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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谣言案件

发布时间:2022-03-06 15:24:58

Ⅰ 网络谣言的案例简介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谣言谎言在网络流传,引发社会关注。从“女干部携巨款潜逃加拿大”,到“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再到“女大学生求职被割肾”,这些信息耸人听闻,最后都被证明是不折不扣的谣言。
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了解到,当前网上流传的所谓“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信息,已经有关部门查明均属谣言,多名捏造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者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当前有人通过微博、QQ群及手机短信等形式传播不少有关“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的信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公众情绪,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有关部门查明,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阳市一李姓男子故意编造并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传播的,郑州市某公司女职员戚某将收到的手机短信谣言转发到QQ群后在互联网上扩散,李某和戚某及其他编造和传播谣言者现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公安部门还侦查发现,2012年11月11日至16日,新疆石河子木某、乌鲁木齐刘某、伊犁州张某、巴音郭楞州甘某等4人分别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该谣言信息,公安部门已分别依法对这4人予以治安处罚。近一段时间网上流传的所谓“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等信息,经查证也均属编造,有关部门正在追查编造谣言者的责任,并将依法予以惩处。
2015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关闭“这不是历史”等133个传播歪曲党史国史军史信息的微信公众账号。2015年1月23日出版的解放军报以《某些微信隐藏“看不见的手”》为题刊文。

Ⅱ 网络上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要根据散步的谣言内容以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是需要承担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散布谣言是什么违法行为

散布谣言、造谣是指通过个人想象,虚构事实,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虚构信息散布。在网络尤其发达的现代社会,造谣的情况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依据谣言的内容不同和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处罚的类型和依据也就不同。

1、散布谣言的行为针对个人的,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单纯的捏造并非本罪的实行行为。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才是诽谤的实行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散布谣言的内容为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此外,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Ⅳ 乱宣传个人谣言违法吗

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Ⅳ 如果诽谤他人,制造宣传谣言会有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人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接受相关处罚。

Ⅵ 有哪些关于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

1、柑橘蛆虫事件。

2、”地震”传言令山西数百万受惊民众。

3、“爆炸谣言”导致江苏盐城群众大逃亡和部分民众遇难。

Ⅶ 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

1、柑橘蛆虫事件。

2、”地震”传言令山西数百万受惊民众。

3、“爆炸谣言”导致江苏盐城群众大逃亡和部分民众遇难。

Ⅷ 有关谣言的例子近代

例一:形容政改的“Sick Man”,曲解成嘲讽体质的“东亚病夫”
近日,原新华社记者李竹润出面澄清称,国内流传多年、影响甚广的谣言“西点军校学员学雷锋”,是他在1981年一时不察,以笔名“黎信”引入的一则西方“愚人节新闻”。揆诸历史,此类有意、无意酿成巨大影响的谣言甚多。仅以晚清民国为限,择其影响最深者,试举三例:

“东亚病夫”一词,在中国近代所掀起的民族主义浪涛之规模,已无需多言。惟西媒使用该词形容晚清中国,其初衷所指,与国人体格并无丝毫关系。溯其根源,如《上海体育志》所言:1896年10月17日,“租界英文报纸转载了英国伦敦《学校岁报》专论,称‘夫中国,——东方之病夫也’。此后,中国人常被西方人贬为‘东亚病夫’”。所谓“租界英文报纸”,系指《字林西报》,所谓“专论”,当日的改革派刊物《时务报》曾登有中文译稿,名曰《中国实情》。文章主旨,乃是 针砭当日清 廷 改革失败 。开篇即谓: 清 国政治, “麻木不仁久矣” ,乃是“病夫” (Sick Man) 。全文并无一字提及国人体格。
事实上,直至今天,作为一种使用习惯。“Sick Man ”一词仍时常出现在西方媒体的政治新闻标题中。如《The Economist》杂志,即有报道如下:《The sick man of the euro》(1999/06/03)、《Reviving the sick men of Europe》(2003/07/24)、《The real sick man of Europe》(2005/05/19)……
第一次使用“病夫”一词形容国人体质者,实是晚清舆论第一喉舌梁启超。在1903年发表的《新民说》里,梁指责国人:“不讲卫生,婚期太早,以是传种,种已孱弱 ……绝无运动……以文弱为美称……缠绵床第以耗其精力,吸食鸦片以戕其身体……合四万万人,而不能得一完备之体格,呜呼!其人皆为病夫。”此后,洋人骂国人乃“东亚病夫”之说,伴随当日“民族主义救中国”之风潮,愈传愈广,骤成“定论”。①回溯此种扭曲,当日虽有鼓动民族情绪之奇效,却也使国人浑然忘却了“Sick Man”一词对中国政治改革应有的鞭策。
例二:“捕杀汉兵”谣言下的求生本能,开启清王朝灭亡之门
辛亥年政权鼎革,“武昌首义”之功勋,曾是革命党各派系争夺的焦点。其实,促成“首义”的最关键因素,应是“谣言”。
当年初夏,“八月十五杀鞑子”之说,已传遍武汉。作为因应,湖广总督瑞澄下令,自闰六月(7月26日)始,武汉刀店售卖刀具,须刻明牌号,凡购买五把刀以上之顾客,须登记姓名住址。并突击命各兵营提前一天过中秋,以打乱可能的预定起义日期。
中秋无事,谣言渐息。10月9日,革命党人制弹时不慎爆炸,引来搜查,谣言又起。先传言“正按花名册捕杀党人”,稍后,又变异为“正按有无长辫捉拿党人”,再变异为“正编制汉兵花名册,要捕杀所有汉兵”。——事实是,湖广总督瑞澄已采纳多数新军军官建议,拟销毁缴获的花名册,对军中党人不予追究。
如果谣言没有发展到“要捕杀所有汉兵”的程度,所谓“武昌首义”很可能就不会发生——即便是最乐观的统计,当日武汉新军中,能够勉强被归入革命党者,亦不足八分之一。革命党骨干刘公也承认:“孙武在士兵中做工作,……有一段时间,士兵们胆怯了,他们……不愿明确承诺在确定的时间参加革命。我们多次举行秘密会议,最后认为去诱导他们中的一些人参加革命的惟一办法是威胁说,如果他们不参加就会被炸死。”——显然,绝大多数的士兵们并不愿为“革命理想”而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惟“要捕杀所有汉兵”的谣言将其逼入“今反亦死,不反亦死”的绝境,“首义”始在革命党人的计划之外,陡然爆发。②

1924年:孙中山“被逝世”
1924年5月13日、14日,路透社连发专电:宣布孙中山因脑膜炎逝世,这一消息迅速在海内外掀起轩然大波。各界纷纷向报馆探寻,此消息到底是真是假。
在香港,英文《商务日报》和《德臣西报》率先登出“孙中山逝世”的消息。据《德臣西报》称“中华民国元祖,及可称谓中国最著名之孙中山,于今晨点半钟在广州逝世”。在上海,14日午后“孙中山逝世”的惊人消息即传遍全市。上海《民国日报》报馆成了心存疑虑者探访的中心。当时,上海各大报馆俱已找出孙中山的肖像,赶制铜版,预备四边加一个很厚的黑边,第二天印在报上。一些心急的报馆已经将孙中山肖像铜版发交排字房。噩耗一直未被证实,于是又从排字房将铜版撤回。5月16日,广东警务处以造谣罪拘捕了路透社驻广州访员黄宪昭,谣言方告平息。
1928年:子虚乌有的摄魂事件
1928年三月底的一天,住在南京下关一带的姚张氏带着一岁多的儿子坐马车去了城东,转了一圈之后回到了城西北的家中。当晚,孩子开始发烧。姚张氏以为早春料峭,小孩受了寒气,便请大夫抓了驱寒的药。然而,第二天小孩高烧不退,开始呕吐,身上还出现了类似淤青的斑点。姚家人开始惊慌。当他们得知姚张氏头天带小孩去了城东,顿时感到大祸临头。一向很少出门的姚张氏,不晓得南京城里,正在流传着一个骇人听闻的事件。
据说,从1925年开始修建的孙中山的陵墓即将完工,石匠需要160个童男和160个童女的生魂以合上龙口。为了得到这些童男女的灵魂,市政府正在进行户口和学龄前儿童调查,要把小孩的生日时辰报上去。南京东门一带,已经有好几个孩童被摄走灵魂而夭亡。姚张氏的儿子三天后死了。姚家人悲痛欲绝。街坊邻居对此更为恐慌,中山陵摄魂的谣言逐渐在全城蔓延。
当谣言刚开始传播之际,南京市社会调查处马上报告教育局,请教育局通令各小学,细致耐心地向学生家长解释,调查学龄儿童纯是为了市民利益,办理市政,兴办教育,以此辟谣。 4月2日,南京特别市教育局召开了扩大会议,会上提议印发广告,解释调查户口和学龄儿童的意义,以此消除市民的误会。很快,教育局就发了一张白话布告,解释中山陵需要小孩灵魂之事纯是谣言惑众。
教育局的解释所起的作用看来颇为有限。 4月中旬以后,摄魂谣言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此时摄魂谣言中的受害者不再限于孩童,南京城里的成人也纷纷在身上挂一个红布口袋,里面装上茶叶、桃树叶、生米和七小块妇女月经布,以此来辟邪。
4月17日下午两点,南京市公安局召开了一次研讨会。
农、工、商、妇女团体,公安局各区官佐、新闻媒体,共50多人,从生理学、心理学的维度探讨防治谣言之法。根据医生诊断,孩童和市民死亡的原因,实际上是一种传染病“拉麻症”。正是在修建中山陵这个背景下,东门一带孩童染病死亡这一偶然巧合,配合学龄儿童调查这一契机,谣言得以讹传蔓延。
整个南京被动员起来了。各界自发组织废除迷信宣传队,公开辟谣,以正视听。市长也于次日下午向公安局职员训话,要求扩大民众的知情权,把涉及谣言的几十起案件审讯详情公开。 19日下午,他又在第一通俗图书馆召集南京64个团体谈话。详细解说摄魂谣言的种种,请各团体向亲朋好友宣传,详为解释。当天,南京市市政府也发布了政府布告,解释摄魂谣言,公布了对市民扭送公安局的“妖妇”的审讯结果,证明所谓摄魂之事皆为子虚乌有。
(摘自《看历史》杂志)

Ⅸ 违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捏造事实属什么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条规定,散布谣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9)宣传谣言案件扩展阅读:

案例:散布网络谣言被依法处罚

8月24日,有网民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西安抓微整形抓了13个人,本来要罚100多万,某总一出马全部免费捞出来”,并配有相关图片。此信息发出后,被多名微博网民转发,有网民评价:不思悔改不说还发朋友圈炫耀。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接此举报后,立即开展工作,经查该整形医院处于装修中,并未开门。而8月22日,网民文中所提老总等7人系配合其他案件被带回协助调查。

现已查明,发布该信息网民陆某系西安一家医疗整形医院的工作人员。为了显示其所在的医疗整形医院社会关系强大, 扩大即将开业医院的影响力并做广告宣传。

陆某虚构事实,编造发布了相关言论。他对这一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陆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Ⅹ 对制造传播谣言犯罪案件的立案怎样办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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