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与宣传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对于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其责任不仅仅只在于学校,而是有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合力教育,而学校,家庭,社会又将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与宣传那?如何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从而保证未成年人普法活动的顺利开展,以防止类似于“李天一案件”的滋生那?
一、目前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与宣传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法制教育观念淡薄
当今社会,独生子女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却越来越偏于文化课成绩及各种特长的培养上来,往往忽视了孩子自身的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加之一些家长自身道德观念、责任意识淡薄,对孩子不闻不问,缺少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或者对孩子过于宠爱,使孩子养成“天不怕,地不怕”的毛病。例如:未成年人李天一,从小可谓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其父李双江五十几岁老来得子,对其宠爱有加,取名为天一。然而2011年年仅15岁的李天一因打架斗殴被劳教一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出劳教所后,在2013年2月份又因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数月后,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0年。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法制对一个孩子日后发展的重要性。
(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门对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不够。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将一次法制课。另一方面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与宣传,仅仅局限于在校园里,学生基本上无法将所学的法制知识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而教授学生法制教育的老师大多是带班老师,这些老师自身对法制意识和教学方法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加之学生自身对法制教育与宣传的排斥,使得法制教育与宣传困难重重。
(三)社会法制教育的落后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管理的放松,一些淫秽,色情、暴力以及伪科学的出版物层出不穷。网吧、酒吧、以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的限制越来越小。社区法制教育与宣传流于形式。一些学校不管、家庭不管、社会不管的失足少年,因自身文化水平低,无力为生,常被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组织其打架斗殴,偷抢夺拿,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如何进行法制教育与宣传
(一)和谐的家庭氛围,是未成年人快乐成长的第一步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是影响孩子最初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为此,父母要加强自身的法制思想观念,努力完善自己人格,不要在孩子幼小的心灵种下权钱观念的苦果。在平时生活中,对孩子要奖罚有度,培养孩子知错就改的好习惯,不要过于溺爱孩子,使其养成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和以自己为核心,随心所欲,从而在其幼小的心理埋下违法犯罪的祸根,而是要注重培养孩子法制意识。多与孩子进行交流,了解孩子的困惑,帮助孩子调整心态,使孩子积极乐观的面向生活。
(二)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与宣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先从教育教学抓起,使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公民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何种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未成年人了解刑罚,以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小树立其克己守法的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学校可以定期向学生播放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视频或者开展于此相关的讲座,从而促进法制教育的宣传。
其中,在法制教育与宣传中,注意采取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实例教学,以例说法,用学生能够听得懂的语言,能理解的方式,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同时还要注重以生活中的实例,来教育未成年人。例如:李天一等人在杨女士喝醉的情形下,将其带入酒店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强奸一案中,案犯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王某某(已成年)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力两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判决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戒,也给所有未成年人上了一课。
(三)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加强社会法制建设,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以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同时,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控力度,解决查处淫秽,色情、暴力以及伪科学的出版物,坚持不懈的进行“扫黄”,“打非”斗争。于此同时加强社区普法活动的开展,积极宣传法制。促进社会帮教机制的形成,对于家庭不管,学校不管,社会不管的失足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从而减少犯罪率。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合力教育格局,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普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提高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做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B.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名言警句
1.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必定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苏)高尔基
2.但愿每次回忆,对生活都不感到负疚 —郭小川
3.“永远都不会嫌晚。”——FIFA主席布拉特。
4.人际关系最重要的,莫过于真诚,而且要出自内心的真诚。真诚在社会上是无往不利的一把剑,走到哪里都应该带着它。——三毛
5.生活只有在平淡无味的人看来才是空虚而平淡无味的。 —车尔尼雪夫斯基
6.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李清照
7.精神上的道德力量发挥了它的潜能,举起了它的旗帜,于是我们的爱国热情和正义感在现实中均得施展其威力和作用。——黑格尔
8.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赫尔巴特
9.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 —吉鸿昌
10.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11.上海证券报月日报道,地方养老金入市步伐加快,逾亿元已到账。今年二季度以来,养老金入市步伐明显加快。截至月底,地方基本养老金委托投资的资金已有亿元到账并开始投资。与一季度相比,资金到账速度加快,一季度新增到账资金亿元,二季度新增到账资金亿元。目前,地方基本养老金委托投资总金额已达亿元,并且还有至少亿元的资金正在路上。
12.自私自利之心,是立人达人之障。 —吕坤
13.“我一丁点都不喜欢卡佩罗。他对这项运动根本就没有促进作用,既不投入同时也犯了很多错误。”——前皇马和德国国家队球星保罗·布莱特纳。
14.人生不是一种享乐,而是一桩十分沉重的工作。 —列夫·托尔斯泰
15.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 —爱因斯坦
16.证券日报月日报道,月日人社部发布最新数据,上半年新增就业同比增万人。月,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万人,同比增加万人;二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降至多年来新低。
17.希望是附丽于存在的,有存在,便有希望,有希望,便是光明。 —鲁迅
18.人生应该如蜡烛一样,从顶燃到底,一直都是光明的。 —萧楚女
19.找不到文件或目录。 您要查找的资源可能已被删除,已更改名称或者暂时不可用。
20.毫无理想而又优柔寡断是一种可悲的心理。 —培根
C. 设计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语
未成年人,就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就是保障我们的祖国!
D. 如何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
宣传重点
(一)结合纪念改革开放,大力宣传青少年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在广大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和社会大众中,集中开展以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毒法、为重点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挂图、开展咨询讲解等多种形式,切实掀起集中宣传行动的高潮,推动建立长效宣传教育模式。强化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推动构建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营造有利于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律服务工作。要积极组织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法制校长等专业力量,在法制宣传周期间集中为青少年开展公益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指导青少年以合法、有序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密切关注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个案,及时组织力量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维护青少年合法利益。要以家长、老师以及与青少年成长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为重点,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尊重和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积极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的长效机制。要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进一步拓展创建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建立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青少年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青少年面对面”活动,引导青少年理性表达意愿,有序参与民主,切实树立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要注意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专兼职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普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制教
育宣传工作格局。
E. 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常识(简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F. 求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栏内容
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材料一:2006年10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自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1.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答:(1)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年侵害的群体。(2)家庭、学校、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3)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4)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2.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建议。答:(1)家庭方面:①父母要自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②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教育未成年子女;③父母要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2)学校方面:①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②加强家校联系,共同营造良好氛围,履行学校保护职责;③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主题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3)社会方面:①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②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③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3.未成年人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你认为青少年应怎样做?)答:(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爱好;(4)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5)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G. 保护未成年人,普法进校园,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普及
我们国家非常重视法律,而且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断地进行完善,对于未成年这类人群属于弱势群体,我们国家对于这些未成年人也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也是比较完善的,如果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话是可以选择正确的,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普及,一些未成年人也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非常全面的,除了家庭保护以外还有一些学校方面的保护以及社会方面的保护,所以说未成年人是非常幸福的,但同时未成年人在接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不能够侵犯法律。
H. 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题。紧密结合自
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法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位、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慝、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论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十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着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I. 如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首先,个人觉得还是在学校里面宣传比较好,因为这是未成年人高度集中的地方。
小学都会升国旗的,升旗之后都会有领导发言、学生发言,这时候可以讲讲。
初中可以搞个评选活动,就是鼓励各班以不同的形式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如演讲形式,小品形式,投稿形式等等。
高中可以在高一的时候找当地相关法律部门的人员做个演讲,例如我们当时的名誉副校长就是当地公安机关的,就来给我们做过关于这方面的演讲。
其次,我觉得就是在广场、公园等人多的地方,由学生自我组织进行宣传,做个展板、搞个条幅、签个名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