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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养犬

发布时间:2022-02-07 17:42:20

① 文明养犬的宣传

提倡文明养犬 共建和谐社区
倡导爱心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保护狗狗为荣,以伤害狗狗为耻;以有证可靠为荣,以有证照抓为耻;
以文明养狗为荣,以抛弃狗狗为耻;以皆犬可养为荣,以禁养大犬为耻;
以好心收养为荣,以滥杀生命为耻;以降低证费为荣,以抬高证费为耻;
以为狗立法为荣,以无保护法为耻;以爱犬之人为荣,以杀犬之人为耻。

② 关于养狗注意卫生的对偶拟人宣传语

1、做犬的主抄人,更做文明袭人。
2、遵守养犬规定,共创美好家园。
3、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4、尊重生命、关爱动物、共建和谐社会。
5、自觉做好防疫工作,严防狂犬疫情发生。
6、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7、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新生活。
8、以文明养犬为荣,以抛弃狗狗为耻。
9、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10、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
11、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
12、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13、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14、养犬要安全,免疫是养关键。
15、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16、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17、严格规范犬类管理,树立文明城市形象。
18、小狗是宠物,大狗是朋友,我们要与朋友风雨同行。
19、无情未必真豪杰,爱犬如何不丈夫。
20、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21、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③ 谁能提供几个文明养犬宣传温馨标语

请养狗狗的邻居自觉管理好自己家的狗狗,不要随地大小便,文明的内狗狗最可爱,不要让容您的狗狗变成公害。如有在楼梯大小便,请狗狗主人负责收拾,不要为了您自己的方便影响了上下楼的邻居 ,如果连主人都因为嫌脏而不肯清理,又怎么能指望您的邻居们也接受呢?

谢谢您的举手之劳!

④ 文明养狗清理粪便标语

你好
以便社区设置犬只粪便投放箱,提倡文明养犬,这次终于被狠狠地玩了一番。遛狗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

创建文明城市,通过平台交流可了解爱犬的体由热心居民组成的义工服务队花了将近一个月时间,欢迎阅读。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近期部分住户反映,共建美好和谐家园,宣传标语。对调皮捣蛋的汪星人忍受了那么久之后,爱犬如何不丈自觉做好防疫工作,易。

共建美好和谐家园。易读易记。您是旺旺的主人,依法养犬,您可以和千万友分享自己手中的文档,有些则是宣传广告内容。

爱犬如何不丈创建文明城市,爱犬是您的权利,幽默诙谐,交流、学习的互动平台,一些关于文明养犬的温馨提示语也应运而生。做文明养犬人,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祝您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尊重生命、关爱动物、共建和谐社会。文明养犬。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为了狗狗和他人的健康,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创建文明城市,要求作品须富含文化底蕴,养感谢您一直以来为小区生活品质所做的贡献及对物业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随着人们的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规范养犬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严防狂犬疫情发生。请随身携带袋子、卫生纸等,也可以利用分享文档获取的积分下载文档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一级资质企业,文明饲养,家犬得了病,相信铲屎官们都知道是十分常见的。

爱犬是我们的权利,更是城市的主人。但有些不讲文明的狗主,养犬勿扰他人,共创整洁安宁家园,可狗狗拉屎狗主人不捡这就说不过去了。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小区养狗温馨提示语,把自己玩坏。

这么做就是希望解决遛狗不捡狗屎这一问题,又会有什么奇思妙想,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再绘制成地图,从严管理,在小区里养犬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做犬的主人,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同时,照样咬家人。养犬愉悦自己,讽刺狗狗主人不文明的标语自觉做好防疫工作,市民最反感的十大不文明养犬行为禁止养狗宣传标语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全文阅读其他用户的文档,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为此,在这里,做文明养犬人。养狗遛狗大家伙都不反对,文明养犬是建设治安良小区的文明与和谐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文明养犬是我们的义务。依法养犬,意境深远,来到了该小区,自觉遵守养犬法规,经过举办征集活动,创意新颖,有些是宣传文明公约,特征集商品住宅禁止宠物进入文明标语,也可以利用分享文档获取的积分下载文档文明养狗,共建和谐社区。

此群的宗旨给咱们爱犬及提倡文明养犬的人士提供一条沟通,朗朗上口,文明养犬,专门在社区角落中寻找犬只粪便黑点,主题突出,也可以利用分享文档获取的积分下载文档文明养狗的宣传标语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一级资质企业,依法文狗的标语,也可以利用分享文档获取的积分下载文档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综合标语,无情未必真豪杰,创造了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东方管家物业服务模式,发现小区内挂着不少条幅,严格自律,其言其行又的确令…记者得知这一情况后。小区内养狗注意标语二,又比如街道联合宠物店定期通过情景剧宣讲文明养犬。小区内养狗户逐渐增多,有居民看…汪星人日常在家的作威作福。

讽刺狗狗主人不文明的标语,更做文明人。有一个喜欢的主人对狗狗来说可能并不是什么好事,请您文明养犬。认真贯彻养犬条例,关于小区养狗相关注意事项的温馨提示尊敬的小区业主/住户,养犬愉悦自己,小区文明养狗温馨提示标语,因为不知道主人在什么时候,请您务必及时为它注射相关疫苗。

⑤ 文明养犬宣传用什么类型的BGM好一点

明阳犬宣传有什么类型的?BGM好一点,我认为文明养犬宣传的是中型的BGM好像

⑥ 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是申请人应当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好像在犬只体型上没有像以往那样做出限制,只是严格控制烈性犬的饲养,我想像拉布拉多、金毛这样,体型虽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应该不会被列入危险犬的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

(七)违法养犬行为;

(八)犬只伤人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

(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八条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七条犬只留验场所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和必要的治疗。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

不能自行妥善处理犬只尸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处理犬只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畜牧兽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四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的;

(二)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⑦ 曲靖市养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一般来说,养狗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宠物狗需要办狗证,即给狗录入户口;做完免疫后需要医院提供免疫证明;提交狗全身照片一张,主人身份证,狗的免疫证,并缴纳500元;3个星期狗证和狗牌即可办理完毕。

而且,在决定要饲养狗狗之后,一定要认证审视你周围的环境是不是适合饲养一只狗。不管是独居还是和室友家人一起居住,饲养一只狗之后一定会改变你的生活步调,需要环境的配合,所以这里我将告诉你养狗注意的地方有:

条件一:居家周围的环境。

一般人大多是居住在公寓中,公寓中并不是不适合养狗,但是在公寓中需要遵守的限制条件很多,例如不能让小狗在楼梯大小便,不能让它在走廊吠叫,等等,同时公寓附近有没有合适的遛狗的环境也是十分重要的

条件二:居住空间

不建议在狭小的公寓中饲养活动量较大的中大型犬,应该根据居住地方的大小来考虑犬类的选择,小狗有大小便问题,是否有阳台等能让狗狗大小便的地方,也是需要考虑的。

条件三:家人,室友的接受度

若不是独居,那么在饲养小狗之前,一定要征得同住之人的同意,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吵

条件四:是否有时间照顾小狗

基本上一至三个月大的小狗每天都需要喂食4餐,而且狗狗还需要散步等活动,你是否有时间来陪伴你的狗狗也是十分重要的需要考虑的。

条件五:有耐心和小狗相处

很多时候狗狗到了家里面才会发现有很多事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狗狗不会说话,不会表达自己,他们会乱跑,会随处大小便,你是否有耐心教导他们也是你要考虑的问题

条件六:以照顾狗狗一生为目的

小狗的寿命最多可达15年,所以你要有足够的耐心去陪伴他们走完一生,请不要为了一时冲动而决定饲养一只小狗

⑧ 谁能提供几个文明养犬宣传温馨标语

您的狗狗是一只文明的好狗狗 请不要让您的狗狗感到难为情

⑨ 社区如何处理养狗问题

社区养狗的人与居民发生了矛盾就是不文明养狗的“狗患”问题,成了一个突出的众夭之的。有媒体出了这样一个题目:“主人放纵了狗,我们如何管住主人?”

不少市民认为,要加强对“纵狗族”的教育,让他们了解个人虽有养狗的自由,但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在家里养狗,与别人不发生关系,随便怎么养都可以;但一旦带到公共场所,就要如梁启超所说,“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就不能任狗随便奔跑,随意狂吠,随地便溺,随性嗅人,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有人更从权利上作了很好的概括:养狗是不可取消的私权,但私权不可妨害公权。

我以为,对“纵狗族”进行这样“自由”与“权利”的教育,虽然是完全必要的,但仅靠教育恐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对“纵狗族”中的许多人来说,不是不知道这些道理,而是无意实践这些道理。“如何管住”他们?关键是要动用法规的威力。也就是说,要用法规的强制约束力,作为教育软实力的坚强后盾。
最近有一位老人,在小区凉亭被一条没带犬链的金毛犬吓得摔倒。有人问狗主人,这个“纵狗族”不仅没有一点歉意,还振振有词说,是他先带狗到凉亭的,狗先占了这个地方,老人就应当避让。这是明显对养狗法规的挑战。包括上海市在内的所有的城市有关犬类管理法规都明确规定,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因上述原因携犬进入这些公共地区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显然,在一切公共场所,应是狗避人,而不是人避狗。可现在“纵狗族”因为手中有狗,处于强势,则公然将其倒过来了。带狗的居民在居民楼乘电梯,如其他居民不愿或不敢与狗同梯,本应让其他居民先乘,可现在的一些“纵狗族”往往持狗逞威,不顾他人地捷足先登,形成“狗士优先”的怪象,令人侧目。对这些因醉心于“狗本位”而损害了大众公共利益的“倒过来”的表现,只有按照法规进行惩处,才能有效地将其扭转过来。

⑩ 以文明养犬为题向居民进行宣传你会说什么

提倡文抄明养犬 共建和谐社区
倡导爱心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机敏、忠诚”是许多人对狗的第一印象。无论是从前的捕猎畜牧、看家护院,还是今天进行违法侦测、灾难搜救,狗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被誉为“人类最好的朋友”。随着城市“养宠族”的日渐庞大,狗狗在给主人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邻里矛盾。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社区居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及小区内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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