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稻种子杂株很多怎么给农民解释我是卖种子的!
《种子法》规定:三杂种子的纯度为96%,若超出此标准必须依法给予赔偿。赔偿包括给农民实际造成的损失,以及种子款和购种费用等。做为直接责任人的你,先垫付损失,再找种子公司追偿。若没有超出此标准,你可找农业部门做纯度鉴定,再慢慢向群众宣传。以平息群众怒气。
『贰』 新《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出台后,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新《种子法》其实就是在之前法律之规定执行过程过,遇到的一些问题来进行进一步完善,主要的点帮你归结了下,你可以看看:
1、同一生态区引种,农业主管部门不给备案,能否销售?
可以。 对于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的,申请者按规定申请备案,但由于农业主管部门不作为而未能备案的,可以销售。同时,建议大家保留好申请备案的证据,并将主管部门不作为上报当地政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8月15日之后,两证只有一个到期,另一个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需要。 无论是种子生产许可证还是经营许可证,任何一个证件到期都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及时重新办理。
3、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不需要。 仅变更生产信息而不变更经营信息的,只需变更副证相关信息,种子生产经营者提请农业相关部门,当场即可办理。
4、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委托生产备案、代销?
为加强种子管理,我们依托中国种业信息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种子信息管理平台。委托方应将委托生产、委托代销的信息输入平台,平台自动生成信息代码,委托方将信息代码交于被委托方,被委托方凭信息代码即可办理备案。
5、超过保质期的种子能否销售?
可以。 但是销售的种子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与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一致。
6、标签二维码如何制作?
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自行制作,农业部种子局对此不做具体安排,也不会统一指定制作二维码的单位或企业。同时,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真实性负责,由于生产经营者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而造成农民损失的,应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7、能否以粘贴方式修补标签?
不能。 此次《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中所说可以以粘贴方式制作标签的,是指不适宜包装的产品,如种苗等。对于能够包装的种子,不可以以剪贴包装的方式对包装标签进行破坏或覆盖,并且标签说明书应当外置于包装。
有不明白的可以追问
『叁』 做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工作需要哪些证件
做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工作需要有哪些证件?
《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是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该书由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编著。全书共分为六大部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名录。
书名
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类型
人文社科
出版日期
2008年3月1日
语种
简体中文
ISBN
978750368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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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从本质上讲,现代林业是法治林业。在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下,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林业法制建设的最终目的,着力构建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现代林业法制体系,坚持依法发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林地、湿地、沙地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产品、林产品和生态文化产品的需求。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建立起科学民主的立法体制,高效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把现代林业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图书目录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自1993年7月2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
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自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5.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1988年1月16日公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6.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自1983年1月3日起施行)
7.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8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1985年6月21日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5.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6.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肆』 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伍』 《种子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属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陆』 我家是卖种子的,要不要交税,或能减免之类的,专业人士来
加强种子销售市场监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日期:2007-05-15] 来源: 作者:孙久旺 [字体:大 中 小]
市场科科长孙久旺撰写的《加强种子销售市场监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研,被市局金网系统调研成果采用,现转发给大家,供借鉴、参考。
━编者━
加强种子销售市场监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密云工商分局市场科 孙久旺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种子工作极度重视,把种子作为特殊的商品进行管理。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使种子产业有法可依,为中国种子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填补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有关《种子法》法律方面的空白。2004年8月28日第十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种子法》的修改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注入了新的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种子法》贯彻实施的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种子法,增强种子销售市场执法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管理种子销售经营活动,加大力度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本地区种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工商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种子在农业生产中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一)种子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是粮食之母。无论是原始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以及未来农业,都不可能离开种子,没有种子,农业生产就无法进行,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产量的高低和产品质量的优劣。
(二)优良品种是农业增产的主要因素,各种增产措施的增产作用只有通过良种才能发挥,其增产效果也只能由良种来体现,一切增产技术的提出和实现都离不开良种所具有的潜力。推广应用良种是提高产量、改善品质的一条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是增进生产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品种改良在农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是世界历史悠久的农业国家,很早就认识到种子的重要性,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农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我国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其中种子的不断改良是重要因素,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949年以来全国共育成40多种作物5000多个新品种,粮棉油料等主要农作物生产用种都进行了4、5次品种更换,每次更换一般增产10%—20%。据专家测算,我国农业增产中,种子的贡献率达30%以上。
二、本地区种子销售市场现状和存在问题
密云地区种子销售市场主要由70余家种子经营单位构成。其中持证企业4家,其余全部是受具有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委托代销,主渠道以县种子公司为主,外埠代销为辅,委托代销是种子经营的主要方式。委托及代销的个体经销点遍布全县各乡镇,这些个体经销户有的是从乡农科站系统分流出来,有的是从种植大户演变而来,有的是一些有营业场所的个体增项。大多思维活跃信息灵通,引进许多优良品种,为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做出了很大贡献。这些个体经销点的出现,使种子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客观上带动了种子市场价格下降,减少了农民用种成本。但是这些个体种子经销点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对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农作物种子是特殊商品,农作物生产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大。个体种子经营户往往因为自身素质较低,不懂农业科技,人手少抽不开身等原因,无法向大型种子公司那样为用种户提供良种、良法的病虫害防治和抗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二)盲目推广造成减产。《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法》明确了个体种子经销点存在的合法性。但引进的品种无法进行适应性试验示范,盲目推广。往往遇到良种水土不符问题,造成农民减产,甚至绝收。
(三)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个体种子经营者对《种子法》规定执行不利,存在引进未经审定品种,经营散装种子,或拆分包装种子,经营质量不符合标准种子及包装标识不规范等等问题。
(四)个别无证、照商贩与一些跨地区流动经营种子的,场所与品种随机性很大,受利益的驱使,经营假劣种子、售种不出具规范手续逃避责任,也是造成种子销售市场不稳定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针对本地区种子销售市场现状和存在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重点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监管重点。种子销售市场监管做到“四个”突出,既突出重点季节,在春耕、夏播等重点农时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监管对象,把信誉差、屡查屡犯的农村集贸市场以及个体经营户作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辖区主要农作物种子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严厉查处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案件,加大宣传,增强震慑力,营造强大声势。要严厉查处以下八种行为:一是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二是生产或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种子;三是生产或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证明、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四是生产或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种子;五是生产或销售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种子;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七是伪造或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八是对种子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加强宣传,营造种子市场监管良好氛围。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采取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宣传普及识别假劣种子、虚假违法种子广告等知识,提高农民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农民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种子,发现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线索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充分利用工商工作站、消费者投诉联络站的投诉举报作用,对投诉举报信息做到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三)建立和完善种子经营主体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要对种子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真清理规范种子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督促种子经营单位建立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种子商品质量信誉卡、种子商品质量责任书。
(五)加强种子商品质量监测,坚决将不合格种子商品清除出市场。要以新闻媒体披露的、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屡次监测不合格的作为监测重点,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加大监测力度和频率。要加强与农业、质检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利用,有效实施产品退市、厂家退市和区域退市,净化我县种子销售市场。
(六)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对在抽查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的不合格种子商品坚决予以清除,责令经营者立即追回,同时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多次检出不合格商品的供货单位要锁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对失信、严重失信农资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种子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
(七)引导发展连锁经营,完善营销网络。引导种子经营单位实行连锁经营、代理代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推进种子商品流通现代化;配合农业、供销等部门建立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联系点,及时总结和推广联系点经验,通过联系点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种子经营单位健康发展。从源头上堵塞假劣种子商品流入市场。
(八)要积极争取当地乡镇政府支持,充分利用农业、质量监督部门专业执法技能优势,与农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态势,加强联合执法,资源共享。
『柒』 县农业农村工作如何做到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
摘要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该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的农业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农业执法职能,理顺层级职责,创新农业执法机制。同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制度等。
『捌』 我想找一些与 种子法,种子引进推广专业知识 有关的试题
。。。。5555
高百惠 (东北农业大学) 发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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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07-18 21:30
给老裴踩~~呵呵
栾奕 (哈工程) 发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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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07-18 19:27
回复裴宪军:。。。。。。
栾奕 (哈工程) 发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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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07-18 18:45
回复裴宪军:能不能别总在我页面上大放*词。。。
张曼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发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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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07-15 16:43
回复裴宪军:不是啊 数理 大概就是 数学的 道理吧 我也 不知道 糊里糊涂 就 学了 混口饭吃~
张曼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发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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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07-15 11:12
回复裴宪军:哦 专业我还没告诉你们哈 我过两天 写个日志 宣传一下 呵呵
张曼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发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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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07-15 11:11
回复裴宪军:呵呵 谢谢你瞧得起我 中文叫数理经济吧 其实也不好翻译 国内好像不这么配置 撮合学吧 以后 按按计算器 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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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种子法规定,有资质的公司可以授权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种子吗
有资质的公司可以授权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种子,但被授权公司或个人必须有其书面委托,在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生产、代销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9)宣传种子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