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运用一种修辞手法写关于禁毒公益广告
毒品,送来死亡的致命之手。 这是比喻
毒品,会掐住你得喉咙,让你挣扎而死。 这是拟人
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这是对偶
⑵ 《广东省禁毒条例》的施行有何意义
广东省禁毒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缉毒破案、戒毒康复、禁毒管理等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
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的组织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相关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
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定期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报告;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治工作目标的,应当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和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并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十五条 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
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居民、村民和本区域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开展家庭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推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公布公安机关、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播放禁毒宣传视频。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邮政、海关、海警、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禁毒执法合作机制,加强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没收毒品原植物、种子。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查禁情况。
公安机关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进行侦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前款规定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对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单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重点区域设立毒品检查站,加强毒品查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场、码头、港口、火车站、飞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应当包含从业人员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收寄验视、信息登记和保存等方面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管理人员、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托运、寄递物品时,托运人、寄件人应当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完整准确填写托运人或者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物品或者交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托运单、寄递运单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和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托运人、寄件人拒绝按规定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不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或者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收寄。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邮政、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卖、提供、非法持有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发现有发布或者传播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发布或者传播信息、保存有关记录等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被查获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驾驶证的,应当取消其营运资格。
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到前款规定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经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进入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⑶ 禁毒公益广告怎么做
你好,这样的公益广告特别好做,特别是那种宣传的人多的地方。
⑷ 60条关于公益的广告语,简短
<<公益广告:http://shunvhang.com.cn/list.asp?classi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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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贵州省禁毒条例的条例正文
贵州省禁毒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主流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采取措施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
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
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育和制止,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三条 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登记档案,对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禁毒经费时应当向社区倾斜,并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医疗机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救助、援助等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一)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60周岁以上的;
(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具备医疗、生活、教育、劳动等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
除患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以患有其他传染病或者疾病、经费不足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
第十九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初次查获吸毒成瘾严重的。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第二十条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协调机制。
期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开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并将社区康复决定书转交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和社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流动服务站(点),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第二十三条 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或者社区康复期满1年经评估康复情况良好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并通知提出意见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依法设置戒毒康复场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康复治疗、生活服务、教育培训、生产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人员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后可以自愿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
第二十五条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决定予以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其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完毕后,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及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教唆、介绍、引诱、欺骗他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会所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禁毒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毒品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依法在物流集散地、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口岸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物流企业应当建立托运人、提货人身份证明登记制度。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90日备查,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种植、买卖毒品原植物。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和踏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强制铲除,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食品、饮料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
第三十二条 禁止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宣传。
第三十三条 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销售戒毒药品的,应当在有资质的戒毒所、医院和药店销售,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检举人、揭发人予以保护。
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和在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禁毒科研和创建无毒县(乡、镇、单位)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管理不力,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5人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6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超过10人的,或者1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2次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场所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毒品原植物,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 向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的;
(三) 对戒毒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的;
(四) 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五) 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八)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铲除的;
(九)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⑹ 禁毒宣传方案
xx县“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了营造浓厚的全民禁毒氛围,深入普及合成毒品危害知识,进一步扩大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根据省禁毒委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总体部署,特制定2015年xx县“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xx年6月
二、活动内容
今年的全民禁毒宣传月以“拒绝毒品、拥抱健康”为主题,以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为目标,以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重点围绕禁毒宣传进乡镇、进村居等内容和载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防毒宣传。
(一)开展“最美禁毒人”评选创建活动。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最美禁毒人”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xx禁毒办[2015]42号)要求,在全县发掘出在禁毒工作本职岗位尽心尽职和热心禁毒公益事业、为禁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群体和个人,通过组织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报道“最美禁毒人”先进事迹,在全社会不断传播禁毒工作正能量,弘扬“最美禁毒人”精神。
(二)开展学校禁毒宣传活动。县教育局要在全县中小学校、职校开展1课时以上的防范合成毒品主题班会教育,组织学生进行禁毒墙报黑板报、禁毒征文、禁毒海报等创作比赛及观看禁毒警示宣传片,切实提高在校学生的拒毒防毒意识。
(三)广泛开展面向全民的禁毒宣传教育。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面向广大群众开展识毒、防毒、禁种铲毒等知识的普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禁毒浓厚氛围,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广泛宣传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热情。各乡镇(街道)村居借助平安宣传栏和社区宣传栏进行宣传。发放适合社区宣传的广告画到各乡镇(街道)、村居用于宣传月张贴。
(四)公检法机关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6月26日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将联合举办禁毒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县禁毒情况,邀请新闻媒体、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发布会,并借助媒体手段开展宣传。
(五)禁毒露天广场电影播放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联合有关单位在新城广场、幸福花园、孔庙开展禁毒露天广场电影播放活动,最大限度地渲染禁毒的浓厚氛围。
(六)开展禁毒知识网络竞赛。县禁毒办、县公安局在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6.26国际禁毒日禁毒知识网络竞赛”活动。利用“xx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在微信平台上发布禁毒知识题目,开展“禁毒知识网络竞赛”主题活动。只要关注“xxxx公安”微信公众号,即可参加活动。设置奖项为:
一等奖1名,奖品:Ipad mini2;
二等奖2名,奖品:行车记录仪;
三等奖3名,奖品:小米移动电源;
四等奖100名,奖品:高档遮阳伞;
五等奖150名,奖品:时尚陶瓷杯2个;
幸运奖100名,奖品:10元话费。
通过这个主题活动,旨在最大限度的扩大禁毒宣传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禁毒活动中。
(六)分级分项目、有重点的开展重点人群禁毒宣传讲座。积极组织异地务工人员和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毒品知识,认清合成毒品的危害性、隐蔽性、欺骗性、违法性,提高其识毒拒毒能力。异地务工人员由工会负责组织学习培训,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由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学习培训,并与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签订拒毒、禁毒承诺书。
(七)“6.26”国际禁毒日举办“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现场主题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县禁毒办及禁毒成员单位在城区广场开展禁毒宣传现场活动。县禁毒办将印制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教育喷绘挂图,制作一批适合广场活动发放的宣传品。通过发放禁毒小礼品、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禁毒小册子、接受群众咨询、播放视频、发送禁毒短信等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活动方式,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实效。各乡镇(街道)要深入社区、企业、娱乐和经营性场所开展专题禁毒宣传活动;在车站、学校、社区、街道、商业区、车流量大的红绿灯口、全县各电子显示屏悬挂禁毒横幅或滚动播放禁毒标语,大力营造全民禁毒氛围;开展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简洁易懂的大型图片展览,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积极开展“拒绝毒品,文明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抵制毒品,参与禁毒”、“远离毒品,拒绝毒驾”的禁毒宣传,组织相关单位以发放宣传单、讲解宣传画板、面对面进行宣传教育等形式,全面宣传 “安全出行、文明出行”、如何识毒、防毒等常识,广泛宣传毒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司乘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九)开展合成毒品危害宣传教育。通过网络、微信微博、报刊、电视、户外及楼宇传媒等各种媒体,从现身说法、致病机理、染毒陷阱、防范技巧、重点涉毒场所场景等多角度入手,普及宣传合成毒品危害,在社会上大力倡导“拒绝毒品、拥抱健康”的主题,提高全民主动拒绝毒品的意识和能力。县禁毒办已在腾讯、新浪开通官方微博(账号新浪:xx禁毒 http://e.weibo.com/u/xxxxxxxxxx,腾讯:xx禁毒http://t.qq.com/xxxxxxxxx),和禁毒微信公众平台“xx禁毒”(xxxxxxxxx),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禁毒办、各禁毒社工要发动组织,积极参与到禁毒微宣传活动中,及时发布各类禁毒宣传活动、禁毒感人事迹、禁毒微故事等。
(十)对社区吸毒人员进行走访慰问。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各乡镇(街道)禁毒办要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进行走访慰问活动。
(十一)充实禁毒志愿者队伍并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积极动员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zd干警、青年教师、青年法律工作者、大中学生、青年医务人员等各方面热心参与志愿者活动和禁毒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禁毒志愿者队伍中来,切实为禁毒志愿者行动提供人力支撑。县禁毒办要积极配合团委组建禁毒志愿者队伍,统筹禁毒志愿服务工作,并健全完善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制度,推动志愿者服务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十二)深入开展阻击合成毒品“防火墙”行动。借助公安机相关警种力量,加大对娱乐和经营服务场所内合成毒品的防范治理力度,严格落实“防火墙”行动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所有娱乐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宣传情况进行一次排查摸底,确保将禁毒宣传画册等禁毒宣传资料送入本地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消除覆盖盲点和死角。
三、活动要求
1.精心组织。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禁毒宣传月方案并抓好实施。要精心策划组织开展禁毒知识进万家、禁毒志愿者活动、禁毒文艺演出等主题活动。
2.广泛宣传。要及时组织本地网络、报刊、广电等媒体单位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禁毒新闻宣传策划会,利用多种媒体平台集中推出禁毒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开展禁毒集中宣传。要充分利用“xx禁毒”微信公众号和本地订阅人数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微信公众号、禁毒委成员单位微信公众号,开展在移动终端的禁毒宣传。要协调有关通信数字电视营运商、户外楼宇传媒等单位,利用短信、户外广告屏、楼宇电视等载体投放禁毒标语、以之前省禁毒办下发的新版公益视频宣传片为重点的公益广告,提高禁毒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
3.推动工作。要按照年度禁毒预防教育工作安排,借助全民禁毒宣传月有利时机,通过党政领导视察慰问、媒体集中宣传报道等形式,进一步部署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禁毒教育基地建设、禁毒教育进党校等工作,加大对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
4.认真总结。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将禁毒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好的做法,特别是在与成员单位的协作、与媒体的互动、社会力量的动员等方面进行固化,形成良性工作机制,推动禁毒宣传的社会化、常态化。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宣传活动期间及时报送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认真收集图片、影像、视频、文字等相关资料,充实禁毒工作档案,于 7月2日前将相关总结材料以及活动记录、图片及电子文档发到[email protected]并将书面材料上报县禁毒办。本次活动开展情况以上报的文字资料及图片为准,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xx县禁毒办
20xx年6月5日
⑺ 有关成龙的禁毒公益广告
没看到过啊,成龙有5个徒弟吧 还有一个女的 叫七小福
⑻ 公益广告词加赏析10条谢谢了
1.节约用水,从点滴开始。(节约用水公益广告,点滴节约,汇成美好家园)
2.地球是我们大家的,请一起爱护我们的家园。(环境保护公益广告,打情怀牌,从地球大家园角度,呼吁环保)
3.呼出来的是烟,损人;吸进去的是毒,害己。(吸烟有害健康)
4.“痰吐”得体,从我做起。(一语双关,耐人寻味,倡导文明的公益广告)
5.投入大自然的怀抱,请不要弄脏她美丽的衣裳。(用拟人的手法,有没得语境,告诉人们爱护环境)
6.华丽的外衣掩饰不了你空虚的灵魂,更哄骗不了群众雪亮的眼睛。 (打击盗版公益广告词)
7.发扬团队精神,树立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公益广告词)
8.热血是生命的标志,无偿献血是文明进步的标志。(公民义务献血公益广告词,简短直接)
9.给心灵一个空间,给自己寻找一个方向,给生活一份希望!(关注心理健康公益广告词)
10.远离毒品,关爱未来。 (禁毒公益广告词,简单明了,主题明确)
⑼ 禁毒公益广告标语
禁毒公益广告标语如下:
1、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2、吸毒不仅是吸掉你的家产,而且是吸掉你的家庭,甚至生命。
3、摇头丸,生命经不起这么摇。
4、远离毒品,关爱未来。
5、一次吸毒,终生戒毒。
6、烟枪一支,未闻炮声震天,打得妻离子散; 锡纸一张,不见火光冲天,烧得家徒四壁。
7、拒绝毒品,向摇头丸摇头。
8、禁毒工作方针:“四禁”并举,堵源截流、标本兼治
9、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
10、大力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
11、开展禁毒斗争、消除毒品祸害
12、禁种、禁贩、禁吸、禁制“四禁”并举,打击、宣传、防治多管齐下
13、全党动手、全民动员,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斗争
14、根除毒品危害、振奋民族精神
15、坚决查禁毒品、维护社会治安
16、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7、禁毒利国、利民、利己,吸食毒品害己害人
18、开展禁毒宣传,增强全民禁毒意识
19、遵守禁毒法规,维护政府禁令
20、坚决查禁毒品,开展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