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阿里巴巴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了工商局,说我违反了广告法。
其实复职业打假人大多制数才是社会的败类,社会的蛀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软流氓份子。我举几个例子:1、一开始的职业打假人是好的。后面的基本100个里面99个是不好的,而且是属于扰乱市场次序的,很多毛病没有,他也去举报你,你就得浪费时间对付他。工商所也耽误时间,企业也耽误时间。2、举个今年的奔驰漏油维权事件,第一个是对的。被大家称赞。接下来呢?所有的都去模仿,很多都是在恶意找事情,想检点便宜,想出名。3、前几年的反日活动,抵抗日系车,一开始很多都是对的,后面就开始有不法分子渗入了进去,趁机打砸。我就说这3个例子。现在的职业打假人就是这个样子。不是国家不敢管,而是时机未到而已。就跟套路贷一样,一开始法院都说套路贷是对的,因为套路贷有凭有据呀,有合同协议,借条呀。最后时机到了,国家出面就打击了套路贷。所以看着似乎很对的职业打假人其实也是在犯罪。
② 你好。我要举报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在哪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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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app更流畅。微信公众号有时候不稳定。
③ 315打假宣传版面从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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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如何看待虚假宣传及职业打假
收到极限词投诉。如抄果是极限词投诉,打假人一般会直接投诉到淘宝,或者旺旺发截图给工商局或者类似起诉书。你要做的就是第一时间修改掉敏感词语,全力配合淘宝以及当地工商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单凭打假人的一张页面截图就定性为违反广告法这类的投诉是很难成立的。在很多种情况下,只要不是对买家造成很大的损失,淘宝是不支持这些买家投诉违禁词的,一般都是判投诉不成立,主要是协商商家整改。因为淘宝也知道这种是职业打假想索取赔偿的。
⑤ 被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违反《广告法》夸大宣传,工商局立案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5)宣传打假扩展阅读: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⑥ 向消费者宣传打假知识,增值税能否抵扣
一.向消费者宣传打假知识应该不属增值税应税业务范围,因此就不能抵扣;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因此,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⑦ 烟草3.15打假打私横幅宣传标语
烟草打假人人有责
和谐消费、远离假烟
为了你我他的人身健康、抵制假烟
打击假冒卷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卷烟打假,群众是我们最有力的依靠
烟草打假利国利民
打假打私、净化市场
杜绝假烟、关爱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