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层党建规范化建设三定四抓工作法是什么
“三定”,即坚持定责任清单,明确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建专干为所在单位的“抓党建促脱贫”责任人职责;定目标清单,机关党组织围绕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明确工作要点和创建目标;定标准清单,机关党组织围绕组织体系规范化、班子建设规范化、党员管理规范化等目标,制定党建规范化标准。
“四抓”,即抓素能培训,集中培训全局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抓对标创建,机关党组织制定各自规范化建设方案,认真开展创建工作;抓典型引领,全面推广典型事迹,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抓考评问效,每季度考核各机关党组织党建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三定四抓”工作法的开展,有效推进新城办党建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促进我市党建工作快速发展。
(1)三定宣传扩展阅读:
建设三定四抓工作法的启示:
一是加强党员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要进一步确立党员队伍是最宝贵的政治资源和人才资源的观念,以党的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抓好党员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党的队伍优势、资源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是必须把促进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作为党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根本目标。
推进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能就党建抓党建,要将是否促进了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解决了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评判准则,真正解决党建和改革发展“两张皮”问题。
三是必须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紧紧抓住支部建设这个关键。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最基础单位,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
⑵ 什么是三定
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因为政府机构的设立必须确定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⑶ 5S管理中,三定是指什么
5S是指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等五个项目,因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为“S”开头,所以简称为5S。
三定是指的其中整顿的3定”原则:定点、定容、定量
即:
★定点:放在哪里合适
★定容:用什么容器、颜色
★定量:规定合适的数量
整顿还有“3要素”:场所、方法、标识
⑷ 三定,三岗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
以下有三种解释:
1.三岗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三岗是指岗位架构、岗位工资架构、岗位销售提成与奖金。
3.“三岗”,即竞岗、试岗和待岗。
⑸ 三定的规定方案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规定全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法制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局。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基层卫生司。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司。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三)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宣传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局领导职数7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⑹ 在结对认亲活动中三定和四做到分别指的是什么
结对认亲实施方案一、结对主体和对象(一)结对主体。全县干部职工20XX人(包括省州驻雅各单位和驻军部队)。(二)对象。全县农牧民8396户41413人。二、结对认亲的原则及方式(一)结对认亲原则。采取属地结对、对口联系结对、组织调配结对和干部亲属结对原则。(二)结对认亲方式。一是属地就近结对。乡镇干部职工(含驻乡所有财政供养在岗人员、片区工委干部职工)与本地农牧户结对;县级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与对口联系乡镇农牧户结对。二是对口联系结对。县级领导与联系点结对。三是组织调配结对。调配县级机关干部职工与各乡镇没有结对完的农牧户结对。四是干部亲属结对。干部职工与自己农村直系亲属结对并填写认亲卡,不计算在结对户数中。三、结对认亲户数每名县级干部结对8户(含非领导职务);乡镇每名干部职工每人结对10户,每名教师、医生结对3户;各县级机关(含省、州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军部队)每名科级干部结对5户,一般干部职工每人结对4户。干部职工与自己在农村的直系亲属结对,不计算在结对户数中。确保每名干部职工有结对帮扶对象,每户农牧民有干部职工结对。各单位原则上采取集中联户结对方式,一定3年不变。四、结对认亲任务访民情。了解结对户思想动态、家庭状况、党的惠民资金落实情况。顺民意。排查矛盾,化解积怨,疏导情绪。解民忧。帮助出主意,积极想法,尽力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难题。促民安。开展“爱国、守法、团结、感恩”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助民富。拓宽致富渠道,崇尚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帮助脱贫致富。每名干部职工每年到结对农牧户家中开展帮扶等工作不少于4次,住宿2晚以上,帮助结对户解决1件以上现实困难和问题。五、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雅江县干部职工“结对认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公室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结对认亲”活动的开展。(二)领导带头,搞好示范。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与生产生活状况较差的农牧户结对,带头深入贫困农牧户家中开展活动,带头解决结对户的实际困难。(三)明确任务,履行职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对认亲”工作,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县级机关干部职工在“结对认亲”工作中,要记好民情日记,建立好“结对认亲”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结对认亲”卡。要深入农牧户家中,帮助结对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每年为联系群众1—2件实事。(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结对认亲”活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强指导,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分层指导;会同县委县政府目标加强对各部门、乡镇干部职工“结对认亲”活动的督促检查,了解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工作要求;把“结对认亲”活动与日常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五)做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简报、网络等宣传阵地,交流开展“结对认亲”活动的情况、做法和经验,全面展示“结对认亲”活动中形成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进一步激发推动新时期下群众工作的干劲,尊重宣传规律,突出政治性、政策性和导向性,掌握节奏,注重实效,确保“结对认亲”活动的深入开展。篇二:结对认亲互动帮亲活动的实施方案(1937字)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公室干部深入基层为民服务,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实际,现就在公室干部中开展“结对认亲、互动帮亲”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活动目标以结亲帮扶对象“生活有所依、子女有学上、患病有医就、老来有所养、致富有项目、权益有保障”为目标,创新扶贫帮困形式,加大帮扶力度,促进公室干部围绕“察民情、解民难、排民忧、化民怨、保民安”的主题,深入基层联系困难群众,努力为生活困难党员和群众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党员和群众的关心。二、活动内容按照为民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困难群众的具体情况,对困难家庭实行“一帮一”结对帮扶,具体做到“六个一”:即每月电话联系一次,每季度到家走访一次,每半年慰问一次,每年帮助解决一个发展致富项目,帮助一件实事,解决一个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1、济困。切实发扬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美德,关心困难群众的工作、生活,在重大节点,亲自到帮扶对象家中走访、慰问,并通过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或实物帮助,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度过生活难关,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2、励志。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家庭,每年家访至少4次。深入做好困难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他们对改革发展的信心、自强自立的信心以及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县、镇的有关帮扶政策,确保让他们得到切切实实的关爱和帮助。3、助业。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要在一年内为其理清致富思路,找准致富项目。采取选送学习资料、进行个别辅导等形式,让困难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尤其对有一定技术和文化基础的困难群众,要进行技术和智力帮扶,为增强他们创业脱贫的“造血”功能提供条件。4、助学。对子女上学难、因子女上学致贫的特困家庭,要采取建立长期助学计划,在每年两个学期开学前上门家访,了解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困难家庭的助学措施,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其家庭的脱贫能力。5、医疗。对因患有重特大疾病致贫的家庭,要深入了解其疾病的基本情况,并协助他们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救济金。6、社保。要详细了解被帮扶家庭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等方面的政策,努力做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三、方法措施第一步“认门”。与帮扶对象的家庭成员结成“亲戚”。帮扶干部可带领家属自找家门、主动攀亲,带着真情和责任走进帮扶对象家庭,一对一与结成帮扶对子,开展交心谈心,面对面倾听帮扶对象家庭的意见和要求,询问冷暖,倾听呼声,了解结亲帮扶对象的困难情况。第二步“问情”。找准问题摸清情况。与结亲帮扶对象保持联系,勤走、常走、走近、走亲,定期不定期深入到结亲帮扶对象家中去,全面了解其所思、所想、所盼,把“结亲户”的基本情况和困难原因摸清楚、搞明白。第三步“研究”。制定“短期救急帮困,长期关怀解难”的方案。在具体详实了解“结亲户”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实际困难和产生原因,坚持“一户一策、输血造血并举”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方案。第四步“解困”。“认亲”后,按照一户一策、因户制宜、解决急需的原则,通过送去一条致富信息、教会一门实用技术、寻找一个就业岗位、解决一笔启动资金、扶持一个脱贫项目等活动,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达到拓宽致富渠道、提高致富能力、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公室帮扶领导干部到联系村每半年不少于2次,每次工作时间不少于7天,要坚持做到与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月电话联系1次,每季度到家走访1次,每半年慰问1次,要深入联系村和贫困户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四、工作要求1、务必高度重视。要坚持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抓手,参与帮扶的党员干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突出“用真心、献爱心、聚民心”,着眼于稳定社会,创建和谐环境,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以多种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2、夯实工作责任。帮扶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包户、科室参与责任制。综合科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建立结亲帮扶档案和台帐,信息科负责收集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中的典型事迹进行及时总结和上报。3、建立保障机制。要严明帮扶工作纪律,帮扶干部严格遵守帮扶时间要求,经常性地深入所联系的村和贫困户开展帮扶工作。帮扶干部的食宿费用按规定标准自行承担,不得给帮扶对象增加负担,确保帮扶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篇三:全州开展结对认亲活动的实施方案(2433字)为全面贯彻中共甘孜州委《关于举全州之力推动群众工作全覆盖的意见》精神,切实开展好干部职工与农牧民户的结对认亲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结对认亲主体和对象(一)主体。一是各县42420名干部职工(包括海螺沟,含驻县的省州属行政企事业,驻县部队、武警、森警、消防部队,以下称“县级单位”);二是州级部门7610名干部职工(含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州部队、武警、森警、消防部队和即将开业的工行,以下称“州级部门”)。干部职工含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二)对象。全州200937户农牧民。二、结对认亲原则及方式(一)原则。全面覆盖、就近就地、集中联户原则。(二)方式。一是属地就近结对。乡镇干部职工(含驻乡所有财政供养在岗人员、片区工委干部职工)与本地农牧民户结对;县级单位干部职工与对口联系乡镇农牧民户结对。二是对口联系结对。州级部门干部职工与对口联系县的农牧民户结对,州级领导(含随行人员)到联系点结对。三是组织调配结对。调配州级部门干部职工与各县没有结对完的农牧民户结对,单位原对口联系县的对口联系帮扶任务不变;干部职工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各单位自行调整后报组织部备案。四是干部亲属结对。干部职工与自己农村直系亲属结对,不计算在结对户数中,要填写认亲卡。结对认亲,一定3年不变,州、县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公室每年根据农牧民户数和干部职工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三、结对认亲户数(一)州级部门。州级部门的结对认亲由州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到县(见附件1),由各县具体安排到户。每名州级领导干部结对4-6户;每名县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结对5-6户;其余干部职工每人结对2-4户。(二)县级单位。县级单位的结对认亲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到各乡镇,由各乡镇具体安排结对户。每名县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结对8户;每名实职科级干部结对7户,每名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结对5户;每名普通干部职工结对4户。(三)乡镇(含片区工委)。每名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结对12户;每名普通干部职工结对10户。(四)教师、医生。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州、县每名教师、医生结对2户;乡镇每名教师、医生结对3户。农牧民户数较少的县,可减少教师、医生及贫困干部职工的结对户数。在全覆盖前提下,州县乡干部可以重复结对。四、结对认亲任务结对认亲五项任务:访民情。了解结对户思想动态、家庭状况、党的惠民资金落实情况。顺民意。排查矛盾,化解积怨,疏导情绪。解民忧。帮助出主意,积极想法,尽力解决结对户生产生活中的难题。促民安。配合开展“爱国、守法、感恩”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助民富。帮助拓宽致富渠道,崇尚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力所能及的引导、帮助结对户脱贫致富。县级机关每名干部职工每年到结对户家中开展工作不少于4次,住宿2晚以上;州级部门每名干部职工每年到结对户家中开展工作不少于2次,住宿1晚以上。五、相关要求(一)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是结对认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要统筹谋划好单位干部职工结对认亲工作,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和载体,为单位干部职工分期分批到结对户家中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确保结对认亲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建立结对认亲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结对工作民情日记。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制作结对认亲卡(一式两卡,见附件2),便于干部职工挂牌开展工作。各县和各部门要将干部职工具体结对认亲基本情况汇总成册上报州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公室(样表见附件3)。(二)监督主体。州、县成立结对认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室在州、县委组织部。领导小组公室不定期的对各单位开展结对认亲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实行季度通报制,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凡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应付了事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究。(三)考核主体。州、县结对认亲工作领导小组公室对结对认亲工作实行动态跟踪考核和年底集中考核,考核结果报州、县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公室;各县要将结对认亲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内容,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兑现考核;各级各单位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结对认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工作成效作为干部职工晋职晋级、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四)宣传主体。整合宣传报道资源,及时报道结对认亲工作,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各部门要及时上报结对认亲工作信息(图片);州、县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提炼、总结、推广、上报结对认亲的好做法、好经验。
⑺ 安全隐患三定是指哪三定
一、 整改安全隐患的三定有两个答案:
1、定整改措施、定时、定人;
2、定机构、定编制(人员)、定职责。
二、因为安全生产“三定原则”有两层意思:
1、针对事故隐患、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问题而言,要做到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
确定整改人员尤其是责任人,即定整改措施、定时、定人;
2、针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而言,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和职责三确定,即定机构、定
编制(人员)、定职责。
一、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
针对事故处理而言的,是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发生以后,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
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安全生产“三不推原则”
在隐患整改中要做到“三不推”,就公司而言,三不推是指班组能整改的不推部门,部门
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就班组而言,三不推是指当班能整改的不
推给下一班,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本班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工段)。
【拓展资料】所谓预防为主,就是不论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行动上,都要把火灾的预防工作放在首位,贯彻落实各项防火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切实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同时,由于消防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以及每个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在工作中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宣传和教育群众,使消防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所谓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两者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工作,以便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有效地保护公民生命、国家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就是要把火灾预防工作放在消防安全工作的首位,同时也应把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等消防设施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真正把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偏废任何一个
⑻ 三定方案是什么
三定方案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提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该“三定方案”内容包括:银保监会为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等26个部门,并单设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2018年8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三定”方案印发,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8)三定宣传扩展阅读: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