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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宣传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2-02-10 05:17:12

『壹』 将见义勇为免责写入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见义勇为免责,主在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救人反被讹,受伤无人管,网络大炒作,对簿公堂上……面对着被人误解的风险、救人成本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避而远之。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中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匡扶正义的支持,是司法对解围纾困的肯定。民法典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但切实消除见义勇为者的顾虑,不仅需要用法律温暖救人者的心,还需要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材料的把握,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才能让善行善举在社会中得以弘扬。
见义勇为免责,旨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见义勇为者的身上,总有一种力量和精神,在鼓舞和感染着我们。将见义勇为免责写入民法典,则是明确了法律对于道德的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离不开司法的力量,因此,法院在面对这样的纠纷时,案件判决要基于法律法规、基于公序良俗、基于世道人心,为肯定见义勇为精神、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价值导向。民法典有序分摊了侵权人、受益人的各方责任,对行善者责任豁免,让行善者的权利保障得以制度化、常态化。司法实践中基于此作出的判决,对于鼓励社会公众见义勇为,传递社会正能量,弘扬和谐、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贰』 见义勇为民法典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叁』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民法规定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民法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肆』 结合民法典说一说见义勇为应采取什么方式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就是要扭转那种“见义勇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刻板印象,告诉人们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请伸出援手、放心地帮助他们,民法典会给见义勇为的人“撑腰”,让英雄无需再因自己的热心施救行为而担惊受怕,做好事再无后顾之忧。当然,人们在见义勇为尤其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还是应该注意救助的方式方法,尽量给自己和他人减少伤害。

『伍』 见义勇为有新政策吗

见义勇为更多地是道德上的鼓励,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较少,政策上的鼓励较多,以下仅为节选中央级别的法律、解释、政策。如需进一步了解某地区、某部门的政策,请追问追答。
一、法律层面《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鼓励社会积极帮助他人。
二、司法层面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提到:
“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三、政策层面
1、 2018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勇于制止侵扰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于见义勇为的个人,要予以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这也是鼓励见义勇为,鼓励褒奖的政策。
2、2012年民政部等7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该意见。《意见》主要在于: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由于该文件系政策(你可以理解为提纲),内容规定地较为概括。如果需要各省市的具体落实到政策、还得缩小问题范围再追问。
望采纳

『陆』 民法典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撑腰了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但也有些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了被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告诉人们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请伸出援手、放心地帮助他们,民法典会给见义勇为的人撑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柒』 民法通则涉见义勇为条款是哪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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