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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复工宣传

发布时间:2022-03-01 00:37:48

『壹』 安泽公安交警大队深入社区开展“复工复产”交通安全宣传 工作

安泽公安交警大队深入社区开展“复工复产”交通安全宣传 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版辖区权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近日,安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走进辖区城墙岭社区、文欣社区,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民警与社区工作人员走进饭店、理发店,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向群众讲解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性,提醒社区居民吸取经验教训,不抱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不闯红灯、不酒驾、不做低头族。同时,向广大群众宣传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引导群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增强了社区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使广大居民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做“文明交通”的宣传者、参与者、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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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酒店复工宣传语有哪些

『叁』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要组织线上宣讲会,你是负责人怎么准备

应该是真的。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现在抓得很严。国有煤矿采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队伍也需要建立。这些地方国有煤矿大概着急招工,否则地方部门会不让他们干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山西朔州当地务工的煤矿工友,以证实真伪。或者跑到那地方实地调研一下。防止欺诈。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工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用工标准第十六条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肆』 南京市房产局推出“四个到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当前,南京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返岗员工防控压力倍增,如何帮助企业复工复产?2 月 13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获悉,根据相关部署安排,南京市房产局做好"四个到位",要求防控方案制定、联动防控机制、人员安全防控、科学宣传等到位,来助力南京企业的复工复产。
首先是防控方案制定到位。南京市房产局制定《非住宅物业项目疫情期间复工准备工作指引》,以公告形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大厦管理的通告》。全面实施企业复工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人员、物品、车辆出入的管控。每个物业项目配备至少 2-5 台红外测温仪,由专人执勤测量体温。认真执行疫情期间卫生消杀规范,保障复工期间疫情不蔓延。
其次,联动防控机制到位。市房产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督促房地产企业、租赁平台和物业公司等建立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细化分工,明确防控专员,每日统计上报疫情情况,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人员安全防控到位。积极组织业主、企业提报统计员工信息,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离宁人员的各项具体信息进行撒网式摸底调查。建立员工"一人一档"每日登记制度,全面掌握员工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状况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等,为符合复工条件的员工制作门卡或电子出入证。
同时,科学宣传到位。用卡通形象展示疫情防控"十个一律",用短片形式直观展示"清洁消毒参考须知",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楼宇电视等形式,将疫情防控信息深入传达到各个企业个人,营造群防群治、科学防控,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确保企业安全复工复产。

『伍』 南京房产中介有序复工 推广网上办事

2 月 20 日,按照南京市关于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达产的通告(第 13 号)要求,市房产局制定了全市房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服务复工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要求中介服务平稳有序复工,同时指出,对中介促成的房产交易登记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制,2 月 21 日起接受网络预约。
按照南京市关于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达产的通告(第13号)要求,现制定全市房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服务复工工作方案如下:
1
平稳有序复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门店申请复业须编制复工复业工作方案,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提出申请,备案后方可复工,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是落实人员管理。各经纪机构要做好本企业从业人员登记工作,实施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体温检测等措施,不得组织聚集活动。
二是做好场所管理。落实专人做好服务场所公共区域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是加强信息宣传。各门店要积极运用宣传栏、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官方媒体关于疫情防控的提示,做好办事群众防疫宣传引导。
2
推广网上办事
1.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市房产局推行的“互联网+房产交易大厅”模式,指导房产交易当事人做好房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不见面办理。
2. 经纪机构新申请备案需通过“江苏省政务网”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平台”,进行网上不见面申报。疫情期间,经纪机构备案实行电子备案证明。
3
其他相关事项
(一)适当调整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经纪人证年检时间,对于备案证书到期的,通过网络上传相关材料,可临时续期,其公司正常经纪业务不受影响。
(二)交易登记部门做好交易登记一体化窗口服务工作。对中介促成的房产交易登记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制(目前开放市政务中心、中山路分中心、华侨路分中心、仙林分中心)。
1.预约凭证:已经网签提交确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中介服务人员身份证和明示牌编号。
2.预约通道:电话预约(市政务中心、中山路分中心、华侨路分中心、仙林分中心分别公布预约号码)。
3. 预约须知:上述四家交易登记分中心自 2月21日起接受网络预约,2月24日起工作日9:00-16:30(12:00-13:30除外)接受电话预约。
4.现场办理:严格按照预约的日期、时段和地点前往服务窗口办理,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出示企业复工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从业人员明示牌(二维码)等。尽量选用“线上缴费、证书邮寄”等服务,减少等待逗留时间,即办即走。
(三)推行信用等级分类服务。对前来办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信用等级分类服务,对上年度已公布信用A级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信用C级机构,暂不受理。
(四)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纪机构和门店复工复业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防疫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信用记录,并通报有关部门。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2月20日

『陆』 交通安全进企业 复工复产保安全

交通安全进企业 复工复产保安全
随着全县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逐步恢复,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辖区重点企业、车辆、驾驶人源头安全监管工作。3月10日,乡宁交警大队民警深入辖区运输企业开展返岗复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在走访过程中,提醒企业要加强办公场所和车辆的消毒通风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和驾驶人要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下的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讲解事故案例等形式,向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驾驶人开展了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求企业驾驶员在做好复工复产、安全防疫工作的同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最后民警重点检查了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值守、车辆维护保养、复工疫情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求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监管、动态监管、隐患排查等工作,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期间驾驶员和乘客的自身安全防护,及时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防护工作,做好返岗人员摸排登记,落实防疫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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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文化旅游部:关于推进旅游企业扩大复工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企业扩大复工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总体形势,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进旅游企业扩大复工复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事项
(一)恢复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经当地省(区、市)党委、政府同意后,可恢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中、高风险地区不得开展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出入境旅游业务暂不恢复。
(二)调整旅游景区限量措施。旅游景区要继续贯彻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接待游客量由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30%调至50%。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旅游景区室内场所。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疫情防控管理。各地要坚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位,统筹做好旅游安全等各项工作。要按照“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旅游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和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要督促旅行社控制团队规模,做好行程管理,将防控措施贯穿游客招徕、组织、接待各环节。在线旅游企业参照执行《旅行社有序恢复经营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地要创新发展理念,支持旅游企业综合运用科技创新成果,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扩大复工复业,加快转型升级,着力提升服务质量。行业组织要倡导诚信经营,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监督。旅游企业要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不断增强游客满意度。
(三)加强旅游景区开放管理。各地旅游景区要按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要求,加强清洁消毒和垃圾分类处理。要在重要游览点、观景平台、交通接驳点、狭窄通道、购票餐饮等容易形成游客拥堵的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疏导,指导游客做好安全防护。
(四)树立文明旅游新风尚。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游客遵守旅游活动中的疫情防护要求、安全警示和文明旅游规定;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推广“分餐制”“公筷制”等健康旅游新方式;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引导游客讲究卫生、拒绝野味、理性消费,树立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
(五)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之间的联动,强化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暂停有关经营活动。
(六)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工作。各地要始终绷紧汛期旅游安全这根弦,进一步压实责任,根据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加强对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停止运营或使用;加大水上旅游项目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关注雨情预报和水情变化,密切关注汛情预报,避免组织旅游团到汛情严重的区域旅游;正在行程中的旅游团一旦遭遇突发汛情,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必要时暂停旅游经营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旅行社有序恢复经营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旅行社有序恢复经营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总体形势,为指导全国旅行社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有序恢复经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把疫情防控摆在首位,结合团队旅游涉及范围广、流动性大、链条长等特点,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动态调整。指导旅行社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制定企业经营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对机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要按照“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从严做好游客招徕、组织、接待等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提醒游客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旅行社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二)坚持有序恢复。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经当地省(区、市)党委、政府同意后,可恢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中、高风险地区不得开展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出入境旅游业务暂不恢复。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创新发展理念,支持旅行社综合运用科技创新成果,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扩大复工复业,加快转型升级,着力提升服务质量。行业组织要倡导诚信经营,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监督。旅行社要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不断增强游客满意度。
二、行前管理
(四)加强风险研判。旅行社要对旅游产品进行安全评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供应商、合作商,明确各方权责。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卫生健康部门疫情防控情况,做好线路设计、产品对接和预订等工作。要强化数据分析,提高产品防疫标准。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明确双方疫情防控相关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团队旅游平稳、有序、安全。
(五)控制组团规模。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各地防控要求,根据自身运营能力和供应商、合作商接待能力,提前发布组团人数等产品防疫要求,从严控制团队人数,提倡小规模旅游团队。要合理安排团队旅游线路、规模和出游时间,分时段、分批次、分区域开展旅游活动,避免游客聚集。
(六)配备防护用品。旅行社应当配备数量充足且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洗手液、一次性手套、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为司机、导游和游客提供必要的防护保障。要正确储存和使用消毒物品,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定期检查并及时补充更换。要督促供应商、合作商对旅游包车、酒店客房、餐厅等接待设施和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清洁。
(七)加强宣传引导。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团队旅游各项制度和规范,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各方权责。要主动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游客出游防控注意事项,提醒游客落实“戴口罩、勤洗手、保距离”要求,增强游客自我防控意识。
(八)加强行前排查。旅行社要做好游客信息采集、健康档案、检测登记,要求游客报名时出示健康码并在出行前再次核验。对没有通过健康码检核的游客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劝阻工作。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制度,体温异常的游客不允许参加行程,劝导其就医检查并做好登记。
三、行程管理
(九)落实防控措施。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各地在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等方面的疫情防控要求,督促供应商、合作商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要加强对游客的体温检测,游客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应全程佩戴口罩,严格执行景区和文化娱乐场所“限量、预约、错峰”等措施,主动配合接待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十)加强服务规范。旅行社要进一步落实《旅行社服务通则》《导游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和行程管理。导游要做好游客在乘车、入住、购票、游览、就餐等环节的防控提醒,引导游客科学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提醒游客配合开展健康检疫,做好个人防护。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要做好旅游团队档案整理并妥善保管。
(十一)倡导文明旅游。旅行社应当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推广“分餐制”“公筷制”等健康旅游新方式。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引导,倡导讲究卫生、拒绝野味、理性消费,提醒游客规范处理垃圾,树立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
四、企业内部管理
(十二)加强办公及经营场所管理。旅行社要落实防控责任,制定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办公场所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卫生清洁、消杀和通风等工作。要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尽可能使用网络会议工具。办公场所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十三)做好员工监测。旅行社应当按照当地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及时安排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要在导游上岗前进行健康码检核,要求导游科学佩戴口罩。
(十四)加强教育培训。旅行社应当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项培训,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员工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压实导游责任,细化岗位职责,做好全陪、地陪等各项服务工作。
五、应急处置
(十五)建立协同机制。旅行社应当预先掌握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卫生健康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导游等服务人员知晓。要加强与合作商、供应商的协调联动,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疑似疫情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十六)做好应急处置。旅游团队如发现疑似症状人员,旅行社要立即停止该团旅游活动并第一时间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排查和防控措施。旅游团队中一旦出现确诊病例,旅行社要立即落实应急处置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之间的联动,强化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有序恢复经营工作平稳有序。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旅行社按照“一团一报”制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上传电子合同。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纠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九)加强日常调度。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暂停有关经营活动。

『捌』 霍州交警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安全检查与宣传动员工作

2月27日,霍州来公安交警大队大张中自队、宣教科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城市客运出租公司、霍源通旅游开发分公司、公交公司等客运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安全检查与宣传动员工作。

检查中,民警首先了解公司恢复运营

准备情况及下一步计划目标,并结合客运车辆驾驶员工作环境的特殊性,要求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除做好每日车辆消毒工作外,还应落实身体健康检查工作以及个人安全防护装备保障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在下一步恢复生产的过程中,务必保持正确的运营心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培训,杜绝酒驾、超速、超员、闯红灯及“三品上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客运车辆营运绝对安全。

下一阶段,霍州公安交警大队将围绕“货运零阻碍通行、客运有序恢复”的总要求,持续加强辖区客货运企业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将安全生产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提升服务水平,及时收集听取相关单位道路交通运输需求,结合政策努力协调解决单位存在的困难,在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企业复工和返岗务工人员交通安全保障、运营车辆安全监管等工作,为霍州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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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安全生产复工复产五个一措施

法律分析:一、开展一次安全责任承诺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各企业按照县应急局的要求,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督促复工复产工作,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作业长、班组长、员工的安全责任,组织开展一次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做到以岗定责、按责履职,全面树立“责任不落实是最大的隐患”的理念,人人尽责,确保安全。

二、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是企业职工提高安全意识的关键。各企业结合当前实际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采用微信、QQ、钉钉、网络直播和网上授课等多种培训方式,对新入职、转岗换岗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系统性教育培训,确保“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同时,加大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安全知识,让安全意识真正入脑入心。

三、开展一次安全专题班前会

班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安全管理的“前沿阵地”,抓好班组安全建设至关重要。各企业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组织、指导和督促生产班组开展一次安全专题班前会,把危险因素辨识、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通过班前会进行部署,警醒每个班组人员注意安全,践行安全。

四、开展一次全面安全“体检”

根据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复工复产企业均制定安全检查清单,对机械设备、电气线路、高危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另外,各企业管理人员也加强巡查检查,到现场检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员工掌握岗位安全技能情况等,有效杜绝设备因素和人为因素引起安全生产事故。

五、开展一次严格执法检查

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在复产复工的关键时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中队对所有复产复工企业开展一次全方位的执法检查,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员工培训不到位、领导值班值守等情况落实不到位以及非法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绝不手软,真正确保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不添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拾』 如何做好节后安全复工复产宣教培训

所有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后上岗
上岗前还应全部经过安全技术交底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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