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知识问题问答
犯罪未遂的种类和判断标准一.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杀人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二.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杀人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颠覆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能犯与不能犯区别的意义:在重视客观危害的古典主义学说中,主张不能犯不认为犯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差别。而重视重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新派学说中,则主张对不能犯也应当按照未遂犯定罪处罚。至今,什么样的不能犯应按照未遂犯处罚?什么样的不能犯不能按照未遂犯处罚?即所谓不能犯的可罚性和可罚范围问题,一直是各国学说和司法实务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通说对不能犯按照未遂犯处罚,所以能犯与不能犯的区别仅仅是罪行轻重的问题。因为不能犯实际上没有既遂的可能,因此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就小得多。从客观上讲,不能犯罪行较轻。在我国也有学者坚持不能犯不能按照未遂犯处罚的观点。三.“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迷信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杀人,给仇人捏个小面人,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区别的要点是:(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如认为能把人咒死、发气功弄死,这种认识从常识上讲是错误的。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如毒药能毒死人,炸弹能炸死人,这种认识从常识上讲,并没有错误。(2)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如想诅咒的方法“杀人”,实际使用的也是诅咒的方法。不能杀死人,不是因为实际使用的方法与预定的方法不一致,而是犯了常识错误,诅咒方法根本就不能致人于死。相反,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如用错了药。区别的意义在于涉及到罪与非罪。对于不能犯的未遂,认为是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的。而对于“迷信犯”或者“愚昧犯”,即使按照现代观念也认为是不为罪不可罚。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1.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 一定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
3. 一个罪过
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1. 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2. 侵犯数个不同的客体
3. 侵犯的必须是异种罪名
4.基于一个主观故意
制造假的公章进行诈骗
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二款偷税骗税,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1. 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没有过失,不成立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
认定为一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一罪论处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仍成立绑架罪,不是结合犯
牵连犯
1. 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 具有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 二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4. 侵犯的是种罪名异
盗窃信用卡而使用的
1. 特定一罪论处
2. 择一最论处
3. 重罪加重处罚
4. 数罪并罚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触犯同一个罪名。
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一罪论处
如果连续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行犯。
吸收犯
1. 存在数个不同行为
2. 数行为间存在吸收的关系
3. 数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按吸收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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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开传销之链
干传销赚钱吗?传销是怎样赚钱的?传销赚的是谁的钱?参与传销的人员中究竟有多少人赚到了钱?传销怎样使一名正常人被引诱入局成为痴迷者?随着兰山警方侦破的涉及14个省市、参与者达2000余人、涉案金额一千万余元的“5·20”特大传销案的团伙成员相继落网,一个个谜团被揭开——
而如何实现所谓“另一个世界”呢?“讲师”教的技巧是:偷,偷光老朋友的办法;看,多看有利我们发展的资料;榨,榨干老朋友的方法。“讲师”还开导,要从几种人身上开“线”:大老板的老婆、官太太、总经理的助理、高级文秘;有充足时间,闲得发慌的人;负债累累的人;胆子特别大、在社会上混的人;怀才不遇的人……一方面,部分传销人员整天默写、背诵“讲师”的“讲义”,以致走火入魔,精神恍惚。
一个被骗入传销陷阱的大学生赵某在办案民警面前这样说道:“这段时间,我和许多同乡的青年伙伴一起被骗到临沂做传销……他们才20多岁,传销使他们损失了钱财,失去了自由,更耗费掉了美好的青春年华。”
在警方解救中,该组织有近100多名涉世不深的大学生被传销组织者勾画的蓝图迷惑,深陷其中。一名大学生胡某是被其哥哥骗入传销陷阱的,后来这名大学生的同学也被骗来。这位同学不久即发现这是传销,坚决退出,并劝胡某也退出传销骗局。然而,这名大学生的哥哥却给弟弟跪下,求他不要退出。
加入会员半年、月薪至少两万的美丽前景,这对那些家境清贫正在求学的大学生无疑充满诱惑力。一个大学生讲述了他误入传销的经历:“传销者不管做什么事都是在偷偷摸摸的,还说什么为了不扰民;明明是骗自己的亲朋好友,还说是给他们一个发财的机会。我上了十多天的课,一开始我很相信,可是后来我发现这全是骗人的谎言,我差一点就上当了,我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受骗,那是一个魔窟啊。”
至于所谓进口直销的化妆品“爱博×娜”,至今谁也没有见到过。在一个会员的笔记本上,还记录着如何对付公安、工商执法人员检查的培训授课内容:“当上课时间来人(指公安、工商等执法人员)询问时,大家不要怕。男孩不要说话,女孩子最好哭出来,两个两个的往外走,就说要去厕所……”
另外,如何选择目标、如何邀约、如何带朋友也是培训笔记的主要内容。“要选急需转变的人、不满足现状的人、能挣钱干个体的人、以前小有成就、曾经辉煌想东山再起的人”;“带朋友要注意:不谈名利,不谈行业,不谈制度”;善意地骗;别让新朋友离开你的视线;不要让他们知道我们的网络有多大;新加入会员来了之后,你让他们立刻上线,就可以知道他想要知道的东西等。
控制人身的传销链
对下线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是传销组织借以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整个组织“凝聚力”之所在。许多传销人员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之所以不逃离虎口,一方面是交了钱后,想扳回本,另一方面则是无奈于传销组织内部强大的人身和精神控制。
这个非法传销活动大部分都是来自异地的人员。传销的头目们就是要把人骗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让他们陷入几千里地孤立无援的境地,使他们把“公司”变成惟一的依靠,这就有利于“公司”对他们进行控制。
传销组织内部等级严密,规章制度繁多。每个传销人员只跟自己的上线和下线发生联系,底层业务员不了解B级经理、A级总经理的情况,更不知道他们的行踪。底层业务员根据上层D级、C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租住在一起,每一间房屋都有D级为房主,专门负责仔细观察每个人的举止、言谈和表情,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就及时化解不良情绪,以免其中途离队。因为在传销组织者看来,一个下线就是一个财富;留住一个下线,就是“滚雪球”式地拓展一片市场。因此,他们不会轻易让成员掉队。同住一房的成员也实行人盯人的办法,互相监督,防止逃跑现象。
针对底层下线思想不稳定的情况,传销头目把增强下线人的信心和决心作为每日必修的课程。在授课前,同声朗诵“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决不放弃,胜者为王”之类的口号,增强大家的斗志。
许多下线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后,采取偷跑的方式想逃离传销虎口,但自己在车站还没有来得及上火车,上线公司C级、D级主任、经理们就闻迅追来,连哄带骗地又将他们诱惑回去了。一名吉林籍的传销人员周某为摆脱其上线人的监视,连行李都顾不上带,就偷偷跑到火车站想一走了之。哪知道,正在排队买车票时,他的上线和一名主任业务员突然出现在他面前。他表示决心要离开临沂。上线主任把他带到一边,不愠不怒地轮番给他讲道理:“你回去还是打工,还是和以前一样。你就不想改变自己的命运吗?我们这个行业是挖井淘金的行业,再掘一铲就可能见到金子了,可是,在这种关头,你却放弃了,你不觉得可惜吗?”大道理小道理轮番轰炸,这个“逃兵”不知不觉就变得没有主意了,最后身不由己地跟着他们又返回了原来的住处。
传销的规律与对策
一、非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一)欺诈性。
从目前临沂打掉的41个传销团伙情况看,传销人员多是打着推销、直销某种化妆品的幌子,以找工作、做生意为名,骗取亲戚、亲属、朋友、同学、战友、同事等钱财。这种只发展人头,不传实物的欺诈行为(实际上没有任何产品),形成恶性循环,构成了非法传销的犯罪链。
(二)组织结构复杂。
从打掉的41个传销团伙情况看(涉案人员1500余人),传销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
一是涉及地域广,全国各地均有,尤以东北三省、河南、河北、内蒙、云南、山西、陕西等省居多,亦有本省外地市人员;
二是人员成分复杂。主要是社会闲散人员、农民、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也有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
三是组织严密。他们的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管财务的,有管安全保卫的(主要由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组成),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对新发展人员实行集中食宿,每天集中上课培训。同时,对新上线人员限制人身自由,收缴其身份证件、通讯工具、钱财,由寝食负责人集中保管。对意志动摇人员,实施精神控制、语言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新上线人员尽快交款。
(三)具有反侦查能力。
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他们上课培训的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如何应对执法人员检查盘问,上课时间、地点不固定,经常变换地点。平时不准个人私自外出,确需外出必须三人以上结伴而行,对意志动摇人员则由专人跟随监视。
二、几点思考和建议。
非法传销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但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据,难以认定非法经营的数额,以犯罪嫌疑人的级别及发展的下线人数作为逮捕判刑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时仅靠口供难以定罪量刑。
(一)立法滞后,现行法律依据难以操作。对传销或变相传销现行法律,包括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0年6月23日《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和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及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原则性规定,非法传销要以非法经营定罪,必须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才能达到追诉标准,而相关法规、规定及司法解释还不健全,刑法第225条第4项对非法经营对何谓“情节严重”也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治安处罚劳动教养也无明确规定,造成公安机关破获该类案件后批捕难、起诉难、处理难。
(二)此类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体系庞杂,难以形成证据体系。传销案件机构庞大,人员结构情况复杂,网络组织严密,各线自成体系,由于参与非法传销人员绝大多数是外省人员,审讯查证极易出现上下线之间的断层,致使下线向上线交纳的款项难以认定,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三)证实非法经营数额的书证难以搜集。非法经营数额既要靠嫌疑人供述,又要有其他的书证证实。加之嫌疑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的经验,经营过程中的体系图、业绩单、工资表、银行卡等书证都及时销毁或隐匿,难以查实,影响案件的认定。
(四)驱而不散,形成恶性循环。通过对110接出警调查,传销窝点分布集中的北园、沂州、金雀山等派出所辖区,每天接此类案件报警多达10起之多,驱散后很快又聚集,形成恶性循环。
(五)全民动员,强化防范。打击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加强防范也非常重要。一是工商部门严格注册手续审批;二是严格控制租赁房屋;三是通过暂住人口清理整顿,办理暂住证从中发现线索予以打击;四是号召社会各界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控制传销人员的衣食住行,使其没有立足之地。
不管非法传销的欺骗手段如何翻新,我们还是要永远记住那句古老的俗话——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美丽的谎言,你要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陷进传销狼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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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共青团法学院团委、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二、协办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警官学校、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大学、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各高校法学团体(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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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媒体:湖北卫星电视台、法制日报、楚天都市报、各高校校内媒体(网站、电台、报刊杂志)
五、赞助商家:待定
六、活动背景
伴随着当今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日愈呈现出日新月异的一面:刑法第五次修正案的颁布,物权法草案的全民参与讨论,越来越多的法律付诸实践,这无不显示着法律、法治等概念已经日益进入了百姓的日常生活,日益和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然而,这并不昭示着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理念也有了翻天覆地的提高。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种种由于对法律的愚昧无知而产生的违法犯罪事件还是频频进入我们的视野,社会上仍旧存在着相当多的忽视法律、漠视法律的落后法律观。而着眼于我们在校大学生,尽管众多高校在大学阶段已经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并加强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但事实上却鲜有大学生真正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侵害大学生合法利益的不法行为便常有之,而大学生面对自身合法利益的侵害采取躲避、忍让态度的亦常有之。
作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学生及其他院系辅修法学课程的优秀学生开展专业学习和业余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的珞珈法学会,针对这一情况,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就是企图打破常规的法律知识宣传模式,提倡新颖有趣,力求争取最大程度的人员参与,在武汉大学乃至于武汉各主要高校中宣传日常实用的法律知识,提高在校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树立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真正使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大学生中实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在生活中实践法律,在法律中享受生活。
七、活动构思
l比赛环节重于新颖,力求提高参与度
我们此次活动在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力求在比赛的各个环节有所创新。因此,在策划上,无论是初赛的网上答题,还是预赛的比赛流程,抑或是总决赛的设想,我们都刻意避免落入俗套。毕竟,再精彩的比赛模式,观看得多了也就无所谓兴趣使然。而只有不断地推陈出新,才能够真正地把握住观众的兴趣导向,使其参与到活动中,融入到活动的气氛中来。因此,我们设想在初赛采取了网上答题的模式,预赛中采取“开心辞典”的模式,这都是在现在的中国风靡一时且仍广受关注的活动形式,且在各大高校起码在武汉大学中尚没有较为完全或成功的借鉴。因此,我们采取这样的比赛形式,把日常在电视中才能看到的真正拉近到同学们的身边,让同学们亲身参与其中,体验其前所未有却又梦寐以求的感受。
而对于总决赛,由于是武汉地区各大高校的最终总决赛,除如上的某些环节之外,我们策划能够加入案例分析的内容。毕竟,在这样的比赛中,需要的是更能够突显选手个性的环节。而在案例分析的比赛,没有所谓的标准,没有所谓的答案,有的只是风华的展现,智慧的挥洒。而且由于最终的胜负是由在场的知名教授、学者及公检法的专业人士评定,不是电脑系统的机械评判,结果不再一目了然,更增加了比赛的紧张性。在同样的构思下,我们甚至在可能的条件采取由现场的老师根据选手的情况随机出题,让参赛选手真正地展现出自己的风采。
l期盼在武汉地区各高校推广的理由
一个活动是小活动,但倘若一连串小活动集合成为系列性、规模性的活动也便成为了大型的活动。所以我们希望能够借此契机,把此项活动推广出去,突破武汉大学校园的界限,而在武汉地区各高校中掀起一次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的热潮。我们对此是有信心的:首先,法学无处不在。生活与法、劳工与法、经济与法、科技与法,法与我们休戚相关,所以我们关注法律。而且武汉地区各重点院校都有开设法律公共必修课程的基础,甚至于在某些重要院校更是将法学视为其重点优势学科。其次,在以往的各校法学性质社团交往中,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与各高校法学社团都有过合作的经验——新近的就有如上学期举办的中法图书评比赛——并在合作举办活动的过程结成了深厚的兄弟社团的友谊。而对于此次合作,我们设想先就比赛的总实施计划达到一致,然后前期由各校分别进行相同的比赛环节,最后各淘汰出若干支队伍在我校举行最终的总决赛,使得此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凝聚成为规模效应。这首先直接有利于活动的自我宣传活动,再者加强了两校之间的合作和联系,紧密了兄弟院校之谊。更重要的是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吸纳最广大的群众参与到这一项活动中来,让最多数的同学在此次活动真正受益。这不也是我们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题中之义?
l全方位的媒体宣传 本文是知识竞赛网收集的文章——欢迎大家到知识竞赛网免费查阅更多的有关知识竞赛题和知识竞赛资料。知识竞赛网为您的赛事保驾护航!
为了加强此次活动的宣传效果,我们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发挥各种宣传方法的宣传效果。首先,在常规媒体宣传上,我们力求与湖北卫星电视台、法制日报社、楚天都市报社取得合作,由其协办此次活动,并负责全程录摄、报道此次活动的决赛及分赛区花絮,使整个活动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武汉大学或者武汉地区各高校,而是进入普通老百姓家中,使之成为他们茶余饭后的话题。其次,网络媒体宣传方面。一方面我们已联系武汉大学自强网、未来网等各高校的主流网站加强这方面的报道和宣传,另一方面我们已与中国大学生在线取得合作。再次,我们届时也会通过传单、海报、横幅、电台等常规宣传渠道以及在相关单位举办其他活动时也会加强此次活动的宣传。
八、活动时间:2005年9月下旬——11月中旬
九、参赛方式:初赛阶段以个人为参赛单位;预赛与总决赛阶段以小队为参赛单位,每小队以2~3人为宜
十、参赛对象:武汉地区各高校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
十一、活动前期准备
1. 校内赛事相关活动准备
1)活动策划筹备工作
A.主办单位确定成立大赛组委会,全权负责此次大赛的各项活动
B.就赛事各部分进行充分探讨,最终确定赛事策划书
C.组委会内部确定分工细节以及各高校联系人(名单如下),负责在赛事进行过程中主办单位与各高校的联系工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杨颀 湖北警官学校朱琳
华中师范大学许琼妍 华中科技大学郑耿扬
湖北大学 龚艳艳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 郑慧颖
武汉理工大学赵楷 中南民族大学郑耿扬
华中农业大学赵楷
2)活动宣传工作(负责人:)
A.传单、海报
B.横幅
C.网络相关报道:自强网、中国大学生在线、未来网、珞珈山水BBS
D. 法学会其他活动的宣传:制作成Flash或者幻灯片的形式在其他活动开始前播放
E.相关报纸的宣传:武汉大学报、珞珈青年报、法苑之声
2)试题征集(负责人:赵楷、许琼妍、郑耿扬、朱琳、龚艳艳)
A.试题征集时间:2005年9月19日——10月11日
B.试题征集类型:单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C.试题征集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一
2. 武汉地区各高校协办工作
1)初拟欲合作高校名单,并完成与高校联系的相关策划书
2)联系各高校,确定具体协办高校名单
3)共同就总赛程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工作分配和具体分工安排
3. 赞助单位联系工作
1)确定赞助单位
2)完成赞助单位的相关策划书,确定需要赞助金额
3)联系赞助单位
4. 电视台以及相关媒体的联系工作
一、活动具体实施
1. 初赛阶段(负责人:)
1)活动形式:网上答题
2)网上答题时间:2005年10月12日——10月31日
3)网上答题题目类型:单项选择题、判断题
4)网上答题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二
2. 预赛阶段(负责人:)
1)预赛时间:2005年11月第二周
2)预赛地点: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预赛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三
3. 总决赛(负责人:)
1)总决赛时间:11月23日(暂定)
2)总决赛地点:教五多功能报告厅(暂定)
3)总决赛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四
二、活动后期总结
1. 奖项设置
l 征题阶段
最佳问题奖:10名(奖予在征题活动中所竞选问题最具挑战性的参赛选手)
l 初赛阶段
A.最具实力奖:5名(奖予初赛网上答题比赛得分最高的前5名选手)
B.积极进取奖:5名(奖予初赛网上答题比赛中参加次数最多的5名选手)
C.幸运参赛奖:10名(奖予系统随机从参加比赛的所有选手中抽取的10名幸运选手)
l 预赛阶段(以武汉大学为例)
A.竞赛实力奖
第一名:1组
第二名:1组
第三名:1组
B.最具潜力奖:1组(奖予预赛中表现突出的且未获竞赛实力奖的参赛队伍)
C.观众互动奖:10名(奖予在预赛互动环节中参与的观众)
l 总决赛阶段
A.竞赛实力奖:
第一名:1组
第二名:1组
第三名:1组
B.最佳风度奖: 1名(奖予在总决赛中表现最为突出的个人选手)
C.观众互动奖:10名(奖予在预赛互动环节中参与的观众)
1. 资料汇总
三、关于策划一些问题的诠释
A.此份策划是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以武汉大学为基础,结合武汉地区各高校的基本情况制定而成的。策划中各不影响其他单位活动的内容,如预赛阶段的活动形式等,各高校协办单位(下简称:各单位)可以根据各校具体细节情况制定实施。但必须报与主办单位相应联系人备案。
B.各单位在赛事举办过程中应积极与主办单位保持必要联系,并妥善做好活动的资料保存工作,真正实现活动规模化的初衷。
C.选用知识竞赛作为活动模式的理由:首先是因为其他的类似展览、讲座等宣传模式已经大量充溢于大学校园的日常活动开展之中;如果再次重复地运用上述的模式,单从参与的人数上就将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同学们已经普遍对这些法律宣传方式失去了浓厚的兴趣。而选择知识竞赛却有成功经验根据的:于2005年度下学期在华中科技大学开展的“开心法典”法律知识趣味竞赛,就吸引了该校多达72支队伍的报名参加,几乎每个学院都或多或少的参与了此次活动,这在一个以理工科见长的高校是十分难得的。因此倘若将其移植到其他高校开展,相信也将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
再者从法学院的现实出发,我们不难发现,法学院开展常规性的、大规模的、与法学学科结合较为紧密、可以体现出法科特色的系列活动更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广泛的“群众基础”——毕竟在武汉大学乃至武汉地区各高校都鲜有其他学科能够开设类似于“法律基础”的公共必修课程。(当然,马克思主义相关课程除外。)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乃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十分紧密的课程,更加能够运用大量生动具体的客观案例进行现场分析,并从中展现同学们的横溢才华。
D. 采取网上答题模式的理由:这次活动构思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采用网上答题的模式。综观现在的各种类型的知识竞赛活动,采用网上答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它首先具有快捷和方便的好处。根据最新调查——在如今高校电脑普及率较高的情况下,参赛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需要很轻易地通过登陆某一指定的网站就可以直接参加活动,而参加活动的结果也可由系统马上汇总并登记在案。其次由于网上答题的形式新颖,同学们尚较少接触,相比于笔试等参赛模式,就具有了相当大的优势。试想,当一个已经参加了十几年笔试的人面对这种固化重复的比赛,又能够产生多少的参加欲望呢?而对于网上答题,更多的同学都会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理或者是尝新鲜好奇的心态,这无形中就直接地扩大了活动的影响力和比赛的群众参与性。因此,采用网上答题活动作为活动的最开始环节,必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吸引到同学们的踊跃参与。
E.此次赛事涉及经费预算问题的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宣传费用、赛事举办费用、奖品设置费用。
a) 宣传费用方面:由于规模活动所讲究的统一性,因此主办单位会及时将各活动宣传资料以电子形式发送到各单位,而各单位有义务按照宣传资料的内容在各校做好各项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如有需要,主办单位负责制作统一宣传海报并在发放到各高校,制作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本文是知识竞赛网收集的文章——欢迎大家到知识竞赛网免费查阅更多的有关知识竞赛题和知识竞赛资料。知识竞赛网为您的赛事保驾护航!
b)赛事举办费用方面:初赛和总决赛阶段由于或是在武汉大学校园内举行,或是由珞珈法学会联系自强网提供相关系统,因此两阶段赛事的相应费用由珞珈法学会承担。而预赛阶段由于是在各高校内举行,所以相关费用当然由各相应单位承担。
c)奖品设置费用:与赛事举办费用相同,初赛和总决赛阶段的奖品是由珞珈法学会联系提供,而预赛阶段的奖品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F.以上仅是对于策划内容的一些诠释,仅供参考。各项内容如与届时协商结果不同,以届时协商结果为准。
❹ 法律小知识问答
权利
一个人能做到的事.阶级矛盾最根本的因素便是权利.因为权利永远脱离不了与利益之间的关联.
高与低之间.
权利属:高
无权属:低 权利定义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
职责: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决定着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根本,职责就是一个人在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权力权力的本质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权力的基本特征 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❺ 问一下各位 有哪些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比如法制知识竞赛之类的,求推荐,要求活动有新意,适合大学生的。
模拟法庭,法律情景剧
❻ 法律知识竞赛策划,急
我不知道你们学校的情况,就给你写个大纲,再自己补充。一、策划书封面四种内容构成专:策划书的名属称:将策划主题体现出来,让使用者一目了然。策划者姓名:策划小组名称及呈圆形名列示出来。策划书制作时间:年、月、日。这个自己找二、策划书的正文摘要:为了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目的),接着是策划内容的简要说明,内容可以分3个板块,以有奖竞猜的方式进行,内容由浅到深。中间穿插轻松一点的小游戏。做一个简单说明。接着就是目录,目录就自己看着办前言:就是策划经过的说明。做这个活动是参与什么样的考虑啊之类的,记住要严谨啊接着就是策划内容的详细说明了,自己看着办,就是前面简要说明的扩充要有策划实施步骤以及各项具体分工:时间、人员、费用、操作等。策划的期望效果与预测效果。策划中的关键环节,策划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三、策划书的附录供参考的文献与案例如有第二、第三备选方案,列出其概要其他与策划内容相关的事宜
❼ 法律知识问答题 案例分析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需要。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根据条约规定同样需要。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当然需要。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要依据当时的技术情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