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互联网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一是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四是“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② 非法集资特点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非法集资宣传图片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
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③ 怎样才算非法集资 怎样集资才合法
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3)非法集资宣传图片扩展阅读
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④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有哪些表现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4)非法集资宣传图片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大新特征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
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
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⑤ 《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是真的么
从“条例”名称上可以判断:不能轻信。
“专项处置紧急条例”,这个名称在称谓上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范。国家出台法律法规,名称非常严谨:简洁、通俗、明了、涵盖性强。而这里的“紧急条例”显然不伦不类。国家相关部门也没有权威发布。
(5)非法集资宣传图片扩展阅读
1、法律的名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称谓。法律的名称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法的渊源主要体现不同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以及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的地位,而法律的名称则是每个具体规范性文件的称谓,其作用和功能较之法的渊源要广泛得多。
2、法律的名称实际上是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概括表现,它必须以简炼而确切的文字,表明某一法律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划清规范性文件与适用法律的个别性文件的界限;它还应表明某一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
参考资料
网络-法律名称
⑥ 电视台如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教育,切实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增强自我防范和风险自担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势头,根据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宣传引导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豫处非领〔2016〕1号)要求,结合当前我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宣传引导工作方案。一、工作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的函》、《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宣传引导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县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通过集中开展正面宣传,切实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二、工作措施(一)积极主动应对舆情1.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密切关注非法集资方面的社会舆论动向,重点做好网络舆论的监测预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查删处理行动性、煽动性有害信息。2.研究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结合非法集资参与群体诉求多元化及方式方法网络化的特征,研究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3.及时通报相关信息。针对舆情监测结果,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重大网络舆情,要及时报省网信办,同时通报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主体:县网信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二)全面深入宣传引导4.认真开展处非入户宣传工作,提高宣传覆盖面。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印制《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手册》、《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息诱惑--致广大市民的一封公开信》(附件1)、《村居群众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公开承诺书》(附件2)、《工作人员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公开承诺书》(附件3)等宣传资料,逐户发放并签订承诺书。责任主体:县处非办,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5.深入开展网络媒体宣传活动。县政府网站增设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栏,每周更换宣传图片及宣传标语等宣传内容。加强媒体宣传频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公益广告、流动字幕在县电视台每天播放5次以上。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广播电视台6.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引导。制定金融机构处非宣传模板,在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手段、危害的同时,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介绍正确的理财途径。组织各金融机构建立处非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在LED显示屏和室内电视不间断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和宣传片。责任主体:人行新蔡支行,新蔡银监办7.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开展宣传。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持续向手机用户发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短信,每周不少于2条。短信内容要丰富多样,通过通俗易懂的政策讲解、生动真实的漫画故事、便于记忆的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益宣传。责任主体: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8.加强对行业企业的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制定本行业的处非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企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深入剖析行业典型案例,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潜在风险。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住建系统,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处非宣传;县农业畜牧局负责全县农业、畜牧类企业,特别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处非宣传;县政府金融办负责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处非宣传;县发改委负责投资类企业的处非宣传;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商务系统的处非宣传;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或养老企业的处非宣传;县文广新局负责全县文化系统的处非宣传。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单位实际,制作行业处非宣传资料,并分发到所有监管对象。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三)切实做好属地维稳9.密切关注重点人群动向。要全面掌握非法集资上访重点群体,特别是针对“5.8”案件、E租宝等重点群体,对心态失衡、精神偏执等有危险倾向、扬言铤而走险的人员要重点关注,一人一策,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包案责任,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人员稳控在当地。10.加强维稳信息研判预警。县维稳部门要协调信访、国安等部门加大非法集资维稳信息的收集力度,密切及时掌握涉及重大群体性事件、集体进京赴省上访、极端滋事等突出动向以及可能影响全国两会期间社会稳定的苗头。对可能发生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行动性信息采取措施,防止借机生事,维护社会稳定。11.妥善处置突出不稳定事件。要从可能发生的最复杂情况着想,制定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和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一旦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要及时启动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妥善处置,防止矛盾升级扩大。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有效跟进工作。责任主体:县委维稳办,信访局,公安局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就会成为政治问题。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持续抓紧抓实抓好。(二)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方案的任务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宣传、监管、处置、维稳和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三)强化督导。县处非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督导,严格按照方案制定的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措施落到实处,工作取得实效,全县大局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⑦ 既然有非法集资,那么请告诉我,集资百分之几属于合法行为
你好,非法集资并不是按照集资百分之几来计算合法的,非法集资主要包含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⑧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通过仔细辨别其特征可避免上当受骗。非法集资具备的特征,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是依法批准。第二是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并承诺按期进行返还本息。三是集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四是会以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如签订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非法集资宣传图片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⑨ 怎样才算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9)非法集资宣传图片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的三大特征: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法集资
⑩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