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治宣传的套图
直接找淘宝这种代做的,没人愿意免费提供,你连财富点都没提供,还是用来宣传类的,我干嘛花精力去完成?
B. 需要法制宣传漫画 系列型的 越多越好 jpg bmp等图片格式或pdf也行
“需要法制宣传漫画 系列型的 越多越好 jpg bmp等图片格式或pdf也行,问题补充:婚姻法 继承法 妇女儿童保护权益 治安处罚法 物权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请看下面链接:
http://iwqy.com/
http://www.xianfa.cn/Article/xzyw/zgxz/200611/143.html
C. 右图是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标志。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图中数字124是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
21.(1)依法治国抄(4分) (2)因为依法治国的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3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因此我国把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法制宣传日。(3分)
D. 法制宣传日图标有何意义
纪念“12.9运动”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为纪念“12.9运动”72周年,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安昌镇中心小学于近日开展“爱国主义影片展播周”活动,利用校园闭路电视系统和每天的午间活动时间,组织全体学生观看《闪闪的红星》、《鸡毛信》等优秀爱国主义影片,并举行了影评征文比赛。(安昌镇中心小学:蒋国尧)
弘扬法治精神,落实法制教育 ——柯岩中心小学开展“法律知识教育讲座”活动
为贯彻落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快推进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进程,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日前,柯岩中心小学邀请了柯岩街道交警大队的余警官,为全体学生作了有关法律知识专题教育讲座。余警官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以浅显易懂的口吻为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生动形象、记忆深刻的法律法制故事,为在场的全体师生们上了一堂深入人心的法制教育课。 此次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学校全体学生的守法意识,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明确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柯岩中心小学:陈钢)
稽东镇中心幼儿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近日,稽东镇中心幼儿园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主题教育活动, 通过“晨间谈话”、“国旗下讲话”、“区域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法制教育。在各班会上,孩子们精心准备了各式各样的文艺节目普及法律知识,开展“小小法庭”活动。一时间,横幅、橱窗、黑板报成为法制宣传的主阵地,为全体师幼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稽东镇中心幼儿园)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平江中学地处边远山区,交通闭塞,500多位学生需乘公交车上下学,但公交车辆班次少、线路散,每逢学校周五放学高峰期,致使很多学生无法及时回家,乘车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教师和家长。 为及时拆解这一难题,平水镇教管办孙学军主任专程赶往教育局汇报情况,李建忠局长助理和普教科周建国副科长专程来校进行调研,并特地前往市公交公司就增开加班车事宜进行协商。经多方努力,市公交公司决定,在周五学生放学时间,增开公交加班车,切实为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在各方面热情关注下,平江中学学生乘车难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引来周边老百姓的一片赞颂之声。(平水镇中)
孙端镇中开展住校生紧急疏散演练
夜里的孙端镇中校园一片沉寂,学生们入睡不久,忽见一片熊熊烈火从寝室楼道口窜出来,在黑暗的天空中特别注目。突闻一长二短三声哨响,只听学生寝室里传出急促的跑步声,一会儿,学生们在管理教师带领下整齐有序地从楼道列队跑下楼,聚集在楼前的空地上。之后又是一阵点名报数声。回望楼中那耀眼的火光渐渐变小了。目睹这惊心动魄的一幕,开始还为学生们捏了一把汗,可见到同学们秩序井然的样子又感到十分的欣慰。 这是孙端镇中学为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搞的一次住校生紧急疏散演习。本次演习由于前期准备充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切实落到了实处,都具有较强的应急意识,在学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小组的带领下,师生配合默契,各尽其责,使演习达到了预期效果。(孙端镇中)
平安校园,和谐之需 ——王坛镇中心小学“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侧记
为切实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根据县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12.4”法制宣传日工作的要求。近日,王坛镇小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 镜头一:校园内张贴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宣传标语; 镜头二:利用国旗下讲话和红领巾广播站对学生进行思想熏陶;开辟黑板报、橱窗专栏张贴法制海报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发挥闭路电视系统作用播放影片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镜头三:师生重温《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镜头四:各班举行别具一格的特色班会。如六年级开展《走近法律》、《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等; …… 学校通过一系列校园宣传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氛围。(王坛镇中心小学)
警钟长鸣 预防为主 ——马鞍镇中学举行法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为迎接全国第七个法制教育宣传日,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宣部、司法部和省、市、县关于开展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近日,马鞍镇中邀请县司法局宣教科董科长为全校1800多师生作法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董科长通过生动鲜明的事例从社会、家庭、青少年本人等角度阐述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因,对学生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先兆作了剖析,直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据悉,马鞍镇中学为配合这次活动,12月份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十三个一”活动,使法制安全教育真正起到实效。(马鞍镇中)
提高认识 增强意识 认真负责 优质服务 ——湖塘街道教育系统召开接送车工作会议
12月6日,湖塘街道教育系统组织召开全街道学生接送车工作会议。教管办、学校等相关领导和接送车驾驶员共 16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湖塘中学魏校长主持。 湖塘街道周云根书记在会上讲话,他指出:一年来,学校对接送车工作重视,成绩突出,安全无事故,家长满意度高。要求各学校与驾驶员提高认识,增强意识,认真负责,优质服务。强调驾驶员必须做到:一是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现象,要主动关心帮助弱小同学,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二是要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事故隐患,同时要求车辆定期检修,确保万无一失,努力做好学生接送服务工作,做到安全、规范、顺畅、有序,让社会放心,学生及家长满意。 会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湖塘街道学生接送车制度》,研读了绍兴县学生接送车考核细则。型塘小学校长分析当前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及学校接送车运行现状,着重对学生接送车工作运行情况作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湖塘街道)
强化党员意识 创造和谐校园 ——记成章中学党、团员义务植树活动
12月6日的班主任谈话课时间,往日平静的校园里却是一片热闹的景象,来往穿梭的都是教师忙碌的身影。原来,成章中学党支部全体党、团员教师正如火如荼开展“义务植树”劳动。 学校为进一步美化、绿化校园环境,联系到了一批香樟树苗。校党支部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党、团员教师的先进、模范作用,发起了校党、团员义务植树活动。全体党、团员教师积极响应,留下了一幅幅漂亮夺目的校园剪影!凸现出党员“务实”、“奉献”的宗旨,得到了广大教职工的广泛赞许。(陶堰镇中)
柯桥裕民幼儿园组织幼儿参观消防车活动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精神,柯桥裕民幼儿园于近日组织幼儿消防车参观活动。消防大队将消防车开到幼儿园大门口,让孩子们通过自己的亲身感受和消防员叔叔的仔细讲解,了解消防车的功能,认识消防器材、抢救用品。在参观之后,孩子们还围着消防车听消防员叔叔讲解发生火灾后小朋友逃生的技巧和常识。通过这次与消防车和消防员近距离的接触,师生们增长了消防知识,增强了自我保护和急救能力,更有力地促进了师生的安全意识。(柯桥幼儿园)
法制就在我们身边
12月7日,漓渚镇中心小学的学生们静静地坐在教室里聆听校外辅导员柯国良民警的《法制就在我们身边》主题讲座。 今年法制宣传日是全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二个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如今法制教育已经成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公益小学实现了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通过讲座宣传,真正做到让法制走进校园、让法制常驻师生的心中。(漓渚镇中心小学)
夏履镇中心小学举行法制安全教育讲座
12月6日下午,夏履镇中心小学邀请镇司法所所长和老校长(均聘请为中心小学法制安全教育副校长)对学生进行一个下午的法制、安全教育讲座。吴所长的讲座可概括为“车、水、电、火”四个字,并结合各种生动具体的案例详细阐述,认真剖析成因,使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增强了学生的法制、安全意识,老校长高老师也语重心长对学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学生深受教育,受益匪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夏履镇中心小学)
杨汛桥镇中举行八年级国歌校歌比赛
为加强学生爱国、爱校教育,活跃全校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12月5日下午,由学校学生处和团委组织的国歌校歌合唱比赛在学校操场举行。 八年级(初二)年级9个班的学生着装整齐,精神振奋,风采飞扬。他们以庄重的神情、清晰的吐字、嘹亮的歌声,充分展示了对祖国的歌颂、学校的赞美,表现了“我们是杨汛的希望,搏击新世纪的风流;我们是杨汛的希望,创造那前程辉煌锦锈”的壮志豪情。(杨汛桥镇中:鲍文贤)
柯岩中学开展摒弃不文明习惯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品位,提高全体学生的文明素养,柯岩中学开展“摒弃不良行为,弘扬文明风气”专题教育活动,活动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我身边的不文明行为”大讨论,加强对“不文明”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第二阶段:每个学生反思“我身上的不文明行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阶段:“摒弃不良行为,弘扬文明风气”宣誓、签名活动;第四阶段:每个学生小结反思,进过努力改正了哪些不文明行为,引导全体学生“想读书,能读书,读好书”,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柯岩中学:张涛)
E. 法制宣传画
淘宝网
去大一点的书店也可能会有 不过有缺货的可能(通常都是缺货) 上淘寳网一搜索,什麽都有了
F. 关于法制宣传手抄报的画怎么画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12.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3.什么是保密档案? 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15.为什么国家不严格禁止档案所有者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与赠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简单地限制出卖不符合实际需要。应当是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体、公民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处分权。为使这部分档案的出卖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开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在修改《档案法》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这部分档案的管理规定作了修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样修改以后,既解决了对这部分档案的严格禁止出卖的不实际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对随意买卖档案,造成国家重要档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现象。
16.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买卖与赠送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如果经审查认为这 部分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并且不宜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负责审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宣传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档案所有者自觉保护档案的安全,或通过耐心的工作,将这部分档案收购或予以征购。档案所有者凭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进行合法出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这部分档案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贵档案的来源,有利于国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控与管理。 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 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1.对档案的开放主体为什么只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将开放档案的主体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即明确了只有各级国家档案馆才具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职责。这里所称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或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这是由于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如外交、安全、公安等部门档案馆,他们所存的档案开放期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来说,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到期应当开放的范畴,也不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任务,一般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
22.为什么对档案的开放作限制性的规定?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这里 对有关档案开放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对一般的档案而言,满30年后己失去了秘密性,但其中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这类档案就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虽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期开放,延期到何时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这样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23.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外,还有哪些因素使档案需延期开放? 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的档案不宜对社会开放外,需延期开放的档案,还有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因为在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档案是未经科学整理的,有的没有张、页号,有的没有案卷标题,也有的因自然原因,纸张老化、字迹褪变,不做进一步的修复与整理,是无法直接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因而,这一部分的档案也可能延期向社会开放。 24.档案的利用具体是指什么形式?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5.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6.我国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凡已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和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的,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的是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外国组 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程序是,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提前30天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 30 天向国 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档案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同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在利用档案过程中须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27.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 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可以利用吗?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移交期限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在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前,主要供本单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本单位以外的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须经保存该档案的单位同意。 29.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有什么联系?档案的利用者有权公布档案吗? 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关系十分密切。档案开放是指将原 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 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凡已开放的 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但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 定,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无权”首次向社会公开”。档 案的公布其意义在于,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和进入公共领域,社会 就都可以自由利用。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 了的档案,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但如果利用 的是尚未公布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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