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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结售汇

发布时间:2022-03-04 09:25:46

① 请问结汇、收汇、付汇都是什么意思他们都有什么区别请通俗讲解,万分感谢!

解析:
这个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专业术语。汇指的是外汇,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
结汇: 一般是指有收汇的企业在收到从境外汇入到银行外币帐户后,将此帐户上的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

收汇: 一般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应收货款, 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到境内指定收汇银行的外币帐户上的过程.

付汇: 一般是指进口企业在发生进口业务时, 需要从其外汇帐户上支付货款到境外的进程.

由于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 所有的外汇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备案.

区别是很明显的,

一,结汇: 是将外汇兑换成本国货币, 但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汇: 是因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收入外汇款项.相当于收款.

三,付汇: 是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支付外汇的业务. 相当于付款.

拓展资料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

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

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73号)修改。

② 义乌个体户大额美金结汇政策靠谱么

首先,我们先从12年国家支持浙商开始讲起,大家都熟知浙商从中国打开国门以后,无论从外贸B2B,还是从跨境电商B2C领域一直是以领导层次的速度飞进。给中国经济税收带来了很直观的一个飞涨,从14年开始很多中小型客户会面临这么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外币、美金往往都放在境外的离岸账户、已及Pal 等境外账户上面、无法达到一个资金转现。因为中国对外汇管制很严格 这些中小型客户所赚取的利润往往不能大幅度的结汇提现,这样给很多客户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以及打击对跨境外贸的积极性。小编废话几句说一下几种咱外贸企业的最直观的结汇方法 :

1:转账到国内有进出口权公司结汇,这种方法无限制结汇,但是国内公司收到钱后要在当地的工商部门交税,结汇时还需出具相关证明、核销 等等的麻烦。

2:找地下钱庄,像深圳一些地方其实银行门口或者一些大型批发市场都是有人提供换美金的业务的。个人从银行取美金出来然后找私人或者地下钱庄兑换,这种方法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性。一般没有熟人介绍很多人是不考虑的,通过这种钱庄走账户的话,是非常昂贵的手续费基本5-15%,以及但很大风险。

3:转账到个人卡结汇,一个人的身份证一年只能结汇5万美金,如果结汇美金多,需要转到多个人的个人卡结汇,这样的缺点是太麻烦太耽误时间额度还太小。

4:换汇,这个想必咱外贸同仁们都听说过,有人需求美金有人需求人民币就从各大社交网络QQ群等换汇但是骗子也钻入了这个渠道所以风险较高、这里咱就不具体详细说风险了。自己随意一想就知道了。你是先给美金还是他先给你人民币有的时候到账还有延迟。

好吧那就不在说些废话了,下面看新政策、现在说重点吧。咱能想到这些问题其实国家已经看到了,他其实也想取消外汇管制但是这个动作在中国不现实,至少近10年不现实,那么现在国家采取什么措施什么政策能叫这些中小型企业的境外美金利润收入中国变成自己的人民币呢?小编不绕弯子了,看浙江义乌 我想您对这个城市不陌生吧?14年的3月份本地工商局收到国税局的通知取消个体户税务取消个体商行美金结汇限制。各位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注册一个义务的个体商务商行个体户可以不在受外汇管制可以不需要和国税局交税?为了验证这一点谁会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当然了义务陆港进出口首先想去尝试一下(当然小编不是给这个公司做广告小编也不认识这家公司)找到了会计事务所注册个个体户(费用是很便宜的包含地址 3-4千左右)然后去农行开了个账户,农行告诉陆港他们的要求是每年只能结汇500万美金,因为刚出这个政策银行也在静观其变所以给了个500万美金的额度,但已经足够了很多企业成本打入国内公司只有自己的利润留在境外离岸账户上面。陆续的本地很多B2B 也看到了这个政策的好处纷纷去做个体户,直到今天不止是浙商了、全国各地只要是直到浙江这个政策的 都跑去注册个体户用来结汇用、很多银行也放开了结汇的额度,如果你还在为结汇的事情而头疼你还在等什么?好吧小编介绍了这么多 也做一下小小的宣传、外地客户我们可以代办个体户执照、只需开户的时候去一趟银行,结汇收汇账号您就拥有了现在离岸很难开户您还在等什么?追问我留下了可以找到我

③ 对于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④ 终于弄懂结汇额度是怎么回事了.

1、第一笔操作错误,外管局给你预收货款额度,你实际货物尚未出口就收到货款了,你在银行结汇时不应该在一般贸易项下。第二笔汇款是货物未出口就收到的?如果是就应该也办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既然货物正在报关,如果公司不急着用钱,就等货物出口报关后再去结汇,额度应该用一般贸易项下的。 2、货物报关后再到外管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登记,因为里面要输入报关单号。 3、一般贸易的额度:货物出口后额度增加,收到货款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由银行在系统中核注时减少额度。 4、一般贸易项下的额度和预收货款的额度不一样,一般外汇局可能宣传不能混用,实际工作中,有的把一般贸易项下登记成预收货款,有的在结汇时串用额度现象经常出现。一般情况下,能不串用更好,实在错误操作串用了,只要办理登记的货款都出口了,公司的总额度不会变。 一般贸易项下,货物出口报关后,海关传送报关数据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生成一般贸易项下可收汇额,你就可以结汇了。 预收货款项下,因为是先收汇后出货,就必须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合同登记、提款登记,系统会自动对比你登记的余额和你公司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额的30%,对比后取小值,生成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传送给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你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般贸易可收汇额度为0,是正常的,因为你没有出口报关纪录。等货物报关之后一般贸易下可收汇额度就会增加。然后,你货物出口15个工作日内必须在外管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注销该笔预收货款,一般贸易可收汇额会相应的扣减该金额。

⑤ 万里汇结汇需要交个税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5

⑥ 对公结售汇的合规风险包括

对公结售汇的合规风险包括两个主要内容:
一、错误选择结算货币
一般而言,在结算货币的选择上,出口企业倾向于采用有升趋势的货币,进口企业倾向采用有贬值趋势的货币,但国际汇市的风云变幻常常在一夜之间改变某种货币的走势,企业贸然改变结算货币很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2001年7月至2008年7月,美元对欧元经历了长达7年的贬值周期,从最低点1欧元兑0.84美元附近一路狂贬至1欧元兑1.60美元,再加上我国2005年“7.21汇改”之后人民币对美元基本保持“小步快走”的升值态势,美元的长期贬值预期得到进一步强化。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国内企业开始放弃美元转用其他货币结算,主要是欧元。
二、错误选择结售汇时机
以2008年为例,2008年初,多数金融机构发布研究报告预测人民币年内将对美元升值10%左右,部分外资机构甚至预测将升值12%以上。在这种趋同性预期下,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价格被大幅压低,美元兑人民币一年期远期报价一度跌至6.20左右。金融机构一边倒的悲观预期以及压倒性的舆论宣传给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心理恐慌,大量企业按照当时的报价水平卖出远期美元,但当年人民币对美元实际升值幅度不足7%,众多企业因此遭受巨额汇兑损失。
尽管2008年四季度开始中国外贸急剧恶化,出口同比萎缩幅度一度超过20%,但2009年初众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再次预测人民币对美元年内升值将在3-5%左右,但实际情况是人民币几乎原地踏步了一年,我国众多出口企业也再次遭受较大的汇兑损失。
目前国际汇市仍处在非常时期,主要货币汇率仍可能继续大起大落,人民币对包括美元在内的各种货币汇率也会涨跌交错,且波幅可能较大。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应理性、冷静地分析市场走势,选择有利的价位结售汇,切忌恐慌心理导致的抛售或轻易改变结算货币。

⑦ 外汇核销是哪个部门去做 请问公司里进口业务的外汇核销应该由哪部门去做,是财务部吗

迄今为止,我国的外汇管理模式主要是直接监管与通过银行间接监管企业相结合,同时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银行和国有银行在经营目标、经营理念、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不同,采取区别管理的原则。这一管理框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满足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要求,同时,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也基本满足了中小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初 期的需要。

但是,如果将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平等对待以及从适应大型外向型民营企业资本运营的标准判断,近年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与其得到的经济地位和享受的外汇管理政策服务很不相称。

现行外汇管理束缚民企发展

外汇管理着重对汇兑环节的管理。目前,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仍处于资本积累的成长期,外汇管理制度尚未对整个民营经济发展构成阻碍性的影响。但是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和手段的确对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影响将会继续加大。

基于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区别管理的外汇管理政策,使外向型民营企业难以在公平的环境下充分发展

从附表的对比可看出,在贸易项目外汇管理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待遇基本一致;但在非贸易、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民营企业还难以充分享受国民待遇;即使在某些方面享受了国民待遇,也会因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超国民待遇而相对成为“弱势群体”。

以贸易进出口核销管理为例,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区别最大、反映最强烈的是在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抵扣核销,而大部分国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则必须“全收全支”,不能抵扣核销,加大了它们的经营成本。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管理差别更明显。主要体现在:

1.外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事后到外汇局登记备案。而境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则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对民营企业来说,纳入国家外债计划和获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并非易事,故实为拒之门外。即使获得了短贷指标,但其使用范围局限于1年期内的流动资金,仍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外汇贷款结汇成人民币用于扩大规模时买设备、建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所需。

2.对外担保管理从准入条件看,中、外资企业没有差别,只是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但与借用外债一样,民营企业对外担保要获得外汇局批准的可能性很小,而外商独资企业则不仅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且无需外汇局的逐笔批准。

3.发行外币债券中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短期外币债券需占用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发行中长期债券要占用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指标。但因民营企业难以达到该业务审批部门设立的条件,基本上无法纳入指标申请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外币债券却不受计划指标管理。

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未尽明确,民营企业涉外活动只能却步或绕道而行

部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未能兼顾到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相关具体条款对民营企业的涉外经营活动和管理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指引,这对民营企业的对外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迫使其绕道违规经营。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非贸易外汇管理

由于民营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属于预算内或预算外单位,故其在出国用汇、境外参展、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等方面的合理用汇相当不便。在出国用汇方面,民营企业既不能像预算内或预算外单位那样按因公出国获批准供汇,也不能像外商投资企业那样可以参照某些标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其用汇往往只能通过因私旅游或外汇黑市途径解决。在境外举办展览费用方面,由于审批材料之一为因公出国任务批件,除参加政府部门的组团外,民营企业实际被排除在外。于是,民营企业往往通过截留外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满足其合理用汇需求。

2.境外融资管理

广东很多民营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海外关系,当从国内银行融资碰到困难时,往往希望从境外企业或亲朋戚友处融资,但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此类问题还没有相关规定。一些企业在不能合法从境外融资的情况下,有可能通过非贸易途径如个人侨汇方式获得。如2002年辖内某银行收到一笔金额达1100万港元的境外私人汇款,经查,是某民营房地产公司从境外筹集的建设工程款。这种资本项目收入混入经常项目收入的做法,一方面影响了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增加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资本项目管理的效力。

3.境外投资管理

现行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是1989年出台的,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在制定该办法时,只着眼于国有企业,而没有将民营企业“走出去”考虑进去。事实上,这些年大部分外向型民营企业在境外均设有公司或办事处,其中大部分企业未经外汇局和其它管理部门的审核。这不仅使有关部门因无法掌握其经营状况并给予指导和监管而形成管理真空,而且企业为筹集境外投资资金,往往通过境外截留,或在黑市购买外汇,无疑助长了企业逃套汇的违规行为和黑市交易。

以涉外活动上游管理部门的审核为前提的外汇管理法规,在操作上给民营企业经营活动带来某些不便

如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的开立。由于审批中要求提供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等涉及上游管理部门的资料,给一些民营企业开立经常项目账户带来不便。以某大型民营房地产公司为例,2001年其在境外销售楼宇收入折合967万美元,需向境外支付相关广告、设计、佣金、服务等费用938万美元。该企业自然要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往是通过资本项目对外售楼专户管理)以节省汇兑成本。按规定,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主管部门允许其楼房外销的证明材料。但目前实际情况是很多楼盘已经没有内、外销之分,很多地市的建筑主管部门已不再出具外销房证明。因此,企业只能先将境外售楼款汇回境内结汇,再购汇支付相关的非贸易费用,经过汇价换算而增加的汇兑成本在2%以上。按该企业2001年的业务量结算,增加的成本达40万美元。

另外,建立在上游管理部门规定基础之上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也不尽合理。以境外广告发布为例,按规定必须委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而就广东而言,目前具有代理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只有2家(广州和深圳各1家),且收取的费用较高,将直接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如某大型民营日用品企业在香港媒体发布一个广告,直接费用支出为200多万港元,若通过广告代理公司则要支出500多万港元。而且受广告代理公司业务的地域范围限制,通过其发布境外广告至欧美、非洲地区存在相当缺陷,不利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审核式的管理模式相对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

由于管理手段和汇兑资金流动监测体系的不健全,仍有相当部分项目的汇兑交易实行逐笔事前审核和事后核销制度,如逐笔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等。这些审核措施及其审核过程给汇兑交易主体造成的成本负担,在民营企业的经营中反应得更为强烈。因为,如前所述,目前的民营企业大多还是中小型企业,其涉外交易尤其是单笔交易的规模都比较小,假定管理部门逐笔审核给每个交易主体带来的成本相对固定,那么在收益与交易量成正比的情况下,单笔交易量较小的交易主体,其成本/收益比要大于单笔交易额较大的交易主体。同样,涉及管理环节较多的交易类型的成本/收益比也要大于涉及管理环节较少的交易类型。此外,对汇兑交易的审批环节过多、时间过长也会使交易主体丧失潜在的获利机会,这种机会收益的减少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相对更大些。

对中外资银行的区别管理,使民营企业融资处于“劣势”

从外汇监管角度看,对外资银行采取的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相结合的松紧搭配政策,既鼓励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也避免了其与中资银行的正面竞争。这种政策制定上的不对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也造成不同性质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差别待遇。如中资银行可向所有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且无须经外汇局事前审批;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尽管从统计口径上看不再视同外债,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按照外债管理。如前述原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相比,获得中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比较困难。即使民营企业获得了中资银行的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外,既不能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也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而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不仅可结成人民币,也可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受外汇局政策宣传和银行业务辅导惯性等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汇率风险规避意识普遍偏低

调查中发现,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意识薄弱,明显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除其自身原因外,也与外汇局政策宣传和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习惯定位于后两类企业有关。

例如,某民营股份公司清远高密度纤维生产线项目引进设备共需2205万欧元,在合同洽谈期间,即期售汇汇率约为100欧元=726.88元人民币,由于企业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没有申请远期售汇业务,至2003年1月18日合同签约时,售汇汇率已是100欧元=879.86元人民币,此时履行合同,企业需多付3373万元人民币。

改进管理模式适应民企“走出去”

上述外向型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固然在广东更为突出,也迫切需要解决。但不难预计,这些问题很快或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在欠发达地区出现。因此,从中长期来看,需要未雨绸缪,可考虑根据经济结构变化和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通过调整相关统计口径,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外汇管理模式,以适应外向型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

一、积极建立以对内资开放和对外资开放、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平等对待为中心的外汇管理政策框架。消除中外资企业(银行)在外汇管理政策上的差别,实行针对资金性质而非企业(银行)性质的汇兑管理,促进所有企业(银行)在公平规范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二、适应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要求,建立定位在监管外汇指定银行基础之上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框架。

三、适应政务管理信息电子化的迫切需要,整合优化以监管银行为主的业务系统,构建服务于企业、社会的多功能外汇电子政务平台。

四、加快强制结售汇制向意愿结售汇制的转变,资本流入和流出监管政策更合理搭配。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消部分进口项下备案表、放宽中资企业外汇账户开立和留学供汇限制、取消或放宽资本项目购汇限制等,对满足外汇需求、抑制外汇黑市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这些政策主要定位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充分考虑民营企业是最大的潜在外汇需求者,使政策的外延作用打了折扣。

从项目构成角度看,“重”贸易和资本项目,“轻”非贸易项目,非贸易资本流入和流出监管政策不对称,如没有考虑居民移民后国内资产转移等非贸易外汇需求,对非贸易流入如居民结汇收入超常增长采取的措施明显不足。为此,有必要扩大合理的非贸易项目外汇支出。毕竟贸易项目支出中的进口需求要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可能无限制地增长;资本项目支出中的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政策要真正发挥规模效应作用还需时日(广东试点效果不尽理想,目前通过审查的仅5家),要将支出可能性转变为现实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

重新审视过去各部门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固然在政策整体配套性方面存在相当不足,外汇管理部门的作用也相当有限,但并不妨碍我们将适应民营经济中长期发展的目标置于上述外汇管理政策取向调整过程中去。当我们以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为契机,尽快在进料加工抵扣核销、非贸易用汇、外币债券发行、长短期外债协调管理等方面进行政策调整后,也许会发现目前外汇顺差的形势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时机。同时,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民营企业潜在外汇需求的现实化必将在逐步弱化资本流出管理、缓解外汇供给压力方面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⑧ 中国银行可以网上结汇了吗

  1. 首先要开通中行的理财版网上银行。登录网上银行之后,点击页面上方的“结售专汇”就可以了。需要提醒的是个人结属售汇限额是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2. 中行网银小额结售汇服务通过与外管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连接,实时查询和申请个人客户的结售汇额度,在确保符合个人结售汇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网上银行为个人客户快捷地完成结售汇服务。

  3. 结汇,是外汇结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须到银行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而且目前,我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


⑨ 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哪些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⑩ 济宁民生银行招聘哪些岗位

济宁民生银行招聘截止日期到10月15日

零售及公司业务负责人、客户经理、贷款审查、核查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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