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试论述如何加强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事关农村的长远发展,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在农村整体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当前应以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公平公正、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民主管理有章有序、民主监督真实有效的村民自治运作机制为目标,采取切实措施 :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村民自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村民自治是提高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有效途径,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就是要进行依法治村;推行村民自治,就是落实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村民自治的推行, 是一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因此,乡镇党委、政府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重点,尽快从领导体制、领导方式、思想作风上进行改进,建成与村民自治相适应的领导新机制、新方法,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一是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有人曾对村“两委”的关系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村级组织就像一只船,在这船上村党支部是舵手,掌握船的前进方向,村委会和其它村级组织就是水手,为这只船的前进提供动力,老百姓就是托起帆船的水。只有大家齐心协力,船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航行,到达最终的目标。按照党章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推进村民自治,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强化党在农村执政的群众基础。这就决定了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党支部要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定期听取村委会和村级其他组织的工作汇报,帮助各个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村委会要依法履行职权和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村民自治的重大事情要向村党支部汇报,征得党支部的支持,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自治。
二是正确处理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其他村级组织的关系。在村民自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及其他村级组织的职能作用,就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规定,明确村级各个组织的职责任务,切实理顺工作关系,构建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委会、村级经济组织以及共青团、妇代会等各个组织职责明确、团结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村委会、村民小组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设立的法定组织,村民理事会是村民小组领导下的办理具体事务的组织。村民理事会建设要与村民小组建设相结合,不能以村民理事会代替村民小组。对一些自然村内有多个村民小组的地方,如果具备了合并条件的,可以考虑把全部或部分村民小组合并,由村民小组长兼任村民理事会理事长。这样既增强了村民小组的组织领导力量,又方便在自然村内开展村民自治工作。
三是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在依法行政方面,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撤换民选的村委会成员。 个别乡镇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权大于法。乡镇党委政府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二者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某些乡镇领导对《村委会组织法》学习不够,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不清楚,认为自己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可以决定一切,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可以由乡镇党委政府决定撤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撤换。”“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本村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罢免,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3)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确保“四个民主”一同发展。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不仅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基础性工作,而且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由之路。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与八、九十年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村民代表人数非常有限,代表面狭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往往得不到村民认可。面对新形势,桂林市资源县积极探索民主管理的新模式,在自然村创设村民理事会,作为村民自治的延伸和发展,协助村委会管理自然村内的公共事务、文明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带来的民主议事难和“无人办事”等问题,为村民行使重大村务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平台,使村级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简便易行。虽然资源县的做法是否值得推广学习,还有待于实践去检验,但是他们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勇于探索实践的创新精神,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要大力发展“四个民主”,围绕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这个主题,积极推进村务公开由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全过程的延伸,从物质文明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全过程发展,确保农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一要建立健全村级班子建设新机制,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健全选举组织办法、候选人产生办法、侯选人竞选规定等制度,坚持民主推荐候选人,推行公开直选,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真正选出“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农民服务”的村干部。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和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村干部责任意识。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采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对村党支部(总支)成员、村委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财务助理和村民小组长,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使用和工资、奖金挂钩。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村干部培训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增进民主意识、群众意识、学会用说服教
二要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的决策权。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民主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议事决策事项的监督。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将农村基础设施、村容村貌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纳入议事决策范围,由农民群众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判断和选择。
三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在民主决策方面,一些村委会民主决策的制度不健全,决策内容不广泛、决策的活动不正常。 要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应切实制订完善民主决策规则,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认真实施;明确民主决策的内容,凡属于投资投劳、承包经营、开发性建设项目等涉及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村集体利益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一事一议;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对民主决策的事项,先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后由村委会负责落实并进行定期公布和年终汇报,接受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村民的查询和监督;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从提高村民代表责任意识和议事能力入手,坚持经常性的民主决策活动,注重解决民主决策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把村中事务的决策权交给村民。要
结合新的形势,组织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和工作程序。通过执行村规民约等,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树立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创新民主管理方式,坚持村民民主理财制度,规范集体财务收支审批手续,确保村级各项建设资金用到刀刃上。
四要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 民主监督关键是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做好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以抓好村务公开为主线,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进一步丰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特别是要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内容、决策的过程、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公开,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切实将村务公开作为约束村委会及班子成员工作行为的重要手段,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在实行全面、真实、彻底公开的基础上,将党和政府扶持“三农”的政策及新农村建设中的决策事项纳入公开内容。要推行点题公开,将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要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本着实用、方便、群众认可的原则,积极创新公开方式,灵活应用固定公开栏公开、会议公开、入户公开(发放明白纸、明白卡)、媒体公开、“民主日”活动等各种形式。村务公开后,要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收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向两委会通报情况。村民所提问题,村委会研究后要予以解释和答复。
(4)坚持扩大宣传,树立村民自治正确观念。农村干部群众是村民自治的实施主体。必须向农村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一是让农村干部群众增长村民自治的知识。使农村干部们懂得如何尊重群众的意愿,如何进行村民自治基本制度的建设,如何依法有效实施各项自治活动,使农村群众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遇到违法行为时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提高民主实践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让农村干部群众树立起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统一结合的观念,明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发扬民主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纠正那些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了,可以不受约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错误认识。三是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要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披露违法问题,营造全社会尊重、支持农村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开辟宣传教育阵地,如村民学校、图书室、宣传栏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党中央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精神、《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规,真正为干部群众所领会、掌握,增强他们依法办事的观念。
❷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怎么确权
根据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进行确权,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要求,确保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2.依法规范。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城镇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信息公开、登记结果公平、纠纷处理公正。
4.民主协商。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群众认可。
5.稳步推进。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不求全责备,不搞一刀切。
(三)工作目标。
2015年,扩大工作范围,全省计划实施1000万亩。其中,对盘锦市采取“整市推进”,对东港市、调兵山市、苏家屯区、鲅鱼圈区、南票区实施“整县推进”,其他县(市、区)可以按照原有计划,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16年,进行全面推进,实施3000万亩。2017年,基本完成剩余的277969万亩。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原则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当年3月份启动,到年底前完成权属调查成果的公示审核,第二年3月末完成资料归档,4月20日前完成省级检查验收工作。
实行“整体推进”确权登记颁证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健全相关制度;部分乡(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里总体工作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和技术路线,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分期分批地推进,实现完成一个乡(镇),稳定一方的目的;前期已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对照国家和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
二、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承包土地现状调查。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路线,收集和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采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组织开展查田勘界,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制定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及时解决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乡(镇)政府要制定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组织发包方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查田勘界,发包方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和村妇代会主任等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清查土地承包方案、会议记录、土地台账、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等档案资料,系统收集承包农户和承包地块、地类等信息;认真排查和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注意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办法和措施。
(二)公示审核调查信息。发包方要对调查勘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农民群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户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图;集体的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等耕地资源是否进行了矢量化;集体“四荒地”是否进行了测量;集体所有耕地是否进行了公示;承包农户提出的异议是否全部得到处理和解决。如有遗漏,发包方应当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制作审核报告,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备案。
(三)妥善处理承包经营纠纷。乡(镇)政府根据发包方上报的审核报告,结合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发包方制定具体措施,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应当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四)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结果,以及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结果,修订集体土地台账,完善原承包合同。经实测,原承包合同内容没有变化或者变化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原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并加盖发包方公章;实测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政府各持一份。如原发包方已经解体或者被合并,可由现发包方加盖公章,原承包合同作为新承包合同的附件。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的第二轮承包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国家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新版承包合同的样式由省农委制定。
(五)进一步完善登记颁证工作。县(市、区)农经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指导乡(镇)政府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座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为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要求进一步完善,充实承包方家庭基础信息,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未建立的,要在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承包农户也可以自愿申请、直接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不动产证书》。承包农户自愿提出,或者因承包经营权灭失,发包方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六)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以县级为单位,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农业生产、服务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七)建立健全承包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包方和各级政府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电子版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并移交给县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纸质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生动形象地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活动,引导和营造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作用和工作方法教给农民群众。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把贴标语、刷宣传栏、写公开信等传统手段与电视、手机、广播、网络等现代手段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地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采取省培训到市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组,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人员队伍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队伍。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实践操作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
(三)落实资金保障。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0元的补助标准(其中: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补助资金不包括大连市),由各市、县(市、区)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费用支出,具体要求按省另行下发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各地要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国土“二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
(五)健全调解仲裁机制。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及时化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纠纷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一庭三室”的标准,加快开展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逐步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条件。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显示屏、乡(镇)村公告栏等,加强舆论宣传,将仲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高效”等优势讲给农民,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求和依法解决的渠道,引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到仲裁机构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纠纷。如果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地政府要落实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对工作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四、加强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整市整县推进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靠村民自治机制,组织农民群众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情况调度和经验交流,密切掌握动态。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发挥纠纷调处机制作用,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科学把握进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进度服从质量。承包土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应当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规定精度和信息化要求。依据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的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数据库,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统一数据平台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节约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探索降低成本、方便农民群众的有效办法,认真总结试点中各地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面上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强化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农委备案。从2015年起,每季度末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2017年底前,各市政府要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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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
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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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月起,*组织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组织部机关支部及党员到结对的**报到,并多次指导**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给**赠送党建学习书籍,联系开展共建活动。**日上午,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来到**调研党建工作,**领导**等陪同调研。**实地查看了**办公场所、活动阵地建设情况,听取了**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民情联系服务、建设和谐社区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充分肯定了**党员服务日“五进”主题实践活动取得的成绩,并就党员“走进楼道整环境、走进家庭送温暖、走进社区送服务、走进单位促平安、走进小区促文明”的特色做法进行深入了解。**指出,要以开展“一村一社区一机关”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为契机,努力提高以党建为龙头的**建设水平,不断创新社会管理,重点在五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完善:一是**党组织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二是要积极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三是要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四是要探索社区党员教育管理新途径;五是要加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自治工作。
❻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整顿办举报材料投递信箱和地址
摘要 受理范围:重点受理涉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等区直政法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派出单位,以及在宁夏的中央政法单位参加第二批教育整顿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派出机构政法干警的问题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件,将按照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
❼ 内蒙古自治区“1+8+N”防控工作方案1+8+N政策解读
❽ 如何推进居民自治,激发基层活力
金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 激发基层管理活力
近年来,金桥镇张桥居民区党支部积极创新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方法,通过党组织搭建自治平台,发挥广大党员、社区群众骨干带头示范效应,引导和动员居民自觉参与小区管理、社区文化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充分彰显基层群众自治的活力和能量。
党组织来领导,党员骨干齐带头
在党支部传统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居民“公要馄饨婆要面”的多元化、新型化需求的情况下,张桥居民区党支部以搭建社区自治平台,完善议事规则,强化事务公开透明为抓手,通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实现“群众事群众议”的自治目标,全面提升开展社区事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在民主协商和监督评价过程中,党支部也十分注重发挥“三岗”党员和居民骨干的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和熟悉民主自治规则,全面提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完善机制作保障,居民满意是关键
“相约星期二”,搭建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平台。从2002年开始,张桥居民区党支部每周开展“相约星期二,有话大家说”活动,搭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平台。经过十年的发展,“相约星期二”活动吸引了70多名小区居民参与每周的主题讨论和依托远教平台开展的学习活动。同时结合小组成员兴趣和特长,“相约星期二”活动成员又组建了诸如爱心社、双拥组、舞蹈队、助老组、布艺组等活动小分队,通过兴趣活动凝聚更多人气,进而开展“为民服务”、“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宣传”、“拒绝高空抛物,争做文明市民”等社区活动。很多居民表示,通过一起活动、一起开展主题讨论,深化了大家对小区的归属感,调动了促进社区管理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完善议事规则,保障居民的自治话语权。张桥社区党支部在居民自治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居民议事的“点、线、面”立体模式 :点,就是党员议事会;线,就是楼组长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组团式服务座谈会、居民道德评议会;面,就是居民协调会、听证会和评议会。如在解决122弄道路拓宽事项上,面对很多居民认为改建会减少停车位的担忧,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员议事会,首先在党员中形成拓宽是为了让急救、车辆顺利进入,提升小区安全等级的共识。然后让党员在楼组长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组团式服务座谈会和居民道德评议会上传递共识,使原先不赞成的居民改变想法。最后,党支部召开全体居民协调会、听证会和评议会,吸纳居民不同意见,进一步优化改造方案。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居民满意度。张桥居民区党支部依托社区宣传阵地,实现社区信息全覆盖,让居民时刻感受社区“大家庭”与自己紧密相连。如党支部结合社区工作热点,定期更新宣传栏内容,做到情况第一时间向居民公开。同时为了填补信息覆盖盲区,2004年开展党支部创办了《张桥小区简报》,,对月度开展的活动,社区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小区事实工程意见征询、推进情况等进行详细报道,并通过楼组长发放到居民家中。良好的信息畅通环境,有效提升了张桥小区参与居民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增加了大家对社区党支部的信任度和工作认可度。
居民自治促和谐,小区管理步步高
张桥居民区党支部通过搭建自治平台、完善自治机制、加强信息工作入手,充分调动了起了广大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这个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地区老居委摆脱“暮气霭霭”的形象,转身进入了“生机焕发”的活力时期。而社区党支部的服务、社区的管理也在居民自治过程中摆脱了被动、无序的阶段,进入了主动、规范的时期,大大提高了社区的整体环境。近年来,张桥居民区多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小区、浦东新区文明小区,社区高血压自治管理先进单位等,居民区党支部也多次获得区一级党支部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