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A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察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阵地;是宣扬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弘扬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的纽带和桥梁。检察宣传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各级检察院在具体进行检察宣传时,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但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宣传意识不强。检察工作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宣传、个案宣传、队伍宣传。但是,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基层院部分干警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办案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有“重办案、轻宣传”的思想,忽视了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统一性,对检察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二)是宣传力量较弱。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而且很少有专职检察宣传人员,都是从其他科室抽调的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干警担任,并且未受过系统的培训或学习,自身写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传报道及调研任务,往往力不从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报道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加大检察宣传队伍提高宣传水平及能力。
(三)是宣传方法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宣传为辅。由于时间、条件所限,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展示检察机关风采,尚处于起步尝试阶段,专题宣传和阵地宣传也未形成有效规模。根据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致使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能向社会及时、全面、广泛的进行报道宣传。
二、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能力。检察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检察改革和队伍建设、改进检察工作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干警对宣传工作的任务作用认识不足,总认为我们是业务机关,把业务搞上去,把队伍管理好就行了,对检察宣传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检察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干警尤其是中层干部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围绕中心,营造浓厚氛围。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办案实际,以个案、类案以及专门性问题展开宣传,多开展一些有组织有意义的宣传活动,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将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二是要抓住工作的“亮点”。三是要关注群众议论的“热点”。四是要瞄准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
(三)是把握规律,增强宣传效果。一方面是确立新思路,开辟多渠道。基层院的宣传工作,是以文字宣传为主,以电台、电视声像宣传为辅开展的。现在的报刊杂志多,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基层院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翅膀”,把平面媒体和网络利用起来。投稿范围以地市级媒体为立足点,以省级以上媒体为主攻点,力求在宣传数量上有新突破,在宣传质量和效果上上水平。另一方面是采取多形式,占领多阵地。在发稿方向上,做到各种媒体一齐上,各个板面一齐上;在稿件形式上,文章和图片一齐上,新闻和言论一齐上,广播与电视一齐上,常规宣传和网络宣传一起上。同时要更多地利用现代媒体,不断增强互联网站登载检察新闻信息和发布理论文章的数量,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扩大检察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再就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当地主要媒体、甚至国内一些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系,增进友谊,获取指导,争取使他们多采用稿件,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更广泛的工作宣传。
(四)是提高素质,建设专干队伍。检察宣传工作有它的特殊性,仅靠院领导思想上重视还不够,仅有物质上的奖励与精神上的鼓励也不够。要推进宣传工作,还必须具有热心并擅长做宣传工作的人,有一支高素质的宣传工作队伍。(1)是各部门都要落实宣传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到人头上。(2)是要加强培训,尤其是在兼职人员多的情况下,他们更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需要更高的宣传工作能力与水平,以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3)是要多一些关心爱护,领导对专兼职宣传人员,要在政治上多关心爱护,在工作上多支持体谅,在生活上多关注身体健康和家庭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4)是要教育宣传人员顾全大局,加强自我修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淡泊名利,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做好检察宣传工作需要正确处理几对矛盾
(一)正确处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与宣传方式过于传统的矛盾
检察业务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在不断创新发展,传统的检察宣传模式已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检察宣传人员解放思想,客服就宣传讲宣传、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把宣传工作植根于丰富多彩的检察实践,多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检察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确保检察业务工作与宣传工作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广泛运用多种手段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拓展检察宣传阵地,扩大检察宣传的覆盖面;要以丰富生动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朴实无华的文风,报道那些内容实在、新闻性强、真实感人、可学可敬得人和事,增强报道的可读性,增强宣传对象的影响力、感染力。
(二)正确处理检察宣传工作与群众期待不相适应的矛盾
近年来,虽然基层院加强了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了对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了集中报道、送法宣传等活动,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更高要求、更多期待还不相适应,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基层院领导和宣传人员要从思想上根除检察机关是“强势机关”的认识,让检察工作不再神秘,以开放的姿态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在严格执行检察宣传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检察宣传纪律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采访、专题采访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检察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达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有效监督检察工作。充分信任、真诚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目的。
(三)正确处理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与检察宣传应对不足的矛盾
互联网作为新兴传播媒介,它的飞速发展,对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具有即时、多元、互动及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难控制等特点,其影响力已超过了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发生的敏感问题,一旦上网,很容易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甚至炒作,对检察队伍形象的影响将产生快速放大反应和连锁反映。为完善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和引导措施,各检察院都建立了网评员,开展网络宣传和网评工作。但是,由于组建时间短、人员数量少,掌握网络规律、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还较弱,与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工作和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加强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建设,加强网络宣传硬件保障。网评员要加强网络规律的研究,积极参加网络评论,努力将占先机,把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为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正确处理宣传检察改革与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矛盾
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检察改革。检察宣传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探索新路子,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到促进检察工作、实现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大局上来,以高度的热情关注检察改革,积极稳妥地宣传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改革的成效。对与高检院牵头的司法改革任务并取得改革成效的要大力宣传,对仍处于是眼界顿,尚未产生明显成效,没有得到上级院批准的,在宣传上要慎重,特别要防止为片面追求宣传效果,向媒体提供不成熟的改革方案、改革“成果”的错误做法。检察院宣传部门和宣传干警要有政策观念和大局意识,在检察改革的宣传上,只能帮忙,不能添乱。
⑵ 如何做好新时期检察宣传工作
至九月底为止,茅桥检察院已在各类媒体上发表147.5篇检察宣传稿件,其中,中央级62篇(通讯8篇,消息51.5篇,图片2.5幅),省级80.5篇(通讯10.5篇,消息68.5篇,图片1.5幅),市级5篇(通讯2篇,消息3篇),完成上级检察院下达任务的211%,取得历史上最好的成绩,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层层动员。 今年,我院的检察宣传工作比之已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主要得益于院领导的重视。俗话说得好:千事万事,领导重视了才能做好事。为了改变我院检察宣传工作的落状况,院领导在这方面非常重视,除了狠下决心实行重奖外,还亲自修订《检察宣传奖励办法》,同时,为了把工作落到实处,年初进行总动员,每月和每季进行一次小结,目的是给干警施以压力,加上科室领导在这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使今年我院的检察宣传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局势,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修善并出台了更趋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激发全院干警撰写检察宣传稿件的热情。年初办公室在去年的基础上对今年的检察宣传奖励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奖励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量化分与个人利益相密切关联的原则,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三、分解指标,任务到科室,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实行把检察宣传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的工作制度。年初办公室根据上级院下达的工作任务指导检察工作的指标层层分解到科室并实行评先一票否决的政策,从而形成了院里给科室加压,科室给个人加压的工作格局,让每位干警都在为本院检察宣传工作任务的更好完成想方设法,出谋献计,从而更好地推动了全院检察宣传工作的开展。 2006年我院检察宣传工作奖惩办法规定:三个驻所检察业务科及办公室的指令性目标为12篇,刑事检察科为9篇,职务犯罪侦查局为3篇,并实行评先一票否决制,干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规定的指令性目标的,取消评先资格,科室没有完成指令性目标的,取消科室和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四、实行单一制和多轨制结合的重奖制度。 1、实行单一制的稿费奖励办法。我院在检察宣传的稿费规定:“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检察宣传稿件的,消息类市级每篇奖30元,省级每篇60元,中央级每篇100元;通讯类按相对应级别加倍给予奖励;在各级互联网发表的,稿件奖按30%计算。一稿多用按最高级别给予兑现。 2、奖励办法实行多轨制。除了实行稿费奖以外,我院还建立了等级奖励办法,规定完成不同档次任务享受不同级别的奖励,从而刺激大家不断进取,向更高的目标奋进,迈过一道坎后想着迈过另一个高坎,以拿到更高级别的奖励。我院2006年检察宣传工作奖励办法规定:除了稿费奖以外,年内在省级以上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或互联网发表检察宣传稿件,按区院《检察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记分(互联网按30%计),累计积分达6分以上的,奖励150元;8分以上的,奖励300元;12分以上并有1篇为国家级的,奖励500元;16分以上并有1篇为国家级的,奖励700元;20分以上并有2篇为国家级的,奖励900元;25分以上并有3篇为国家级的,奖励1200元;30分以上并有3篇为国家级的,奖励1500元;35分以上并有4篇为国家级的,奖励2000元。累计积分达50分以上的奖励3000元。 3、建立优秀通讯员的评定办法。年内在各级刊物、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发表检察宣传稿件,按区院《检察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计分,积分达10分以上的前3名即评为本院年度优秀通讯员,第一名奖励200元,第二名150元,第三名100元。 俗话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我院这一奖励制度的出台,在干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大大地调动了干警写作的积极性,一些沉睡了多年的“写手”终于被这一制度唤醒了,同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写作潜力和表现出极高的投稿热情,从而在院里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令人振奋的喜人场面,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我院这方面工作的向前发展。所有这些,全得益于我们年初制定的奖励制度。 五、多和各媒体联系、沟通。“勤写还要勤跑”,这是我院2006年检察宣传的一个最基本的做法。为了把检察宣传工作做好,我院干警先后亲自跑到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等媒体联系达30多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有几家报刊的记者被我院干警这种执著的敬业精神所感动,纷纷表示愿意和我们合作,并与我院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络,从而解决了“有稿难投和投难中”的大问题。 六、建立联系和通报制度。在宣传工作方面办公室能做到经常性地检查各科室完成检察宣传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公布各个阶段本院检察宣传工作完成情况及在市院系统的排名情况,让干警心中有数,做到知己知彼;同时还定期与各科室负责人进行联系,把各科室完成这方面工作的情况给他们通报,敦促他们很好地完成任务。 七、想方设法多写稿件。今年办公室采取走出去,多深入基层的办法进行多方面的收集素材,为写出更多的稿件打下了基础,今年有十多篇稿件是办公室在深入科室调研、收集的基础上完成的。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院探索出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互利互助工作模式。今年办公室从往年工作中发现,不少在基层同志工作的同志拥有很多好的写作素材,但苦于要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撰写,要么懒于动笔,造成了检察稿件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公室主动与这些同志联系,让他们提供素材,办公室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能文”职能作用,完成稿件的写作任务,从而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今年有20多篇稿件的见报就是通过这种特有的合作方式来完成的。
⑶ 如何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规有序信访 纪检监察
在信访理念深化上创新。一要充分认识到,在现阶段,信访问题是回避不了的,要坚持以举轻若重、积极主动的态度抓信访工作,在没事的时候把没事当有事来对待,在有事的时候把小事当大事、把易事当难事来对待。二要深化“群众信访是对党和政府信任”的认识。将信访当做检验党委和政府工作“成色”的一个标尺,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对待,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人员稳定在当地。三要深化“抓信访也是抓发展”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信访工作做好了,才能有更多精力来谋发展、抓发展。
在信访宣传导向上创新。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加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树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的观念。同时,采取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方式,加大对信访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促进信访秩序好转。此外,要引导群众结合实际,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他维权方式。
在信访秩序规范上创新。一方面,要规范信访流程,及时为信访人提供相关信息,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巩固信访成果,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同时,坚持原则,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对应该解决但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及时疏导;对少数群众的不正当、不合理要求,要旗帜鲜明、及时答复。另一方面,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好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机制,对按规定已终结的事项,信访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否则不予接待、转办和答复。同时,在处理具体问题上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既要积极稳妥地帮助上访群众解决问题,又要避免无原则乱开口子,防止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在信访疑难会诊上创新。一是实行部门联合会诊。要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的作用,变信访部门“单打独斗”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职能部门联合会诊,切实解决信访疑难杂症。二是实行听证答询会诊。对有些重大疑难重复访案件,可以举行信访“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代表和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由有关部门现场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三是实行上级权威会诊。建议省一级设立集调查、仲裁等为一体的信访终结工作权威机构,专门负责疑难信访案件的终结确认,切实解决非正常访、重复访等问题。
在信访回访救助上创新。一是对息访罢诉的信访人员及时回访,注意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提高工作质量,巩固调解成果。二是积极探索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相结合的办法,帮助困难信访群众,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减少对抗性,增进和谐度。三是建立感化机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筛选确定一批特殊疑难信访案件及需要救助人员,解决一些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让信访人员在人文关怀中息访罢诉。
在信访工作推进上创新。切实把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至村(社区)和基层组织,坚持下访、接访群众,“零距离”倾听群众呼声,最大限度地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继续抓好信访工作“三项制度”(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制度、信访问题通报和谈话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的落实,对具体信访件要落实到人。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小问题拖大造成矛盾升级、激化的,要启动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⑷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与该院信访部门有什么不同
一、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举报等分流跟踪、催办、反馈、答复或协助答复信访人。
二、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
三、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六、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负责检察长接待日、检察长下访巡访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⑸ 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宣传
省级院和高检院是宣传处,归政治部管。
市级院要看部门设置,有些院是宣传教育处,有些院是单独设立的宣传处。都归政治部管。
县区级院的宣传一般是政治处负责。
⑹ 贾春梅代表详解检察院如何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忧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贾春梅表示,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的诉求大于天。检察院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民意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进入直播页面 [中国新闻网]:您如何看待检察院的司法行为与保障民生之间的关系?检察院如何做到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忧?
[贾春梅]:服务保障民生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认识,一是关注民生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是完全一致的,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也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二是关注民生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官的人民性是完全一致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责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生,促进人民的幸福安康的。三是关注民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查处腐败,开展法律监督,都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贾春梅]: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的诉求大于天。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多种渠道来了解民意诉求,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首先,我们通过信访接待,了解民意的诉求。检察机关是把信访接待工作作为树立检察形象、践行执法为民的具体行动,建立了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及检察长定期接待日制度,对于涉法上访案件,我们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八十年代的时候,邯郸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命名为全国文明接待室。
二是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来了解社情民意。每个党组成员都有任务,每个检察官在办案当中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就是经常在办案过程当中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人民监督员,社区的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同时还不定期地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走访,并将普法宣传手册印发到基层组织人员当中,为群众提供法律上的援助。
三是通过网络、通信手段接受群众的反映,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了先进的手段,利用先进的手段和方式来服务于民。河北省邯郸市有一个曲周县,一年之前就已经开辟了手机报的方式,每周发送一刊,通过手机报的信息,及时与全县的农村,尤其是涉农的检察联络员取得联系,包括一些群众诉求的反馈和举报的须知,通过一年的实践,解决了大量的群众申诉难的问题。
[贾春梅]:我们在办案当中,也要讲究方式方法,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容易理解的方式,来进行办案。在办案中,我们真正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工夫,把情、理、法融为一体,克服和防止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⑺ 如何向检察院工作提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访举报制度
2、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
3、通过舆论监督制度
4、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
(7)检察院信访宣传扩展阅读: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意义
1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2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⑻ 浅谈怎样做好基层检察院信访工作
信访?现在的中国如此的太平!还有人敢信访吗?
岂不是太岁爷头上动土——不想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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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工作规定
(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第
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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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四)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
(五)重大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执法环节和检察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每三年评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五)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十一)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阅批。
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初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
(四)检察长批办的。
第四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登记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来源;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的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当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对确有错误,下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纠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建议未被采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报经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六)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四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