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宣传策划 > 非法集资宣传题

非法集资宣传题

发布时间:2022-02-09 21:48:14

A. 有关非法集资的事这次两会上咋没人说呢

对于非法集资,其实没必要讲,往往非法集资都是违法行为。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内,是指容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B.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是以混眼熟姓名者为主题 针对保险消费者和什么

这种情况宣传防范还是非常非常有利的,对于消费者有好处

C. 保险业非法集资试题

什么是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一般非法集资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非法集资黄金三要素:“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允诺高额回报;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正确的保险理念: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1)“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2)风险识别五步法,即“想、验、看、转、电”。一想。购买前要多思量,馅饼真能天上来?高收益有高风险,投资箴言不能忘。二验。身份证明要查验,公司是否有授权。能人销售要警惕,虚假承诺话连篇。三看。合同文本认真翻,切莫混淆鸡与蛋。风险提示不可缺,加粗显示仔细看。四转。正规机构转资金,单据看后再保管。账户不符拒交款,现金交纳最危险。五电。过程之中疑问现,随时可以来致电。官网电话最靠谱,提高警惕防被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如何进行合规文化建设 非法集资试题

一、禁止资金池模式P2P特点: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和管理出借的资金;法律解析: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声称资金第三方托管,一种方式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平台与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平台用户开设托管账户,用户资金充值后,直接进入自己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账户,而且享有一定的收益。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用户资金虽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资金并未实现“独立性”,平台能够随时管理这笔托管资金,而不需要平台用户独立输入密码。可见,用户资金的“自由性”。当然,有的平台,用户资金划转都需要独立输入密码。这要看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具体合作协议。另一种资金托管方式是由银行作为托管方,合作银行为平台每个用户开设一个二级子账户,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的二级子账户,每次资金划转都需要用户独立输入密码,平台不经手用户资金。根据最新的监管草案第十三条,该项草案直接规定由商业银行托管,要求用户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而未提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目的很明显,限制平台直接或间接控制出借人资金,保护出借人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池模式P2P,但这不符合大多数平台的资金托管方式。其可行性有待进一步商讨。平台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和管理出借的资金,会给平台无限地操作空间,有的平台卷款跑路与此有很大关联。严重会触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禁止发放贷款法律解析:P2P网贷平台无相关金融资质,违规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者高利转贷罪。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属于金融业务,从事相关的活动需要经过特别的资质批准。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交易中介性质,在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等,负责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搭建起信息桥梁,在满标以后收取信息咨询及服务费,并不包含对外借贷等金融资质。如果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轻则收到工商处罚,重则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此可见,P2P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将公司自有资金放贷给平台用户,牟取非法利润,情节严重,会触犯刑罪。同时,有的P2P平台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平台作为借款人以其他名义低息借款,然后发放贷款给平台借款人,套取中间利差。此种模式涉嫌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P2P平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平台借款人,涉嫌高利转贷罪。三、禁止将单一融资项目设立为多个项目分别独立融资;或者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法律解析:拆标包括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易引发庞氏骗局,涉嫌集资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集资诈骗罪需要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借款潜逃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将大额标拆分或者期限拆分,由于借款人借款期限固定,投资人理财期固定,标的拆分后,第一期标的到期后,用第二期募集的资金弥补前面的洞,资金链一旦出现断裂,最终导致庞氏骗局,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同时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极大可能涉嫌集资诈骗。四、禁止利用本机构中介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法律解析:P2P网贷平台定位于中介平台,若为自身或者关联方融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P2P网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根据银监会对网贷行业的四条红线之一,P2P网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若为自身或者关联方融资就会“越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禁止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法律解析:P2P平台作为中介平台,法律意义上的居间人,不得提供担保或者关联担保。具体请参考笔者前期文章《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对冲模式之“特殊目的公司“关联担保》六、[债权转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以提供单笔5万元人民币以下融资项目在出借人之间转让的信息服务。法律解析: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由此可见,内部草案规定债权转让需经过借贷双方同意,与现有《合同法》相矛盾。互联网拉平了世界,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着金融行业的游戏规则,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跑路”“提现困难”“非法集资”等充斥着P2P行业。随着监管草案落地预期在即,P2P告别野蛮生长,严守法律红线才是长久之道。我们也相信对网贷的监管会将是一次行业规范化整顿更是促进网贷行业发展的一剂良药

E. 云南省2014年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一)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与巩固宣传教育的常态化机制。
1、宣传月活动
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从现在开始,到6月中旬结束,相关安排如下:
(1)职责分工
市处非办:负责宣传教育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制作公益广告和编印宣传资料。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级媒体承担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任务,成为宣传月活动的重要阵地。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宣传教育活动。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宣传工作。
(2)宣传方式
①通过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播放和刊登。
②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要在营业网点张贴宣传广告、发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宣传材料,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宣传片,在营业场所电子屏幕中滚动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③各县(市、区)政府安排在城市社区、城镇街道、广场、车站、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主要集散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发放宣传手册、传单,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现场宣传;制作宣传车巡回宣传,要求宣传活动覆盖乡镇及人口密集村庄。
④市处非办印制《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招贴广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及其他宣传材料,下发至城区范围内的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街道、社区、乡镇和村。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负责地督导和推动宣传月活动,并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处非办。
2、巩固和提升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巩固和提升我市已开展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晋城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晋市处非发〔2013〕4号)的要求进一步引深处非宣传工作。
(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问题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主要问题: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违规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2、违规超范围经营,公司名称标识是否体现实际从事业务的特点、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3、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小广告、小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信,从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理财等行为;
4、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发行债券、转让股权,从事资产管理、资金借贷、融资担保、资产租赁等业务;
5、是否按相关行业的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是否建立风险管控的审慎制度,相关收费和付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运行规则;
6、是否按公司章程设立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决策机制,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法人代表、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和素质是否存在重大虚假现象;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行为。
(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范围
除重点检查安排的投资类(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外相关的各个重点行业和机构均为排查的范围。
2、排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及组织方式
这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以行业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主,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省级对口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相关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部署,组织辖内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市教育局:负责对民办院校进行排查;
市科技局:负责对高科技企业进行排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排查;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排查;
市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典当行进行排查;
市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排查;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排查;
市银监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平台、金融租赁企业、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排查;
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要将上述相关行业的法人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按照以上职责分工,分别递交相关部门作为组织安排风险排查的依据。各级政府处非办和承担风险排查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工商部门联系,确保应排查的对象不重不漏。
3、排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2014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安排,这次排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6月10日结束。
4、排查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及获取证据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处置方案报市处非办。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重视排查动态,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系统非法集资的风险状况、存在问题和防控风险的建议,并于6月15日前将风险排查工作总结报市处非办。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检查
1、重点检查的对象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检查是根据我市经济领域和金融市场近期暴露出的热点问题而采取的专项举措。针对非法集资现象易发多发的行业和机构,这次专项行动把投资类(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2、重点检查的组织方式
这次重点检查由市、县(市、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分别组织检查力量,对本级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市级由市处非办牵头,分别从各成员单位、监察、审计和银行机构抽调懂业务、作风正的骨干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以上三类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县(市、区)级进行必要的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方式对在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以上三类机构进行检查。
3、重点检查的顺序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期限安排半年,原则上10月底结束。
工作步骤安排为:
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在5月25日前将本级注册登记的重点检查对象的相关法人信息送同级政府处非办。
5月底前各级要抽调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织,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查前专业培训。
为确保我市的重点检查与省十部门联合开展的《关于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我市的重点检查工作首先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展开,确保在8月底前结束。其他重点对象检查的开展时间根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检查进度安排。
抽查复查,为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压力、有动力,取得预期效果,决定对各县(市、区)的排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查,抽查复查面不低于10%,抽查工作于10月上旬进行。
4、重点检查的工作要求
重点检查是体现这次专项行动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的问题与排查环节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检查的力度、深度、广度和细度。重点检查的着力点:一是检查的时限范围,一般为检查对象近3年来的有关情况,开业不足3年的从开业时查起;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在实际从业范围、资本金真实情况、资金来源渠道、结算账户开设情况、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真实性、营业收入及构成、费用支出及资金使用费支出等环节深查、细查;三是检查要触及到非法集资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细节,如资金来源一定要核实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具体金额和具体出资人情况;四是对相关情况的关联方进行延伸调查或核实相关情况;五是对有非法集资嫌疑的情况要严密取证、查透查实,特别是要搞清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和被查机构清偿债务的能力情况。
(五)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为拓宽非法集资案情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扎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市、县(市、区)处非办要建立有偿举报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是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举报制度的制定要周密、严谨、及时、公开。要明确受理举报的方式、地点;特别要制定专人受理、信息封闭,为举报人绝对保密的约束措施;要制定举报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调动知情者对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的真实性和积极性。各级的激励机制要在辖区公开。
(六)依法处置非法集资行为
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具有特殊的敏感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处置非法集资应把握的原则:维护受害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负面影响的最小化、行为主体受到正面教育的深刻化。在专项行动排查过程和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并实施处置时,必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问题进行分析归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正确处置。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违法违规活动要严密取证、坚决取缔;对有偿债能力的主体要责令限期清偿各种债务;对转移集资资金、严重资不抵债,并给出资人造成明显损失的要将获取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进行处置;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成立专案组,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最大程度追偿可清偿债务的债权和资产,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七)清理规范与整章建制
清理规范与整章建制是这次专项行动标本兼治的集中体现,边查边纠、边整边改要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全过程。在这次排查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要进行一律清理;对形成事实的非法集资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置,使存量风险得到根本化解;各行业监(主)管部门要针对本系统所属机构出现的各类问题,针对性的提出系统性整改意见和整章建制规范,并进行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好部门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属于上级明确要求强化监管的内容和市场无法规范的行为,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强化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要针对自身出现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刻培析,查找根源,着力从制度层面杜绝问题的再发生,严格按公司法、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学的、系统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规则,并报监(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和整章建制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着力探索并建立专项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的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着力提升我市有利于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和市场调节功能的监管与服务水平。

F. 树立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报告怎么编写

非法抄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大多数都构成刑事犯罪,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隐蔽性强,往往以合法设立的公司为载体、伪装成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非法集资一般通过推荐入会、熟人引导等形式传播,在发展初期还可能提供一定“收益”,以引诱投资人继续投资或发展下线,从而造成公司迅速发展的假象。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非法集资者会迅速销毁证据并关闭公司,甚至携款潜逃。由于涉案财产已被挥霍,尽管非法集资者最终被绳之以法,也难以追回投资者的严重损失。因此,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是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G. 中韩人寿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是怎么样的

为认真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称《条例》)有关要求,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688号)等文件要求,中韩人寿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正式拉开帷幕。本次宣传月活动围绕“学法用法护小家· 防非处非靠大家”主题开展,活动为期一个月(6月1日-6月30日),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中韩人寿将紧密围绕 “学法用法护小家· 防非处非靠大家”活动主题,充分发挥所处行业的优势,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多层面的活动,对社会大众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对保险从业人员持续开展合规教育,积极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强化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充分揭示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帮助大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保持警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阅读全文

与非法集资宣传题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电子商务安全概论 浏览:786
高校二级学院新进教师培训方案 浏览:468
技术比武宣传策划方案 浏览:646
促销活动过度语 浏览:417
大学生市场营销总结心得 浏览:530
关于虐童事件师德培训活动方案 浏览:496
电子商务b2b销售模式分析 浏览:698
银行收粮款营销方案 浏览:548
百货公司开业策划方案 浏览:100
库房安全培训安排方案 浏览:547
电子商务平台购销合同 浏览:971
电子商务对企业营销的影响 浏览:712
跨考市场营销 浏览:721
电子商务概论试卷20213年7月 浏览:491
电子商务师几级更高 浏览:318
表演专业教师培训方案 浏览:357
净水营销体系建设方案 浏览:495
2020年旅游企业培训计划方案 浏览:359
婺城区电子商务培训 浏览:205
大山子市场营销 浏览: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