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推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创新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广州军区与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和建设目标,是指导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贯彻意见》精神,又快又好地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防空领导和组织建设
(一)落实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H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人民防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分管领导述职内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有效措施,每年度应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讨和解决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
(二)坚持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领导。〖HT〗肇庆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辖区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在2009年底前明确1名同级军事干部兼任人防办副主任,将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配合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工作。肇庆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有关业务。
(三)继续加强各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没有独立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端州区、鼎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县(市)设有市级经济开发区功能的城镇要逐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目标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配备领导班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要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前须征求当地人民武装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职数配备,应优先在人防系统内选配。进入人防部门的干部职工,应优先在军事院校中挑选。
(五)健全人民防空事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根据《贯彻意见》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业管理站加挂“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建成后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
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能力
(一)明确人民防空指挥体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建设要遵循“军地一体、联合防空、分级控制”的原则,使我市指挥体制统一、指挥机构健全、指挥关系顺位,充分发挥其战时能指挥和平时参与防灾救援的功能。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国人防〔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在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基本建成的基础上,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并投入使用,在条件成熟时还要建设预备指挥所。各县(市、区)要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行政划拨,其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人民防空警报能力和有(无)线通信系统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辖区警报与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及时编制和修订《防空警报器布点规划》。按规划目标增设警报器,加强设备管理、定期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制订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实施行之有效的手段,保持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防空警报无线控制系统建设步伐,2009年底前要形成全市范围防空警报统控能力。重点目标和重点范围必须装备具有二次报警能力的警报设备,建立有(无)线双重控制系统。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人防单边带无线电台数传网络,使全市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并具备数据、声音、图像传输能力的网络,战时用于防空指挥、平时可作用防灾救灾应急通信。信息、广播电视、交通、供电、军事机关、基础电信运营等部门,负责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道、电力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利用规划
(一)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管理。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为政府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将其中要素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严格落实。
(二)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修编《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各专项规划,于2009年前完成编制《肇庆市城区(含高要市城区)人防地下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要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工作方针,防护工程建设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的,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以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设计、审查、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未出示其已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凭证的,建设部门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国防战备需要,并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已建的人防工程在保障防护能力的前提下,制订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利用规划,达到“整合资源、改造利用、强化管理、盘活资产、以物业养物业”的目的,实现“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强化已建防护工程和配套设施管理,营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工事时,应积极改造旧工事,完善战备功能,强化平战转换和管理,依据战备需要和地理要素,合理安排防护工事使用性能,提高其平战结合的可用性。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自来水和用电增容减免,用水量和用电量适当宽松等方面优惠政策,改善其投资环境。
四、积极制订《防空袭方案》和《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建设实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
(一)修订《防空袭方案》。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修订方案的要求和纲目,认真组织《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防空袭方案》由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和肇庆军分区批准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订《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发改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和重点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点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确定辖区重点目标并划分类别,组织、指导重点目标单位组建防护机构和防空救援队伍。每个重点目标要制订防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并报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应加强对重点目标的伪装防护,明确职责任务,适时开展防护演练。属重要工程或重大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须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三)建设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有计划地建设应对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和突发重大灾害的场所。建设应具有疏散隐蔽和接替指挥双重功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场所。按照《广东省肇庆市防空袭方案》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战备防空疏散保障和疏散人员分配工作,划分隐蔽位置,确定疏散路线,标明工事出入口,维持疏散治安秩序。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所等城市公共设施时要兼顾人民防空疏散功能的需要,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疏散、保障供给和有利服务。
五、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
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明确相应职能职责。加强指挥信息化建设,在防灾救援中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工程和防空救援组织等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支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适时加挂“市民防局”牌子,增加民防职能,积极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职能转变。
六、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人民防空工作人员予以适当的下洞补贴。
(二)规范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使用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需按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征缴、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七、加大人民防空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力度,做好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一)加大人民防空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防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规宣传机构,落实人民防空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人民防空工作问责制,提高人防执法能力。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举报或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
(二)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公共卫生安全教育范围,纳入社区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大中小学教育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度在中小学开展“三防”教育,宣传部门与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防灾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防空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抓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警报试鸣前要加强对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公告的宣传,交警、供电、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试鸣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适时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会同军事机关选择合适的社区开展防空袭疏散演练。
㈡ 校园安全月策划书
启动校园主动防护是必要的选择!
日前发生的几起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事件,使所有人在震惊之余,也都陷入了沉思。孩子们的校园安全,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究竟怎样才能保证孩子们在校安全,各市教育部门及学校又都是怎样做的呢?对此,我校相关人员对本市某些校园进行探访,对各类校园人防、物防、技防进行了“考察”。
除了警察、保安、老师,社会上很多志愿者都加入了预防保卫工作,其实只靠人防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发现各所学校除了人防,物防、技防也有,如:视频监控、学校出入口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等;但是学校围栏或围墙做到美观效果却是犯罪疯子的第二个不起眼的入口。周界防护在学校应用较少,有的学校安装了监控系统、出入门禁系统等,但是无周界防护系统,其实加装周界防护是学校必要的选择。
有的校园已是经安装了周界防护系统,只不过安装的是红外对射、电子围栏,但是他们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如:电子围栏会带来不安全因素,重点在于学生自身或无企图者翻越时触碰了电子围栏带来的生命安全问题(中国某市因翻越电子围栏导致死亡,赔偿死者几十万元),当然不够美观也是问题之一;电子围栏和红外对射还有这共同的缺点,周围美丽的绿化会造成这两种产品的频繁误报,小鸟和小动物是这两种产品的克星。
我校就采用了光缆震动探测周界报警系统,前端探测装置都是无电源的,因为这种产品是利用光缆作为探测单元,功耗低、节能环保、实现信息无铜化、美观、不受绿化带小鸟及小动物的影响等优点。当入侵者翻越或破坏围栏时现场立即发出报警信号直接下走有企图的入侵者,瞬间联动视频,精确弹出报警位置图像,同时采集有效视频证据。即使学生翻越围栏时,也能第一时间可发现遏止、不会因系统自身造成生命安全,有效防止有企图的入侵者进入,而不像单纯的监控系统只能记录事后取证,不能做到主动预防。
还有,我们先用的是防风雨误露报的光缆震动探测周界报警系统,系统有个‘风雨探测环’效果不错。
有机会你们也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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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十一条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执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没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殴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笫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第五章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没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初步殴计、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及设计修改进行监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没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没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造价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价格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施工进度,实施经费保障,审核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
第四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没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五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五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是什么关系
城市化建设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托。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已经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城市与中心城镇的规划区不断扩大,城市人口迅猛增加,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途径。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就如何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规不能打折扣
《人民防空法》自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不断规范全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这些规范性文件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原则、标准、程序、分工、保障和维护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它既是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依据,又是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法律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这些法规,是实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目标的最根本措施。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法规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没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没有真正坚持“应建必建、以收促建”的原则,而是把这一刚性政策演变成五花八门、讨价还价色彩甚浓的“软柿子”,大打折扣。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门竟把免建人防工程、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堂而皇之冠以“政府会议纪要”的名义下发文件,公开违法。少数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部门,职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加之管理措施滞后,对不建、少建人防工程和随意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违法现象缺乏足够的认识,听之任之,破坏了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重地制约了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出台后,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特别是当前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正在得到有效的纠正。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做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规,首先在人防的宣传教育的对象上,应该把重点放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坚决纠正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存在的“人防无用”、“影响当地招商引资”等错误观念。要让他们真正了解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人防战备建设,涉及范围很广,党政军民各系统和国民经济各部门都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人民防空体系在战时的有效性,取决于和平时期的长期准备。特别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模巨大,技术性强,耗资较多,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建设,才能适应战时需要,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坚决杜绝随意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标,或随意不建、少建人民防空工程,以及故意拖欠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等违法现象。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也要注重加强对人防法律法规的学习,适应人防工作的需要,不当门外汉,不断在工作中加强人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坚决防止人防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犯罪现象发生。
对开发商的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细致的工作。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打铁先要自身硬”,在面向他们进行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同时,人防主管部门也要为他们做出样子,在人防行政执法中牢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做到对待建设单位一视同仁,审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坚持用一个标准。不循私情,不搞照顾,不破坏规矩,不给违法者以空子可钻,以自己的行动影响和带动开发商严格遵守人防建设的法律法规。
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是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以《人民防空法》和其他人民防空法规为依据,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的人防工程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报建审批、设计审核、施工与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严格按程序进行。重视和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执法行政机构,提高执法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二、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不能作样子
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的。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同步建设,应当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自觉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0号政府令对此明确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且重申:“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近年来,经过人防部门的努力,这项工作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取得了十足长进。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用消极应付的工作态度搞规划,调研分析工作不深入,对规划的科学性、工程建设目标的合理性缺乏足够的论证,规划的指导作用不强,是其一;装门面,作样子,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束之高阁,在城市建设的具体操作中并不执行,是其二;由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专业性强,市、旗(县)人防部门缺乏这方面的技术力量,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力度有限,造成规划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是其三。
为了在城市建设中认真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防止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流于形式,应注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重视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工作。“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是指在一个城市内,根据国家对不同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确定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主要建设项目、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方案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和措施的综合部署。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主要在城市进行,离开城市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计划,统盘考虑,同步发展,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要根据当地城市建设的长期、中期、近期发展计划,科学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全面部署一定时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进度、规模、类型和布局,并将其与城市发展计划相融合、协调。人防部门要提供详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组织专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是要牢固树立“规划就是法规”的意识,认真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落实。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是与城市总体规划配套的专业性规划,一经批准,就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个法规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在工作上给予协助,业务上进行指导。各级人防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起实施规划的责任,及时检查督促新建民用建筑和旧城改造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详细规划的执行情况,一定要严把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和竣工验收关,加大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查与质量监督。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不能有缺失
当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当中管理缺失问题,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违法渎职事例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审批手续不健全、对图纸审查把关不严、施工管理不到位、竣工验收不规范、人防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等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地制约着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落实。要有效地解决管理不到位、监管不规范问题,应注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计划立项、图纸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坚决杜绝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放宽建设标准进行审批现象。
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程序,落实好“新建民用建筑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规定,把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关、质量关。从根本上解决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不同步的难题,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逐步走上依法审批、依法建设、依法监督管理的健康轨道。
三是要突出抓好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阶段的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发改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等报建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进行认真核实,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是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审核后的施工图纸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填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对人防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要真正落实“工程项目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验收责任制”、“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和“人防工程验收制度”等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与质量符合要求。
五是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现有专业人才素质能力不能够满足现实工作需要的问题。要把人防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人防建设的战略性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逐步改变人防队伍专业人才匮乏的状况。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应当充分认识到,培养人才与依法管理同等重要,都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途径。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的几点思考,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㈤ 土建工程六层楼哪些属于专项方案有哪些
1
施工组织设计
2
应急救援预案
3
安全文明工地策划书
4
标准化工地策划书
5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6
施工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方案
7
施工测量方案
8
施工试验方案
9
塔吊基础方案(分包)
10
塔吊安装方案(分包)
11
塔吊拆卸方案(分包)
12
塔吊安装应急预案(分包)
13
塔吊使用应急预案(分包)
14
塔吊拆卸应急预案(分包)
15
塔吊防碰撞措施(分包)
16
施工电梯基础方案
17
施工电梯安装方案(分包)
18
施工电梯拆卸方案(分包)
19
施工电梯安装应急预案(分包)
20
施工电梯使用应急预案(分包)
21
施工电梯拆卸应急预案(分包)
22
施工电梯平台施工方案(分包)
25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26
钢筋工程施工方案
27
人防工程施工方案
28
高大模板工程施工专项方案
30
水电通风设备施工方案
31
节能专项方案
32
主楼内外防护方案
33
爬架专项施工方案(分包)
34
卸料(转料)平台施工方案
36
砌体施工方案
37
粉刷施工方案
38
屋面施工方案
41
铝合金门窗施工方案(甲方指定分包)
㈥ 房地产项目人防面积如何计算
我就是做人防的,楼主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计算人防面积,应该是每个地区都不一致的。在我们城市是这样,大于等于9层以上的建筑,人防面积按照该建筑基底建筑面积计算,即首层建筑面积(有裙楼的包括裙楼),不足9层的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一个小区内,要是多层和高层都有,就以这两种方法叠加计算就行了~
㈦ 设计任务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设计任务书制作
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是业主对工程项目设计提出的要求,是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工程项目,可以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设计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2.批准设计项目的文号、协议书文号及其有关内容。
3.设计项目的用地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地形、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要求保留的树木及文物古迹的拆除和保留情况等。还应说明场地周围道路及建筑等环境情况。
4.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5.水、电、气、燃料等能源供应情况,公共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6.用地、环保、卫生、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据资料。
7.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情况。
8.工程设计的规模和项目组成。
9.项目的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要求。
10.项目的设计标准及总投资。
11.建筑造型及建筑室内外装修方面要求。
二、设计任务书的形成
设计任务书是对策划工作要点,通过系统的分析,得出决策性的文件。作为开发建设目标与规划设计工作方向的主要信息传递手段,设计任务书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策划结论的主要信息点,使设计成果同样体现系统性、超前性、可行性和应变性的要求。
设计任务书中应包括如下的设计要求 (不含设计依据基础资料、设计周期等程式内容):
设计成果的定性要求。包括设计内容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材料设备选择,建筑类型要求,建筑风格要求,设计成果应满足目标市场的生活方式要求、市场定位要求等。
设计成果和定量要求。设计成果应符合上级对设计的要求及满足任务书所提供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容积率指标、户型面积指标、比例指标、公建面积指标、绿化率等。
对未来项目的管理要求。设计成果应充分考虑未来项目建成后的管理需求。如建材选择及构造设计应便于维修的要求;智能化管理的要求;垃圾收集方式的要求。管理便利性的要求等等。
适应操作弹性的要求。设计工作应考虑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要求,设计过程中对未来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的建筑种类、户型等的调整预先考虑。
适当超前的设计要求。鼓励设计单位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发挥能动性,力争做到设计创新,技术创新,赋予目标产品高技术含量,提升市场附加值,营造市场卖点。
以上诸点设计要求演化为住宅项目各组成部分的具体要求,即构成相对全面的设计任务书的具体内容,一份好的设计任务书,既可使设计单位得到明确的总体概念,又给设计单位留有充分的发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