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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账房宣传

发布时间:2022-03-22 04:45:32

㈠ 苏宁悦城工抵房是什么意思能买吗

其为抵押的该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不可以购买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与项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一房两价,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治理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乱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抵账房宣传扩展阅读:

商品房委托销售的相关要求规定:

1、承销机构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2、承销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3、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我市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㈡ 为什么很多人买房时都喜欢静悄悄,买完以后才告诉身边朋友或亲戚

因为怕在买房之前告诉身边的朋友或亲戚,会引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有可能房子还没有下手,身边有部分的亲朋好友就开始找各种借口借钱,即使他知道你上就要买房了,这些钱不能借给他,他可能会说:“我们这种关系,你一定要帮我,买房的事你可以缓一缓,我的的事情非常的急。”

也有可能有些亲戚生病了,正好急需用钱,你说这个钱该不该借不借,不借,又会说你没有人情味,没有同情心。所以可能房子还没买,钱就已经被借的差不多了。

也不是所有人家的亲戚都像小安家一样。

很多人觉得其实是没有必要去告诉亲友,是觉得没有必要去攀比,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愿意真心的为你开心。

大家都是普通的家庭,所以没有必要鹤立鸡群。有时买了房之后没有告诉亲朋好友,大家都还能够和谐相处。如何鹤立鸡群,有可能关系就变味了。

㈢ 淄博规范商品房销售,5月3日起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日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淄建发〔2020〕7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地产运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

(一)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三)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它名称。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买受人。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出现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展示;不得含有能够为买受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奖项(牌)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含有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内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

(三)带装修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间(房),样板间(房)必须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必须公示主要装修面材、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每一个样板间(房)相对空间(包括客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上墙明示与交付标准相一致的装修内容。样板间装饰物品、装修风格、灯光等应当与交付房屋装修一致,确实与交付标准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样板间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与业主签约时应在合同中特别提示。毛坯交付且建设样板间(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交付标准。样板间(房)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样板间(房)的保留时间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后不少于6个月。

(四)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诱导欺骗买受人。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基本信息

有关证件。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②不动产权证书;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的需公示项目的现售备案证明);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资金监管账号;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⑨企业售后服务机构信息。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以下证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证明。

房源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摆放销控表。销控表能够展示全部房源、备案价格,包括每套楼号、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单价、总价、销售状态(待售已售房源采用不同标记,并动态更新)。

认购协议和合同内容。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的附加协议内容。

不利因素。项目外部腰线设置有无遮光、前阳台立柱是否遮光、消防通道是否遮光、电梯是否直通地下停车场、车位尺寸是否影响停车、所购附属房内是否有管道等问题,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内部、外部规划、环境等不利因素。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③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④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及建设完成时间;⑤该项目所在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

(二)现场销售模型(沙盘)

销售模型必须依据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

销售模型必须附带简要的制作说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据、日期等)。

(三)现场销售人员信息公示

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公示台,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销售人员做到挂牌服务。

(四)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以下信息

1.购房温馨提示。

2.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者政策、权利受限制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强制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等。

5.其他有关收费明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五)信息公示标准

1.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2.公示信息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栏)或公示台形式进行公示。文本类可采用塑封装订成A4幅面大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公示台上供买受人査阅。公示台上应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的提示标识。企业及项目简介、商品房销控表及其他可采用公示牌(栏)方式进行公示。

3.公示的证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公示副本,无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扫描打印件。

4.各类公示牌(栏)的制作工艺应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 铝合金、铁艺烤漆等)。公示牌、公示栏画面尺寸一般为600mm×900mm 或900mm×1200mm 或2400mm×1200mm;展台画面尺寸一般为500mm×400mm。公示牌(栏)可采取上墙张挂式或落地支架式放置。所有公示牌(栏)内容下方落款处均标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字样,各企业根据销售现场面积进行合理布局,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列放置且不得随意移动。

四、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并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销售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各类商品房承销机构、营销策划机构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电商平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负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支付等内容。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三)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产生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任何房地产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买受人变相收取佣金。买受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全部费用应计入买受人的总房款,并与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承销机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

(五)在代理销售时,各类优惠政策应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买受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五、规范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行为

(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办理贷款业务的买受人,应会同商业银行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预抵押服务,公示各方责任,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二)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为买受人代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四)买受人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买受人应办理的事务,代为申办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买受人自行申办或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申办相关登记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买受人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六、规范合同签订

在签订认购协议或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凡合同示范文本中已涉及的内容应采用示范文本条款,补充条款不再另行约定。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企业必须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承诺告知书。将涉及该项目及房屋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双方签字确认。告知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承诺告知书与网签合同一并上传备案。

七、有关要求

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规范销售现场公示、规范代理销售和合同签订为抓手,整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行为或不按照以上规定销售的,立即进行自查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采取停止网签、预售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办理等措施,停止其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㈣ 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吗

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4)抵账房宣传扩展阅读:

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包括:

(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

(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

(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

(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流拍”一词借用了医学术语“流产”的意思。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买卖双方末达成协议,从而使得拍卖无法成功进行。一般指拍卖的第三个阶段,无法成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拍卖流拍

㈤ 特价房 会有质量问题吗 为什么这么便宜

1,特价房的质量没有问题的,与其他的楼房的质量是一样的,一样施工,都是严格按照监理公司的要求和建筑规范建设的房子,不会有质量问题的存在。
2,特价房是开发企业在房产销售的时候推出的一种销售活动,特价房的多是位置或楼层都不太好的,销售价格偏低,主要是为了吸引更多的购房者促销而推出的。

㈥ 如果要买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坑

【小心问题】

房屋漏水、材料低劣等小问题,有时候要比五证不全、违法建设这些大问题更烦人,简单列了一些,希望大家别中枪。

1、开发商没有预售证,购房合同可能无效。
2、项目没手续,用其他项目五证来撑场面,以假乱真。
3、地还没拿到就开始卖房,结果地被其他开发商拍走。
4、没有取得开工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随时可能被叫停。
5、开发商应当明示 各项手续、建委的格式合同、相关法规等文件,常放在一般人看不到的地方。
6、广告、宣传资料、沙盘里说的各项配套和福利,都不会写到合同里。
7、销售人员说一半留一半,只说好的不说坏的,需要购房人自己考察。
8、认准的是大牌开发商,签合同盖章却是个项目公司。
9、购房款在开发票和收据的时候变成了车位费、装修费、电商费等等。
10、你想要什么样的房子销售都有,到确定购买交钱的时候告诉你要换房。
11、开发商承诺解决限购资格问题,一拖再拖没有音信。
12、开发商承诺解决资格问题给办理贷款,最后变成了全款分期,资格贷款都泡汤。
13、收定金说相不中不满意可以退,要退定金说你违约退不了。
14、明示的五证和各项文件只有证件本身,附件附图要么没有,要么看不清。
15、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然后以各种条件威逼利诱,劝说好说话的人换房。
16、房子还在建设就发通知让你收房。
17、楼盘盖着盖着,发现有一些比自己买房价格低的“内部房”“抵账房”。
18、房子盖到中途,非正常原因停工,遇到建设工人讨薪,面临烂尾风险。
19、购房资金应该专款专用,项目还没结束,开发商就把钱挪到其他地方了。
20、开发商跑路,房子烂尾,业主和工人都找开发商要账要房。
21、交房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强制交房。
22、先在交房手续上签字,然后才能拿钥匙验房。
23、交房时两书一个都没有,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24、项目受阻碍,开发商“活动”需要收钱,不开任何收据,所以业主尽量转账。
25、签合同交钱以前,销售把业主当大爷,什么都好说,签合同交钱后,销售变成你大爷,什么都懒得说了。
26、霸王条款不给改,房子在那你爱买不买,认为合同条款不合理,一条都不给改。
27、入住后,宣传的重点中学变成了普通中学,三甲医院变成普通医院。
28、宣传的是空中花园,结果变成了空中花池。
29、开发商欠政府的钱,房产证办不下来。
30、开发商逾期交房,但是不付违约金。
31、开发商拖欠施工房工资,导致项目停滞不前,殃及购房业主。
32、房子烂尾,新开发商接盘,不承认原来的购房合同。
33、马上交房收房,开发商坐地涨价,不补差价,就解除合同。
34、销售私收费用跑路,开发商拒不承认。
35、交房之后发现,承诺的喷泉、游泳池、网球场等变成了房子被卖出去。
36、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占用公共部分开发建设。
37、花几十万买车位最后变成长期租车位。
38、交房时发现花园、绿地、道路是政府的代征道路、代征绿地。
39、交房发现问题,开发商都说找物业,物业说找开发商,相互推诿。
40、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和花园,装修、种花需要征求物业的同业。
41、买的100平的LOFT,房本上只有50平。
42、装修时发现层高缩水。
43、入住后发现装修材料不合格。
44、入住后发现地铁五分钟只有开车能实现。
45、买了100平米的房子,结果公摊就40平。
46、买了朝南的房子,因为楼间距短,终日没有阳光。
47、赠送的面积变成了消防通道、公共部位。
48、开发商退钱走手续,一走就走大半年。
49、房子和车位、地下车捆绑卖,要买房子先买车位(地下室),不买车位别想房子。
50、说一套做一套,宣传的承诺都不给兑现,还死不认账。

㈦ 直接去楼盘买房真的比中介贵吗

在房产市场是不仅可以到售楼买房,也可以到中介买房,因为中介机构是跟售楼有合作的,那么通过中介买新房比直接去售楼处便宜吗?

便宜,因为通过中介购买新房,不仅不用付中介费,而且还能拿到比自己单独去售楼部更低的折扣。这主要是由于开发商为了快速售房并且回笼资金,会将楼盘代理给一些中介机构,按比例支付佣金,因此中介不会从购房者这赚佣金。对于一些比较大的中介机构,若是跟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且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会根据情况给出更低的折扣。

自己去买新房是否比中介贵?

答案是不一定的。其实开发商在定价前的优惠都是固定的,比如这次优惠是5个点,那么所有房源都是5个点,不会多给。这是底线!但是通常置业顾问会有一个“逼单”小技巧,那就是先给你放出3个点,等跟你谈得差不多了,你肯定会要求再多点优惠,那么这个时候他就顺势去“找领导申请”,最后领导过来给你再放出2个点。然后你就觉得你占了便宜,比别人多两个点的优惠。你很开心地交了钱。其实你不知道的是,本来就有5个点,所有人成交都是5个点优惠。这只是置业顾问用不同的口径给你释放了这些优惠,所以你才会有占了便宜的感觉。开发商营销人员个个都是“人精”,这只是一个小套路而已!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中介公司。开发商会告诉你,我原本案场成交优惠是3个点,但是中介公司带客量大,我多给你两个点的优惠。总共五个点。然后通过经纪人大量宣传他们有更大的优惠。其实他们不知道,他们带去的客户也不知道,不管客户是通过哪种渠道,哪怕是自己去,或者是经纪人带过去,只要成交,最后的优惠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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