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过度惩罚犯罪的坏处 急急急。。。 请多列举几点,要有说服力。
刑罚功能,总的来说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法律关系。因此,惩罚不是最终目的。这里要弄清楚,修复被破坏的社会法律关系不等于复原被伤害的客体对象。举例说明:1、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很多犯罪都是行为犯,此类行为多数没有给国家实体造成实际伤害,但不等于你没有破坏被刑法保护的法律关系。2、如杀人犯罪,不仅破坏了刑事法律关系,也伤害了人的最宝贵的生命,此时通过刑罚,可以修复被破坏的刑事法律关系,却不能再挽回被害人的生命。因此,在刑法上,重点在于维持国法尊严,而不是代人同态复仇。所以,对罪犯刑罚的的度量标准,只限于控制其不再继续犯罪即可,不可过度施以刑罚,这也是当世以人为本思想的基本内涵。
人是非常复杂的动物,人的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如何评价一个人的一个行为,是件不容易的事。一般情况下,人们避繁就简,总是选择一个功利标准,快刀斩乱麻,给出一个结论。刑罚也是如此,功利性很强。但功利本身有许多角度和层面,这就要我们慎加选择了。
回到楼主所提问题上,我认为,刑罚的轻重,实际上是怎么看待人的问题。把人当人和不把人当人,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方向。以人为本,凡事就要适可而止,给人尊严,给人机会,让人心服。反之,可相而知。
最后要说明的是,但心过度刑罚的坏处,决不是姑息犯罪。有罪之人,当刑必罚,决不能视之特权。基于这一点,我在这里暧昧评论一下 StHoujc 同志的说法:可能我上面说的也不是楼主需要的答案,但 StHoujc 同志更是跑题,通观其说的四条,我怎么觉得这是不刑罚过度的坏处,反倒是恶法侵权的坏处,呵呵…………
B. 如何理性看待罪犯的过度维权问题
理解 ? 尊重 ?关心——对罪犯思想教育的理性思考 来,避免空洞乏味的说教和内硬性灌输,让罪犯感容觉到是对他进行教育,而不是把他们看成可有可无的“傻子”听众,这样才会增强思想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罪犯才会增强接受思想教育的主动性...
C. 为什么说过度关注别人会很累,久而久之反而有一种负罪感
既然是过度关注别人,那就相应地会较少的关注自己,一心只有别人的事情,慢慢地就会迷失自己,而负罪感可能就是来自于过度关注别人,从而知道了别人的某些事情或者是隐私。
D. 过度的让步有时就是一种“犯罪引诱”, 原本只想扇你一巴掌的人,见你不予还击便会再扇多你一巴掌,或是
汪涵说 我不主动惹事 摊上事了我也不怕事
当你故意给我难看 为何我就必须忍让
以德报怨 何以报德?
E. “素媛”案罪犯被裁定禁止过度饮酒,他以后的生活会怎么样
他以后的生活会受到很多限制,因为他是一个有恶劣罪行前科的犯人,大家都会抵制他。
F. 一个人愤怒过度,失去理智杀了人。是 大罪
天主教要理关于大罪的定义和解释是这样的: 一个罪成为大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大罪是指其对象是严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严重的事情,依照耶稣答覆富少年的话,是经由十诫所确定:「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见证,不可欺诈,应孝敬你的父母」(谷10:19)。罪过的严重性有轻重的分别:杀人比偷盗更为严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虑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来说,比对外人施暴更加严重。 大罪必须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这假定事先知道该行为是有罪的,是违反天主法律的。这也包括同意经过足够的考虑,可以称得上是个人的抉择。伪装的无知和冷酷无情的心地不但不减轻,反而增加罪过明知故犯的程度。 非故意的无知能减轻,甚至免除严重过错的归咎性。但是人人应该知道铭刻在每一个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则。感性的冲动和情欲,一如外来的压力和病理学的困扰,同样能够减轻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恶意的罪过,存心选择邪恶的罪过,是最严重的。 大罪,一如爱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择。大罪导致爱德的失落和圣化恩宠的丧失,就是恩宠状态的丧失。人若不藉着悔改和天主的宽恕蒙受救赎,他将招致被摈弃在基督的神国之外,和地狱的永死,因为我们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无可挽回的抉择。然而,就一个行为本身而言,我们固然能够断定是一个严重的过错,但是对人的判断,我们应该信赖天主的公义和仁慈。 根据您的举例,在一个人愤怒过度而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杀人是否为大罪?我们认为是大罪。因为:客观来说,夺取别人的性命本身来说是件重大的事情(在大事情上)。第二,杀人者在杀人前(没有愤怒过度而失去理智)就已经知道杀人是一件大的事情,在他的思想里知道这件事不可以做。而且也知道过度的愤怒会引起暂时的理智不清晰(明知)。第三,在对上述情况都了解后,还是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还继续过度愤怒而导致失去理智而杀人(故犯)。大罪的三个条件都满足,所以为大罪。过度愤怒可能会影响自己理智的清晰但不会完全失去理智,况且在杀人前他的理智是清晰的。所以他还是要负杀人责任的。如果一个人真的没有理智,比如说一个精神失常的人,或者一个疯子,杀人就没有大罪,因为他不具备这个条件。他所有的行为都没有经过大脑思考过的。
G. 人说:死即是结束,生命的消亡,罪孽的尽头,一切都已一无所有。佛说:死即是开始,生命的过度,罪孽的宣
你想干什么呢?佛教博大精深,劝人行善,你是不是很迷茫,有很多困惑呢?回死,其实对于自己并不答痛苦,换句话说,死,最不受伤害的是自己,受伤害最大的是爱你的人和你爱的人,人,生来就是群居动物,一个家庭必须有父母同时抚养孩子,你想,当你突然离开了他们,他们不仅物质上没保证,精神上也垮了,无尽的困难和思念伴随终身,你想过这些吗?
H. 正当防卫过度``导致他人死亡``会判什么样的罪刑~
"防卫过当",防卫者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针对正当防卫而言。正当防卫
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
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
利免受侵害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合法的行为。
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防卫超过了
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就是防卫过当。就
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正当
防卫是否过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
成不应有的危害为标准。为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在量刑时应
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确定防卫过当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时要注意:(一)正确确定罪名。防卫过当不是一种独立
的犯罪形式。刑法分则条文也没有防卫过当的罪状和罪
名,因此不能定“防卫过当罪”,也不能前边冠以“防卫过
当”的种种罪名。应当根据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依照刑
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
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等等。
将防卫过当的情节在判决理由中加以阐明,从而在量刑
时作为一个重要情节来考虑,并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
的规定,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
式,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来确定。因为防卫人实施的防卫目的,不是为了犯罪,而
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以保护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
和其他合法权益,他在主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故意。
决不能把防卫人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有目的地对侵害者故
意实行防卫,同刑法上的故意犯罪相混淆。因为在通常情
况下,防卫人处在与犯罪分子紧张对峙、激烈搏斗之际,
对采取什么防卫方式,造成多大损害才是适当的,难以迅
速作出判断,往往不是由防卫人任意选择的,防卫人由此
所产生的主观方面的疏忽,导致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结果,只能是一种过失行为。所以,绝大多数防卫过
当是过失犯罪。但是,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
知自己的防卫行为是不适时的或者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而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
心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就不是过失所致,而是故意实施的,是属于故意犯罪。
(三)量刑要适当。对防卫过当案件,在处理时要考虑:(1)
防卫人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他人或者自身的合法权
益;(2)过当的行为和结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大小;(3)防
卫人主观心理状态和当时的处境;(4)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结果的严重程度。依照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款,依法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I. 超速30%够成过度死亡罪吗
1、涉嫌交通事故罪;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容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