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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宣传

发布时间:2022-04-14 10:47:06

㈠ 关于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宣传标语

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美好家园
万物土中生,寸土如寸金
节约土地资源 造福子孙后代
节约用地牢记心 保护耕地多尽力
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 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
节约用地始于心,科学发展践于行
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
牢记土地法 利民利国家
严格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
土地是民生之本 和谐是发展之魂
有了脚下地 才有口中粮
以节约土地为荣 以抛荒耕地为耻
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
节约今天一片土 留给后人一寸金
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 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
珍惜土地资源 当好国家主人
保护耕地人人参与 节约资源家家受益
土地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资源是持续发展的保障
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 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
珍惜国土资源 实现持续发展
保护土地功在当代 珍惜资源利在千秋
科学发展合理利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严格土地管理制度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损坏耕地一损百损 节约资源一荣百荣
浪费耕地可耻 节约资源光荣
彻底告别粘土砖 留得沃土千万年
用好土地就是发展生产力 管好土地就是保护生产力
坚持依法征地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是大家的共同责任
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
保护耕地,寸土必珍
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
节约用地是美德,乱占滥用要制裁
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
耕地保护始于心,节约用地践于行
土地连着千万家,监管要靠你我他
利用与保护并举,开源与节流并重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
有限耕地,无限珍惜。
合理合法利用土地,共建共享和谐安徽
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
国土,今天你保护了吗?
热爱国土在我心 珍惜资源见我行
珍惜国土人人有责 振兴安徽从我开始
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
国土资源有限,节约意识无限 --安徽国土资源厅宣
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
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
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
土地资源是块宝,子孙万代离不了
农田保护身体力行 粮食安全警钟长鸣
珍爱土地有你有我 节约资源你好我好
生态源于耕地保护 和谐始于节约资源
让土地母亲修养生息,为子孙后代留得良田
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
有你有我有大家 保护耕地为万家
保护土地人人有责 和谐安徽你我共享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土地子孙受益
人多地少是国情 保护耕地是国策
依法使用土地 利己利国利民
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切实保障发展用地
用地要节约 规划要科学
控制用地总量,禁止盲目开发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
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
土地关系你我他,合理利用靠大家
保护耕地粮为纲,坚守红线法是本
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
一分土地,万分珍惜
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
一心一意节约用地 一分一亩保护耕地
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绿色家园
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
加强土地管理,构建和谐安徽
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
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
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
依法用地,科学用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依法管地 依法用地 依法护地 构建和谐新天地
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
“徽”土如金
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促进和谐安徽建设
矿产资源不再生,开采利用需谨慎。
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
为了明天的美好,请珍惜每一寸土地
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坚守耕地红线 确保粮食安全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
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
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
爱惜国土 珍惜资源 你我携手 共创家园
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
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
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
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生态家园
珍爱土地人人有责 保护耕地利国利民
保护国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㈡ 宣讲法律法规简报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简 报
第 25 期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讲团首场宣讲在石家庄举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中央宣讲团在河北石家庄进行首场宣讲。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央宣讲团全体成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各县(市)负责人,国土资源、组织部门机关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宣讲活动。
王瑞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讲是整个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创新。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首场宣讲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或专家。宣讲内容紧扣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国土资源形势与任务、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实务、地质灾害防治等,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
宣讲结束后,中央宣讲团的全体成员与部分县(市)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对宣讲活动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家认为,宣讲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生动活泼,对基层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积极的作用。

㈢ 农村土地管理法及使用法

参见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㈣ 全国土地日的宣传口号


第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1995年6月25日

1、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
2、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土地与法制”
3、认真贯彻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
4、加快法制建设,强化土地管理
5、深化“地改”,规范土地市场
6、决加大地改力度,扩大土地出让范围
7、坚持全国土地、城乡地证统一管理
8、坚持土地资源与土地资产并重管理
9、建立土地市场,加强宏观调控
10、严禁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
11、严禁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非法转让
12、严格用地审批,严禁越权批地
13、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14、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5、农业结构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须依法审批
16、城市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7、严格地价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18、明晰土地使用权,盘活企业资产
19、强化土地监察,严格行政执法
20、深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1999年6月25日

1、遵守《土地管理法》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2、学习《土地管理法》,规范用地管处行为
3、为了生存与发展,请您珍惜土地
4、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5、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6、强化用途管制,依法保护耕地
7、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8、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9、加强土地监察,严格土地执法
10、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1、坚持同一切违法批地用地行为作斗争
12、非法批地是犯罪行为
13、毁坏耕地是犯罪行为
14、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
15、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16、我国人多地少,必须珍惜利用
17、依法用地光荣,滥用土地可耻
18、必须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19、依法规划,和利用地
20、占用耕地,占一补一
第1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1年6月25日
1、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
2、规划用地、利国利民
3、用地要规划、规划促发展
4、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手段
6、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各项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8、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9、严肃土地执法、维护规划权威
10、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第1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2年6月25日
1、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2、培育土地市场,经营城市土地
3、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产
4、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5、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6、大力推行土地招标拍卖
7、建设一个稳定,公平,安全的土地市场
8、土地是国家和集体的重要资产
9、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10、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3年6月25日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3、大力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4、严格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5、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6、节约用地,珍惜资源
7、建设稳定、公平、安全的土地市场
8、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产
9、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10、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1、每年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
第14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4年6月25日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4、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5、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6、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7、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8、集约用地,科学发展
9、坚持科学发展,规范土地市场
10、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11、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产
12、土地市场要坚持公平、透明、规范和法制原则
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5年6月25日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4、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5、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6、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7、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8、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9、严格用地标准,推行集约用地
10、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11、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2、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第1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6年6月25日
1、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二十周年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4、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5、以依法用地为荣,以违法占地为耻
6、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7、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8、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9、保护耕地是国策,合理用地是职责
10、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1、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1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3、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14、依法土地登记,维护合法权益
15、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16、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17、土地整理,利国惠民
18、珍惜土地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19、严格执行土地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0、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第1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7年6月25日
1、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 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经济发展又好又快
3、 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4、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红线
5、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6、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7、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8、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9、 遵守规划计划,严格依法用地
10、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
11、 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2、 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13、 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14、 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15 、依法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16 、土地整理,利国惠民
17 、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18、 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9、 实施土地督察制度,依法依规管地用地
20 、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第18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8年6月25日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3、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4、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5、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6、依法土地登记,维护合法权益
7、土地整理,利国惠民
8、推进土地整理,服务新农村建设
9、土地复垦,变废为宝
10、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11、依法依规用地,又好又快发展
12、加强土地督察,严格土地监管
13、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土地执法
14、合理利用土地,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15、科学规划用地,提高利用效益
16、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7、土地调查,利国利民
18、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社会和谐
19、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20、珍惜土地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1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09年6月25日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3、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4、保增长保红线,推动又好又快发展
5、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6、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
7、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8、土地整治,富国惠民
9、依法依规用地,保障科学发展
10、加强土地产权管理,维护群众土地权益
11、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建设美好新农村
12、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13、加强土地督察,严格土地监管
14、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土地执法
15、合理利用土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16、科学规划用地,提高利用效益
17、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8、土地调查,利国利民
19、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社会和谐
20、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第20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10年6月25日
1.手牵手同保生命线 心连心共护金土地
2.寸土寸金总关国计 一垄一亩承载民生
3.浪费土地就是透支未来
4.土地宣传二十年 用心保护每一天
5.有限土地 无限珍惜
6.加强土地督察 严格土地执法
7.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积极促进统筹城乡发展
8.卫星监测覆盖广 违法用地无处藏
9.依法管地促发展 集约用地节资源
10.用好土地监管一张图 下好土地利用一盘棋
11.耕地是红线 法律是底线
12.土地资源有限 科学利用无限
1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14.一寸土地一寸金 管好用好万代情
15.利用与保护并举 规范与发展并重
16.坚持科学发展 坚守耕地红线
17.经济要发展 用地要严管
18.人多地少是国情 节约集约要先行
19.划定基本农田 实行永久保护
20.调结构 保发展 节土地 守红线
第2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11年6月25日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3.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二十五周年
4.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5.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发展,严格规范管理保护资源
6.人多地少是国情,节约集约要先行
7.土地资源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节约用地是持续发展的保障
8.土地哺育你我他,管好用好靠大家
9.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0.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11.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12.保护土地千秋业,珍惜耕地万代兴
13.今天不替耕地忧,明天要为粮食愁
14.耕地是红线,法律是底线,管理是防线
15.以依法用地为荣,以违法占地为耻
16.破坏耕地就是犯罪
17.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社会和谐
18.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9.农村土地整治,利民利乡利城
20.整治一方地,造福万家人
第2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12年6月25日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3.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4.建良田保增产,促发展惠民生
5.整治一方地,造福万家人
6.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建设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7.加快土地复垦,改善生态环境
8.加强土地整治总体规划,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9.人多地少是国情,节约集约要先行
10.坚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11.依法用地促节约,严守红线惠民生
12.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3.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
14.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建设美好新农村
15.加强土地产权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16.产权要明晰,土地先登记
17.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8.以依法用地为荣,以违法占地为耻
19.破坏耕地就是犯罪
20.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2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2013年6月25日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3.发展是硬道理 节约是大战略
4.保障科学发展 坚守耕地红线 维护农民权益
5.严把土地供应闸门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转变资源利用方式
7.珍惜土地 爱我家园
8.优化用地布局 提高用地效率
9.保护耕地 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0.节约今天一片土 留给后人一寸金
11.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2.统筹规划集约用地 寸土寸金守土有责
13.推动确权登记颁证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14.加快土地整理复垦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5.严格土地执法督察 维护良好用地秩序

㈤ 不辱使命 不负重托 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2006年10月26日)

“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新疆国土资源系统以加快地方立法为基础,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以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核心,以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为目的,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利用方式根本性转变和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出发,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为新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做法是:切实做到“五个狠抓”和坚持“三个结合”。

一、狠抓普法领导机构建设,为全面实施法制宣传教育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新疆国土资源工作实际,一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工程,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了各级学法用法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狠抓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贯彻落实,对阶段性工作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办事机构,在为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四是为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确保普法教材、普法设备的及时到位。五是抓好“四五”普法工作的年终和规划期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四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狠抓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为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供制度保证

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从严治政,关键是要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了使制定的法规、规章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新疆实际,我们在起草制定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时,都要提前介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把好每一道关口。几年来,按照有法可依的要求,不断完善了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体系;按照科学、民主、法制的要求,建立了依法决策制度;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建立了现代行政程序和办文制度;按照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了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内部会审制度;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按照严格检查、狠抓落实的要求,建立了认真做好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制度。截至目前,已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1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5件,制定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68件,基本建立起自治区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框架体系。

2005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性文件;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中,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矿权评估委托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16个规范性文件。这些管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评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狠抓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争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带头人

通过多年来的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领导干部掌握了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就会使自己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得到相应提高,使日常领导和管理工作更加举重若轻,得心应手。因此,无论工作再忙、任务再重,我们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挤出时间看书学习,基本形成了结合工作学、遇到问题学、作出决策前学的工作习惯。目前,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能够熟悉掌握,并运用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中。

为了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一是积极向自治区党委汇报,将国土资源国情、区情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的干部培训内容,自治区党委专门下文,将国土资源国情、区情和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党校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实现了国土资源国情、区情和法律法规进各级党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领导亲自为党校学员义务授课,结合典型案例,宣讲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讲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规定,宣讲国土资源发展形势。通过努力,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加深了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提高,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制度,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纳入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政治学习的主要内容,将学习任务、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标准。三是结合开展“完善体质、提高素质”活动,加大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干部培训工作做到“计划落实、经费落实、师资落实”,并要求厅级领导干部,每年必须为参加培训的同志讲授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国土资源工作形势任务等。四是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工作。每年除完成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公共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外,我们还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组织全系统干部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考试,并对考试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有效地提高了各族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狠抓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守法的法制氛围

多年来,我们始终把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与集中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我们抓住“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点宣传日的有利时机,借助大众传媒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围绕主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场和繁华街区设置固定宣传点,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等主流媒体开辟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专版;在新疆电视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黄金时间段播出法制宣传的公益口号,印刷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册,送到县、乡、村各族群众手中;充分利用新疆国土资源杂志维、汉、哈三种文字,开展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的宣传教育。厅领导还亲自撰写宣传文章,在报刊上发表;无论再忙,每逢宣传日的时候,厅领导都兵分几路到宣传点为各族群众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宣讲。我们还多次走进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广行风热线”节目,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国土资源“热点、难点”问题。在地(州、市)等基层出差时,厅领导都要亲自过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宣传工作的情况。结合新疆实际,我们还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用手册》、《国土资源管理实务》、《领导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等翻译、印制成少数民族文字版本2.8万余册,供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和培训使用。据统计,我厅每年在宣传经费上的投入都在200万元左右。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明显提高,学法、用法、守法、维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形成了人人节约资源、人人保护资源、人人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出力的良好风尚。

五、狠抓土地市场秩序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几年来,我们领导班子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紧紧围绕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以服务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自治区经济建设中心工作为出发点,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模式和途径。一是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开展了以强化管理、依法行政为主线,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推进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为重点内容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在整顿阶段,全区共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1486起,查处违纪违法人员22人,对7起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在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取缔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整顿乱采滥挖,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强化对各类地质勘查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全区共清理勘查许可证1270个、采矿许可证1264个,全面完成了我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目标和任务。

六、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阳光工程”建设相结合,全力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抓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在厅办公楼一层设立了窗口办文大厅,实行了“窗口式”办文,文件办理与受理分开。二是抓了《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落实,将26项与群众利益相关、便于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政务事项输入电子触摸查询系统。三是抓了《政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充分利用《中国国土资源报》、《新疆日报》等媒体,公开披露建设用地批准信息和矿业权设立、变动、评估信息以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等信息。四是设立了政务公开电子滚动屏,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置了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五是抓了国土资源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编印了《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宣传册,放置在窗口办文大厅,供前来办事人员随时查阅,方便了各族群众。

七、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相结合,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的监督,建立向人大汇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积极参与人大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2003年,配合自治区人大对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2004年,配合自治区人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2005年,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开展了“天山环保世纪行”的活动,受到自治区人大的好评。二是建立了行风评议制度。专门聘请了10名行风监督评议员,长期对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进行全面的评议和监督。2004年,在自治区开展对8个部门进行行风评议中,我厅名列第一。三是自觉接受各族群众的监督。办理群众来信373件,接待群众来访394件、2334人(次),妥善处理了中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工作组和自治区交办的40多起集体访、个体重复访案件。

八、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国土资源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促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衡量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标准,与公民道德建设、与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结合起来,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综合考察、综合部署、综合评比,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职工五好家庭”活动等精神文明创建和思想道德建设活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生活方式成为时尚。我厅所属事业单位全部进入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行列,厅机关连续5年保持了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称号。

(在全国国土资源普法工作会议上的典型发言摘要,原载《新疆国土资源》2006年第6期)

㈥ 征地工作开展时对群众该如何宣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三是加强规划宣传。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四是加强公告宣传。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㈦ 全国土地日是几月几号啊

全国土地日(6.25)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3此常务会议。会议结果讨论决定,为了收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

历年全国土地日的主题

1991年,第一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国情

1992年,第二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改革

1993年,第三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经济

1994年,第四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市场

1995年,第五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法制

1996年,第六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997年,第七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的家园

1998年,第八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

1999年,第九个全国土地日主题: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00年,第十个全国土地日主题: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2001年,第十一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规划土地,利国利民

2002年,第十二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2003年,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2004年,第十四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2005年,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宣传口号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4、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5、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6、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7、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8、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9、严格用地标准,推行集约用地

10、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11、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2、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㈧ 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宣传引导,增强农民流转意识

要通过宣传栏、广播站、电视台等载体,通过印发宣传单、召开村民大会、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讲《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学法、懂法、守法。深入基层,采取走访调研、入户座谈等形式对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转工作规范及扶持政策等进行了广泛宣传,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政策推动。要广泛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扩大政策知晓面。乡镇、村委会应结合土地承包法律法规,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条幅、下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及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以及流转土地农民增收的实际效果,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提高土地流转意识。

2、典型带动。加强典型宣传,营造土地流转的良好转氛围。大力宣传土地有偿流转后走上致富之路的典型事例,要把培育土地流转典型作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手段,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引导。

3、服务主动。当地党委政府应把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宗旨,优化土地流转的环境,把优惠政策支持作为动力,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土地流转工作,;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放心走出去,进而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

4、形式灵动。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流转形式。坚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关规定为准绳,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合作社等土地流转组织形式。在保持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愿申请,并以土地经营权入社的形式,组建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由土地流转合作社进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这种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为基本形式,实行“三权分离”即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实行社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农户按入社土地面积从合作社获取分红收益。这种形式既能够把土地集中流转出来,促进高效规模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转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维护承包农户和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5、管理联动。管理联动就是在土地进行流转时,加强政策宣传和过程管理。从土地流转方来说:首先,加强农户自发的土地流转管理。农户自愿将承包土地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流转,应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并报村委会备案。其次,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行政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行政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挠农户自愿合理地流转其土地经营承包权。第三,农户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委托流转要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并报本村委会备案。从土地转入方来说:首先,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流转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土地流转协议。其次,指导监督工商企业选择适当方式开发农业。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要注意不得侵害农民利益,要有利于保护和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府应鼓励他们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6、政策促动。重视纠纷调处,保护土地流转。为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㈨ 农村宅基地 法律

一、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置)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㈩ 如果要在学校做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普法宣传活动 要做哪些准备

有几种方式吧。集中上课,课间操。进行宣传。 用广播器直接广播宣传。或用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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