进取和发展,现在我们已发展成为具有测绘行业甲级资质和煤田地质勘查甲级资质的全国地球物理勘探、工程地质和测绘工程的高科技综合单位,拥有先进的动、静态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进口全站仪、计算机工作站、绘图仪、精密经纬仪、精密水准仪等测绘仪器设备,能承揽各类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城市规划与市政工程测量、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矿山测量、房产测绘和航测与遥感测绘外业等工程项目。

2004年,我们顺利完成了测绘甲级资质的升级换证工作,同时也顺利地加入中国测绘理事会,成为理事单位。

5 同心协力,保持测绘事业的永续发展

要保持我们测绘单位的繁荣和长久发展,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应该为测绘事业的发展共同出谋划策。我们认为,要从以下方面做工作。

(1)各测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自己的发展道路,可以优先发展自己的优势项目。测量学分类比较细,专业繁多。由于各单位原先成立的目的不一样,所属部门也不尽相同,各自都有其特长,发展优势项目,使自己成为具有一定特点的队伍,保证在市场竞争中的单项优势。

(2)加强测绘单位的横向联系,技术上互相学习,生产上优势互补,信息上相互沟通,这样可以达到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目的。

(3)处理好不同类型测绘单位的关系。大体可以将测绘单位分为生产型、事业型、科研型和管理型。生产型单位大都是经营性质的,其他单位大都有上级拨款,应为生产型单位发展多创造一点机会,事业型、科研型单位应在测绘尖端技术和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上多加发展,如空间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及3S集成和软件开发等。

(4)充分发挥测绘组织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如测绘学会、测绘管理部门,可以以学会或地区的形式建立测绘单位档案、创建内刊、组织会议、建立论坛等形式,加强测绘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交流。

(5)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个体测绘队伍的管理,保护测绘市场秩序,控制不正当竞争。

6 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测绘事业比以前是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测绘科技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不少的差距,我国也成立了测绘发展战略研究机构,也加入了许多国际测绘组织。但测绘事业的发展,不是哪个单位或哪个部门的事情,要靠我们全体测绘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才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使我们立于世界测绘强国之林。

❻ 县级地图印在广告传单,免费发放是否违法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第十七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四)历史地图。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九条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第二十条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第二十三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❼ 如何提高土地勘测质量

1、充分认识土地勘测质量的重要性
土地勘测的质量工作,是保证现有国情下的对于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保证,在土地勘测方面对于相关的土地勘测的中间环节,应当加以重视从而保证土地勘测的质量。针对在土地勘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勘测质量不高、勘测任务备案管理制度不落实、勘测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应提升对土地勘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基础勘测工作入手,提高勘测质量。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系统人员做好土地勘测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对进一步做好测绘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县域经济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为增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其它法律法规宣传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并形成宣传合力,不断增强勘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加强测绘宣传工作,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测绘法制环境,取得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对土地勘测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也能够使各项勘测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增强服务意识,提供土地勘测服务水平。土地勘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勘测工作的重要性往往不被人们认识和理解。因此,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谋划,主动服务,及时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规划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提供勘测保障服务,使勘测成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对于土地勘测进行监督
加强行业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和市场的实际需求,制定系统的监督流程和评定标准建立完整的测绘质量监督体制,将土地勘测质量检查融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让每一个土地勘测部门意识到土地勘测质量的重要性,并且提倡行业的自律制度,加强行业间的互相监督工作,并设立奖惩制度用明确的目标促进行业之间的共同发展进步。
3、规范土地勘测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土地勘测管理制度
相关土地勘测部门,对于制度的制定和梳理有助于保障土地勘测质量,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设立奖惩制度,保证土地勘测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能够规范化,一个系统的安全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约束勘测人员的技术规范,让其不在细节上出现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测绘专用章,保证勘测工作的严谨和严肃,制定相关的土地勘测管理制度、技术管理等一系列的相关工作。
4、加强土地勘测业务培训提高勘测成果质量
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改善人员结构。改善从事勘测工作人员的知识、年龄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勘测技术服务水平。对于勘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一定的了解,并且针对每个勘测人员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制定相应的培训措施,在培训过程中注意团体之间的相互学习,利用团体之间的互相沟通学习提升勘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且组织相应的实际工作演练,让勘测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实际能力结合起来,从而提升土地勘测的质量。创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效能,提高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服务意识,真正让服务理念和效能意识深入人心。
5、健全土地勘测机构机制,构建和谐土地勘测发展环境
在土地勘测的过程中,在注重勘测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健全土地勘测机构机制,建立完善的机构机制,利用严谨的制度规范土地勘测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以防在土地勘测过程中的失误影响到土地的勘测质量。加强土地勘测队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勘测队伍,为全市公益性勘测和政府应急勘测提供队伍保障。充实土地勘测管理人员,注重测绘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努力构建和谐土地勘测的发展环境。
6、认真做好测量标志普查、管理及维护工作
标志的普查工作对于各个细节,通过相关人员进行大规模的普查工作,将所需要勘测的每个地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一次统一的普查工作,从而达到全面了解其中细节的程度。然后将所普查的内容进行分类,包括各地点的周围照片,以及每一个标志点的位置,环境状况等多方面信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统一管理并且通过网络传播,第一时间的资源共享,从而促进勘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分配好管理工作,对于勘测的各个点,分配至各个城乡市的相关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以保证每一个标志点都有一个专门的负责人,并对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的管理检查,从而保证土地勘测时的质量。

❽ 中国测绘日是那一天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为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通知,部署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有关事宜。

通知指出,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监测地理国情,服务科学发展。主要宣传内容为: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发展的新成绩、新形势、新局面。紧密结合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天地图”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内容,重点宣传新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展示地理国情监测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科学管理决策、催生阳光透明政府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制意识和国家安全保密意识。

通知明确,今年测绘法宣传日定于8月29日,宣传方式主要为:(一)在宣传日前后1周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在办公地点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日当天,要在所在城市主要繁华地段组织设立宣传点,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向群众宣传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了解与认识。(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通过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有奖征集活动,确定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和主题宣传画。各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通信部门协调,在测绘法宣传日当天,利用通讯网络向市民发送公益宣传短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统一印制、免费发送主题宣传画,供各地在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中发放或张贴。(三)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开展“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的“构建数字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发展壮大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发展战略,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不断扩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四)各地要注重发挥主流传媒的作用,主动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公益广告、移动电视、手机信息、微博等宣传手段,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中国测绘报》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将开通测绘法宣传日专栏,集中报道各地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并在8月29日掀起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的新高潮。(五)为配合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还将开展多项活动。8月下旬,将揭晓“易图通杯”2011年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知识网络竞赛获奖名单;8月29日,将与有关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测绘法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通知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集中力量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落实人员分工,确保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相关部门的支持,提升宣传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要围绕宣传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根据自身条件,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要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通过组织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刊发领导署名文章、印发宣传画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三要抓好落实,做好总结。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抓好本地宣传活动组织实施的同时,及时将活动方案、活动情况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材料,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和中国测绘报社。并要求于9月25日前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总结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❾ 测绘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❿ 北京测绘的宗旨与发展

《北京测绘》是具有实用性、超前性、信息量大、特点鲜明、融科技、信息、生产为一体的科技刊物。不仅是广大测绘工作者的学习园地,而且是了解测绘科技发展与市场动态的窗口。它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导,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目标,以宣传和贯彻党在测绘科技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并紧密结合城市测绘生产、管理、科研、教学等开展学术交流、介绍测绘体制改革的经验为宗旨,为测绘各界传播高、新科技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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