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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疫情复工复产宣传

发布时间:2022-04-09 08:58:44

㈠ 直面疫情 | 关于“复工”这件事,再一次为中国车企带来成长

本报记者高莘

“对大部分疾病负有责任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反过来又被如此深远地改变了人的生活的文明所塑造。”

“如果说社会进步了,那也是所有社会成员合作努力的结果。”

——《疾病与人类文明》

亨利?欧内斯特?巴格里斯特

在采访中,这些制造商们都表达了对全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的信心。他们同时认为,随着疫情的逐步退去,中国的汽车市场或许会迎来新的增长拐点。而到时,消费者对汽车的诉求点、购车方式,汽车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或许都会发生变化。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㈡ 郑州发布20号通告:企业复工复产、员工复岗具体说明公布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第20号)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需求,确保企业员工安全便捷返岗,现就企业复工复产和员工返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企业复工复产
根据疫情形势,金水、二七、中原、管城、惠济及郑东新区等域内企业可与市防控办第16号通告中明确的我市疫情轻微地区的企业同步复工复产(我市规定的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及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后,即可复工复产。
二、员工返岗复工
(一)郑州市区域内的员工返岗复工。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返岗入职手续。
(二)省内市外疫情风险低的员工返岗复工。企业凭员工提供的《个人健康承诺书》,为其办理返岗入职手续。
(三)省内市外疫情风险一般的员工返岗复工。企业凭员工提供的《个人健康承诺书》、本人居住地乡(镇、办)和村(社区)两级出具的《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为其办理返岗入职手续。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直辖市来郑返岗员工按此要求执行。
(四)省内其他区域返岗复工人员。企业凭员工提供的《个人健康承诺书》、本人居住地乡(镇、办)和村(社区)两级出具的《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且无异常情况的,为其办理返岗入职手续。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由各县(市、区)和用工企业承担。湖北省范围内来郑返岗员工比照执行,返岗后需集中隔离。
河南省各地疫情风险等级以省有关部门划分为准。
三、服务保障
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企业—驻地”点对点专车服务方式,免费为返岗员工提供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返岗包车通行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和员工承诺事项的监管和抽查工作。
四、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员工返岗复工工作负总责,主动对接、加强监管、强化服务,帮助返岗员工办理《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为企业复工复产和员工安全便捷返岗创造良好环境。

复工复产企业对本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如实提交《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并对承诺事项产生的后果负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返岗员工交通运输、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防控等工作。

返岗员工应主动配合做好返岗复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如实提交《个人健康承诺书》,并对承诺事项产生的后果负责。
以前规定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特此通告。咨询电话:0371-67185696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来源:郑州发布

㈢ 复工复产六个一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基本有落实我们安全生产“六个一”的措施,但是普遍存在管理人员对我们的要求比较清晰,企业负责人对我们所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还不是很了解,对于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落实还不是很到位。希望我们广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落实好他们这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复工复产“六个一”主要指的是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定一份周密的复工复产方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制定一套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一次全厂性安全检查。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会议要避免大量人员集中的方式开展,可以采用网络视频、微信电话等形式开展。

除了做到“六个一”,企业复工复产还要做到“四个到位”,即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

石龙应急管理分局应急救援股股长 石柱辉

目前我们石龙镇很多企业陆续复工复产,面临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双重风险的影响,石龙应急分局在2月10日之前每天分成3个组对全镇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复工复产的检查。同时在复工复产检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向企业传播这个疫情防控的相关知识,同时发放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的资料。

㈣ 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护防疫工作指南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末,制造业的从业人员是一亿零四百七十一万人。其中有一些行业,比如箱包、制鞋、制帽、纺织和机械等流水线作业的一些企业,工作人员是相对密集,还有一些企业,如电子、制药等这些企业,需要在密闭的厂房里作业。这些企业应该重点落实以下防控措施:
做好定期的消毒工作。做好工作场所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特别是对操作的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频率高的物体,还有部件的表面要定时的消毒。同时对会议室、食堂,还有文体活动室等公共区域以及有关的物品,也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和卫生清洁。
加强工作场所的通风换气。首先应该选择自然通风,如果自然通风满足不了,要辅以机械通风。采用机械通风的厂房,要确保新风入口设置在清洁的区域,新风量应该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使用中央空调的企业,做好空调系统的清洗,空调回风口过滤网的消毒,全新风模式时关闭回风系统。
对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有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企业要按照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要求,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面罩、防护眼罩、防护服,还有防护手套等等这些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指导和督促员工正确地佩戴和使用。在允许佩戴手套的操作岗位,员工要尽量佩戴手套进行操作。

㈤ 企业复工复产方案(范本)

㈥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要组织线上宣讲会,你是负责人怎么准备

应该是真的。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现在抓得很严。国有煤矿采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队伍也需要建立。这些地方国有煤矿大概着急招工,否则地方部门会不让他们干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山西朔州当地务工的煤矿工友,以证实真伪。或者跑到那地方实地调研一下。防止欺诈。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工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用工标准第十六条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㈦ 酒店复工宣传语有哪些

  1. 坚定信心、同舟抄共济、科学防治、袭精准施策。


2.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


3.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科学有序、复工复产。


4.抓好疫情防控,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


5.精准防控抓经济,赶走瘟神迎财神。


6.扎紧精准防控的笼子,吹响复工复产的号子。


7.复工复产要推进,疫情防控不松劲。


8.恢复生产有序,疫情防控有力。


9.抗疫发展两不误,复工复产抓进度。


10.在家坐吃山空,赶紧出去务工。


11.春暖花开好时光,不误农时忙春耕。


12.做好防护工厂见,赶走瘟神甩米线。


13.下班就赶紧回家,聚餐等于自相残杀。


14.病毒不分老板还是员工,对待疫情谁都不能放松。



19.进城网上先登记,外地回来自隔离。


20.大城市里很繁华,病毒比咱村复杂,戴好口罩勤洗手,赚钱别忘寄回家

㈧ 重庆住建委表态企业复工: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

新冠状病毒的疫情,是重庆楼市新年遭遇的第一个“黑天鹅”。根据国家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要求,地产公司延长了春节假期、关闭了售楼部,楼市按下了暂停键。

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2月24日,凤凰网房产报道,部分重庆房企已经开始恢复办公,并采取轮班、线上办公等新举措,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但售房部尚未开放。

2月25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就政务服务方式、惠企政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费用、企业风险等6个方面作出13点要求,保障重庆房企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

原文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方式,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便利

(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

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咨询电话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咨询电话。
(二)延长审批申报时间
1.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3.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
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二、主动服务,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四)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肺炎组发〔2020〕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20〕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复工。
三、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指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七)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八)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九)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十一)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复工项目跟踪帮扶
(十二)跟踪帮扶复工企业有序生产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跟踪协调复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项目开展一对一的定点帮扶。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及时跟踪收集并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六、发挥协会作用,宣传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引导和宣传作用
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指引企业制定有效的疫情防控预案,稳妥安排复产复工事宜,交流推广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经验,提高企业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㈨ 交通安全进企业 复工复产保安全

交通安全进企业 复工复产保安全
随着全县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逐步恢复,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辖区重点企业、车辆、驾驶人源头安全监管工作。3月10日,乡宁交警大队民警深入辖区运输企业开展返岗复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在走访过程中,提醒企业要加强办公场所和车辆的消毒通风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和驾驶人要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下的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讲解事故案例等形式,向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驾驶人开展了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求企业驾驶员在做好复工复产、安全防疫工作的同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最后民警重点检查了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值守、车辆维护保养、复工疫情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求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监管、动态监管、隐患排查等工作,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期间驾驶员和乘客的自身安全防护,及时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防护工作,做好返岗人员摸排登记,落实防疫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㈩ 霍州交警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安全检查与宣传动员工作

2月27日,霍州来公安交警大队大张中自队、宣教科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城市客运出租公司、霍源通旅游开发分公司、公交公司等客运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安全检查与宣传动员工作。

检查中,民警首先了解公司恢复运营

准备情况及下一步计划目标,并结合客运车辆驾驶员工作环境的特殊性,要求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除做好每日车辆消毒工作外,还应落实身体健康检查工作以及个人安全防护装备保障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在下一步恢复生产的过程中,务必保持正确的运营心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培训,杜绝酒驾、超速、超员、闯红灯及“三品上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客运车辆营运绝对安全。

下一阶段,霍州公安交警大队将围绕“货运零阻碍通行、客运有序恢复”的总要求,持续加强辖区客货运企业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将安全生产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提升服务水平,及时收集听取相关单位道路交通运输需求,结合政策努力协调解决单位存在的困难,在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企业复工和返岗务工人员交通安全保障、运营车辆安全监管等工作,为霍州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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